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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已向海關辦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及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具備第五條規定之條件,得向海關申請或由海
關依職權核准實施自主管理(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
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2條第 1項)。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至七名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
,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專責人員名
單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海關備查(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3條第 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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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委託公務員 ?● 公務員的定義 ( 刑法第 10 條第2項 ) :
身分公務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例如: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海關 ) 職員、高雄市政府各局處職員。
授權公務員 : 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及專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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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委託公務員 ?● 公務員的定義 ( 刑法第 10 條第2項 ) :
委託公務員 ( 或稱受託公務員 ):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例如:私立學校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及核發畢業證書,其承辦職員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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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行政助手 ?● 行政助手的定義 ( 張文郁,《月旦法學教室》, 200212 {2
期 }) :
行政助手又稱行政輔助人,乃是受行政機關委託,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之私人 , 性質上僅係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力,不代表行政機關,例如:義勇警察或義勇消防隊員。由於行政輔助人不具獨立之地位,其並非以自己之責任執行行政任務,故其行為應屬於行政機關行為之㇐部分,並非獨立之行政行為,換言之,其輔助行為之法律效果並非歸屬於輔助人,而是歸屬於被輔助之行政機關。
專責人員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分別按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類別辦理自主管理事項,並依同辦法第 10 條規定,於遇有相關異常情形時,應即向海關報告。
從上述規定得知,原則上專責人員身分屬於行政助手,專責人員是受海關委託,在海關指示下,協助海關處理行政事務之私人,性質上係海關之輔助人力,不代表海關。在例外情形才可能具備委託公務員身分。
專責人員身分屬於委託公務員或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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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淺談公務倫理
就行政體系而言,公務倫理( Public Service Ethics )又稱「行政倫理」、「職業倫理」「公務道德」、「服務道德」或「服務倫理」。其係指在行政體系中公務人員在角色扮演時應掌握的「分際」,以及應該遵守的行為規範。
行政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業於 99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明文訂定公務員之基本廉政準則。
2. 受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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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報⾧官外,應於受贈之日 起 3 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 交政風機構處理 (§5Ⅰ 後 )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 質及價值,提出歸公、付費 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 適當建議,簽報機關 ( 構 ) 首 ⾧核定後執行 (§5 II)
簽報⾧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5Ⅰ 前 )
退還有困難
應予拒絕 或退還
原則:不能接受
(§5)
與職務「有」
利害關係§2
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 受
贈財物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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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
§4§5§6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可接受 (§4)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
1. 屬公務禮儀 (§4, §2)
2. ⾧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 社交禮俗標準( 3,000 元,但同㇐年度來自同 ㇐來源受贈財物以 1 萬元為限)。 (§4 )
3. 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或對機關 ( 構 ) 多數人為之,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 , 000 元以下 (§4)
2. 受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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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第三人要求、期約或收受後,轉交予公務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家屬
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家屬要求、期約或收受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簽報⾧官
,必要時並知會 政風機構 (§ 5Ⅰ )
得接受,無須知會政風機構 (§ 5Ⅰ )
已超過正常禮俗 3 , 000 元
未超過正常禮俗 3 , 000 元
不受限制親屬或經常交往之朋友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之朋友
推定為公務員本人受贈財物
§6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5
受贈財物
§5§6
2. 受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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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
§ 7§9
§10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
§7 I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7 I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般人 參加 (§7 I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 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7 I )
屬⾧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7 I )
簽報⾧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後
始得參加 (§10) 原則:
不能參加(§7 I 本文 )
例外:得參加
(§§7 I 但書 )
3. 飲宴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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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
§ 7§ 9§10
原則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 其他應酬活動。
例外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 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 通。
3. 飲宴應酬
§9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
會議等活動
4. 不妥當場所及不當接觸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 本規範第8點第1項規定 ) 。不妥當場所,係參酌內政部警政署85年1月22日85警署督字
第4846號函,範圍如下:
( ㇐ ) 舞廳。 ( 二 ) 酒家。 ( 三 ) 酒吧。 ( 四 ) 特種咖啡廳茶室。( 五 ) 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 KTV 等營業場所。 ( 六 )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 ( 七 ) 色情表演場所。 ( 八 ) 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 九 )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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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本規範第8點第2
項規定 ) 。
所謂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例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互動行為。
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應維持應有分際,避免引發外界瓜田李下之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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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妥當場所及不當接觸
1. 請協助公務員遵守公務倫理及廉政規範 可能造成公務體系廉政風險的不良文化
1. 請託關說:針對「關說文化」見面三分情。
2. 受贈財物:針對「紅包文化」禮多人不怪。
3. 飲宴應酬:針對「應酬文化」卻之不恭。
上述文化乃是誘發貪瀆的前階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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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廉政叮嚀
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 簡述 ):
1. 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
式依關務有關法令處理業務。
2. 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貨櫃(物)
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棧(倉)
原則須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
3. 大門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且
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 ( 原則需要 ) 。25
2. 遵守有關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
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 簡述 ):
4. 大門及依法規應設置之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
儲存專用倉間、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儲放
專區內,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
偵測錄影、供駐庫(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
之監視系統。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
以供海關查核;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存檔
至九十日以上。26
2. 遵守有關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
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 簡述 ):
5. 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
保。
6. 原則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
重失竊紀錄,且所屬員工 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走
私違法行為者 ( 例外不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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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遵守有關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