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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 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编号:0747-2060SCCGD040) 招标人: 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期:2020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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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 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编号:0747-2060SCCGD040)

招标人: 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日 期:2020 年 5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

1. 总则 ........................................................................................................................................................................ 14

1.1 项目概况 .......................................................................................................................................................... 14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4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 14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14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15

1.6 保密 .................................................................................................................................................................. 15

1.7 语言文字 .......................................................................................................................................................... 15

1.8 计量单位 .......................................................................................................................................................... 15

1.9 踏勘现场 .......................................................................................................................................................... 15

1.10 投标预备会 .................................................................................................................................................... 16

1.11 分包 ................................................................................................................................................................ 16

1.12 偏离 ................................................................................................................................................................ 16

2. 招标文件 ................................................................................................................................................................ 16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16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17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17

3. 投标文件 ................................................................................................................................................................ 17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7

3.2 投标报价 .......................................................................................................................................................... 19

3.3 投标有效期 ...................................................................................................................................................... 20

3.4 投标保证金 ...................................................................................................................................................... 20

3.5 资格审查资料 .................................................................................................................................................. 20

3.6 备选投标方案 .................................................................................................................................................. 21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21

4. 投标 ........................................................................................................................................................................ 21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21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2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2

5. 开标 ........................................................................................................................................................................ 22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2

5.2 开标程序 .......................................................................................................................................................... 22

5.3 开标异议 .......................................................................................................................................................... 23

6. 评标 ........................................................................................................................................................................ 23

6.1 评标委员会 ...................................................................................................................................................... 23

6.2 评标原则 .......................................................................................................................................................... 23

6.3 评标 .................................................................................................................................................................. 23

7. 合同授予 ................................................................................................................................................................ 24

7.1 中标候选人 ...................................................................................................................................................... 24

2

7.2 定标 .................................................................................................................................................................. 24

7.3 中标通知 .......................................................................................................................................................... 24

7.4 履约担保 .......................................................................................................................................................... 24

7.5 签订合同 .......................................................................................................................................................... 24

8. 纪律和监督 ............................................................................................................................................................ 25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25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5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5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5

8.5 投诉 .................................................................................................................................................................. 25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5

10. 电子投标 .............................................................................................................................................................. 25

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 ................................................................................................................................................ 26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前附表 .............................................................................................................................. 26

1. 评标方法 ................................................................................................................................................................ 28

2. 评审标准 ................................................................................................................................................................ 28

2.1 初步评审标准 .................................................................................................................................................. 28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28

3. 评标程序 ................................................................................................................................................................ 28

3.1 初步评审 .......................................................................................................................................................... 28

3.2 详细评审 .......................................................................................................................................................... 29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30

3.4 评标结果 .......................................................................................................................................................... 30

4. 定标方法 ................................................................................................................................................................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35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40

一、合同协议书 .......................................................................................................................................................... 40

二、通用合同条款 ...................................................................................................................................................... 43

三、专用合同条款 ...................................................................................................................................................... 62

第三部分:工艺设备系统成套采购合同 .................................................................................................................. 70

一、合同协议书 ........................................................................................................................................................... 71

二、合同条款 ............................................................................................................................................................... 74

第四部分 项目管理咨询合同 ..................................................................................................................................... 85

第五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 95

一、协议书 .................................................................................................................................................................. 96

二、通用条款 .............................................................................................................................................................. 98

三、专用条款 .............................................................................................................................................................. 99

四、合同附件格式 .................................................................................................................................................... 108

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31

一、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2

二、技术指标与技术参数 ........................................................................................................................................ 141

3

三、专业工程暂估金额(不参与本次报价) ........................................................................................................ 14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42

目 录 ...................................................................................................................................................................... 144

一、投标函 ................................................................................................................................................................ 145

投标函附录 ............................................................................................................................................................ 14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4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48

三、资格审查文件 .................................................................................................................................................... 149

四、投标保证金资料 ................................................................................................................................................ 150

五、企业项目情况业绩表 ........................................................................................................................................ 151

六、价格清单 ............................................................................................................................................................ 152

(一)价格清单说明 ............................................................................................................................................ 152

(二)价格清单 .................................................................................................................................................... 153

七、技术方案 ............................................................................................................................................................ 159

八、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 160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公告编号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总承包

立项批文文号 汕市发改投[2019]53号

招标人 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初步设

计) 勘察单位

汕头市升平建筑设计院有限

公司

联系人 王工、黄工 联系电话 13953879361、13829629933

工程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风华村古楼山大坷尾洋

建设规模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设计处理规模 1500吨/日。本期建设规模为日处

理生活垃圾 750t/d,配置 1 台 750t/d 炉排焚烧炉+1 台 20MW 凝汽式汽轮机发电

机组,焚烧主厂房土建部分只考虑本期建设规模使用,配套卫生填埋场一座;预

留掺烧处理 120t/d (含水率 80%)污泥的能力,预留三期建设用场地。

2、项目经批复概算总投资 55986.47 万元,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51000.00万元,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9596341.41 元,专业工程暂估金额 6392.00万元,

暂列金额 1800.00万元。

资金来源及构成 企业自筹+贷款

招标内容

本项目“红线”内涉及的垃圾发电的生产设施系统、办公及生活设施系统等工程,

以及“红线”外配套设施系统。

1、“红线”内工程:

(1)“红线”内本项目涉及的场地平整及场地护坡;

(2)“红线”内本项目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试运行、性能质量保证、

修补缺陷等。

2、“红线”外工程:“红线”外的供水、采购和施工。

3、具体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设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编制。

(2)采购:承担上述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需设备、材料采购、供货及验收和仓储

保管。

(3)施工:本项目“红线”内工程的所有土建及安装施工工作和“红线”外工程

施工工作。

(4)调试以及试运行工作:包括单机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试运调试、特

种设备检测等工作。

(5)修补缺陷:承担缺陷责任期内修补缺陷的工作。

(6)项目管理:协助实施工程管理工作。

前期工作

完成情况 已完成有关准备工作

5

对投标单位

要求

一、投标申请人投标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市政专业(热力)甲级设计

资质或市政专业(环境卫生)甲级设计资质或环境工程专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

置)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

以上资质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已进入“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2.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具有机电设备销售等相关的经营范围;

4.拟派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

①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需提供近

半年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为

设计单位在职职工);

②拟派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公用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机电工程专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没有在建记录的该企

业在职职工,需提供近半年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若

为联合体投标的,须为施工单位在职职工)。

5.企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

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文)的规定,广东省外建筑企业及拟

派项目主要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相关信息须在“进粤企业和人

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

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

6.本项目允许以联合体的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多于3家,以联合体的形

式投标的, 须由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须明确各方责任并签订联合体

协议,且联合体任一方不能再单独或与其他方组成另一联合体申请本项目的投标。

二、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

审查。若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数数量不足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为3到20家,招标人直接确定所有投标人为入围正式

投标人;若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数超过20家、少于50家的,招标人采用

诚信报价综合法直接确定20名入围正式投标人;若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

数超过50家的,招标人采用诚信报价综合法先确定50名入围投标人,再以诚信分

排序确定20名入围正式投标人;具体操作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三、拟采用评标方法:“评定分离”办法。

四、拟采用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

五、招标文件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专栏”(http://www.shantou.gov.cn/ggzyjy/)下载,本项目不设

投标报名、招标会和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现场踏勘等环节;投标人对招标事

宜的疑问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

栏”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专栏”上公布,答疑、补遗文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专栏”下载。

六、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会,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拟派设

计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建筑师(或结构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联合体,则只需牵头人加盖公

6

章)、《递交〈投标文件〉及〈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回执》(一式二份)同

时准时到达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

七、发布公告媒体: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广东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信息发布时间 2020年 5月 日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风华村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联系人:王工

电话:1395387936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联系人:黄工

电话:13829629933

1.1.4 项目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风华村古楼山大坷尾洋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企业自筹+贷款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资金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建设工期:12个月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设备要求的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规范 “合格工程”标准。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市政专业(热力)

甲级设计资质或市政专业(环境卫生)甲级设计资质或环境工程专项(固

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已进入“汕头市施工企业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2.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具有机电设备销售等相关的经营范围;

4.拟派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

①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

需提供近半年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若为联

合体投标的,须为设计单位在职职工);

②拟派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公用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机电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没

有在建记录的该企业在职职工,需提供近半年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

明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为施工单位在职职工)。

5.企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

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文)的规定,广东

省外建筑企业及拟派项目主要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相

关信息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

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若

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

1.4.2 联合体的申请

本项目允许以联合体的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多于3家,以联合

体的形式投标的, 须由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须明确各方责

任并签订联合体协议,且联合体任一方不能再单独或与其他方组成另一

联合体申请本项目的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

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详见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本项目的招标

投标时间安排表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

详见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本项目的招标

投标时间安排表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

承担的工作 无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按《建筑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经过业

主书面同意;

分包金额要求:按《建筑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按《建筑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澄清(答疑)、修改、补充通知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详见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本项目的招标

投标时间安排表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本项目的招标

投标时间安排表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在投标截止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及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澄清文件。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51000.00万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9596341.41元,专业工程暂估金额 6392.00万元,暂列金额 1800.00万

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施工总承包费用按照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本子项招标控制价为

30300.00万元。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 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额:80万元。

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函或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

单)(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用投标保函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中标明的开

户银行(或该开户银行上级行)出具有效的投标保函;由开户银行上级

行出具投标保函的,应由该开户银行出具与上级银行“隶属关系”的说

明材料(格式可参考第七章格式或银行自有格式);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

为没有办理保函业务的银行,则可委托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之一行出具投标保函(同时附上投

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不能办理保函业务”证明资料);或者由

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金融许可证的第三方财务公司出具有效的投标保

函,同时附上第三方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

⑵采用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提交由投标

人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

险单),同时提供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

保险业务经营经营许可证,以及被担保人或投保人基本帐户转出担保费

或保费的凭证。

⑶投标保函、投标担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有效期与投

标有效期一致或超过,格式按出具单位自有格式。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须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

标文件正本每页(封底除外)需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的,仅须

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公章),副本的内容页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副

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

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若联合体的,则

只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公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一)投标文件包: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7份、电子文件1份,一起包

封为投标文件包。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编制完成并签名盖章后,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

容以外的所有内容(价格清单和技术方案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可不扫描)

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 PDF 格式制作成电子文件,

刻录入光盘,不加密,随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后按规定时间内提交。(并

制作与光盘内容一致的U盘,U盘另密封后与投标文件一起包封,并在U盘

的密封袋外注明招标人名称和“仅在光盘不能正常读取时,由招标监督

部门和交易中心见证下开启)。投标人应确保电子文件内容与纸质商务

文件内容一致,光盘或U盘无损坏。若因递交的电子文件损坏而无法读取

内容,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开标结束后投标文件不退还)。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A4幅面装订,采用书式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

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总承包

招标人名称: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若联合体投标的,应注明各方名称,仅需联

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注:封套上标明“投标文件”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峡

溪路区党政综合办公大楼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未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退还,入围投标人只退还资料原件。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

道峡溪路区党政综合办公大楼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5.1.2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

特定人员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会,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拟

派设计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原件、建筑师(或结构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联合

体,则只需牵头人加盖公章)、《递交〈投标文件〉及〈评标核查证件

原件资料〉回执》(一式二份)同时准时到达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潮南分中心。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专家 6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全部专家在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优质投标人数:3名

7.2 评标结果公示媒介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专栏

7.5.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合同或保险单。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由

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由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

机构)签订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履约担保有效

期应超过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若履约担保到期日之前 30日,工程尚

未按合同要求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应延长该履约担保的有效期,直至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内一直有效。

8.5 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疑的,应于提疑截止时间前在汕头市人民

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提出,招标人将以网上答疑形

式进行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疑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

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1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超过公示期限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质疑人应当采取实名递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

表人签名,递交人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收到质疑材料时,招标人应

出具签收凭证;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质疑之日起 3 日内(节假日顺延)作出

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处理异议过程中产生

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先行支付,所有费用由过错方

承担。

8.6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行政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

相关证明材料。对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

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4.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

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

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7 监督

行政

行政监督部门(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潮南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汕头市潮南区监察委员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

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投诉受

理期间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社会

项目评标结束后,招标人 3日内应当将专家签署的《评标报告》、投标

人递交的电子文件(光盘或 U盘)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评标专家代码

及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在

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和广东省招标投标

监管网上公示,(评标专家姓名以代码“专家一、专家二…”)公示期不

得少于 3 日(节假日顺延)。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办法,即选标、评标(推荐优质投标人)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且异议处

理完成)定标确定中标人。

拟采用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

9.2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会,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建筑师(或结构师)注册证书复印

件加盖公章(若联合体,则只需牵头人加盖公章)、《递交〈投标文件〉及〈评标核查证件原件

资料〉回执》(一式二份)同时准时到达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否则,招标人将

拒绝其投标。

1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9.3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

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

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9.4

9.4.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4)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

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4.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不满足上述 9.4.1条款内容的,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5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

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

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

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

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9.6

招标(发包)人向承包(中标)人承诺:

1.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

务。

2.根据本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其中工程进度款总量的 15%作

为工人工资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市分行下属支行)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确保有足额款项保证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

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9.7

承包(中标)人向招标(发包)人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工期,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

务。

2.在工程开工前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并通过银行“工

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

支付明细表。

3.中标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中标人在施工工程所在地银行办理工人工资保证

金专用账户,并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金额为 50万元+(总造价-1000

万元)×1%。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最低限额为 5万元。按前款

计算金额高于 500万元的,按 500万元缴存,按前款计算金额低于 5万元的,按 5万元缴存。

9.8

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全面实行施工过程按月结算,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严格禁止施工企业通过

企业投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用于建设项目前期施工或全部工程的要求。本项目按月

结算,具体内容详见合同。

1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9.9

中标单位拟派项目建筑师(或结构师)、建造师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重

要岗位人员须按现行规范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岗履行岗位职责,若缺岗必按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9.10

根据《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汕头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汕住建通[2019]65号)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实行用工实

名制管理。

9.11

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中标) 人违反合同条款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竣工的(不可抗力、非承包人原因除外),每逾期 1天,承包(中标) 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不含

工程设计费)的延迟第 1天,处 20万元违约金;延迟第 2天,处 30万元违约金;延迟第 3天起,

每天处 100万元违约金;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延迟竣工的最高违约金限额为建设单位审定的

结算总造价(不含工程设计费)的 2%。

9.12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缴交相关税款。

9.13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金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

规定的标准计取;

3、如为联合体中标的,可在联合体协议中按照中标金额比例,约定各方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相

关事宜;

4、服务费缴纳方式:银行电汇。

9.14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意见》(粤建市函[2018]1848号)的要

求,在保证透明公开的前提下,允许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设计单位参与该项目后续设计阶段、全

过程工程咨询或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竞标。

10

各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不得擅自更改上述文件条款的规定。如果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文字与数字的误解、漏阅而引

起对投标文件的错误、遗漏、费用计算有误等,形成投标报价内容的差异,均属投标失误,招标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进行评标、决标,评标决标期间,招标人有权要求

有关投标单位补充提供与本次招标相关的各种资料和答复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澄清的问题,投标单

位有义务及时对此作出响应,对招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投标单位必须作出书面答复。

11 电子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12 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机关政策、规定调整,可能引起本项目需要分期或延期建设等,造成本项目造

价发生变化,请投标人考虑相应风险。

注:1.本次招标活动时间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公布的本项目招标投标时

间表为准,请投标人密切留意。

2.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1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要求: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

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被责令停业的;

15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注: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受上述关联企业的限制;但联合

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与其他独立投标人或其他联合体投标人的成员之间均不得存在上述关联关系。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给予补偿,并有

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

16

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各投标人应自行认真踏勘工程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建(构)

筑物、周围交通道路、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招标人负责提供招标图纸,查阅地质资料(包括构筑

物、道路等情况),投标人应核实上述资料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合同价款的直接资料。中标后不得以不完

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情况等为由要求延长工期或延后竣工日期以及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等,招

标人对此类要求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对需要分包的

工程报经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分包单位资质需满足要求,违者按非法转包处罚。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

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17

根据本章第 2.2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

疑问,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

标文件予以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停止质疑。

2.2.2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报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补遗文件将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向所有投标人公

布。招标文件的澄清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向所有投标人发布。澄清

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

中有关本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有权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发布。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

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

中有关本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均以网上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文件包、报价信封、证明材料原件包。

3.1.1.1 投标文件包: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见格式)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8

三、资格审查文件

1.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提供)(见格式)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如营业执照上没有经

营范围的,还须提供工商局网站“企业基本资料查询”或“相关主管部门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显示企业经营范围的截图)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

4.企业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

5.企业加入《汕头市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网页截图(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

6.设计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或结构师)证书和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

单位提供)

7.施工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

期内)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

8.广东省以外建筑企业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 “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

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拟派项目主要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信息录入的网页打

印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

四、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开立基本账

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隶属关系(如有)、第三方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担保公司或保险公

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有)、以及被担保人或投保人基本帐户转出担

保费或保费的凭证(如有)、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等(如有)。

五、企业项目情况业绩表(见格式)

六、价格清单

七、技术方案

(一)承包人建议书

1.工程总体说明

2.主要设备方案概述

3.合理化建议(可以包括图纸)

4.其他

(二)承包人实施方案

1.设计方案

2.设备采购方案

19

3.施工组织方案

4.调试方案

(三)EPC总承包管理大纲

1.项目设计管理措施

2.项目采购管理措施

3.项目施工管理措施

4.项目质量管理措施

5.项目进度管理措施

6.项目费用管理措施

7.项目 HSE(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措施

八、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电子文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编制完成并签名盖章后,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外的所有

内容(价格清单和技术方案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可不扫描)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 PDF

格式制作成电子文件,刻录入光盘,不加密,随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后按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制作与光盘内容一

致的U盘,U盘另密封后与投标文件一起包封,并在U盘的密封袋外注明招标人名称和“仅在光盘不能正常读取时,

由招标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见证下开启)。投标人应确保电子文件内容与纸质商务文件内容一致,光盘或U盘无损坏。

若因递交的电子文件损坏而无法读取内容,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开标结束后投标文件不退还)。

注:社保时段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连续不少于 6个月。

3.1.1.2 报价信封

投标人须另外制作一个报价信封,报价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投标人将签名盖章完成的报价信

封内容页原件放入报价信封内包封,报价信封密封处加盖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3.1.1.3 证明材料原件包

开户许可证、投标保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项

目负责人的相关证书及社保证明及业绩证明,以上资料原件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

《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回执》(一式二份)独立包装在另一个密封袋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若联合体的,只盖牵头人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如果证明材料中有已取得电子证书的和施

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可以提供系统打印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

公章),系统打印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也可视同为原件。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报价。

20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

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的相应报价。此

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最低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

最低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最低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

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

3.4.4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 3.1.1款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投标人具备承接本工程的资格

和能力。资格审查资料需提供原件备查,没有提供原件备查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如果证明材料中有已取

得电子证书的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可以提供系统打印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系统打印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也可视同为原件。

21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

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

牵头人)单位章并由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

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若为

联合体的,则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和副本的

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及封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包和报价信封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条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若联合

体的,只盖牵头人公章)。

4.1.2 投标文件包和报价信封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项或第 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2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一起递交,如果证明材料中有已取得电子

证书的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可以提供系统打印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

印件(加盖公章),系统打印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也可

视同为原件。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5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6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

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必须参加会议的特定人员迟到或未到或不按要求出

示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3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

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

24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优质投标人),供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2 定标

7.2.1 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从招标人及其上下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中产生,成员数量为七人。采用票决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依据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7.2.2 如得票数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或因

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中标义务,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将宣布该得票数

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并宣布招标失败。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本项目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

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

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5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投标

不采用电子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

2.1.1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格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规定

与招标人的利

害关系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

投标单位之间

的关联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项规定

2.1.2

符合性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

盖章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款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款规定

2.2 详细评审 综合评分法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商务技术分: 80 分,其中:商务部分 20分;

技术部分 60 分。

投标报价分: 20 分,其中:投标报价 2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家时,则不需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2.2.3

(1)

商务部分

(20分)

企业业绩

(20分)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设计单位)自 2014 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

止之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承接过 500 吨/天(含)以上垃

圾焚烧发电类型项目的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一体化、EPC 的,每

项得 1分,本项最高得 10分。

27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设备采购单位)自 2014年 1月 1日至投

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承接过 300 吨/天(含)以

上垃圾焚烧发电类型项目设备成套采购业绩的,每项得 1分,本项最

高得 10分。

2.2.3

(2)

技术部分

(60分)

承包人建议书

(10分)

工程总体说明

(2分)

各投标人之间横向比较,完整详细 2 分,基本完

整 1分,没有不得分。

主要设备方案概述

(5分)

从响应性、针对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各

投标人之间横向比较,优 5 分,良 4-3 分,一般

2-1分,没有不得分。

合理化建议

(3分)

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合理可行的建议,每条得 1

分。

承包人实施方

案(35 分)

设计方案

(15分)

设计重点难点理解透彻,设计内容完整,设计技

术方案先进、经济、合理、可行,各投标人之间

横向比较,优得 11-15 分,良得 6-10 分,差得

1-5分。

设备采购方案

(5分)

关键设备以及所采用的材料数量、价取值等相关

内容合理、经济、可行,各投标人之间横向比较,

优 5分,良 4-3分,一般 2-1分,没有不得分。

施工组织方案

(10分)

对项目工期、特点等了解透彻,施工组织设计内

容全面,方案先进、经济、合理,安全施工保障

措施系统有效、可行,质量保证措施系统、有效,

符合环保要求,与项目实际结合紧密,对施工具

有高度的指导性。投标人之间横向比较,优得

7-10分,良得 3-6分,差得 1-2分。

调试方案

(5分)

对其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项目调试,有完善、合

理、可行的方案,各投标人之间横向比较,优 5

分,良 4-3分,一般 2-1分,没有不得分。

EPC 总包管理

大纲(15分)

EPC总承包管理大纲合理、可行,具有完善的总承包管理程序和文件。

能够对 EPC总承包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有

效的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方案具体、详细、科学,操作性和针对性强得 11-15分;

方案合理,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得 6-10分;

方案基本合理,有一定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得 1-5分。

2.2.3

(3)

投标报价

(20分)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 20分,投标人投标报价每高

于评标基准价 1%,扣 1分,投标人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扣 0.5分(不足 1%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出报价分,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

(1)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得分=2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1;

(2)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得分=2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5。

备注 涉及评分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校核,没有提供原件校核的不得分。

28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优质投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

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得分高的优先;若仍然相同,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优

质投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技术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

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9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9)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10)其他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

(11)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

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其中一个有效的;

(12)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4)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5)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联合体的;

(16)投标人列入信用黑名单等违反信用有关规定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或下浮率)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或下浮率)为准修正

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评标办

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3(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3(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得分计算出得分 C;

(4)投标人总评分=A+B+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0

3.2.3 投标人总评分=A+B+C。以各评委评分对同一投标人各分项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

算术平均分,作为该投标人的该分项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

入)。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

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优质投标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 定标方法

按照汕府〔2019〕43 号文件,本项目采用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

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4.1票决定标法

4.1.1直接票决定标

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 3名优质投标人中,以不记名投票支持一个优质投标人

的方式,确定得票最多的优质投标人为中标人。

若出现 2个优质投标人等票数相同且最多时,定标委员会需对该 2个优质投标人进行第二轮投票,直

至确定得票数最多的优质投标人为中标人。

4.1.2 择优要素: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

31

企业实力:企业规模、资质等级、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企业信誉: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是否有不良信息等方面。

4.2 定标程序

4.2.1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定标委员会的运行过程全

面负责,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及其上下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中产生,

成员数量为 5人。

4.2.2 招标人同时成立定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按照事先制定的规则对定标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定

标过程公平、公正。

4.2.3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公示期满后,且异议已经处理完成后 3 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会议由定

标委员会组长主持,按有关程序确定得票数最高的优质投标人为中标人。

4.2.4 定标过程及定标结果应作为招标结果的内容,按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机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的 15 日内将招标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

监察部门。

4.3 选票格式

直接票决定标选票(格式)

招标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优质投标人名称 投票栏

……

……

……

投票时间:2020年 月 日

投票说明:

(1)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 3 个优质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实力、业绩等方面情况,自行判断,

并在投票栏中对拟投的优质投标人对应空格内画“○”,每位定标委员会成员只能投一票。

(2)投票结束后,点票人员对投票人数、票数和每票应选方案总数加以核对和统计,汇总 3 个优质投

标人的得票数量,并向定标委员会报告。

(3)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投票,自投票开始至最终统计结果公布期间,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

响投票过程,不得透露、协商、改变投票结果,不得使用通信联络工具。

32

4.4 投票汇总格式

优质投标人得票情况汇总表(格式)

项目名称:

序号 优质投标人名称 得票数

1 ……

2 ……

3 ……

定标结果

中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计票人:

监督小组成员:

定标委员会组长:

定标委员会成员: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4

合同编号:

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

二〇二〇年 月

3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总承包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项目地点: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风华村古楼山大坷尾样

项目概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设计处理规模 1500吨/日。本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750t/d,配置 1台 750t/d炉排焚烧炉+1台 20MW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焚烧主厂房土建部分只考虑本期

建设规模使用,配套卫生填埋场一座;预留掺烧处理 120t/d (含水率 80%)污泥的能力,预留三期建设

用场地。

二、项目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项目内容:本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项目管理及施工总承包。

2.2承包范围:

(1)施工图设计:红线内全部工程和红线外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编制。

(2)设备采购: 承担红线内全部工程和红线外供水工程所需设备、辅助材料的采购和供货;包括单

机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试运调试、特种设备检测等工作。

(3)施工:本项目“红线”内工程的所有土建及安装施工工作和“红线”外工程施工工作以及“红

线”内本项目涉及的场地平整及场地护坡;负责所有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验收和仓储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

内修补缺陷的工作。

(4)项目管理:协助招标人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工作。

2.3 承包方式:包设计、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包施工、包项目管理、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包相关配合服务。

2.4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

36

从。

三、合同日期

3.1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3.2 本项目的合同工期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

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3.3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项目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四、质量标准

4.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4.2设备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4.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5.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安全事故。

5.2环境管理目标: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争创文明样板工地。

六、合同价格(暂定)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

写): 元(小写: ),专业工程暂估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

写: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七、组成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

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4)工艺设备系统成套采购合同;

(5)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6)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7)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8)其他有关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

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

37

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

出进一步的决定。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八、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十一、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10%,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单位,由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提供履约担保。

十二、承包(中标)人向发包(招标)人承诺

12.1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

部义务。

12.2在工程开工前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

付专用户”,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12.3 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 合同、

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12.4按照“按时结算,及时支付”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

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12.5于工程完工前 15 日内,在施工现场显眼处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12.6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业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 和工人

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后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表)。如公示期内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凭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

户核销业务。

十三、招标(发包)人向承包(中标)人承诺

13.1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

务。

13.2 根据本工程建设监理方核定的工程量,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其中工程进度款总量的 15% 作为工

人工资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设立的“工人工

资支付专用户”,确保有足额款项保证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对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8

14.1本工程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承包人须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

急处理预案,做到不因施工而影响周边环境。

14.2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报监理单

位审批,并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能有效启动紧急预案,确保人员的安

全。

14.3本项目处在城区,承包人需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扬尘(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

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 号文等的要求)、噪音控制等文明施工措施,在施

工中需做好对周边企事业、居民的投诉解释工作。

14.4承包人进场后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总平面布置进行临时设施的施工。

14.5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对经发包人移交的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 必须对施

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

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

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承包人需设置安全保障巡视小组,24 小时进行巡视看护。

14.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做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严禁挪用。

14.7监理单位、发包人或监督部门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现场不满足国家、省、市

关于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和发包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且不按监理单位要求在限定时

间内整改完毕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款项

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14.8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要求设计。

十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

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 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承、发包人各执 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39

附件 1:合同价格汇总表

附件 2:履约担保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1):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承包人(乙方2)(如须): 承包人(乙方3)(如须):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40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2.工程地点: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风华村古楼山大坷尾洋

3.规划占地面积:

4.建筑功能:

5.投资估算: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红线内外全部工程

2.工程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外立面设计阶段,景观绿化设计阶段,竣工图编制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编制,景观绿化设计,外立面设计。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41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承、发包人各执贰份;副本 陆份,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合同

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42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43

二、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

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

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

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

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

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

44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

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

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

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

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

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

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

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

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

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

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

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45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

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6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

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

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

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47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

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

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

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

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

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

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

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

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

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48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

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

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

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

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

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

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

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

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

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49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

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

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

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

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

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

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

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50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

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

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

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

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

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

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

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

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

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

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

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

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

51

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

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

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

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

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

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

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

52

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

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

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

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

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

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

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

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

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

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

53

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

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

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

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

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

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

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

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

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

54

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

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

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

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

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

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

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

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

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

人另行支付费用。

55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

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

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

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

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

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

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

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

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

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

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

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56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

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

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

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

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

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

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

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57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

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

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

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

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

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

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

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

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

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

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

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

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

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58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

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

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

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

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

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

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

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

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

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

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

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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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

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

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

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

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

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

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

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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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

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

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

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

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

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

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61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

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

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

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

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

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

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62

三、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63

1.8 保密

保密期限:。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64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65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

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66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

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67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附件

68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2

3

4

5

6

7

8

附件 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69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图

2 外立面设计图

3 景观绿化设计图

4 竣工图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

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

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

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注册执业资格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负责人

XX 专业负责人

XX 专业负责人

XX 专业负责人

XX 专业负责人

XX 专业负责人

附件 5: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70

第三部分:工艺设备系统成套采购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XXX 项目

工艺设备系统成套采购合同

买方:

卖方:

日期:

71

一、合同协议书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双方就 XXX 项目供货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概况

合同名称: XXX项目工艺设备系统成套销售合同

项目地点:

2、合同范围

2.1合同范围内详细采购清单见附件 1;

2.2 卖方承担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红线内全部工程和红线外供

水工程所需设备、辅助材料的采购供货和验收;包括单机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试运

调试、特种设备检测等工作。承担缺陷责任期内修补缺陷的工作。具体安装及调试的工作内

容及验收标准以附件 2 中买方提供的技术规范书为准。

2.3除第 2.2条列明设备外,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红线内外全部

采用 EPC总承包方式设备采购;

2.4现场施工及调试管理、协调、质检、监检、实验、试验(含性能试验)、取证等工

作由买方负责;

2.5调试及试验用材料药品试剂等由买方负责;

2.6设备、材料的现场装卸及保管工作由安装方负责。

3、交货地点:项目施工现场地 。

现场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交货方式:车底板交货并验收合格。

所有权转移: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车底板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安装方。

4、合同价格:

4.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4.1.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见合同附件

1《设备明细及合同价格汇总表》。

72

4.2合同价格中不含以下费用,发生时由买方自行支付,或双方另行约定计价方式:

--现场卸车费、现场设备保管费(设备供货含安装除外)等;

--合同范围外的另行增加的费用。

4.3对于合同范围内施工,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卖方承担。

4.4 如实际服务期限因非卖方原因超过附件 2《设备计划交货计划表》中的供货期限,

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结算原则:

5.1最终合同的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应为签约合同价+合同变更金额。

6、组成文件

6.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阅读和解释:

(1)补充协议(若有);

(2)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

附件 1—设备明细及合同价格汇总表

附件 2—设备计划交货计划表

附件 3—XX项目电气、仪控设备品牌选用标准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6)招标文件及其修改、澄清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7.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 7.1条约定次序在先者为

准。

8、其他约定

8.1 采购设备规格要求以买方审定的设备技术规范书为准;买方应按照《附件 2:设备

计划交货计划表》,向卖方提供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技术规范书。如买方未及时提供设备技

术规范书,则设备到货时间按照买方延迟提供时间顺延。

8.2 联系方式:

卖方代表: 电话: 邮箱:

73

买方代表: 电话: 邮箱:

8.3如本合同采购范围及采购标准有调整,买方需另行与卖方签订补充协议。

9、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

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争议应提交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与争议事项无关

的合同其他内容应继续履行。

10、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买卖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

买方名称:(盖章) 卖方名称:(盖章)

买方地址: 卖方地址:

买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卖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号:

74

二、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备品备件和/

或其它操作手册、图纸等材料。

1.2“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进口、运输、保

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基础设计、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

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3“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公司 ,本合同中即

为 。

1.4“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本合同中即

为 。

1.5“ 项 目 现 场 ” 系 指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安 装 、 运 行 的 现 场 ,

即 。

1.6“天”指日历天数。

1.7“主要设备”系指焚烧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渗沥液系统、主变设备、烟

气净化装置。

1.8“主要设备投料”系指主要设备已排产,以生产排产单为准。

1.9“整套启动试运 72+24 小时验收合格”系指焚烧炉、余热锅炉、主变设备、汽轮发

电机组、烟气净化处理均达到额定值,并通过 72+24 小时的考核,则视为通过。

1.10“质量保证期”系指整套启动试运 72+24 小时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合同项下全

部货物(不含备品备件和设备部件)到现场后 18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范围。

3 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范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及要求应与招标

技术要求相符。

3.2 除非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或国际

通用。

75

3.3设备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性能、技术资料按技术规范书规定执行。

3.4 卖方应按照《附件 3—XX项目电气、仪控设备品牌选用标准》采购电气、仪控设备。

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未得到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买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

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

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未得到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4.1所列

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

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 知识产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

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干扰。如果有

任何第三方向买方提出前述起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干扰,则由卖方对第三方独立承担

处理此事务并承担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

还应向买方赔偿。

5.2 本合同项下因卖方提供的基础设计服务(如有)所产生的相关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

均属于买方。

5.3 双方承诺,对其接触到的另一方的技术专利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 收货、检验和测试

6.1买方负责组织货物的接收以及移交安装单位保管等工作。卖方货物分批次到达项目

现场后,买方应及时进行货物的卸车、保管及验收。

6.2 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买

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6.3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应经卖方或制造厂同意。

6.4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规范书的标准及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

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5 买方应当在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后 24 小时内组织卖方等相关单位进行卸货并对货

物的包装、数量、外观及伴随运输的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并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设备“到

76

货验收单”。

6.6当买方开箱时应及时通知卖方参加,如开箱验收发现货物包装、数量、质量、伴随

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绝接受,或要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限期进行退换。买方对货

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

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如买方擅自开箱,则视为货物包

装、数量、质量等验收合格。

6.7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

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

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 包装

7.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

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

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

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8 装运标记

8.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

记:

8.1.1收货人

8.1.2合同号

8.1.3发货标记

8.1.4收货人编号

8.1.5目的地

8.1.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8.1.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1.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8.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吨或 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

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

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

和其他适当标记。

9 运输和保险

77

9.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

同价格中。

9.2 卖方应确保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投保合同设备价格 110%的运输一切险,相关费用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

10 货物和伴随服务范围

10.1 货物范围:本合同项下买方采购的货物范围详见附件 1《设备明细及合同价格汇

总表》,包括设备主体、一年期备品备件。其中备品备件及伴随服务应满足第 10.2和 10.3

条约定的条件。

10.2 备品备件:

1)本合同项下买方所购备品备件以附件 1中所列的备品备件数量为准。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

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相关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格。

10.3 伴随服务: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具体按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服务要求执行:

1)基础设计服务(如需);

2)设备运输及保险办理;

3)部分设备安装调试服务(详见合同协议书第 2条);

4) 按本合同第 1.10条规定期限提供质量保证;

5)为所供货物的每一套产品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涉及进口产品的还应当提供

原产地证明及报关单据,操作和维护手册要求中文版或中文译稿。

10.4 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含在货物的合同价格中。

11 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

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

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

的材料等买方原因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正

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满足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性

能。

11.2 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在本合同第 1.10条约定期限内保持有效。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

78

应当切实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的质保服务;

11.2.1 因合同货物本身质量问题以及故障,卖方应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维修和更换;

11.2.2 因卖方提供的设计、工艺、安装、调试、材料缺陷而引起的合同货物任何故障

损坏,卖方应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维修和更换;

11.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1.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7 天内向买方提供质保服务方案,并经买方代表确认。卖方

应当在经买方代表确认的质保服务方案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质保服务。

11.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或质保服务没能弥补缺

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合理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

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6 由于卖方在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

规格提供的材料等买方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除外)造成货物本身和/或货物以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 卖方应对产品质量、消耗指标、生产能力以及运行性能做出承诺担保,如最终验

收后产品质量、消耗指标、生产能力以及运行性能的实际情况与卖方的承诺担保有偏差且卖

方对该等偏差负有责任的,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12条进行索赔。

12 索赔

12.1 如果出现第 11 条所述偏差且卖方对偏差负有全部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1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双方可选

择以下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也可另行协商确定解决方式:

1)经卖方与制造厂协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

运费、仓储费、装卸费。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与制造

厂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

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

12.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卖方接受。

12.3 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应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卖方有权拒绝买方

的索赔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9

★13 价格及付款

13.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见附件 1《设备明细及合同价格汇总

表》。

13.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买方要求增加或减少附件 1 中所列的设备或服务,应以书面

方式向卖方提出,合同价款按照合同附件 1所列单价直接核增或核减;如买方要求修改设备

的规格参数或增加附件 1中未列的设备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无法就

变更的合同价款达成一致,则卖方有权拒绝提供。

因上述原因增减的价款应于买方支付验收款时一并结算支付,或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行

约定支付方式。

若本合同所列单价与实际采购价格偏离较大,可双方协商调整。

13.3 买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合同设备或服务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增加合同设备

或服务或修改设备的规格参数,应给予卖方足够的生产及准备期间;减少合同设备或服务的,

如该设备已生产或卖家已因该设备发生支出,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部分费用。

13.4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为:

1)预付款: 合同总额的 20%。合同签订生效后且收到卖方如下单据,并经买方核对无误

后 5工作日内,买方以银行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A.金额为预付款的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原件一份;

2)通知制造款:合同总额的 20%,分批次支付。买方按工程进度分批次通知卖方开始

制造,分批支付通知制造款(即该批次货物合同金额的 20%)。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

经买方确认无误后 5工作日内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A.买方的通知制造文件的复印件;

B 金额为该批次货物对应的价款且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原件一份;

3)到货款: 合同总额的 40%,分批次支付。买方根据每批次到货货物的合同金额,支付

该部分到货款(即该批次货物合同总额的 40%)。在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

的如下单据,经买方确认无误后 5工作日内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A.金额为当批次货物对应的价款且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原件一份;

B.当批次设备装箱清单复印件一套(原件随各批次货物供货时一并提供);

C.当批次设备的卖方提供的质量检验证书复印件一套(原件随各批次货物供货时一并提

供);

D.当批次设备“到货验收单”复印件一份。

80

最后一批次货物到货的,除了需提交上述单据外,还应当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八十(8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原件一份。

4)验收款:合同总额的 15%。整套启动试运 72+24 小时验收合格或合同项下全部货物

(不含备品备件和设备部件)到现场后 6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后,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

的如下单据后,经买方确认无误后 5工作日内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A.金额为合同总价 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原件一份;

B.整套启动试运 72+24 小时验收合格单。

5)质保金:剩余合同总额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质量保证期到期后 30 日内,未发

现有质量问题。在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买方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质量保证金(不

计利息)。

A.金额为上述约定的价款且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原件一份;

13.5 经书面通知卖方后,买方有权自前述每笔应付款项中扣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

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减收的合同价款以及根据本合同卖方欠付买方的其他款项等。

14 变更指令

14.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

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

d)卖方提供的服务。

14.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

时间或两者进行调整,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并且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不能对合同价或交货

时间或两者的调整达成一致,卖方有权拒绝上述变更。

15 合同修改

15.1 除了合同条款第 13 条、第 14 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

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6 转让

16.1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 延期交货

17.1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 2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81

1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

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7.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17.2条的规定取得

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 18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

偿费。

17.4 如买方要求卖方推迟交货时间,则应在货物发运之前 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卖方,

经卖方同意,并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合理仓储及保管费用后可推迟交货;如卖方不同意,则应

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买方应按时组织接收及保管。

18 误期赔偿费

18.1 除合同条款第 17.2条、第 20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

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

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格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 0.1‰计

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一旦达到误期赔

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19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18.2除合同条款第 20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向

卖方支付误期利息。误期利息按每延误一周按延误支付价款的 0.1‰计收,直到付清延误款

为止。一旦延迟付款达到 30天,卖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19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19 违约终止合同

19.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

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17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

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

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

的行为。

82

19.2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可向买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买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 30天未履行付款义务;

2) 如果卖方认为买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

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

的行为。

19.3 如果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双方应继

续执行。

20 不可抗力

20.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

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

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

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0.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

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0.4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

定:

(1) 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买方承担;

(2)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佣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 买方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买方承担;

(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

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5) 买方通知恢复建设时,卖方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买方确认

83

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买方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1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1.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

合同。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

利。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或者

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发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邮箱。传真或电子邮件要经书面确认。

22.2通知以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

23 合同语言

23.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24 适用法律

2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25 税费

2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附件 1—设备明细及合同价格汇总

附件 2—设备计划交货计划表

84

附件 3—项目电气、仪控设备品牌选用标准

1、热电阻、热电偶、电动门、调节阀:设备选型总原则均参照技术规范书,所有测温元件均应为电站

专用热电阻、热电偶,分度号应为:热电阻为三线制,Pt100,热电偶为 K分度号。配置保护套管,采用重

庆川仪十七厂、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天津中环或同档次的国内质量可靠、有成熟运行业绩的优质产品。

2、电动执行机构:采用川仪 M系列\上海仪表十一厂 MI系列/杨修 2SA8/吴忠仪表 A系列,要求智能一

体化,质量可靠、有成熟运行业绩的优质产品。锅炉过热器集箱出口电动门、汽机主蒸汽入口电动门必须

按照国内有规模的大型仪表厂选型。

3、调节阀和开关阀阀体:采用上海华电阀门、开封高压阀门厂、上海阀门厂或同等。电气元件主要选

择施耐德、ABB、西门子或同等产品。

4、仪表和控制设备选型总原则(均参照技术规范书)

(1)对于所采用的压力差压变送器,要求采用引进技术生产的变送器,按重庆川仪横河 EJA-E 系列、

霍尼韦尔 S800系列、西门子 7MF4系列等同档次的国内质量可靠、有成熟运行业绩的优质产品。

(2)对于所采用的压力开关、差压开关、液位开关、流量开关等设备,全部采用进口设备,防震型,

按美国(SOR)、雅思科公司、伊玛等进行选型。

(3)所有就地指示仪表外型尺寸均为直径 150mm、金属指针,压力表应有 125%最大量程的过量程保护

装置,选用川仪、上自仪及同档次国内质量可靠、有成熟运行业绩的优质产品。

(4)所有测温元件均应为电站专用热电阻、耐磨热电偶,分度号应为:热电阻为三线制,Pt100,热

电偶为 K 分度号。配置保护套管,采用安徽天康、重庆川仪十七厂、安徽蓝德、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或同

档次的国内质量可靠、有成熟运行业绩的优质产品。

(5)风量热式质量流量计要求采用美国 FCI恒功率热扩散质量流量计(插入式要求直管段低)、美国

SUNNYLEE、巴类流量计采用迪尔巴、罗斯蒙特阿牛巴、西斯特德尔塔巴同档次产品。

(6)测蒸汽、水流量测量要求采用上海科洋 A+K 平衡流量计、ABB 平衡流量计、罗斯蒙特平衡流量计

等配差压变送器。

(7)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要求采用 E+H、西门子、上海横河或同档次产品,要求质量可靠、有成熟运

行业绩的优质产品。

(8)电磁流量计采用科隆、E+H、西门子、上海横河、重庆川仪等要求质量可靠、有成熟运行业绩的

优质产品。

(9)雷达物位计、超声波液位计采用西门子、E+H、上海凡宜、霍克公司产品,要求质量可靠、有成

熟运行业绩的优质产品。

(10)采用智能射频导纳连续物位计对循环水池液位进行测量,要求选用国内质量可靠、有成熟运行

业绩的优质产品,具有完整的探头系列、调整单位及测量系统,如上海凡宜、天津菲特公司等。

(11)氧量分析仪,采用北京博望、北京首仪华强电子、深圳朗宏,北京百特世纪设备有限公司等产

品,要求质量可靠、有成熟运行业绩的优质产品。

(12) 电磁阀 :采用 ASCO、海隆 浙江永久品牌产品。

(13) 数显表:采用澳泰自动化产品。

85

(14)可燃气体及有害气体采用上海翼捷、北京华科仪、成都安可信、深圳特安或同等产品,含消防

资质。

5、电气高压柜(均参照技术规范书)

厦门 ABB的 VD4、施耐德宝光 VBG-E-12P(厦门 ABB的 VD4或厦门施耐德仅用于发电机出口;其它断路

器其它断路器采用施耐德宝光 VBG-E-12P)固封极柱式真空断路器产品,当发电机功率≥20MW 时,用发电

机专用合资品牌断路器。

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选用大连第二互感器厂。

6、低压开关柜

(1)中心配电室空气断路器、交流接触器、双电源切换器选用选用施耐德。

(2)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选用大连第二互感器厂。

(3)电度表选用宁波三星、湖南威胜

(4)其它的动力箱、控制箱、照明箱的空气开关、交流接触电气产品选用国内知名的断路器选用国产

上海人民电器。

(5)直流系统高频整流采用爱(艾)默生、电池采用顺德汤浅品牌,直流系统其它电器均采用施耐德

(6)低压变频器采用施耐德。

如有特殊需要,对以上品牌如有调整,请由买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由卖方讨论后确定处

理。

第四部分 项目管理咨询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本工程的科学规范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 1条 定义

本合同中:

1.1“项目”指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实施工程管理的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1.2“甲方代表”指由发包方派出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

1.3“乙方代表”指由承包方派出的具有管理本工程项目能力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

1.4“第三方”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当事方。

第 2条 工程管理方式,内容与期限

2.1工程管理方式

2.1.1甲方委托乙方协助本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即乙方在本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期内行使甲方授权

范围内的工程管理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86

2.1.2乙方对甲方就以下达成的内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a.设备质量控制目标:

仔细认真研究各类设计技术文件资料,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本工程项目主要辅助设备符合工程

设计的要求。

b.施工质量控制目标:

确保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严格按国家、行业或当地规范规程进行,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

相关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施工,使本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标准。

c.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严格按工程总体进度要求督促和检查安装施工进度和建筑施工进度,确保本项目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进

度目标实施,满足本项目调试运行的要求。

d.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安装施工过程进行工程

管理,确保安装工程期间无重大伤亡事故。

2.2工程管理内容和范围

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承担由于自身

原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责任,本项目甲方委托乙方的工程管理内容和范围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工程

进度管理,工程成本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2.3工程管理期限

本工程管理的期限为:自本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 72+24小时试运合格之日止。

第 3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为使本项目达到甲方要求的工程管理控制目标,乙方应在本项目开发建设期内,对本项目的设计、施

工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实施管理和协调,收集信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工作:

3.1工程设计管理

3.1.1会同甲方进行设计会审,使本工程的设计技术资料满足甲方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重要事项提出

咨询意见供甲方参考决策。

3.1.2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审核施工图设计,对于设计中存在的差错及矛盾之处及时责令设计单位改正完

善,重大设计问题会同甲方参考决策。

3.2工程进度管理

3.2.1按照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总工期严格控制工程进度。

3.2.2严格实施计划进度管理,及时向甲方上报工程进度计划报告,若工程进度达不到项目总进度计划

及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总工期的要求,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甲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积极补救措施予以调

整,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如期完成。

3.2.3协调解决本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负责协助甲方实施工程现场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

87

等工程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实际,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本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等控

制目标的实现。

3.3工程质量管理

3.3.1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本工程进行检查和核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3.3.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编制的指导,督促各施工单位编制合格的竣

工档案资料。

3.3.3协调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本工程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汇编,并组织通过档案资料的竣工验

收。

3.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3.4.1负责协助甲方督促指导本工程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争取创建“文明工地”,并督

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其相关规章制度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4.2乙方应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应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施

工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如有事故发生,乙方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调查

情况书面上报甲方,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供甲方参考。

3.4.3负责协助甲方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生活设施(包括食堂,宿舍,厕所等)的清洁和卫

生,确保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整洁以及施工便道,临时通道畅通。

3.4.4负责协助甲方监督和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施工现场要求做到规范化,

标准化,做到重点部位重点监控,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4.5负责协助甲方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3.5工程投资管理

3.5.1工程款支付

A.本项目第三方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文件,按月、季或阶段进行工程款支付申请的,经乙方对进

度款申请报表的工程量及费用单价审核同意后,方可到甲方办理付款手续。

B.工程款(EPC总包、监理、造价咨询、环保等重要款项)付款手续签批流程,经乙方确认后,甲方进

行相应款项的支付。

3.6工程变更管理

3.6.1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A.甲方应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乙方代表应按甲方的工程变更要求组织实施。

B.乙方代表应配合检查本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总投资控制目标和技术标准范围内,并将结果及时的上

报甲方。

3.6.2乙方提出的变更:

如果乙方代表认为某一合理化建议能降低工程的施工、维护和运行成本,或能为甲方带来其他利益,

则乙方代表可在任何时候向甲方提交此类书面建议书。

3.6.3重大变更的定义和处理

重大变更的定义:对设计文件拟定的标准、规模、原则进行变动,且

88

A.变更费用的总和可能导致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

B.变更可能对项目其它建设控制目标产生影响的。

重大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代表负责组织实施。

3.6.4所谓“新增工程”,是指以下内容:

A.设计文件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项目的全部工作;

B.因为职业卫生、水土保持、环保验收及安全评价等方面有新要求而增加的工程。

3.7索赔控制

乙方代表应实施全过程的工程管理工作,尽可能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维护甲方的利益。

3.7.1如果因为乙方代表的管理工作疏忽、失误或不到位,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

责任;

3.7.2如果因第三方原因对工程造成影响,乙方代表应努力履行管理职能,对第三方启动索赔程序,追

究责任;

3.7.3要求乙方代表事先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有详细的了解,以工程合同为依据来处理合同各方的利

益纠纷;

3.7.4乙方代表必须注意日常资料的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应留下书面资料,建立严密

的工作档案和日记制度,以事实和数据来处理索赔事件;

3.7.5乙方代表负责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不使矛盾扩大化和复杂化;

3.7.6乙方代表负责加强主动管理,事先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3.7.7乙方代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向甲方汇报,尽量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补救,及时

启动反索赔程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3.8工程廉政建设措施

3.8.1乙方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工程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补贴等各种好处费。

3.8.2乙方代表应当保持与本工程第三方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

品,不得在第三方报销任何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3.8.3乙方代表不得参加对公正贯彻落实本工程管理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8.4乙方代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本工程第三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其他有关事宜提供方便。

3.8.5乙方代表不得向本工程第三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

经济活动。

3.8.6乙方应对违反上述廉洁规定的乙方代表,除追回不正当所得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损害甲

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9其它

3.9.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优良而全面的工程管理服务,并按照经甲方批准的《工程管理方案》(详见

附件)进行项目管理,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管理工作,乙方对于重要事项须事先与甲方商榷或提

出咨询意见书面上报甲方参考或审定,如乙方提出的咨询意见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等损害甲方利益

89

的,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A.根据本合同及甲方与本项目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乙方代表负责协助甲方指挥部署工程现场管理

的各项工作任务,审核本项目第三方上报的各类请示,报告,项目实施计划及其它有关申报事项,督促检

查本项目第三方开展各项工作。

B.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甲方的要求,乙方代表负责协助甲方全面审核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

成本控制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C.乙方代表会同甲方进行图纸会审,代理甲方进行技术交底,工程质量评定,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

构验收,竣工验收等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审核优化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以满足国家规范及甲方的要求,

确保本项目在工程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D.乙方代表负责组织抽查核对现场施工质量,原材料供应质量及数量,工程技术资料等,发现问题及

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检查本项目第三方具体实施。

3.9.2按甲方需要,参与合同谈判,协助甲方进行合同管理,督促检查本工程第三方执行合同条款及履

行义务的情况,分析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助甲方补充,修改,完善相关合同文本。

第 4条 工程管理费用及支付

4.1 项目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4.2根据乙方完成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甲方原则上按四次支付工程管理费。具体规定为:

第一期:自本合同签订后 7日内支付工程管理费的 50%;即: 万元人民币;

第二期:本项目 1号锅炉水压试验合格后 7日内,支付工程管理费的 20%, 即: 万元人民币。

第三期:本项目 1号汽轮发电机组安装完成后 7日内,支付工程管理费的 20%, 即: 万元人民币。

第四期:本项目 72+24 小时试运行合格后 15日内,支付工程管理费的 10%, 即 万元人民币。

第 5条 甲方职责,权力和义务

全面监督协调检查本项目乙方的工程管理工作,就本工程的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进行有效而全

面的监管,从而实现既定的工程管理控制目标。

5.1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确保合同款项及时支付到位;

5.2负责拟定工程的原则,标准,规模,方案;

5.3审查工程设计及工程概预算:

5.4对乙方进行授权,如发现乙方代表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履行合同不力而严重影响本合同

的执行,或与本工程第三方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代表,直至终止合同,

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5有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6有权要求乙方代表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咨询意见,会议纪要,工作月报和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专项

报告等报告报表,乙方代表须按时完成。

5.7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工程管理人员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并应代之以具有同等工程管理

90

能力的人员,并承担前任的全部责任。

5.8通过招标,负责确定高素质的合格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5.9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项目管理费。

5.10对乙方代表提交的符合规范的各类报表、报告、请示、汇报、函件、工作联系单等及时做出审核,

确认,回复。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回复认可而影响工程进度,甲方须对此负责。

5.11 对乙方代表在本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并有权责令调换经过

警告仍不尽职的乙方代表,乙方有责任代之以同等技能的工程管理人员。

5.12 承担应由甲方支付的各类证照费用,包括规划,质监,安监,档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交

通等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的费用。

5.13负责监理、审计等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

5.14 必须及时向乙方代表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有关本工程的合同文件和本工程第三方的名录,

以便乙方代表进行工程管理和控制。

5.15负责本工程各类合同文本的审定。

5.16根据工程合同和图纸,甲方负责监督审查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5.17有权监督审查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5.18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及违反规定的事项的解决处理工作,并可针对实际情况对肇事单位进行必

要的处罚。

5.19有权监督检查本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 6条 保密

6.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掌握的本工程所有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商业秘密和图纸资料,

合同复印文本等。

6.1.1保持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性。

6.1.2除必须了解上述信息资料以便履行乙方职责的雇员,不向任何第三人或实体透露上述任何信息资

料。

6.2下列各项内容不受上述 6.1规定限制。

6.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

6.2.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本工程第三方公开的信息;

6.2.3由甲方事前以书面形式同意乙方公开的信息。

6.3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 7条 保险

7.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自行投保其派出乙方代表的人身意外险及其拥有和使用的设备设施,运

输工具等有关的保险,出现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负。

91

7.2乙方代表负责督促本工程项目的各工程施工单位办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类保险,并向甲方书面报

告执行情况。

第 8条 不可抗力

8.1本合同不可抗力指所有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阻碍本合同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本合同一

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传染病或任何其他

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或不可控制的事件。

8.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 15 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

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

8.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

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乙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

违约责任。

8.4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继续履行本工程管理义务。

第 9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被视作违约,除应当向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外,

甲方有权终止支付本工程项目管理费,并可行使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9.1.1乙方和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9.1.2乙方因未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职责,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未采取实际行

动及相关补救措施的。

9.1.3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擅自将本工程发包,支解或对外签约的。

9.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建设管理费,可视甲方违约,但由于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合同工程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9.3甲方未及时支付本工程第三方工程款,或未及时解决本工程施工单位的合同问题,或因甲方未及时

解决设计方案等非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及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但该条款并不能被视为可以免除或减轻乙方的工程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10 奖惩条款

10.1因乙方代表管理过失的原因造成本项目建设周期或施工周期较本合同规定延长,则每延长一个月,

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管理费 10万元/月作为罚金。

10.2如项目无法正常通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备案,或达不到甲方与施工单位协议约定的其他质

量标准,确认是由于乙方的原因,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管理费 2万元作为罚金。

10.3 如项目实现了全部管理目标,其中:

(1)每提前一个月完工甲方给预奖励乙方代表 元;

(2) 荣获市级以上荣誉奖励,甲方奖励乙方代表 元。

92

第 11 条 其它

1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1.2乙方未经同意不得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甲方授权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职责,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

方。

11.3书面通知

本合同所述的一方给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在此提及的提议,文本,或通知,一般应

在项目建设地点的工程现场当面交接,并办理签收手续:也可通过传真或快递邮件迅速传送给另一方。如

以快递邮件传达,则以快递送至之日后 1 个工作日为收悉之日;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后的 1

个工作日为收悉之日。

11.4甲方有权转让

本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将本合同中甲方授权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继

续履行。

11.5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书面同意。

11.6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

93

(此页无正文)

委托方:

电话:

代表:

年 月 日

受托方:

电话:

代表:

年 月 日

94

95

第五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

标准施工合同

(2009 年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96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工程地点: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风华村古楼山大坷尾洋

工程规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设计处理规模 1500 吨/日。本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750t/d,配置 1 台 750t/d炉排焚烧炉+1台 20MW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焚烧主厂房土建部分只考虑本期建

设规模使用,配套卫生填埋场一座;预留掺烧处理 120t/d (含水率 80%)污泥的能力,预留三期建设用场

地。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和贷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项目“红线”内工程的所有土建及安装施工工作和“红线”外工程施工工作以及“红线”内本

项目涉及的场地平整及场地护坡;负责所有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验收和仓储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内修补缺陷

的工作。

承包方式:土建及安装施工总承包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 个月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评标准的合格或以上标准。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

写): 元(小写: ),专业工程暂估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

写: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

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赔和合

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97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

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专用条款;

(7)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施工图设计

(10)合同附件(承诺书、机械及人员表等)

(11)工程管理办法有关文件

(12)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章《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

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

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98

二、通用条款

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 年版)中通用条款的具体约定。

99

三、专用条款

1、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 。

以上书面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授权印章后有效。

2、合同文件及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招标文件及书面答疑材料;(4)中标通知

书;(5)投标书;(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及现行的国家、广东省、汕头市有相关法律、法规,现行国家及广东省、汕头市规定的标准及技术

规范。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开工前。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 4 套施工图纸,若承

包人额外需要的图纸,发包人可协助加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

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6、通信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100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文件通过监理单位传递,但须发文方代表或授权

人签字或盖章才生效。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另一方的文件。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

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代表或指定收件人必须签收。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造价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

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

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施工许可证和政府部门规定办理的证件、批件,由发包人提供

有关资料、证明等,承包人协助在开工前办理完成,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缴交。

(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三方到现场作交验手续,

承包人应做好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的保护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技术要求一式

101

4 套,标准及规范由承包人自行配备。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工程开工前完成。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中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将无条件地保质保量地修

复,费用自负。

(10)接受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9.2 的规定。委托给承包人

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

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9 款、第 80 款、第 81 款、第 84 款的规定期

限支付。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或电汇。

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进场后为发包人、项

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人员搭建足够的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房等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0.4 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 /

(2)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

22、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如有重大事项必须征求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其余

的事项按合同通用条款 22.2 的规定。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02

(1)监理单位: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施工

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指令、批准工程变更价款或工期、批准施工索赔事项、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

支付令、停工令。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承包人拟派项目建造师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重要岗位人员须按现行规

范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岗履行岗位职责,若缺岗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万元 (小写¥ 元 )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前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函有效期限应超过

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期期限。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履约担保函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4 天内退还。

31、不可抗力

31.1(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汕头市气象局发布正面袭击汕头市的台风 10 级及以上,

当地气象部门发布汕头市 24 小时内降雨量 150 ㎜及以上。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汕头市地震局发布的汕头市发生地震 6 级及以上。

31.2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里氏 6 级以上的地震、10 级以上

台风),承包人应在接到预报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给予适当的工期顺

延,其损失按相关责任由双方协商处理。如遇 24 小时内降雨量 150 ㎜及以上的大暴雨,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承包人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其损失自行承担。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

103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日历天。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评标准的合格或以上标准。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执行。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46、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不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按有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执行。

55、工程试车

55.1 是否需要试车:不需要试车,本条不适用。

104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

58、竣工验收

58.10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按有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执行。

58.11 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本工程设立节点奖和提前竣工奖。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合同价款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其一切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全部费用、利润与税金,最终

工程结算价以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

72、工程变更事件

72.4 若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而导致综合单价调整或出现图纸、预算外的 “新增工程”的

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确定:① 合同综合单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

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② 合同综合单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

变更合同价款;③ 合同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中标人依据变更工程资

料、、 按下述计价依据综合单价下浮 10%,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变更的综合单价。

计价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

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现行政策性文件。

主要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潮南造价信息,潮南造价信息没有的执行汕头造价信息,如潮南或汕头

信息价没有的按双方市场询价为基础计取,信息价上没有的辅材按定额价计取,按以上原则进行组价后,

综合单价下浮 10%。

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施工图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提

供的对应项工程量之差按实际发生调整。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单价措施费(按项包干措施费除外)施工图

105

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对应项工程量之差按实际发生调整。

75、现场签证事件

(1)本工程实行无现场签证,工程量变更以设计变更或施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出现。确因不可

预见的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按有关规定办理。

(2)施工工作联系单:承包人应在工程量变更后 7 天内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逾期视

为自动放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分别在 7 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本施

工工作联系单已被批准。

76、物价涨落事件

76.1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材价差调整范围为: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石。钢筋、商品混凝土以 2020 年 1 月份广

东省汕头造价信息为基准价,水泥、砂、石以 2019 年 4 季度广东省汕头造价信息(潮南区)为基准

价。调整幅度“±5%”即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上述材料单价变化超过 5%,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

材料数量以当月进度款结算的工程量为准,价格以进度款产生当月的信息价为准,最终材差费用以

竣工结算为准。

调整方式:.

(1)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

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

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跌幅以基准

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76.2 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

78、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79、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和专

业工程暂估价)的 10%作为工程备料款。

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7 天内支付。

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每次进度款支付时按当期已完成产值的 10%扣回,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

同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80%时全部扣回。

106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必须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使用

管理规定》(汕府建【2007】90 号)的要求,完成其“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的内容。

80.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实

行分阶段划拨,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后支付 5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再支付 40%,工程竣工安全

评价合格后再支付 10%。承包人必须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于保障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清单核查。如果承

包人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安全措施费;如安全评价不合格,发包人将不支付

安全措施费。

81、进度款

81.1 工程进度款(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以下支付:进度款原则上按下述支付(合

同承包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⑴、每月完成工程量于次月 5 日前上报,经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 10 日内审核确认后支付工程量的 80%作为进度款。⑵、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 7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85%(含预付款)⑶、余款在工程结算定案后

28 天内扣除结算价款 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付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以承包人提供的并经监

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代表核实签证的统 计报表为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

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粵人社规〔2018〕14 号)、《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17〕59 号、《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7】16 号)

等文件的 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分别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和“工资保证金专用

账 户或工资保函”,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具体金额按不低 于

工程进度款的 15%,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中具体缴存金额按相关规定比例计算。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83.经招标人、造价咨询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被审减单位)三方核对后一致认定的工程结算造价

乙方净审减金额的计取(审减率<5%时,由招标人支付,审减率≧5%时,超过的审减额部分,该费

用由施工单位(或被审减单位)负担,审减额包括总承包结算审减额及分包结算审减额(如审分包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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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工程结算造价的 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满 1 年后 14 日内(无息)

返还承包人。

85、最终清算付款

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 提交份数:3 份。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合同份数

94.1 提供合同文本: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94.2 合同的份数: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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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廉洁协议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为保持廉洁自律,倡导廉洁从业,有效竭制商业贿赂行为,

防止在合同签定、履行中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相互约束。

第一条 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第三条 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和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

和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违反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得接

受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五条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

及出国提投标人便等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

第六条 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七条 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

物品。

第八条 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第九条 承包人不得以汇报工作,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

参加非正常交往的宴会、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条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

第十一条 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人领导或发包人上级单位口头

或书面举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

第十二条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前述不正当的手段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行贿或变

相行贿,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合同标的或合同暂定总金额 1—5%的违约金。由此

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单位予以追赶

缴,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中节能市场。

第十三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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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为明确施工现场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经双方平等协商,签

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2 HSE管理目标

2.1 创优目标

或地市级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2.2 HSE 管理目标

重伤 1人及以上事故为零;

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一般 B级环保事故事件为零;

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为零;

直接接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上事故为零;

百万工时损工事故率为≤0.5 ;

安全隐患整改率 100%。

3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的权利

3.1.1 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设置独立的 HSE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

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3.1.2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 HSE 监理,并依据合同约定赋予监理人针对安全隐患、违章违

规等行为给予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经济处罚的权力。

3.1.3 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分包商的 HSE 资质业绩进行评价并提供报告,对于重要的分包商(如塔吊

租赁单位、烟塔专业施工队等),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考察并提供意见。发包人不认可的分包商,承包人

不得分包或录用。

3.1.4 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事件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承包人事故进行

统计上报。

3.1.5 有权对投标人项目 HSE 策划进行审核及对项目团队进行统一面试,并且对项目部的 HSE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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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单独面试,经发包人审核及面试合格后方可进场。

3.1.6有权要求承包人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1.7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3.1.8有权对承包人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

3.1.9有权对承包人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

3.1.10建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建立应急抢险救援体系,

具体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

3.2 发包人的义务

3.2.1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2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乙方明确施工区范围、危险源及 HSE管理要求,并应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 HSE资料。

3.2.3 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监督乙方按本

合同约定使用。

3.2.4 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承包人针对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划进

行审查并备案。

3.2.5发包人应建立与承包人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承包人予以传递。

3.2.6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2.7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4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承包人的权利

4.1.1有权对发包人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4.1.2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4.1.3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4.1.4 在日常作业中,对发包人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

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4.1.5发生严重危及承包人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承包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4.2 承包人的义务

4.2.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具有

与所承包项目相应的资质。

4.2.2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岗位操作规程,针对施

工作业项目制定 HSE管理规划,执行发包人有关的规章制度。

4.2.3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制定 HSE 相关技术方案,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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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4.2.4 承包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每日巡查,对自检、发包

人检查、总包检查,上级单位检查、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迅

速解决。

4.2.5按照法规要求,为参加项目的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2.6发生事故时,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发包人要求报告事故。

4.2.7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4.2.8 根据工作内容及工种的不同,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全缚式

安全带、绝缘手套、安全鞋等。项目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带企业 LOGO的正规安全帽及工作服。

4.2.9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人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

安全检测仪器等。

4.2.10承包人招用的分包商应经发包人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

特种作业的工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2.11 承包人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直接对承包人招用的分包商办理业

务。承包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因不遵守发包人要求、指挥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安全后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2.12承包人有义务向其雇员宣传发包人企业宗旨、管理制度及企业文化,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

理做出必要的承诺。

4.2.13承包人必须对所有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留存影像资料。

4.2.14发生事故时,乙方应积极组织抢险,服从甲方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

报告事故。

5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如下:

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含 1亿元),收取合同金额 0.2%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2由承包人在预付款支付后 10日内以现金支票的方式交至发包人财务部,逾期未缴费每天收取滞纳

金 1000.00元(壹仟元)。

5.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违反现场安全管理的罚款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字,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中予以扣除;工程竣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退还余款。累计罚款总额超过安全生

产风险抵押金数额时,超出部分将在施工单位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4 承包人不得私自收取甲指分包及发包人独立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与发包人共同确

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额度、收取及扣除方式。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为分包单位合同额的

0.3%。分包单位进场时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必须开具收据,发

包人工程或 HSE部备案。依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签认的安全文明违规处罚单,按月从分

包单位上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所罚金额,总承包单位按月度进行公布,工程竣工后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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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剩余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 工程开工前需提供的资料

6.1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通过正规认证机构认证;

6.2营业执照;

6.3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不得超出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所载明

的范围);

6.4安全生产许可证;

6.5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6.6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名单;

6.7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以及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

6.8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人员保险清单;

6.9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包括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

6.10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施工机械、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清单;

6.11针对本项目进行作业危险、危害风险辨识后制定的施工方案与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等;

6.12对于承建烟囱、水塔、锅炉钢架、特种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程项目的,还应提供相关的专项施工资

质。

7 HSE组织及人员要求

7.1 承包人项目部必须独立设置 HSE 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设置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指承

包人项目部自身人员,不包括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少于 1人(承包人项

目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标准应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

法(建质[2008]91号)》要求。

7.2承包人项目部设安全总监一名,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工作,做好与发包人、监理单位工作的对接。

安全总监必须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从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满 5年,至少已

担任过一个与本工程类似工程项目的安全部门负责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员 C本资格证书,且

至少有三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

7.3 承包人专业分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1 名专职的 HSE 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

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7.4承包人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 HSE 管理人员;50人-200 人

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 HSE 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 HSE 管理人员,并

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

7.5承包人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7.6承包人所有专职的 HSE 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发包人的面试评价,对于面试不合格的,承包人应予

以更换。

113

7.7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安全总监。如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安全总监,发包人将视

作中标人严重违约,违约处罚为 2万元人民币。如遇特殊情况,承包人需要更换的,须在征得发包人正式

书面同意,并且有新的人选通过业主认可后方可更换。在合同期限内,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亦不得擅

自更换、调离,如未经业主方同意,承包人擅自调离、更换安全管理人员,则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次 1万元

人民币处罚。

7.8 承包人在确定次级分包商之前,必须对其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HSE 表

现和业绩进行调查和评价,将合格的次级分包商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并备案,确保其管理和服务符合发包人

的 HSE 管理规定和要求。

7.9承包人在与次级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分包合同中要有 HSE 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承包人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10以下所列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经监

理单位提出,发包人书面同意;或发包人提出,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不得逗留,否则将按

逗留每日人民币 500元违约赔偿金的金额进行处罚。同时总承包单位应在 3天内用业主方批准的合格的人

员代替所调离的任何人员。

7.10.1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人员、不熟

悉本专业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等;

7.10.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业主方正常工作者;

7.10.3严重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7.10.4无证上岗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等)。

8 HSE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对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单独进行报价,实行总额包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报

价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明细报价:

8.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劳保鞋、防护口罩、护目眼镜、耳塞、

绝缘鞋、手套、袖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8.2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楼层临边、阳台临边、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侧边、

基坑周边等)的材料、人工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通道口等)的材料、

人工费;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示绳等。

8.3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近高压线隔离防护的材料、人工费;配电柜(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漏

电保护器、低压变压器、低压配电线、低压灯泡等。

8.4脚手架安全防护:安全网、挡脚板及用于搭设安全防护的钢管、脚手板、扣件等材料、人工费。

8.5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卷扬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防砸、防雨设施的

材料、人工费;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更新等费用。

8.6常设固定分包队伍负责安全防护设施搭建、维护。

8.7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沙池、消防铲等购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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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8.8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材料整理、垃圾清扫的人工

费等。

8.9包括对发包人指定专业承包商施工人员在内的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含资料、差旅、培训费等)。

8.10安全标志、标语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购置、制作及安装费用。

8.11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支出。

8.12季节性安全生产费用:夏季防暑降温药品、饮料;冬季取暖、防风、防滑、防冻措施费用。

8.13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培训、演练费用,急救器材及药品。

8.14安全宣传、安全专项活动费用。

8.15现场安保:现场安保设施采购、安装,以及维护现场安保所需人力投入。

9 安全管理要求

9.1 管理承诺

9.1.1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各项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和发

包人的 HSE规章制度,保证其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人、财、物投入。

9.1.2 承包人进入现场的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证上

岗。

9.1.3 承包人应向其雇员宣传发包人的 HSE文化和管理制度。

9.1.4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的安全环保禁令(详见附录 1:中国环保安全环保禁令)、

建设项目特殊作业要求(详见附录 2:建设项目特殊作业要求)、基建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建

设安全环保责任制、工程建设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例会管理制度、工程建设事故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高危作业分级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机组调试期间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项目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详见附录 3: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高危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详见附录 4:

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高危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内容。

9.2 HSE 教育培训

9.2.1 承包人在开工、复工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含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

进行安全教育的从业人员严禁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所有的安全

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备存。

9.2.2特种工如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工种应开展入场实操考核。

9.2.3 承包人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向有

关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保证其人身安全。

9.2.4 承包人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工序、作业场所或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施工人

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9.3 HSE 检查

9.3.1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含专项安全检查),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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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全生产。

9.3.2承包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3.3承包人必须指派专职安全员坚持每日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9.3.4承包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汇报 HSE 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于单方面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

报发包人。

9.3.5承包人要随时接受发包人 HSE 人员的工作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安全检查中指出的问

题应按期整改,不得无故拖延。

9.4 HSE 会议

9.4.1安全月度会议。会议由发包人组织召开,承包人应组织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为:传达、贯彻政府及发包人 HSE 工作的文件和要求;听取 HSE 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

形势;总结 HSE 工作、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审查 HSE 工作计划,部署 HSE 工作;事故处理;奖

惩决议等。

9.4.2 安全周例会。承包人应配合监理单位组织召开,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为:

传达贯彻政府及发包人有关 HSE 的方针、政策、文件或指示;对 HSE 检查工作进行曝光和点评;总结上

周 HSE 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部署本周 HSE 工作重点等。

9.5 安全技术管理

9.5.1 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识别前置条件,统筹资源,确保工期合理可行,并应根

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

批准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9.5.2 施工组织设计在成本可控的条件下,应采用安全性更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禁止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或工艺。

9.5.3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

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9.5.4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计算书,经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5.5 对涉及到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审查。

9.6、设备设施管理

9.6.1 承包人在购置或租赁机械设备特别是大型机械设备时,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掌握设备的技术

动态,遵循“安全、先进、适用”的原则,优化选型,选择本质安全、性能优良的设备,塔吊、施工电梯

等特种设备出厂时间不宜超过三年。

9.6.2 承包人应针对各类机械设备制订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落实机械设备岗

位责任制,对所有机械设备建立入场验收登记、检查、维修等设备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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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承包人所有机械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

9.6.4 承包人应至少每个月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

态”一栏中。

9.6.5 承包人应根据各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在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维护,严禁带病运

转。

9.6.6 承包人应在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编制设备安装、拆卸方案,在承包人组织人员评审、

现场监督的条件下,由专业队伍来完成。

9.6.7 承包人应组织大型设备进行验收、检测、备案、投入使用,严禁未检测验收的大型设备投入使

用。

9.6.8 承包人使用自制或非标的设施工具(人字梯、操作平台、吊笼等),须经过验收挂牌后方可使

用。

9.7 高危作业

9.7.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高危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录 4:中国环保高

危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9.8 安全保卫

9.8.1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严格的门禁系统。根据要求为各施工单位人员办理工地出入证,并

进行日常核查管理,严禁无证、假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外来人员、车辆在进入现场前,必须在保安室办

理登记手续,经保安批准后方可进入。

9.8.2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以及生活区设置覆盖出入口、全区域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室

承包人须派专人 24 小时值守。

9.8.3 承包人必须选用资质齐全、正规的保安队伍,对整个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施全面、统一的 24

小时治安管理。

9.8.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要求进行进出厂安全管理,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

和考核。

9.9 消防管理

9.9.1 承包人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

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性的,要对从

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9.9.2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

职责,确定现场各区域、栋号等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

防队组织。

9.9.3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9.9.4 承包人负责对所属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作业及

材料存储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检查。在施工程内严禁设置宿舍和住人,对“三违”进行制止、纠正、

117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9.5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

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制定整体的火灾应急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9.9.6 承包人应定期召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有针对性

的部署做好防水施工、保温材料进场存放安装、冷却塔、贵重机器设备(电梯、冷水机组、空调机组)安

装以及装修等各阶段的防火工作,协调和处理施工现场有关的消防安全问题。

9.9.7 承包人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和上报发包人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9.10 文明、绿色施工管理

9.10.1 施工现场场容要求

9.10.1.1 现场封闭可使用砖砌方式或硬质围挡,高度不低于 1.8 米,围墙或围挡应经过验收,禁止

使用锈蚀、残破、易损毁的材料作为围挡材质,严禁在墙面上乱涂、乱画、乱张贴。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

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 2 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

9.10.1.2 施工现场进出口处至少应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语言表述规范、字

体工整美观。

9.10.1.3 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交通指示标志、限速标志和辅

助安全设施。

9.10.1.4 施工区、材料堆放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设标志牌,明确负

责人,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

9.10.1.5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合理选址,整齐美观,符合安全、环保、卫生和消防要求。应采用整

体盒子房、复合材料板房类轻体结构活动房,具备防火、保温、隔热功能,临时用房外立面必须要美观整

洁。

9.10.1.6 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处不得堆放

料具和杂物。使用中的安全网必须干净整洁,破损的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9.10.1.7 施工现场应根据建筑用地面积大小,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厕所,作业地点与最近临

时厕所的距离不宜超过 200 米。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墙壁及屋顶应严密,门窗及照明设施应配备齐

全,地面应采用地砖铺砌。厕所宜设置封闭式蹲位,若不能封闭时,蹲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台面

算起应不低于 1.2 米。厕所应设置手纸和洗手盆。

9.10.1.8 建筑工程红线外占用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施工现场的标准进行

管理。

9.10.2 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9.10.2.1 承包人应在开展危险辨识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危险源点,制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方案,实

施安全标识管理。

9.10.2.2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根据施工安全特点及时调整。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

118

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 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

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属于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10.2.3 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设置不同的安全警示标志。如:道路边设置限速、指示、禁行

等交通安全标志,在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禁止标志;在施工机

具旁设置当心触电、当心伤手等警告标志;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必须戴安全帽等指令标志;在通道口处

设置安全通道等指示标志;在施工现场的沟、坎、深基坑等处,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9.10.3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要求

9.10.3.1 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

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

9.10.3.2 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易燃易爆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并配备消防器材。

9.10.4 生活区、办公区及附属设施要求

9.10.4.1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由专人负责清洁卫生。

9.10.4.2 办公区、生活区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内,定期灭蝇,及时清运。

9.10.4.3 宿舍内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灭蝇措施,冬季应有取暖措施,严禁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和电

褥子取暖。

9.10.4.4 生活区应设置热水锅炉,为工人提供足够的热水供应,夏季宿舍内应安装空调或电风扇,

冬季应有取暖措施;生活区应采用高低压分开供电的方式,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线。

9.10.4.5 生活区内必须有盥洗设施和洗浴间,数量满足现场工人需求。

9.10.4.6 宿舍必须设置床铺,床铺不得超过 2 层,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0.9m,人均面积不得小于

2.5m2,且不得超过 10 人。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

室内通风。在建工程内严禁用作宿舍。

9.10.4.7 食堂地面及墙面应铺瓷砖(活动板房地面可不铺瓷砖),顶面用 PVC 吊顶,配备必要的排

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

9.10.5 食堂卫生管理要求

9.10.5.1 施工现场食堂必须具备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建立食品卫

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管理规定。

9.10.5.2 施工现场的食堂和操作间相对固定、封闭,并有清洗消毒设施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

9.10.5.3 锅台地面应贴砖,房间内应吊顶,设排风设施,煤气罐应与操作间之间设安全间隔。

9.10.5.4 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厨。

9.10.5.5 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粮食和蔬菜存放要离墙离地。

9.10.5.6 装修食堂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建筑材料装修食

堂。

9.10.5.7 食堂内外整洁卫生,炊具干净,无腐烂变质食品,生熟分开加工保管、遮盖,应有灭蝇灭

119

鼠灭蟑措施。

9.10.5.8 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

9.10.5.9 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9.10.5.10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和原料,

严禁出售、食用变质食品。

9.10.6 卫生防疫要求

9.10.6.1 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防疫管理制度,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

9.10.6.2 应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做好卫生防病工作,应有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

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9.10.6.3 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应在 2 小时内向发包人及有关部门

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9.10.6.4 现场工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病源携带者,应予以及时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

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9.11 劳动保护

9.11.1 承包人应向其人员提供必备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员工正确使用劳

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或使用不合格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9.11.2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为每一个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满足“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要求。

9.11.3 承包人应配备和维护相关的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器材以及施工现场的急救药箱。

9.1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HSE 体系及计划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

进行妥善处置;承包人应按照 HSE 计划的要求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

9.11.5 承包人不得安排任何已知的医疗上证明无法工作或身体状况不良的人员从事相关的作业。

9.11.6 承包人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相关禁忌的作业。

9.12 防治大气污染

9.12.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

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9.12.2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9.12.3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

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

时清运消纳。

9.12.4 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

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9.12.5 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冲洗车辆

的设施。

120

9.12.6 对有要求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应严格遵守当地规定,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

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9.12.7 实施拆除作业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并及时清运拆除垃圾。

9.13 应急管理

9.13.1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提前编制专项处置方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9.13.2 承包人应针对编制的各项专项处置方案的要求,储备一定的应急救援物资(担架、氧气袋等

急救器材与药品)。

9.13.3 承包人应根据专项应急处置方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应急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加强事故报告程序、安全疏散、急救、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能力。认真对演练情

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上报发包人备案,同时根据演练和总结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14 事故处理

9.14.1 发包人鼓励未遂事故的上报。承包人必须将未遂事件调查清楚,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事

件调查记录存档并上报发包人。

9.14.2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消防事故时,承包人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

预案,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迅速抢救伤员,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

调查与处理。

9.14.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消防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

并负责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上报。

9.14.4 承包人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在发包人的 HSE 准入资格。

9.14.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发包人报送事故分析

结果及事故统计数据,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

9.14.6 由于承包人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消防事故而产生的

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对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

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安全绩效考核

安全绩效考核包括奖励条款及处罚条款,详见附录 3: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实

施细则。《安全环保禁令》等其它安全管理规定中对于处罚有明确要求的,应同时满足其要求。

11 附则

11.1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期限与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

包合同保持一致,不因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期限变更而失效。

11.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协议各条款,如果违反条款规定或对安全风险的控制达不到发包认的管

理要求,发包人员有权单方终止合约,且不构成发包认的违约责任。

121

11.3双方确认,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事宜,本协议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为准,双方协商解决。

11.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并全部交

付发包人之日止。

附录:1.中国环保安全环保禁令

2. 中国环保建设项目 HSE特殊要求图例及说明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 1:中国环保安全环保禁令

(1)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谎报和瞒报安全环保事故。

2、严禁高处作业时不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

3、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严禁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上作业。

5、严禁未经许可接触任何转动/移动的部件或物料。

6、严禁违反上锁挂签程序。

7、严禁未经许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8、严禁驾驶或乘坐公司车辆时不系安全带。

9、严禁指使或容忍任何违反禁令的行为。

(2)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环保禁令

1、严禁谎报和瞒报各类环保事故。

2、严禁排污单位因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

3、严禁擅自停运在线监测设施,伪造或篡改在线监测数据。

4、严禁未按规定进行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人工监测工作。

5、严禁未按规定制定或执行重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时段应急预案。

6、严禁指使或容忍任何违反禁令的行为。

122

附录 2:中国环保建设项目 HSE 特殊要求图例及说明

1.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的HSE标准,强化所有员工的HSE意识,特制订此项特殊要求。

2.承包商必须执行此项标准

3. 相关特殊要求的说明及图例请见下文中的内容。

1 全缚式安全带

说明

1、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要求使用全缚式安全带。

2、每条安全带应有以下永久性标志:

(1) 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

(2) 制造年、月;

(3)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明;

(4) 生产许可证编号;

(5)“LA”安全标志。

123

2 操作平台和人字梯

说明

1、登高作业不得使用自制直梯、人字梯和木梯,使用有产品合格证的铝合金制的梯子。

2、室内作业,高度超过 2M的作业,应使用门型架或移动脚手架,在无场地条件使用移动脚手架时,

可使用人字梯,但必须确保安全性,有专人监护。

3、使用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高度超过两步时,应加设斜支撑防止倾倒。

4、操作平台使用前应进行验收挂牌,确保安全性。

124

3 移动式分配箱及开关箱

说明

1、经常性移动的分配箱必须采用承插式专用电气闸箱(例如:主厂房二次结构、精装修等阶段的施

工)。

2、经常移动的开关箱必须采用插座开关箱,且接入分配箱的插头需要使用工业插头与承插式专用电

气闸箱相匹配。(例如:使用的手动工具等环境)

3、现场内所有电气闸箱均必须上锁,且在进场前上报承包商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张贴合格标示

方可进场,进场后需每月月检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电气闸箱还需张贴电工照片和手机号码。

125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__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

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

按协议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装修工程,为 2年;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1 年;

(7)其他约定: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

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

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3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

6.其它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26

(1)工程完工(经过初验),在指定的时间内把初验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并得到发包方、监理方确

认之日起计保修期。

(2)在保修期满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清楚,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

期满。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7

附件四: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确保职工在劳动中的

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现行建筑规范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发

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了即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总承包合同,就承包方做好合同

在合同履行地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按此遵照执行。

一、 发包人责任

第一条 发包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承包人资质进行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确保承包人资质符合国家、

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 3 年安全生产记

录(业绩)。

2、总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负责人,以及工人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安

全工器具、安全用具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人,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作业人员超过 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

下的设兼职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5、安全生产其他要求。

第二条 发包人(监理)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

查工作。

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发包人(监理)应对承包人全体管理人员,包括承包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进行安全知识、规程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考试情况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条 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一)开工前,对承包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整体安全技术交底。

(二)有危险性的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如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

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以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项目,对承包人要求进

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人对危险区域和项目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人安全技

术负责人批准,报发包人(监理)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督实施。

(三)各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

第五条 承包人应建立其施工简历,登记施工人员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安全考试成绩、

违章记录等。

128

第六条 发包人(监理)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查禁

违章,掌握施工进度,提出施工安全、质量要求。每月应定期组织召开由本单位安全监督、生产技术、工

程管理部门和承包人参加的安全会议。

对承包人施工人员在生产、施工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

二、承包人责任

第一条 承包人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负总则,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

规定。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

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国家行业现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各项现场规章制度。

(二)了解所承包项目施工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

所进行查找和辨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要求发包人(监理)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发包人

(监理)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中有不清楚、与现场不符的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及时提

出,若承包人不提出而擅自开展施工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承包人在危险性区域内工作,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认真地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相关事故

预案,并做好落实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和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处理工作。若发包人(监理)未要求承包人做

好生产现场的安全措施、相关事故预案,或未提供相关配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及时提出,若承

包人不提出而擅自开展施工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四)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向发包人(监理)提

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有权拒绝从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

(五)用足、用好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措施的落实,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承包人必须依照本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七)承包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九)严格遵守发包人印发的安全策划、安全管理制度等及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

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

施工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作及作业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和

演练各项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9

第五条 对有危险性的区域或工程项目,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和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

工程师(有监理公司的工作项目)签字,报发包人审核(备案)执行。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反违章长效机制,确保安全

目标和控制措施层层落实。

第七条 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人(监理)的意见应及时落实。发生人

身事故或涉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人(监理)。

第八条 在征得发包人(监理)许可,承包人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签定安全协议。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承包人临时聘请用工,必须先经过承包人安全教育培训、体检合格、安全交底、安规考试。

危险性专项工作,承包人必须要有专门的安全技交底或施工作业方案。上述工作必须有完整的记录资料报

发包人(监理)备案。经发包人(监理)审查后才可以开工。危险工作必须设置专门监护人,承包人安监

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法规、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发包人(监理)的规章制度、电力建设

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作负责人。书面申报承包人确认的项目总负责人、安全负责

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在合同时间内长期驻守发包人(监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如果发现有不安全的因素应

主动向发包人(监理)书面提出,请求发包人(监理)协调,否则承包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如承包人违

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违反《施工规程》及《操作规程》,

导致设备损坏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承包人在签订安全协议前,必须填报合同期内的全体工作人员名单备查,并对名单真实性

承担全部责任。在执行合同期间,承包人必须保持人员稳定.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必须书面向发包人(监

理)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动。工作人员经过同意离开岗位前,按照规定办

理离岗手续。承包人临时增加新来工作人员时,承包人要按照规定进行承包人公司级安全教育、考试,工

期超过 3个月的必须有出示体检审查合格报告。并将上述资料完整地报发包人(监理)安监部审查,合格

后才允许工作。

第十二条 承包人依法与劳务用工所在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劳务用工直接签订

劳动合同、发生直接劳动关系或直接发放工资等。

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等有

关事项。劳务用工必须与劳务用工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后,承包人应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

少和避免事故损失。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报送管理,除承包人主要责任造成的己方设备和人员伤亡外,

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报送以发包人(监理)为主体进行,承包人应积极参加、配合。并按照发包

人(监理)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汇报,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130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包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全部接受

一方组织的安规考试、安全交底、办理出入证件。承包人作业区域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隔离措施,经监理验

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其它无关区域。

承包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物资材料、施工区域周围的施工设备进行保卫管理,配置足够合格的安保人

员,建立安保电子监控系统。一旦查清承包人人员有盗窃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物资、设备零件行为的,

按照赃物购置价格的 5—10倍进行处罚,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责任认定

第一条 发(承)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规

定、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条 发包人(监理)对承包人进行资质审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考试合格、许可开工后,承包

人应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全面负责承包工程的生产安全工作,对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四、附则

第一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起具备法律效力。

131

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32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 1条 总则

本技术规范和要求系针对本项目的建设,在技术方面必须遵循的相关法律或标准。投标人必须按本

技术规范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调试,达到整厂功能指标。

本技术规范和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

即使本技术规范和要求中未述及或未规定的事项,但为法律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或整厂功能所需,亦皆为

投标人的责任。若投标人对技术规范和要求中的某些条款或指标有不同的建议,在不违背技术要求总体

原则,不降低建厂标准、不影响工程质量、不降低垃圾处置目标和环保标准的前提下,可与招标人协商

议定。

法律或技术标准变更的,执行最新版本的法律或技术标准。

第 2条 项目技术方面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

2.1本项目的建设应执行法律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2.2上述适用法律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2.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2.2工程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部、国家计委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炉》CJ—T118—200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133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 621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某 34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 847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2.3产品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第 3条 主要设备及工艺技术要求

3.1总体技术要求

3.1.1 本项目的建设目标是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装备,做到项目整体功能完整、技术先进、运

行可靠、维修方便、保护环境、安全卫生、资源利用、经济合理、管理科学。项目建设水准须达到国际

先进和国内领先水平。

3.1.2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134

(1)垃圾处理能力:日处理 750吨,年处理 27.3万吨;

(2)每条生产线年运行时间不小于 8000小时,单炉处理能力 750吨/日;

(3)炉渣热灼减率<3%;

(4)烟气在炉膛内温度大于 850℃时的停留时间>2秒;

(5)焚烧炉出口烟气含氧量 6%-10%;

(6)余热利用:利用余热发电,装机容量 1×20MW;

(7)灰渣、污水、烟气排放、噪声影响:达到或优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

求。

3.2垃圾接收、贮存及输送系统

3.2.1 垃圾接收、贮存及输送系统包括:垃圾称重设施、卸料平台、卸料门、贮存池、抓斗起重机

和垃圾贮存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垃圾抓斗起重机应采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的控制方式。

3.2.2 地磅(汽车衡)由投标人按技术方案的数量设置,其规格应按垃圾车最大满重量的 1.7 倍、

称量精度 20Kg确定。用于称量进厂生活垃圾的汽车衡和称量出厂灰渣、飞灰中间处理产物等的汽车衡应

分别设置于进、出厂道路的适应位置,均必须为独栋建筑,包括管理室、地磅、检测等待称量的车辆缓

冲区和紧急旁通道路等设施。

3.2.3 垃圾称重系统应具有全自动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确保招标人可随时核

实计量结果。打印资料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1)序号

(2)日期(年、月、日)

(3)时间(时、分)

(4)垃圾供应与运输单位、车型及车牌号(或卡片号)

(5)空载重量

(6)总重

(7)净重

3.2.4 检视区的位置必须位于地磅入口前之道路旁,供地磅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对车辆所载运之垃

圾进行查验之用。检视区的布置不应对发电厂进、出车辆和厂外交通路线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3.2.5垃圾卸料平台和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2.6 垃圾贮存池尺寸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垃圾贮存池应有良好的防渗和

防腐性能,处于良好的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贮存池抽取,以使臭气不外泄。垃圾池必须

附设渗沥液收集装置。

135

3.2.7垃圾起重机采用知名厂商的产品,运行稳定、可靠,完全能满足项目的要求。

3.3 垃圾焚烧系统。采用机械炉排焚烧炉,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焚烧炉垃圾进料装置、垃圾焚烧装

置、残渣处理装置、燃烧空气装置、启动点火与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3.3.1 焚烧炉垃圾进料装置。焚烧炉进料装置包括进料斗、进料管、挡板门及其附件等。垃圾焚烧

锅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3.3.2 垃圾焚烧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应选用整体结构先进、炉体材质优良、对垃圾热值与负荷变化

有较强适应能力的成熟、可靠的产品。性能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3.3.3 焚烧炉炉排应采用成熟、稳定、可靠的机械炉排,适应当地生活垃圾含水率高,季节变化明

显的实际情况。

3.3.4 每一条燃烧处理线应具有各自独立的支撑结构系统、独立的空气供应和控制系统及各自的锅

炉、空气污染防治设施。

3.3.5 垃圾焚烧锅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空气和二次空气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一、二次

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要求确定。

3.3.6 用于点火及必要时助燃的辅助燃料。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并根据辅助燃料特点选用适宜的固定

式燃烧器,燃烧器应有良好的燃料分配和合理配风的性能。

3.3.7 蒸气锅炉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烟气对垃圾焚烧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锅炉的设计至少必

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中温中压的余热锅炉;

(2)锅炉的压力件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有关锅炉与压力容器法规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与测试。

(3)高压蒸汽排放至大气的部份,例如紧急排放、开机抽气等均必须加设消音装置。

(4)发电设备。发电机组的设置应与焚烧设备相匹配,热力系统中的其他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小

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中有关规定。

3.4烟气净化系统

3.4.1本项目的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布袋除尘工艺。烟气净化工艺选择确保排放指标符合本项

目的要求。对烟气系统中的关键设备,雾化器采用机械旋转喷雾器。

3.4.2烟气处理系统除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外,设计应做到:

(1)垃圾焚烧发电厂中每一单炉操作系统均须具有一套独立完整的烟气处理系统,各套系统的运行

应互不影响。

(2)烟气处理系统各项设备均可在中央控制室自动操作控制。任何烟气监测信息应通过网络传送至

中央控制室,并可在中央控制室显示所有重要数据。

136

(3)每个焚烧炉的操作系统应有各自独立的自动控制和供应急使用的手动控制系统。

(4)设备系统必须确保即使其中任何一组故障时,亦不影响整个处理系统操作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5)各处理线设置独立烟气排气筒,烟气排放必须满足环保要求。

(6)烟囱高度应以相关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高度不低于 80米。

(7)烟囱排气筒内必须装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8)烟囱排气筒内必须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取样孔和采样台。

3.5残渣处理系统。残渣包括漏渣、炉渣、飞灰。残渣处理系统必须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3.5.1漏渣应集中收集并回送至除渣机。

3.5.2 垃圾焚烧后炉渣通过液压除渣机排至炉渣贮坑,然后用渣斗起重机将炉渣装入运输车,运至

场外综合处理或填埋。

3.5.3飞灰处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全厂的飞灰输送系统应保持密闭,以防止泄漏和架桥,每一集灰漏斗出口应装设回转卸灰阀,

以保持气密性,并控制飞灰量。

(2)飞灰贮仓须至少可容纳 4 天存量。贮仓之设计应具振动及保温加热装置,以防止仓内飞灰发生

架桥或结块。

(3)投标人应自行评估飞灰的性质,选择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方式。

(4)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的飞灰必须符合有关环保标准要求。

3.6渗滤液处理系统设计综合目前国内外现有渗滤液处理技术的优点,采用先进成熟的预处理+厌氧

+MBR 转鼓格栅机+预沉池+调节池+UASB+MBR(两级 AO+UF)+DTRO+RO 工艺。本项目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垃圾渗滤液、垃圾倾卸平台地面及垃圾车冲洗废水、初期雨水、主厂

房地面冲洗废水、厂内运输道路冲洗水、化验室废水以及生活污水一并进入本项目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

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

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道路清扫、城市绿化、车辆冲洗标准后

作为冷却塔补充水和厂区绿化用水使用。

3.7自动控制系统

3.7.1 本项目采用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是技术成熟、可靠性高、性价比适宜的产品,由中央控制

系统和现场控制设备组成,至少包括焚烧线控制系统、热力与汽轮发电机控制系统、车辆管制系统、公

用工程控制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3.7.2 全厂生产程序须由自动控制系统进行全程仪表控制、监视及操作。自动控制台须安装于中央

控制室内,并在焚烧线的重要环节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相关控制线路及控制内容应满足《生活

137

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至少须包含下述内容:

(1)焚烧炉燃烧空气温度控制及垃圾分配率控制。

(2)调节炉内温度及含氧量,控制燃烧速度。

(3)集尘器的分离控制。

(4)蒸汽参数控制包括压力、温度、汽包水位等。

(5)燃烧器控制及监视。

(6)锅炉给水流量控制(通过汽鼓水位、蒸汽流量、给水流量参数实现控制)。

(7)废水处理系统控制。

(8)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控制和监视范围应涵盖全厂各区域的设备。

3.8电气系统

3.8.1 电气工程设计必须配合相关设备配置的要求,使在设计寿命年限内达到安全、可靠和经济运

转。

3.8.2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在焚烧炉及汽轮发电机起动期间,由市供电系统提供启动电能;在正

常运转期间,本厂所发出的电能除供厂用外,剩余的电能则经由此引进线配送上网。电气设备的布置应

充分考虑设备周围温度、湿度、腐蚀性气体、环境条件及操作的方便性。电气系统、设备必须采用不致

发生火灾及感电事故的安全性高的标准产品。配电设备及系统应安装主干断路器和分路断路器,以维持

电气系统的稳定性。系统的设计、安装及测试必须依循国内相关的电力电气标准和法规。

3.8,3基于运转上的需要,应装设一独立于主电源外的交流安全电源,以保证特定设备及监视系统

(包括烟气排放值的监测)的供电。

第 4条 建筑与结构技术要求

4.1 总体要求。垃圾焚烧厂建筑的造型应简洁、新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

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

4.2厂房设计

4.2.1 主体厂房内部隔间的设计应符合每一区域的功能需求,各区域的交通路线安排必须满足操作

维修人员进出、搬运和操作的需求。与垃圾贮存池直接相通的通道应设置气密门隔断,防止臭气扩散。

操作、维修人员及货物搬运电梯与办公人员电梯应尽量分开设置。

4.2.2对于每一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四周应具有充份的空间,以满足操作,维修的需求。

4.2.3 除了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区、地磅站等设备外,主体厂房必须至少能够容纳所有的处理

系统及相关设备。

4.2.4 垃圾燃烧后所产生的残渣、飞灰(和反应生成物等),其贮存和清运出灰点的位置,不得采

138

取露天设计,必须有良好的遮闭和围阻设施。

4.2.5 厂房外墙的设计必须美观且具良好的隔音、隔热及易维护的特性。厂房内必须具有良好的散

热、通风、采光设计。

4.2.6 厂房各处理系统区域的内部隔墙设计及采用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阻绝噪声和抵抗设备振动

及运转所引起的可能损害的性能。

4.2.7 主体厂房内适当的位置必须设计足够空间的设备维修保养和备品零件贮存区。备品、零件贮

存区必须具有良好通风及温度、湿度控制设施。

4.2.8 厂房内必须依建筑法规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设置足够的盥洗室/厕所,盥洗室/厕所应设置

在工作人员及参观人员便于使用的地点。

4.2.9本项目要求设置密封式参观走廊,综合办公楼应设置演示大厅。

4.2.10厂房的平面布置、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梁、柱、框、排、架)及烟囱的设计应满足相关技

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4.3给水、排水和消防

4.3.1垃圾焚烧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应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要求。

4.3.2 汽轮机冷却水、压缩空气系统、焚烧炉进料管等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引风机、给水泵等设

备冷却水应尽可能重复利用。

4.3.3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

4.3.4本项目的消防、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

4.3.5 本项目应设置化验室、机修间、电气试验室、自动化试验室和材料库、备品、备件库等辅助

设施,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4.4环境质量

4.4.1 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残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与防治,应不低

于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4.4.2 应结合本项目的场地条件布置绿化。厂区的绿地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应在

30%左右。

4.5 职业卫生。本项目建设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 5条 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技术要求

5.1施工准备要求

5.1.1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有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

139

5.1.2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

器具等应准备充分。

5.1.3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通过评审。

5.1.4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5.1.5设备安装前,除必须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

设备基础地坪、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75%。用建筑结构作起吊或搬运设备

承力点时,应核算结构承载力,以满足最大起吊或搬运的要求。

5.1.6应符合设备安装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满足安装条件的措施。

5.2工程施工

5.2.1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5.2.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

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5.2.3 垃圾焚烧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锅炉级别、安装类型相

符合的安装许可证。其他设备安装单位应持有相应安装资质。

5.2.4对工程的变更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行施工。

5.2.5在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

5.3设备材料验收及存放

5.3.1到货设备、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开箱验收并记录。

5.3.2设备或材料应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无短缺、损伤、变形、锈独。

5.3.3钢结构构件应有焊缝检查记录及预装检查记录。

5.3.4 设备、材料保管应根据其规格、性能、对环境要求、时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类存放。需要露

天存放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保管的物品不应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堆放物品的高度应

以安全、方便调运为原则。

5.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对国外引

进的专有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

行业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其中:

5.4.1利用余热发电的垃圾焚烧锅炉、汽轮机机组设备,采用现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5.4.2 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的输送、起重、破碎、泵类、风机、压缩机等通用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及相应各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

关规定。

140

5.4.3 布袋除尘器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

8471的有关规定。

5.4.4采暖与卫生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

的有关规定。

5.4.5 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50243的有关规定。

5.4.6管道工程、绝热工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的有关规定。

5.4.7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装置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

业有关规定。

5.4.8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 6条 项目验收要求

6.1建设完工

建设完工分为初步完工和最终完工,项目工程通过初步验收为初步完工,通过最终验收为最终完工。

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由招标方及政府方组织实施,但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

6.2初步验收

6.2.1 总承包方应在项目整套试运(整套试运又分为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满负荷试运三个步

骤)全部通过,取得电力部门的运营许可和环保部门的试生产批准文件后向招标方提出验收申请。

6.2.2验收合格标准。项目通过初步验收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发电厂的土建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安装与本协议的约定一致。

(2)性能测试结果到达本协议规定标准。双方对主要设备、部件及发电厂的整体运行性能进行测试。

(3)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已同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并网。

(4)总承包方已协助招标方从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取得了试生产批复及电力主管部门取得电力运营许

可文件。

(5)法律规定的其它项目资料齐备。

6.3 最终验收

6.3.1总承包方应在初步完工后性能测试期满向招标方提交最终验收申请和相关文件;

6.3.2项目通过最终验收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性能测试结果全部达到本协议规定标准的。双方对运营质量进行连续 10日的测试,测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日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污染物(烟气、飞灰和污水核算)排放指标、噪声和恶臭指标。

141

(2)招标方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布的环保合格证书。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已备案。

(4)工程经最终验收合格的,且招标方获得了政府方签发的运营确认函后,经招标方最终确认,视

为总承包方完成了本项目工作。

二、技术指标与技术参数

详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书资料(另附)

三、专业工程暂估金额(不参与本次报价)

序号 名称 金额(万元)

1 厂区挡墙及护坡 300.00

2 厂区排水沟 100.00

3 桩基工程 500.00

4 全厂消防 280.00

5 红线外填埋场、给水管道 4112.00

6 渗滤液场平工程 500.00

7 停车场 600.00

8 合计 6392.00

注: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实结算。如为中标人为联合体,鉴于本项目任

务紧,周期短,基于项目质量以及工期优先的原则,暂估金额的工程分配由招标人和联合体各方协商分

配开展,实际以咨询造价单位审定费用结算。

14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投标人应按本章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自行编制页码,以便于投标文件的评审,否则

后果自负。

143

正(副)本

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 总承包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牵头人): (盖单位章)

投 标 人(成员 1): (盖单位章)

投 标 人(成员 2):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牵头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44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资格审查文件

1.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提供)(见格式)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如营业执照上没有

经营范围的,还须提供工商局网站“企业基本资料查询”或“相关主管部门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

询单”显示企业经营范围的截图)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

4.企业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

5.企业加入《汕头市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网页截图(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

6.设计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证书和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

单位提供)

7.施工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

效期内)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

8.广东省以外建筑企业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 “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

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拟派项目主要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信息录入的网

页打印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

四、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印件、企业开立基本账户银

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隶属关系、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保险业

务经营经营许可证、以及被担保人或投保人基本帐户转出担保费或保费的凭证、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

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等(如有)

五、企业项目情况业绩表

六、价格清单

七、技术方案

八、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145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按合同约定

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4.3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牵头人): (盖单位章)

投 标 人(成员 1): (盖单位章)

投 标 人(成员 2):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牵头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46

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备 注

1 投标总报价 人民币 元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不列入竞价范围

2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元

3 承诺工程质量 合格

4 工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 设计负责人姓名

6 施工负责人姓名

14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14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

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

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49

三、资格审查文件

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提供)

(牵头人单位名称)和 (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牵头人单位名称)为投标联合体牵头人, (成员单位名称)为投标联合体成

员单位。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

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

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负责 工作;

成员 1负责 工作;

成员 2负责 工作。

5、其他事项: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各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单位 1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单位 2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0

四、投标保证金资料

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开立基本账户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隶属关系(如有)、第三方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担保公司或保险公

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有)、以及被担保人或投保人基本帐户转出

担保费或保费的凭证(如有)、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等(如有)。

151

五、企业项目情况业绩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合同范围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合同签订日期

项目执行情况

负责人姓名

备注

注:

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52

六、价格清单

(一)价格清单说明

1.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

和理解。

2.本价格清单供投标人报价参考,价格清单除招标文件列出部分外,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完整,若

有漏项,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填写的价格清单的任何工程数量,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自

身的设计文件进行核算。

153

(二)价格清单

投标分项报价表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价(元) 数量 总价(元) 合计 (元)

一 项目管理费用

二 设计费用

三 采购费用

1 设备费

2 备品备件费

3 材料费

四 施工费用

1 土建施工费

2 安装施工费

3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

施费 9596341.41 1项 9596341.41 9596341.41

4 暂估价工程费 63920000.00 1项 63920000.00 63920000.00

五 其他费用

1 设备系统调试

2 人员培训

3 技术服务费

4 总包管理费用

5 其他

六 暂列金额 18000000.00 1项 18000000.00 18000000.00

七 总计(元) —— —— ——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4

2-1 设计费用报价表

设计费用报价表

编码 内容 计算依据 计算方法 报价值(人民币) 备注

合计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5

2-2 项目管理费用报价表

项目管理费用报价表

序号 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行政管理

采购管理及服务

施工管理

项目办公费用

其他

。。。。

总计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6

2-3 建筑工程分项报价表

建筑工程分项报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4 安装工程分项报价表

安装工程分项报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7

2-5 设备材料报价表

设备材料报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设备 装置性材料 设备 装置性材料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6 其他费用报价表

其他费用报价表

序号 工程或费用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8

2-7 备品备件费用报价表

备品备件费用报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2

3

4

合计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9

七、技术方案

(格式自定)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包人建议书

1.工程总体说明

2.主要设备方案概述

3.合理化建议(可以包括图纸)

4.其他

(二)承包人实施方案

1.设计方案

2.设备采购方案

3.施工组织方案

4.调试方案

(三)EPC总承包管理大纲

1.项目设计管理措施

2.项目采购管理措施

3.项目施工管理措施

4.项目质量管理措施

5.项目进度管理措施

6.项目费用管理措施

7.项目 HSE(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措施

160

八、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161

附件:(投标保函由基本户开户行的上级行出具的,应提供,格式参考,具体以银行出具为准)

隶属关系证明

兹有 (投标人名称) 为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向我 (银行名称) 申请开具

投标保函。因我行没有办理保函业务,由我行的上级主管行 (上级行 名称) 出具了投标

保函。

特此证明!

基本户开户银行: (盖公章或业务章)

年 月 日

基本户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 (盖公章)

年 月 日

162

(此回执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使用)

递交《投标文件》及《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回执

工程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总承包

招标人 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

公司

招标代理

机构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全称)

投标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文件接收

截止时间

递交资料: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1 《投标文件》 包

2 《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 包

3

注意:1.评标核查证件原件应密封成一包,并在其内填写《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回执》清单

(一式二份);

2.该回执一式二份。投标人需如实填写各项内容。该回执请投标人妥善保管,投标人需

凭此回执办理退还未拆封原件和《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经手人: 日期时间:

投标单位经办人: 日期时间:

163

(此回执与原件一起密封)

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回执

工程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EPC总承包

招标人 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

公司

招标代理

机构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全称)

投标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文件接收

截止时间

递交的评标核查证件原件如下:

序号 评标核查证件原件名称 单位 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意:该回执投标人需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一式二份密封在原件包中。

接收经办人:

退还评标核查证件原件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