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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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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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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3 建筑声环境 ................................................................ 3 

3.1  一般规定 .......................................................................................................................... 3 

3.2  隔声设计 .......................................................................................................................... 5 

3.3  吸声设计 .......................................................................................................................... 6 

3.4  消声设计 .......................................................................................................................... 6 

3.5  隔振设计 .......................................................................................................................... 7 

3.6  施工、检测与验收 .......................................................................................................... 8 

4 建筑光环境 ................................................................ 9 

4.1  一般规定 .......................................................................................................................... 9 

4.2  建筑采光设计 .................................................................................................................. 9 

4.3  照明设计 ........................................................................................................................ 11 

4.4  检测与验收 .................................................................................................................... 15 

5  建筑热工 ............................................................... 16 

5.1  一般规定 ........................................................................................................................ 16 

5.2  保温 ................................................................................................................................ 18 

5.3  防热 ................................................................................................................................ 19 

5.4  防潮 ................................................................................................................................ 20 

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23 

6.1  一般规定 ........................................................................................................................ 23 

6.2  供暖设计 ........................................................................................................................ 24 

6.3  通风设计 ........................................................................................................................ 26 

6.4  空调设计 ........................................................................................................................ 28 

6.5  冷源与热源设计 ............................................................................................................ 31 

6.6  施工、调试与验收 ........................................................................................................ 32 

6.7  运行与维护 .................................................................................................................... 36 

7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 ..................................................... 38 

7.1  一般规定 ........................................................................................................................ 38 

7.2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控制 .................................................................................... 39 

7.3  民用建筑材料控制 ........................................................................................................ 41 

7.4  检测验收与运行管理 .................................................................................................... 42 

8 特殊洁净环境 ............................................................. 44 

8.1  一般规定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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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隔离屏障要求 ................................................................................................................ 44 

8.3  特殊洁净环境设计 ........................................................................................................ 45 

8.4  特殊洁净环境检测与运行维护 .................................................................................... 46 

附录 A 中国光气候分区 ..................................................... 48 

附录 B 空调负荷计算方法 ................................................... 51 

起草说明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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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人居环境水平,促进能源资源合

理利用,满足生活与工作对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和特殊洁净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必须遵守本规

范。

1.0.3 本规范是建筑环境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

求。

1.0.4 建筑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

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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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环境设计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天然采光、

声环境要求,以及工艺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2.0.2 建筑室外环境不应对人体构成危害;建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对周围

环境产生公害。

2.0.3 建筑构造应防止水或水蒸气在围护结构内部聚集。供暖建筑中应保证建

筑围护结构内部不产生冷凝、外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发生结露。

2.0.4 建筑环境设计、施工应选用安全、高效和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并应符合

建筑防火、节能、电气安全及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2.0.5 建筑竣工前应对建筑环境指标进行检测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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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声环境

3.1 一般规定 

3.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语言清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

声、隔振等措施使民用建筑具有良好的声环境。

3.1.2 对室外声环境敏感的建筑应选择在适当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建设。进行

建筑设计前,应对建筑所处位置的声环境进行调查与测定。

3.1.3 项目规划或建筑选址时其室外的环境振动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表 3.1.3 建筑室外环境振动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室外环境振动限值(铅垂向 Z 振级,dB)

昼间 夜间

0 类 65 65

1 类 70 67

2 类 75 72

3 类 75 72

4 类 4a 类 75 72

4b 类 80 80

3.1.4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 3.1.4 的规定。

表 3.1.4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的使用功能 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昼 间 夜 间

睡眠 ≤45 ≤37

日常生活 ≤45

阅读、学习、思考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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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45

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 ≤55

生产 ≤85

注:1.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昼间和夜间时

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昼间,6:00~22:00时;夜间,22:00~6:00时;或者按当地人民政

府的规定。

2.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指标不适用于正有列车进出的轨道交通车站。

3.1.5 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限值应符合表 3.1.5-1 规定;

受振动源激励的室内结构声的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应符合表 3.1.5-2 规定。

表 3.1.5-1 主要功能用房室内振动限值(1/3 倍频带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dB)

房间的使用功能 1/3 倍频带中心频率(Hz)

1 1.25 1.6 2 2.5 3.15 4 5 6.3 8

睡眠类用房 昼间 81 80 79 78 77 76 75 75 75 75

夜间 78 77 76 75 74 73 72 72 72 72

教学、医疗、办公、

会议、日常生活类用

81 80 79 78 77 76 75 75 75 75

车间办公区 93 92 91 90 89 88 87 87 87 87

房间的使用功能 1/3 倍频带中心频率(Hz)

10 12.5 16 20 25 31.5 40 50 63 80

睡眠类用房 昼间 77 79 81 83 85 87 89 91 93 95

夜间 74 76 78 80 82 84 86 88 90 92 教学、医疗、办公、

会议、日常生活类用

77 79 81 83 85 87 89 91 93 95

车间办公区 89 91 93 95 97 99 101 103 105 107

表3.1.5-2 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结构声限值(受到振动源激励时的倍频带声压级,dB)

房间的使用功能 倍频带中心频率(Hz)

31.5 63 125 250 500

睡眠类用房 昼间 79 63 52 4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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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72 55 43 35 29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

生活类用房 79 63 52 44 38

 

3.2   隔声设计 

3.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房间外噪声的情

况和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3.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

的情况和相邻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3.2.3 选择有隔声要求的建筑构件时,应依据准确、可靠的隔声性能数据判定

所选择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

3.2.4 由龙骨及轻质薄板组成的轻质隔声构造,当采用两层或多层轻质薄板叠

合时,轻质薄板应错缝设置。对由龙骨及轻质薄板组成的轻质隔声构造的缝隙,

应采用填充嵌缝材料密封。

3.2.5 有隔声要求的房间,当房间内有吊顶时,房间的隔墙应做到吊顶以上至

楼板底面或梁底面并密封。若吊顶的隔声性能不劣于隔墙的隔声性能,则房间的

隔墙可以做到吊顶以上。

3.2.6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应设套管,管线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

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3.2.7 有隔声要求的墙上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

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或槽有相应的

隔声封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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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吸声设计 

3.3.1 对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广电建筑、会议建筑、影院建筑、机场和车站

候车大厅、人员密集公共空间及工业厂房等有吸声处理声学要求的建筑空间,应

进行吸声设计。

3.3.2 吸声设计的目标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进行控制混响时间、降

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3.3.3 吸声设计应满足下列技术规定:

l 应根据建筑类型及其使用功能,制定声学指标;

2 应根据建筑的空间形式和声学指标,进行技术方案设计;

3 应综合声学要求、空间界面条件、装饰效果及声源特性布置吸声材料;

4 应依据建筑声学指标和材料声学性能,对建筑的混响时间或吸声降噪量进

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

3.3.4 吸声材料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吸声材料应符合建筑声学指标的要求,且其声学性能指标数据应合法有

效;

2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环保、防水、防腐和装修效果等

技术要求。

3.4   消声设计 

3.4.1 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发出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噪声允许值时,

应采取消声措施。

3.4.2 消声设计应满足消声效果、压力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要求,消声器用材

应满足声学、卫生、防火、物理和化学性能稳定、防潮、便于清洁等要求。建筑

设计应为消声器安装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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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消声器形式、数量及所需消声量应根据风机

声功率、管道、空气流速、房间声学特性、室内允许噪声等计算确定,并应提供

消声计算书。所选消声器应有证明其消声效果、压力损失值的有效文件。

3.4.4 通风、空调系统配套消声器的总压力损失应小于设计允许值。

3.4.5 通风、空调系统配套消声器中气流速度应根据部位进行控制,消声器再

生噪声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 10dB(A)及以上。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 10dB(A)及以上。

3.5   隔振设计 

3.5.1 噪声敏感建筑或设有对振动、噪声敏感用房的建筑物,当距建筑附近有

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 50m 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

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当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本规范表 3.1.3

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用房

采取隔振措施,使建成后建筑内的功能用房达到本规范表 3.1.5-1 和表 3.1.5-2

的室内振动和噪声限值的规定。

3.5.2 设于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内的高噪声设备及设备机房应集中布置并应自

成一区;有睡眠要求的噪声敏感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及房间外的吊

顶内,应避免设置具有噪声和振动大的设备或设施。

3.5.3 对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的内部或与该建筑共同基础的室外设备或设施中,

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基础及其连接管线应采取隔振措施。处理后,该建

筑内主要用房室内振动应达到本规范表 3.1.5-1 的规定,结构声应达到本规范表

3.1.5-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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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隔振对象经隔振后的 大振动值,不应大于容许振动值。

3.5.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

定和选配,并提交隔振计算书。

3.6   施工、检测与验收 

3.6.1 声学工程应选择具有声学工程施工经验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6.2 施工单位应编制声学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增设声学专业技术审核。

3.6.3 声学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声学功能要求进

行中间声学测试、竣工声学检测。

3.6.4 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各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

间等指标。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3.6.5 竣工声学检测应由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并将检测报告作

为竣工验收资料。

3.6.6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竣工图纸、声学材料的声学性

能有效检测报告,竣工声学检测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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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光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光环境应包括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天然采光

和人工照明相结合。

4.1.2 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均应满足视觉要求,其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4.1.3 对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光环境设计计算。

4.1.4 光环境设施的安装应安全可靠;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

度高于 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4.2 建筑采光设计

4.2.1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合理确定窗地面积比。

4.2.2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其分级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场所参考平面上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

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

标准值(lx)

采光系数

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

标准值(lx)

Ⅰ 5 750 5 750

Ⅱ 4 600 3 450

Ⅲ 3 450 2 300

Ⅳ 2 300 1 150

Ⅴ 1 150 0.5 75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按本规范第 4.2.3

条的规定进行修正。

4.2.3 光气候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 A确定。所在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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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3 规定的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

表 4.2.3 光气候系数

光气候区 I II III IV V

光气候系数 K 0.85 0.90 1.00 1.10 1.20

室外设计照度(lx) 18000 16500 15000 13500 12000

4.2.4 采光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应满足 IV 级要求;

2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应满足 III 级要求。

4.2.5 采光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 0.4;

2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 0.5。

4.2.6 室内饰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满足表 4.2.6 的规定;

表 4.2.6 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 棚 0.6~0.9

墙 面 0.3~0.8

地 面 0.1~0.5

2 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

4.2.7 视觉识别作业场所应有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

等现象的措施。

4.2.8 对光敏感展品的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

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

4.2.9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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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建筑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日照要求的场所应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2 建筑轮廓尺寸、布局和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4.2.11 玻璃幕墙反射光的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

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2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窗台面上玻璃幕墙反射光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

超过 30min;

3 设置玻璃幕墙时,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 20°,水平角±30°内,行

车距离 100m 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4.3 照明设计

4.3.1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

照明种类。

4.3.2 人工照明设计照度标准值应按 1 lx、2 lx、3 lx、5 lx、10 lx、15 lx、

20 lx、30 lx、50 lx、75 lx、100 lx、150 lx、200 lx、300 lx、500 lx、750

lx、1000 lx、1500 lx、2000 lx 分级。

4.3.3 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2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

照明。

4.3.4 特定场所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性的危险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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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3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选用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4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避免由于灯具高温引起的安全隐患。

4.3.5 工作场所人工照明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6;

2 教室书写板应设局部照明,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500lx,照度均匀度

不应低于 0.8;

3 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 7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7;

4 化验室照度不应低于 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7;

5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 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

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 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 360klx

∙h。

4.3.6 眩光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 UGR 不应高于 19;

2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 65°~90°范围内的灯

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

表 4.3.6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屏幕分类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2)

屏幕亮度大于 200 cd/m2 屏幕小于等于 200 cd/m

2

亮背景暗字体或

图像 3000 1500

暗背景亮字体或

图像 1500 1000

4.3.7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色温不应高于 5700K;

2 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 5 SDCM;

3 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 80;

4 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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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用于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场所的一般照明的光源或灯具,其额定功率下

光输出频闪比应符合表 4.3.8 的规定。

表 4.3.8 频闪比要求

光输出波形频率f 频闪比限值(%)

f≤9Hz FPF≤0.288

9Hz<f≤3125Hz FPF≤f×0.08/2.5

4.3.9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采用的光源或灯具光生物安全应

符合 RG0 等级的要求;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光源或灯具的光生物

安全应符合 RG1 等级的要求。

4.3.10 陈列绘画、彩色织物以及其他多色展品等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光源一

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 90。

4.3.11 对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

小于 20μW/lm。

4.3.12 工业建筑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生产场所照明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4.3.13 各场所设置的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4.3.14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照度值应满足消防作业

及救援的要求;

2 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高危运动项目场地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标准值的 50%;

4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的 10%。

4.3.15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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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手术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 30%照度;

2 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 20 lx;

3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 10%,且不应低于 15lx。

4.3.16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

大于表 4.3.16 的规定值。

表 4.4.2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 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

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

E1区 E2区 E3区 E4区

垂直面

照度(Ev)(lx)

熄灯时段前 2 5 10 25

熄灯时段 0* 1 2 5

注: *对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可提高到 1 lx。

4.3.17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居住空间产生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 4.3.17

的规定值。

表 4.3.17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 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参数 应用条件 环 境 区 域

E1区 E2区 E3区 E4区

灯具发光强度

I(cd)

熄灯时段前 2500 7500 10000 25000

熄灯时段 0 * 500 1000 2500

注:1.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到 500 cd。

4.3.18 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 大值不应大于表

4.3.18 的规定值。

表 4.3.18 灯具上射光通比的 大允许值

照明技

术参数 应用条件

环 境 区 域

E1区 E2区 E3区 E4区

上射光

通比

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

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0 5 1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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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3.19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 4.4.5 的规定值。

表 4.4.5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 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 参数 应用条件 环 境 区 域

E1区 E2区 E3区 E4区

建筑立面亮度 ( )

(cd/m2)

被照面平均亮度 0 5 10 25

标识亮度 ( )

(cd/m2)

外投光标识被照面

平均亮度;对自发光

广告标识,指发光面

的平均亮度

50 400 800 1000

注:1 若被照面为漫反射面,亮度可根据被照面的照度 E 和反射比 ρ,按 式计算

出亮度 Lb 或 Ls。

2 LS 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3 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 E1 区和 E2 区里不应采用,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

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4.3.20 人的视觉行为和正常生活易受光干扰的场所,不应采用彩色光和动态光。

4.3.21 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

光不应超过 20%。

 

4.4 检测与验收

4.4.1 对采光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测量,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和采光

均匀度。

 

4.4.2 项目验收时,应对正常照明、应急照明两种照明模式进行检测,各场所

的照明指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室内正常照明应对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和

显色指数进行抽检;

2 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应对场所的照度、现场色温和显色指数

进行抽检;

3 应急照明应对各场所的照度和灯具表面亮度进行检测。

1) bL

2 ) sL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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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 建筑热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气候区划指标应符合表 5.1.1-1 和表 5.1.1-2 的规定。

表 5.1.1-1 建筑气候一级区划指标

表 5.1.1-2 建筑气候二级区划指标

区名 指 标

区名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1 月 平 均 气 温

≤-10℃

7 月平均气温≤25℃

7 月平均相对湿度

≥50%

年降水量 200~800mm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

≥145d

黑龙江、吉林全境;辽宁大

部;内蒙中、北部及陕西、

陕西、河北、北京北部的部

分地区

1 月平均气温

-10~0℃

7 月平均气温

18~28℃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

80d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

145~90d

天津、山东、宁夏全境;北

京、河北、山西、陕西大部;

辽宁南部;甘肃中东部以及

河南、安徽、江苏北部的部

分地区

1 月平均气温 0~10℃

7 月 平 均 气 温

25~30℃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

40d~110d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

90~0d

上海、浙江、江西、湖北、

湖南、重庆全境;江苏、安

徽、四川大部;陕西、河南

南部;贵州东部;福建、广

东、广西北部和甘肃南部的

部分地区

1 月平均气温>10℃

7 月 平 均 气 温

25~29℃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

100~200d

海南、台湾全境;福建南部;

广东、广西大部以及云南西

南部和元江河谷地区

7 月 平 均 气 温

18~25℃

1 月平均气温 0~13℃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

0~90d

云南大部;贵州、四川西南

部;西藏南部一小部分地区

7 月平均气温<18℃

1 月 平 均 气 温

0~-22℃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

90~285d

青海全境;西藏大部;四川

西部;甘肃西南部;新疆南

部部分地区

7 月平均气温≥18℃

1 月 平 均 气 温

-5~-20℃

7 月平均相对湿度<

50%

年降水量 10~600mm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

120d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

110d~180d

新疆大部;甘肃北部;内蒙

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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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ⅠA

ⅠB

ⅠC

ⅠD

1 月平均气温 冻土性质

≤-28℃ 永冻土

-28~-22℃ 岛状冻土

-22~-16℃ 季节冻土

-16~-10℃ 季节冻土

ⅡA

ⅡB

7 月平均气温 7 月平均气温日较差

≥25℃ <10℃

<25℃ ≥10℃

ⅢA

ⅢB

ⅢC

大风速 7 月平均气温

≥25m/s 26~29℃

<25m/s ≥28℃

<25m/s <28℃

ⅣA

ⅣB

大风速

≥25m/s

<25m/s

ⅤA

ⅤB

1 月平均气温

≤5℃

>5℃

ⅥA

ⅥB

ⅥC

7 月平均气温 1 月平均气温

≥10℃ ≤-10℃

<10℃ ≤-10℃

≥10℃ >-10℃

ⅦA

ⅦB

ⅦC

ⅦD

1月平均气温 7月平均气温 年降水

≤-10℃ ≥25℃ <

200mm

≤ -10℃ < 25℃

200~600mm

≤ -10℃ < 25℃

50~200mm

> -10℃ ≥ 25℃

10~200mm

5.1.2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指标应符合表 5.1.2-1 和表 5.1.2-2 的规定。

表 5.1.2-1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

一级区划名称 区划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严寒地区(1) ∙ 10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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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寒冷地区(2) 10 ∙ 0 90 145

夏热冬冷地区(3) 0 ∙ 10

25 ∙ 30

0 90

40 110

夏热冬暖地区(4) 10 ∙

25 ∙ 29 100 200

温和地区(5) 0 ∙ 13

18 ∙ 25 0 90

表 5.1.2-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及设计要求

二级区划名称 区划指标 设计要求

严寒 A 区(1A) 6000 18 必须进行保温设计

严寒 B 区(1B) 5000 18 6000 必须进行保温设计

严寒 C 区(1C) 3800 18 5000 必须进行保温设计

寒冷 A 区(2A) 2000 18

3800

26 90 必须进行保温设计

寒冷 B 区(2B) 26 90 必须进行保温、应进行

隔热设计

夏热冬冷 A区(3A) 1200 18 2000 必须进行隔热、应进行

保温设计

夏热冬冷 B区(3B) 700 18 1200 必须进行隔热、应进行

保温设计

夏热冬暖 A区(4A) 500 18 700 必须进行隔热设计

夏热冬暖 B区(4B) 18 500 必须进行隔热设计

温和 A 区(5A) 26 10

700 18 2000 应进行保温设计

温和 B 区(5B) 18 700 -

5.2 保温 

5.2.1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热冬冷地区、温和

A区建筑设计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

5.2.2 非透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符合表 5.2.2 的

规定。

表 5.2.2 非透光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温差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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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非透光围护结构部位 允许温差∆ (K)

防结露 基本热舒适

外墙

≤3

楼、屋面 ≤4

地面 ≤2

地下室外墙 ≤4

5.2.3 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在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

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72h,监测数据应逐时记录。

5.3 防热 

5.3.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隔热要求,寒冷 B区建筑设

计应满足隔热要求。

5.3.2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和屋面内表面 高温度

应满足表 5.3.2 的要求。

表 5.3.2 外墙和屋面内表面 高温度限值

房间类型 自然通风房间

空调房间

重质围护结构

(D≥2.5)

轻质围护结构

(D<2.5)

外墙内表面

高温度

屋面内表面

高温度

注:te,max表示室外逐时空气温度 高值;ti表示室内空气温度。

5.3.3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和变化规律的情况下,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

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一维非稳态方法进行计算,并应按房间的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边

界条件;

max,imax,et 2 it 3 it

max,imax,et 5.2 it 5.3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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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计算模型应选取外墙、屋面的平壁部分;

3 当外墙、屋面采用两种以上不同构造,且各部分面积相当时,应对每种

构造分别进行计算,内表面温度的计算结果取 高值。

5.3.4 夏季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 高温度的检验应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

后不少于 12 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24h,内表面温度应取内表面

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5.4 防潮 

5.4.1 供暖建筑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采取保温措施

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5.4.2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 0.9℃时,应对围护结构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2 热桥部分的内表面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 60%;

2) 应根据热桥部位确定采用二维或三维传热计算;

3) 距离较小的热桥应合并计算。

3 当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重新

进行验算。

5.4.3 热桥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按本规范第 5.2.3 条的规定进行。

5.4.4 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

增量,应符合表5.4.4的规定。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应按式5.4.4

的规定计算。

表 5.4.4 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保温材料 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Δw] (%)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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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ρ0=500kg/m3~700kg/m

3)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

(ρ0=300kg/m3~500kg/m

3)

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

(ρ0=300kg/m3~400kg/m

3)

7

矿渣和炉渣填料 2

水泥纤维板 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制品(板或毡) 5

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 15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10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PUR) 10

酚醛泡沫塑料(PF) 10

玻化微珠保温浆料(自然干燥后) 5

胶份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自然干燥后) 5

复合硅酸盐保温板 5

(5.4.4)

式中: ——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m2•h•Pa/g ) ;

——冷凝计算界面至围护结构外表面之间的蒸汽渗透阻(m2•h•Pa/g );

——保温材料的干密度(kg/m3);

——保温材料厚度(m);

——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 (% ) ,应按本规范表 5.4.4 的规

定取值;

——供暖期天数;

—— 冷凝计算界面处与界面温度 对应的饱和水蒸气分压(Pa)。

5.4.5 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eo

eCSio

CSii

H

PP

Z

w

PPH

,

,

,.0

24

10

iH .0

eH ,0

0

i

w

Z

CSP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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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4.6 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检测时,样品应从经过一个供暖期后建筑

围护结构中取出制作,含水率检测应根据材料特点按不同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方

法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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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保障安全健康舒适的生活及工作环境。

6.1.2 民用建筑供暖、空调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房间供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 18℃,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 5℃;

2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设计温度不应高于 29℃,且相对湿度不应高于

70%。

6.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人员新风量需求及空气质量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及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其主要房间应保证每人不小于

30m3/h 的新风量;

2 居住建筑 小换气次数不应低于 0.5 次/h。

6.1.4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6.1.5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系统设备、管道及其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2 当供暖管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

器;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3 闭式供暖空调水系统应设置定压和膨胀装置;

4 冬季有冻结危险的地区,有设备和管道中存水或不能保证完全放空的区

域应采取防冻措施。

6.1.6 供暖空调系统水质应符合系统设备安全运行要求;与处理空气直接接触

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6.1.7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检测与监控设备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反映设备和管道系统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节能运行

的参数均应进行检测;

2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应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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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远程/就地转换开关实现远距离与就地手动控制之间的转换;

3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能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设备连

续和累计运行时间,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

4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末端调控措施。

6.1.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保

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 高温度。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 50℃时(不包括室内供暖管道);

2 热介质必需保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3 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4 不保温时,热损耗量大,且不经济时;

5 不保温时,散发的热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

素。

6.1.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

保冷材料的 低安全使用温度应低于正常操作时介质的 低温度。

1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时;

2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防止设备与管道表面凝露时;

3 需要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温升或汽化时;

4 设备、管道不保冷时,散发的冷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

或不安全因素。

6.1.10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进行消声与隔振设计,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章

的规定。

6.1.11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留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

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并应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

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6.2 供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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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6.2.1 供暖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天的日平均温度;

2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3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户内供

暖负荷应附加户间传热量,但附加量不应超过 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

热负荷内。

6.2.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地区的民用

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

6.2.3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热水为热媒;

2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3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6.2.4 当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辐射体的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 6.2.4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

设 置 位 置 温 度 上 限 值

人员经常停留的地面 29

人员短期停留的地面 32

无人停留的地面 42

2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0.6MPa;

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

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应设置绝热层,设置要求应符合节能要求。

6.2.5 当采用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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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 电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并应符合电气系统安全性要求;

2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的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

本规范表 6.2.4 的规定;

3 辐射供暖用加热电缆产品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6.2.6 当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

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2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

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 0.5 次/h 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6.2.7 当采用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2 户式燃气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3 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空气源热泵供热性能应符合

节能要求;

4 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具有防冻保护、室温调控功能,

并应设置排气、泄水装置。

6.3 通风设计 

6.3.1 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应采用自然通风,当

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

通风。

6.3.2 下列场所或条件下,应设置机械通风措施:

Page 30: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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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外窗卫生间;

2 厨房;

3 公共卫生间及无条件设置气窗的公共浴室;

4 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设备机房;

5 汽车库内 CO 高允许浓度大于 30mg/m3时;

6 使用燃气燃烧设备场所;

7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6.3.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

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3.4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设置

事故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并应

能发出报警,并且自动连锁开启事故通风机。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

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且不得

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联锁。

Page 3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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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卫生间、厨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排

风系统开口,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2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

3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公共浴室无条件设气窗时,应设独立

的机械排风系统;

4 发热量大且散发大量油烟和蒸汽的厨房设备应设排气罩等局部机械排风

设施;其他区域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5 产生油烟设备的排风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2.0mg/m³,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备的 低去除效率应分别达到 60%、75%和

85%;

6 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

6.3.6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

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 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

大于 0.1m;

3 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

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应大于 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7 对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达到大气环境

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否则应采取通风净化措施。

6.4 空调设计 

6.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人体健康、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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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6.4.2 空调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 大值确定;

2 末端设备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应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

负荷的综合 大值确定;

3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4 空调负荷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的规定;

6.4.3 空调区、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

间等确定,并符合本规范第 6.1.2 条的规定;

2 空调区的新风量,应按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补偿排风和保持空调区

空气压力所需新风量之和以及新风除湿所需新风量中的 大值确定;

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当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

系统新风比应小于空调区新风比中的 大值。

6.4.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空调区,应独立设置空调风系统。

6.4.5 下列情况时,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1 夏季空调系统的室内空气比焓大于室外空气比焓;

2 系统所服务的各空调区排风量大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 室内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 卫生或工艺要求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6.4.6 对舒适性空调系统,当空调区与室外或空调区之间有压差要求时, 大

压差不应超过 30Pa。

6.4.7 当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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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采取保证 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2 风机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4.8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 大管长和 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

求;

2 室外机变频设备应与其他变频设备保持合理距离。

6.4.9 对舒适性空调系统,当采用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采用冷却除湿处理新风时,新风再热不应采用外部热源;

2 采用转轮或溶液除湿处理新风时,转轮或溶液再生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

3 应对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进行监测,并采取确保末端设备表面不结露的

自动控制措施。

6.4.10 辐射供冷系统供水温度应保证供冷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1℃

~2℃。

6.4.11 当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

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6.4.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舒适性空调,当采用粗效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中效过滤器;

2 工艺性空调,应按空调区的洁净度要求设置过滤器;

3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6.4.13 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应设置防冻保护控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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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冷源与热源设计 

6.5.1 供暖空调系统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与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

件、结构与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

确定。

6.5.2 供暖空调系统冷源与热源设计,应采取可靠的通风、排烟、排水措施,

避免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和人员危害。

6.5.3 集中空调系统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

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

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应满足建筑 低负荷的要求。

6.5.4 对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供热(包括供暖和空调供热),全年使用时,

锅炉或换热器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因故停止工作时,锅炉的总供热量不

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 65%,换热器总供热量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 70%。

6.5.5 选择电动压缩式制冷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

选定;

2 制冷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的规定。机组制冷剂安全阀泄压管应接至

室外安全处。

6.5.6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2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为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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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机应选用

防爆型。

6.5.7 当采用蓄能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逐时空调负荷应按一个蓄能周期计算,并应附加间歇运行负荷系数;

2 蓄热水池或水蓄冷系统的蓄冷、蓄热共用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3 乙烯乙二醇的载冷剂管路系统不应选用内壁镀锌的管材及配件。

6.5.8 空调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直接蒸发冷却器的系统外,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当建筑物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的空

调水系统;

2 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雨水

系统直接连接;

3 除使用地表水之外,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并应设置水处理装

置;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 0℃以下的地区,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6.6 施工、调试与验收 

6.6.1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绝热材料、散热器和风机盘管进场时,应进

行见证取样检验。

6.6.2 室内供暖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

管道,坡度应为 3‰,不得小于 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

应小于 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 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6.6.3 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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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热水地面辐射系统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2 加热电缆冷热线的接头应采用专用设备和工艺连接,不应在现场简单连

接;接头应可靠、密封,并保持接地的连续性;

3 施工过程中,加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4 施工过程中,加热供冷部件敷设区域,严禁穿凿、穿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5 加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加热电缆严禁敷设;

6 加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

7 严禁在施工现场对电热膜进行裁剪、连接导线、电气绝缘等操作;

8 在混凝土填充层未固化前,严禁通电调试和使用电热膜。

6.6.4 供暖空调水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设备连接前,系统管道水压试验、冲洗(吹洗)试验应合格;

2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

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3 热水地面辐射系统盘管隐蔽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4 水系统安装完毕后,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

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6.6.5 对区域锅炉房供暖系统,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安装完成后应做定压调整;

2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应安装

齐全并保证有效。

6.6.6 风管与风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加工质量应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

计或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2 薄钢板法兰矩形风管不得用于高压风管;

3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

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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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难燃要求;

5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防火

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6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7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应全数检查并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6.6.7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它辅助生产房间时

不得设置接口;

3 外表温度高于 60℃位于人员易接触部位的风管,应有防烫伤的措施;

4 风口安装时,X 射线、γ射线发射房间的送、排风口必须采取防止射线

外泄的措施。

6.6.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

2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6.6.9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

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6.6.10 制冷剂管道系统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管道内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焊接;

2 系统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

注制冷剂检漏试验。

3 制冷剂充灌和制冷机组试运转过程中,严禁向周围环境排放制冷剂。

6.6.11 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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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2 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 5kPa 时,焊缝无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

设计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并合格;

3 燃气管道吹扫和压力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水。

6.6.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电动执行器、控制器和控制器箱(柜)的可导电

外壳、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6.1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防腐与绝热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试验、水系统

水压试验及制冷剂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防腐与绝热施工完成后,应

按设计对管道系统进行标识。

6.6.14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及调试,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不应少于 2h;制冷机组的正常运转不应少于 8h。空

调系统试运行不应少于 8h;

2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

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3 试运行期间应完成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调试;

4 调试完成后应对室内环境参数进行检测,并符合设计要求。室内环境参

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房间空气温度

2) 舒适性空调房间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3) 恒温恒湿房间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其波动范围;

4) 净化通风系统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

6.6.15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各设备及系统应处于完成调试并可运

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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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运行与维护 

6.7.1 应建立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和维修等规章制度,并应保存运行

日志和设备的技术档案。

6.7.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空调房间的运行设定温度应符合本规范供暖空调设计温度的要求;

2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空调房间内 CO2浓度应小于 0.1%;

3 当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供暖空调系统水力失调率和风量失调

率超过 20%时,应对其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

6.7.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中设置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应进行检查、维护、试验,

保证其功能正常有效。

6.7.4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修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应远离化学性或生物性

污染源及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不得从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吊顶内吸入

新风;

2 空气处理设备的凝结水集水部位、加湿器设置部位应进行日常检查,不

应存在积水、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孳生现象;

3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管和空气处理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清洗。风管检查

周期每 2年不应少于 1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 1次;

4 空调系统初次运行和停止运行六个月以上再次运行之前,应对空气处理

机组的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变风量末端装

置、热回收装置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或更换;

5 电辐射供暖系统每年供暖期使用前,应检查温控器及电路系统;

6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辐射表面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得进行打洞、钉凿、

撞击、高温作业等工作;

7 每年供暖或空调系统运行前,自动控制设备及监测计量仪表应维修、校

核;每年供暖或空调系统结束后,应导出历史记录数据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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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每个供暖期或供冷期,供暖空调系统水质应至少检测一次,并应根据检

测结果进行处理。

6.7.5 空调系统及设备的防冻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工况运行前,应对防冻措施和防冻设备进行试运转;

2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加热供冷管在非供暖或非供冷季应进行满水保护。在

有冻结可能的地区应排水、泄压。

6.7.6 空调系统的制冷剂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制冷机组采用的制冷剂对人体有害时,应对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及应

急通风系统进行日常检查、检测和维护,保证各项功能正常有效;

2 当需要排空制冷剂进行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回收机对系统内剩余的制冷

剂回收。

6.7.7 空调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空调系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事先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

并会同空调通风系统设计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及长期的防范应急措施。突发事件,

应限于下列三种:

1)在当地处于传染病流行期,病原微生物有可能通过空调通风系统扩

散时;

2)在化学或生物污染有可能通过空调通风系统实施传播时;

3)发生不明原因的空调通风系统气体污染时。

2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突发事件中的高危区域,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运行或停止运行;

2)对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区和其他未污染区域,应全新风运行,并应防

止其他污染区域回风污染;

3)空调通风系统中的空气处理设备应按卫生防疫要求清洗消毒或更换,

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等易积聚灰尘

和孳生细菌的部件,应定期消毒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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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

7.1 一般规定 

7.1.1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建筑选址的污染物本底浓度;

2 建筑主体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浓度释放限值;

3 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或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

7.1.2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

7.1.2 的规定。

表 7.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100 ≤100

甲醛(mg/m3) ≤0.07 ≤0.08

苯(mg/m3) ≤0.07 ≤0.09

氨(mg/m3) ≤0.15 ≤0.2

TVOC(mg/m3) ≤0.45 ≤0.5

注:1 Ⅰ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Ⅱ类民用

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

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

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检测时室外风力不大于 5 级;检测现场及其周围应无影响室内

空气质量检测的因素,雾霾重度污染及以上情况,不宜进行现场检测。

3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7.1.3 民用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国家室内空

气质量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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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电辐射供暖产品电磁辐射量应小于 100μT。

7.1.5 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环境污染

物浓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系统。

7.1.6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过程中不应产生新的污染;高压静电空气

净化装置应设置与风机有效联动的控制措施。

7.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7.1.8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7.2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控制 

7.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区域土壤中氡

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

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

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7.2.2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 20000Bq/m3,且小于

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 0.05Bq/ m2·s 且小于 0.1Bq/ m2·s 时,

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7.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 30000Bq/ m3,且小

于 50000Bq/ 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0.1Bq/ m2·s 且小于 0.3Bq/ m2·s

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

处理。

7.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 50000Bq/ m3或土壤表面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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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 0.3Bq/m2·s 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取建筑物

综合防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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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民用建筑材料控制 

7.3.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粉煤灰、矿渣、炉渣、砖、砌块、水泥、

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必须有放射

性指标检测报告,应符合表 7.3.1 的规定。

表 7.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 Iγ) ≤1.0

7.3.2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膨胀型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

不应大于 0.50%,非膨胀型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的有关规定。

7.3.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

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7.3.3 的规定。

表 7.3.3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 Iγ) ≤1.3 ≤1.9

7.3.4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本规范表

7.3.3 规定的 A 类。

7.3.5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及其制

品必须达到 E1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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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7.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必须具

备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

7.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

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0 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

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检

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应有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

含量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报告;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

+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测报告,本体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

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溶剂型及

本体型胶粘剂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本标准的规定。

7.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

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7.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含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

苯,不包括甲苯、二甲苯)的涂料、稀释剂和溶剂。

7.3.10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

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施工前必须检验地面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或释放

量,严禁采用超标材料。

7.4 检测验收与运行管理 

7.4.1 民用建筑工程(含室内装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环境

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本规范表 7.1.2 的要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

量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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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7.4.2 建筑物投入正常使用后,应对典型房间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日常检查和

监测。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格时,应采取空气净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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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8 特殊洁净环境

8.1 一般规定 

8.1.1 民用及工业建筑中需对空气悬浮颗粒物或微生物污染物进行严格控制的

特殊洁净环境环境,应满足本章规定要求。

8.1.2 特殊洁净环境应满足工艺操作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应保

障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需要,并应避免排放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8.1.3 特殊洁净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按表 8.1.2 确定。当工艺要求控制粒径

不止一个时,相邻两粒径中的大者与小者之比不得小于 1.5 倍。

表 8.1.2 特殊洁净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

空气洁净

度等级(N)

大于或等于要求粒径的 大浓度限值(pc/m³)

0.1μm 0.2μm 0.3μm 0.5μm 1μm 5μm

1 10 — — — — —

2 100 24 10 — — —

3 1000 237 102 35 —

4 10000 2370 1020 352 83 —

5 100000 23700 10200 3520 832 —

6 1000000 237000 102000 35200 8320 293

7 — — — 352000 83200 2930

8 — — — 3520000 832000 29300

9 — — — 35200000 8320000 293000

8.2   隔离屏障要求 

8.2.1 特殊洁净环境的围护结构应保持严密,特殊洁净环境若设置外窗应为不

能开启的密闭窗。

8.2.2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设立缓冲室或传递窗。

8.2.3 需控制环境微生物浓度的生物类特殊洁净环境,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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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的特殊洁净环境应设置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和外

逃的措施。

8.3   特殊洁净环境设计 

8.3.1 特殊洁净环境内的送风量应能满足维持空气洁净度、保障热湿环境、工

艺所需排风以及新风量供给需求。

8.3.2 特殊洁净环境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置送排风机连锁控制,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以保护房间洁净度为主要目的的正压洁净室在开机时送风机应先于排风

机开启,关机时,送排风机的关停次序应与开机程序相反;

2 以防止风险控制区内污染空气外泄为主要目的负压洁净室在开机时排风

机应先于送风机开启,关机时送排风机的关停次序应与开机程序相反;

3 净化空调系统应具备措施避免开关机过程中特殊洁净环境围护结构承压

过大,以及压力梯度逆转。

8.3.3 特殊洁净环境应合理利用回风,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应循环利用回风:

1 对回风进行净化及热湿处理所需能耗代价高于直接利用新风时;

2 对回风进行净化处理后仍可能导致人员健康、产品质量以及室内环境污

染风险时。

8.3.4 特殊洁净环境与周围的空间必须按工艺要求维持一定的正压差或负压差。

洁净区内应保持气流从清洁区域向污染区域定向流动的压力梯度。

8.3.5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 8级的洁净室不得使用散热器。

8.3.6 特殊洁净环境应根据工艺及风险控制需要确定空气过滤器的配置、级别。

用于排风中生物气溶胶及放射性气溶胶净化处理的过滤器应为高效空气过滤器,

必要时应使用两道高效空气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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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空气过滤器的设计处理风量不应大于其额定风量。

8.3.8 特殊洁净环境末级送风净化处理措施不应产生危害人员健康及产品质量

的有害气体、物质以及电磁干扰、辐射等。其净化过滤材料及净化措施机理应能

耐受使用环境条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出现净化过滤效率的降低。

8.3.9 当特殊洁净环境排风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时,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8.4   特殊洁净环境检测与运行维护 

8.4.1 特殊洁净环境施工结束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检测。性能检测应至

少包括风速或送风量、洁净度以及静压差。对于以控制生物气溶胶为目的、5级

或 5级以上的以及有行业要求的特殊洁净环境,还应对安装后的送风末端高效过

滤器或末端装置进行检漏测试,安装后的排风高效过滤器应进行检漏测试。

8.4.2 特殊洁净环境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测, 长检测时间间隔应符

合表 8.2 规定。

表8.4.2 特殊洁净环境使用过程性能检测 长时间间隔

检测项目 检测 长时间间隔

空气洁净度 空气洁净度≤5级:6个月

空气洁净度大于5级:12个月

风速或风量 12个月

静压差 12个月

8.4.3 高效空气过滤器等净化装置用于有毒有害物净化处理时,应对安装后设

备功能及严密性进行检测验证,并在特殊洁净环境投入运行后定期进行检测验证,

长检测时间间隔应不超过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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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对排风净化处理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等操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工

作人员的健康及周边环境受到损害与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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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附录 A 中国光气候分区

A.0.1 中国的光气候分区应按图 A.0.1 确定。

图 A.0.1 中国光气候分区

注: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klx):I.Eq≥45;II.40≤Eq<45;III.35≤Eq<40;IV.30≤Eq<35;

V. Eq<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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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各主要城市的光气候分区应按表 A.0.2 确定。 表 A.0.2 光气候分区表

光气候区 省/直辖市 城市 光气候区 省/直辖市 城市

I 类

青海 格尔木

III 类

天津 天津

青海 玉树 北京 北京

云南 丽江 台湾 高雄

西藏 拉萨 四川 西昌

西藏 昌都 甘肃 兰州

西藏 林芝 甘肃 平凉

新疆 民丰 辽宁 大连

II 类

云南 昆明 辽宁 丹东

云南 临沧 辽宁 沈阳

云南 思茅 辽宁 营口

云南 蒙自 辽宁 朝阳

内蒙古 鄂尔多斯 辽宁 锦州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吉林 四平

内蒙古 锡林浩特 吉林 白城

宁夏 固原 安徽 亳州

宁夏 银川 河北 邢台

甘肃 酒泉 河北 承德

青海 西宁 河南 安阳

陕西 榆林 河南 郑州

四川 甘孜 河南 商丘

新疆 阿克苏 陕西 延安

新疆 吐鲁番 黑龙江 齐齐哈尔

新疆 和田 新疆 乌鲁木齐

新疆 哈密 新疆 伊宁

新疆 喀什 新疆 克拉玛依

新疆 塔城 新疆 阿勒泰

III 类

山西 大同

IV 类

上海 上海

山西 太原 山东 济南

广东 汕头 山东 潍坊

云南 楚雄 山西 运城

内蒙古 赤峰 广东 广州

内蒙古 通辽 广东 汕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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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续表 A.0.2 光气候分区表

光气候区 省/直辖市 城市 光气候区 省/直辖市 城市

IV 类

广东 阳江

IV 类

陕西 安康

广东 河源 陕西 西安

广东 韶关 浙江 杭州

广西 百色 浙江 温州

广西 南宁 浙江 衢州

广西 桂林 海南 海口

台湾 台北 湖北 武汉

四川 马尔康 湖北 麻城

甘肃 天水 湖南 长沙

甘肃 合作 湖南 株洲

辽宁 本溪 湖南 常德

吉林 长春 黑龙江 牡丹江

吉林 延吉 黑龙江 佳木斯

安徽 合肥 黑龙江 哈尔滨

安徽 安庆 福建 厦门

安徽 蚌埠 福建 福州

江西 吉安 福建 崇武

江西 宜春

V 类

广西 河池

江西 南昌 四川 乐山

江西 景德镇 四川 成都

江西 赣州 四川 宜宾

江苏 南京 四川 泸州

江苏 徐州 四川 南充

河北 石家庄 四川 绵阳

河南 驻马店 贵州 贵阳

河南 信阳 贵州 遵义

河南 南阳 重庆 重庆

陕西 汉中 湖北 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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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附录 B 空调负荷计算方法

B.0.1 空调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 通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照明散热量;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B.0.2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性质以及空调区的蓄

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B.0.3 空调区的下列各项得热量,应按非稳态方法计算其形成的夏季冷负荷,

不应将其逐时值直接作为各对应时刻的逐时冷负荷值: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非稳态传热量;

2 通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散热量等。

B.0.4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可不计算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2 计算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时,应考虑人员群集系数、

同时使用系数、设备功率系数和通风保温系数等;

3 屋顶处于空调区之外时,只计算屋顶进入空调区的辐射部分形成的冷负

荷;高大空间采用分层空调时,空调区的逐时冷负荷可按全室性空调计算的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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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冷负荷乘以小于 1的系数确定。

B.0.5 空调区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考虑散湿源的种类、人员群集系数、同时

使用系数以及通风系数等,并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人体散湿量;

2 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3 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4 非围护结构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5 食品或气体物料的散湿量;

6 设备散湿量;

7 围护结构散湿量。

B.0.6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末端设备无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

调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

2 应考虑所服务各空调区的同时使用系数。

B.0.7 计算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时,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

度,并扣除室内设备等形成的稳定散热量。

B.0.8 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应按所服务各空调区热负荷的累计值确定,除

空调风管局部布置在室外环境的情况外,可不计入各项附加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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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附:起草说明

一、术语

1. 混响时间 reverberation time

声音已达到稳态后停止声源,平均声能密度自原始值衰变到其百分之一

(60dB)所需时间。

2. 语言清晰度 speech articulation

一个或几个听者正确记录下一个或几个发音人所发意义不连贯的语言单位

(句、词、音节)的比率。

3. 消声器 muffler silencer

具有吸声衬里或特殊形状的气流管道,可有效降低气流中的噪声。

4. 照度 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 dφ除以该面元面积 dA 所得之商。单位

为勒克斯(lx),1 lx=l lm/m2。

5.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

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6. 空气温度 air temperature

暴露于空气中但又不受太阳直接辐射的温度表上所指示的温度,一般指干球

温度。

7. 露点温度 dew-point temperature

一定压力下空气等湿冷却达到饱和时的温度。

8. 相对湿度 relative humidity

空气实际的水蒸气分压力与同温度下饱和状态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之比,用

百分率表示。

9. 日较差 daily range

一日内,气温、气压、湿度等气候要素观测记录的 大值与 小值之差。

10. 热桥 thermal bridge

绝热构造中,存在温差的内外表面间具有低热阻值的通路,又称冷桥。

11. 集中供暖 central he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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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用热媒管道相连接,由热源向多个热用户供给热

量的供暖系统,又称为集中供暖系统。

12. 辐射供暖 radiant heating

以辐射传热为主的供暖方式。

13.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gas-fired infrared heating

利用可燃气体在辐射器中通过一定方式的燃烧,主要以红外线的形式放散出

辐射热的高温辐射供暖方式。

14. 机械通风 mechanical ventilation

采用通风机械实现换气,以获得安全、健康等适宜的空气环境的技术。

15. 自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

不用通风机械,由热压、风压作用实现室内换气的通风方式。

16. 事故通风 emergency ventilation

用于排除或稀释生产房间内发生事故时突然散发的大量有害物质、有爆炸危

险的气体或蒸气的通风方式。

17. 多联机空调系统 multi-connected split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一台(组)空气(水)源制冷或热泵机组配置多台室内机,通过改变制冷剂

流量适应各房间负荷变化的直接膨胀式空调系统。

18. 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 temperature & humidity independent

processe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由相互独立的两套系统分别控制空调区的温度和湿度的空调系统,空调区的

全部显热负荷由干工况室内末端设备承担,空调区的全部散湿量由经除湿处理的

干空气承担。

19. 空气源热泵 air-source heat pump

以空气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空气/空气热泵、空气/水热泵等形式。

20. 空气净化 air cleaning

减少空气中的污染物质,使空气洁净的过程,也称洁净。

21. 洁净室 cleanroom

空气悬浮粒子或微生物数量浓度受控并依据其浓度进行分级的空间或建筑

空间。其建造和运行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及滞留粒子或微生物。室内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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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参数如压力等按保障室内洁净等级要求进行控制。

二、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组按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

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

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 【新增】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本规范以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和工程质量,

提高人居环境水平,促进能源资源合理利用为目标,以满足生活与工作对环境的

基本要求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为控制性底线要求,编制本标准。 

1.0.2 【新增】本规范规定了建筑环境应达到的通用性要求及应采用的通用技

术措施。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生产厂房的建筑热工、防爆防火、通风除尘要求,

以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建筑环境技术的要求。

1.0.3 【新增】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

必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

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

1.0.4 【新增】本规范属于体系框架中的通用技术类规范,各类工程项目自身

特有的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应执行相关项目规范的规定。其中与节能、防火、

电气安全及施工质量控制通用性技术要求相关的内容,应执行相应通用技术规范

的规定。

2.0.1 本条文参考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 3.1.8条(强制性条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第 6.1.1 条。

本条为建筑室内环境保障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及促进能

源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设此强制性条文。

对于民用建筑主要是满足人体健康要求,对民用建筑中有工艺要求的场所或

工业建筑,还要满足生产工艺对环境的要求。具体指标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2.0.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 3.4.1 条。

本条为建筑使用过程中声环境、光环境方面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设此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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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为“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

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建

筑——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因此,建筑与环境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

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包括室外大气、水体、土

地环境;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应排放三废等造成各

种危害而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

2.0.3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第 4.4.1 条、第

4.4.3 条,《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 10.1.3(强制性条文)。

在建筑围护结构内部水分,会改变围护结构中的热传递方式,降低围护结构

的保温性能;对围护结构材料产生破坏,影响建筑寿命;滋生霉菌,影响室内空

气品质,威胁人体健康。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的水或水蒸气会增大围护结构材料的导热系数值,也会由

于水分的迁移带来额外的传热,改变热在围护结构内部的传递方式,增大通过围

护结构的传热量,对冬季保温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北方地区的冬季,由

于水分的存在使围护结构内部出现反复的冻融循环,对围护结构材料产生破坏直

至失效,影响围护结构的寿命、降低建筑结构的安全。此外,潮湿的围护结构在

温度适宜时,可能在围护结构空隙中的产生霉菌,扩散到室内影响建筑内部的空

气品质,并会对围护结构中的有机类材料造成侵蚀破坏。

本条文所限制的是由于围护结构构造设计的缺陷,造成雨水、地下水或空气

中的水蒸气通过围护结构材料的孔隙、材料间的空隙在重力、毛细压力、水蒸气

分压力作用下进入围护结构的内部并聚集。

建筑围护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当围护结构两侧出现温度与湿度差时,会造成

围护结构内部温湿度的重新分布。若围护结构内部某处温度低于了空气露点温度,

围护结构内部空气中的水分或渗入围护结构内部的空气中的水分将发生冷凝。因

此,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并控制围护结构内部不产生冷凝。

建筑无论是自然通风,还是在采暖或空调条件下,当空气中水蒸气接触围护

结构表面时,只要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便会有水析出,表面发生凝结,

使围护结构受潮,因此,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外围护结构容易发生内表面结露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北方冬季热桥的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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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和南方过渡季围护结构的内表面。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系指嵌入墙体的混凝土或金属梁、柱,墙体和屋面板中

的混凝土肋或金属件,装配式建筑中的板材接缝以及墙角、屋面檐口、墙体勒脚、

楼板与外墙、内隔墙与外墙联接处等部位。这些部位保温薄弱,热流密集,内表

面温度较低,可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结露和长霉现象,影响室内卫生条件和围护结

构的耐久性。设计时,应对这些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进行验算,以便确定其是否低

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南方过渡季节,当室外温度快速升高、湿度接近饱和时,由于围护结构的内

表面温度略低于空气温度,当室外高温、高湿的空气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接触时,

也会发生表面结露现象。设计时,也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发生结露。

2.0.4 【新增】选用安全、高效和节能的设备和材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

必须严格执行。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

健康”的要求,设此强制性条文。

2.0.5 【新增】新建建筑竣工前应进行声学检测、照明指标检测、室内污染物

浓度检测,暖通空调各设备及系统应处于完成调试并可运行的状态,以确保建筑

环境指标达标。特殊洁净环境竣工验收时,还应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3.1.1 【新增】建筑的声环境关乎建筑使用者的舒适感、健康及安全,本条提

出对建筑的声学性能的基本要求。

3.1.2 【新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

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

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噪声引起人烦躁,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

会危害人体健康,可能引起听力损伤、生殖能力下降、高血压甚至心血管伤害。

所以根据建筑类型将其设置在相宜的声环境,是建筑选址必须考虑的环境因素和

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建筑内使用者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睡眠等活动和身心健

康的基本要求,避免出现因建筑选址不当,外部噪声偏高导致建设成本高企或建

成后建筑内部噪声超标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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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第 5.1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各类声环

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环境噪声限值,如表 1所示。

表 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 间 夜 间

0 类 50 40

1 类 55 45

2 类 60 50

3 类 65 55

4 类 4a 类 70 55

4b 类 70 6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第 5.4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各类声环

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 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

表 1 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所对应的区域如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

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

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

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

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

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

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

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

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表1中的环境噪声限值为等效连续A声级,是一段时间内声音的能量平均值。

3.1.3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第 3.1.1

条。

场地选择与建筑类型保持一致。按照建筑类型设置在与其功能相宜的振动环

境下,是建筑选址必须考虑的环境因素和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建筑内使用者日常

生活、工作、学习、睡眠等活动和身心健康的基本要求,避免出现因建筑选址不

当,外部环境振动偏高导致建设成本高企或建成后建筑内部振动噪声超标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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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事件。

不同区域、不同活动状态下,环境振动对人的影响程度不同。《城市区域环

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自 1988 颁布至今已近 30 年,因其限值是以国际通用

的振动评价量,同时结合了我国对人体振动生理、心理状态的调查及研究,符合

我国国情而被普遍认可、接受,成为环境振动控制领域相关技术人员遵循、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判定环境振动达标与否的依据。因此,本条建筑室外环境振动限

值按此标准确定。

3.1.4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 1.0.3 条、第

4.1.1 条(强制性条文)、第 5.1.1 条、第 5.1.2 条、第 6.1.1 条、第 7.1.1 条、

第 7.2.6 条、第 8.1.1 条;《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7.3.1 条(强制

性条文);《住宅建筑规范》GB5.368-2005 第 7.1.1 条(强制性条文)。

噪声引起人烦躁,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

会危害人体健康,可能引起听力损伤、生殖能力下降、高血压甚至心血管伤害。

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在目前室外噪声源增多、室外噪声较高(尤其是城市交通干线、高速公路、

铁路、机场附近)的情况下,要求在开窗状态室内的噪声也较低是比较困难的。

为减小室外噪声对房间内的干扰,增强房间外窗部位的隔声能力是从建筑本身所

能采取的主要、有效措施。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跨越多个时区,有些地方政府考虑当地的时差、作息习

惯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

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本条对不同使用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做出规定。各种使用功能房间的典

型实例:

用于睡眠的房间,卧室;

用于日常生活的房间,起居室;

用于阅读、学习、思考的房间,阅览室;

用于教学、医疗、办公、会议的房间,教室、诊室、办公室、会议室;

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医院入口大厅、候诊厅、铁路候车大厅、机场候机大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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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用于生产的房间,生产车间。

本规范中规定了房间关窗状态下的室内允许噪声限值。在目前室外噪声源增

多、室外噪声较高(尤其是城市交通干线、高速公路、铁路、机场附近)的情况下,

要求在开窗状态室内的噪声也较低是比较困难的。为减小室外噪声对房间内的干

扰,增强房间外窗部位的隔声能力是从建筑本身所能采取的主要、有效措施。虽

然关窗可以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的影响,但关窗也隔断了室内外的空气交流,不

利于房间内的空气新鲜。所以,在规划、设计民用建筑时,仍应尽可能从平面布

置方面采取防噪措施,争取实现在开窗状态下,房间内的噪声也能达到本规范中

室内允许噪声限值的要求。

3.1.5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GB/T50355-2005 第 3.0.1 条,《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2013 第 6.0.1

条,《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第 4.2.1 条。

保证人员生理、心理健康和基本舒适度要求,建筑室内环境必须满足,不能

超过的振动、噪声限值。

建筑室内环境振动是室外振源与室内振源共同作用的总和。由于振动源具有

窄带频率特性,室外振动源与室内振源频率特性不同,因此,室内环境振动采用

人体振动敏感的 1-80Hz 频率范围的 1/3 倍频程振动加速度级作为振动限值。

对于有睡眠、学习、思考等需要安静、精力集中不被干扰的房间,振动源产

生的结构噪声呈低、中频窄带频率特性的有调声,其所引发的人员烦恼度更大,

必须加以限制以保证建筑使用者 基本的舒适度要求。

为了与现行环境振动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评价量保

持一致,室内振动限值依然参考《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GB/T50355-2005 版;未按照采用了新计权因子的《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

测量方法标准》2018 版的室内振动限值做相应调整。

3.2.1 【新增】用于睡眠、思考、学习等的噪声敏感房间要求室内噪声级较低,

能够抵御外来噪声干扰。只有进行隔声设计,才能使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具

有所需的隔声能力,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噪声敏感房间对室内噪声有严格要求,通过对房间的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

才能保证从外部传入的噪声符合噪声敏感房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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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条文参考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 7.1.6 条(强制性条文)。

建筑内外均有限制噪声的要求,不能允许噪声从噪声源所在房间透泄出来而

造成干扰,必须对设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以控制噪声,因此设

置此强制性条文。

噪声源发出的噪声对相邻房间、周围环境会造成干扰,对设有噪声源房间的

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是避免噪声干扰的必要措施。

3.2.3 【新增】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才能达到使透过建筑构件

的噪声少于规定的目的。只有依据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

才能准确了解所选择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进行隔声设计时,必须准确知道所选择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同类建筑构件

的隔声性能也会有差异,只有通过正确、规范的检测才能准确了解所选择建筑构

件的隔声性能。

3.2.4 【新增】叠层薄板错缝安装可以排除因拼缝而使隔声构造的隔声能力降

低的可能,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缝隙会使隔声构造的隔声能力受到损害,因此要对轻质薄板之间的接缝以及

轻质薄板隔声构造四周的接缝采用填充嵌缝材料密封,加强这一隔声薄弱之处。

3.2.5 【新增】当房间有吊顶时,常常有人认为吊顶以上无墙或有缝隙无关紧

要,吊顶已隔离相邻房间。但若吊顶以上无墙或有缝隙,加之一般吊顶质轻且密

封不严,致使房间难以达到隔声要求,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由于吊顶一般质轻且密封不严,若吊顶以上无墙或有缝隙,将使房间的隔声

性能下降。

3.2.6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 4.3.6 条第 1

款,《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 7.1.4 条(强制性条文)。

在建筑中总会有各种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但由于设计或施工的原因,常常

会在通过孔处出现缝隙或封堵不严的情况,致使房间难以达到隔声要求,因此设

置此强制性条文。

墙或楼板上有孔隙,将使其隔声性能下降,隔声量的降低值与建筑构件本身

的隔声性能有关,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越好,孔隙对建筑构件隔声性能的影响就

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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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 4.3.6

条第 2款。

当电气装置嵌入墙体且背对背设置,将使嵌入处的墙体变薄甚至使墙两侧连

通,致使房间难以达到隔声要求,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当有电气装置嵌入墙内,将使嵌入处的墙体变薄;电气装置背对背设置,将

使嵌入处的墙体变得更薄,甚至使墙两侧连通,这些都可能损伤墙的隔声能力。

因此,应采取措施,避免墙的隔声能力受到损伤。例如,对于嵌入重质墙体的电

气装置,应使用水泥沙浆填实堵严并抹平电气装置旁的缝隙;对于嵌入轻质墙体

的电气装置,应先在轻质墙内安置由轻质墙体面板材料制成的凹盒,再安装电气

装置,再使用密封胶填实堵严并抹平电气装置旁的缝隙; 处理电气装置旁的缝

隙时,应避免使用发泡胶(质轻隔声差)、玻璃棉(吸声、不隔声)等材料。

3.3.1 【新增】如果在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广电建筑、会议建筑、影院建筑

内不进行吸声处理,则不能满足空间的使用要求,在机场和车站候车大厅及工业

厂房等空间不进行吸声处理则有可能对人的听力健康有所损坏,故制定此强条。

文化建筑一般包括音乐厅、歌剧院、多功能剧场及图书馆等,其中有声学要

求的空间一般包括观众厅、舞台空间、声控室、阅览室及空调机房等;体育建筑

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比赛大厅、训练馆、声控室、评论员室、新闻发布

厅及空调机房等;广电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录音棚、播音室、演播

厅、音响控制室及空调机房等;会议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会议厅

(室)、音响控制室及空调机房等;影院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放映

大厅、控制室及空调机房等。

3.3.2 【新增】如果不根据实际用途进行吸声设计,则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故制定此强条。

不同类型的建筑其吸声设计的目的有所不同,如在观众厅中主要是控制混响

时间和消除声缺陷等;体育建筑中比赛大厅中主要是降低混响时间、提高语言清

晰度和消除声缺陷等;机场和车站候车大厅主要是降低噪声和提高语言清晰度等;

而工业厂房中和空调机房中主要是降低噪声。

3.3.3 【新增】吸声设计有很强的科学性,必须按照以上步骤进行设计,否则

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故制定此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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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类型的建筑和空间所进行的吸声设计的目标不同,因此所应达到的

声学指标也不同,如以控制混响时间为主的空间应制定相应的混响时间设计指标,

以降噪为主的空间应制定平均降噪量的指标。

2、技术方案的设计一般包括吸声材料的选择,系数材料的数量及吸声材料

的布置等,可采用多方案比较,进行优选后确定 终方案。

3、吸声材料的安装位置对于声源的降噪和消除声缺陷等有很大的影响,因

此制定此条。

4、对于以控制混响时间为主的空间,如观众厅,比赛大厅等,应进行混响

时间计算,而对于以控制噪声为主的空间,如工业厂房等,应进行吸声降噪量的

计算。

混响时间可按公式(1)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4000Hz六个

频率进行计算,计算值取到小数点后一位。

(1)

式中: ——混响时间(s);

——房间容积(m3);

——室内总内表面积(m2);

——室内平均吸声系数,按公式(2)计算;

——空气中声衰减系数(m-1)。

(2)

式中: ——室内各部分的表面积(m2);

——与表面 相对应的吸声系数;

——室内人或物体的数量;

——与 相对应的吸声量(m2)。

以上采用的公式为伊林公式,是一般空间中进行混响时间计算的经典公式,

但在一些超大空间、偏平或狭长空间中,用该公式计算可能会有较大的偏差。目

mVS

VT

41ln

16.060

60T

V

S

m

S

NS jjii

iS

i iS

jN

j 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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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前一些计算机模拟软件通过统计方法进行混响时间模拟,也可以在设计中进行应

用。

室内的平均吸声降噪量可按公式(3)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

4000Hz六个频率进行计算,计算值取到小数点后一位。

∆ 10 ∗ (3)

式中: ——室内进行吸声降噪前后的平均降噪量(dB);

——吸声改造前房间的平均吸声系数;

——吸声改造后房间的平均吸声系数。

以上所采用的公式一般用于进行吸声降噪改造工程,如果是新设计的工程,

可采用房间内不布置吸声材料时的平均吸声系数。

3.3.4 【新增】吸声材料的选用是吸声工程中的关键,不仅关系的建筑的声环

境,还关系到空间内的环保和防火的问题,故制定此强条。

1、由于有时相同吸声材料而各厂家提供的声学性能有很大的差别,所以为

了便于比较和保证工程质量,应依据具有相关认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

据判定所选择吸声材料的声学性能。设定此条。

2、吸声材料做为一种建筑和装修材料,除了满足声学要求外还应根据使用

的环境满足其他相应的要求,为了保证所选用的吸声材料能正确的使用,特设定

此条。所有吸声材料均应满足防火和环保的要求;观众厅、比赛大厅、阅览室、

候车大厅等对装修要求比较高的空间,应尽可能满足装修效果的要求;在游泳馆、

冰上运动比赛馆等高潮湿环境的空间,应满足防水防腐要求。

3.4.1 【新增】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噪声通过通风管道传入房间,管道对风机噪

声有一定衰减,但大多数情况下传入房间的噪声仍超过房间允许噪声标准,降低

风机自身噪声功率往往受技术水平限制,因此,采取消声措施是必须的。

实际建筑设计过程中,规范的设计方案已经考虑消声措施。但仍有大量通风

空调系统设计没有采取消声措施,导致房间噪声超标。对噪声超标的通风空调系

统强制采取消声措施,可以确保通风空调系统噪声达标。

通风空调系统噪声是室内环境主要噪声来源,其中风机是噪声源,通过管道

pL

1

2

1

Page 68: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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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道)传递到室内,形成室内空调噪声声场。不同室内环境允许噪声不同,当空

调噪声超过室内环境噪声允许值时,必须采取消声措施。

由于需要消声的场合很多,包括:暖通、空调(HVAC)系统中,降低管道噪声

和防止串声;防止和降低高声级房间提供风道进行的噪声传输;降低高压管道产

生的排气放空噪声;降低由内燃机产生的进气和排气噪声;降低从风机、压缩机

和涡轮机发出的进口和出口噪声。不同的场合要求的消声不同,情况比较复杂,

这里主要考虑暖通、空调(HVAC)系统、高声级房间通过管道的传输、通风和排风

系统进出口噪声的消声。

3.4.2 【新增】在确定采取消声措施情况下,还必须满足消声效果、压力损失

小、再生噪声小的要求。消声器的主要功能是降低管道内通风空调噪声,但用材

满足声学要求是确保消声效果的基本要求,卫生、防火、物理和化学性能稳定、

防潮、便于清洁是通用的必须满足的要求。

由于很多设计没有考虑消声器安装空间,导致无法安装消声器或无法安装满

足要求的消声器。因此,建筑设计必须给安装消声器预留空间。

消声效果、压力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是消声器性能的三大主要指标,三者相

互联系,消声效果好、压力损失小、再生噪声低,消声器体积就大,往往受安装

空间限制。建筑设计需要为消声器安装留出足够空间,实际过程中常常出现消声

器安装空间不足问题。消声器用材需要满足声学性能、卫生无污染、物理化学性

能稳定、防潮防霉变、便于清洁等基本要求。

3.4.3 【新增】消声器有多种类型,其吸声效果和频率特性也各不相同,风机

噪声功率也因风机不同而不同,房间大小、吸声量、混响时间等声学特性也影响

房间噪声大小,要求消声设计必须通过科学计算确定。不能盲目配置消声器。

实践中,由于消声计算需要专业知识和比较费时,一些设计人员往往不进行

消声计算,导致问题很多,这条就是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确保设计合理,满足消

声效果。

通风、空调系统噪声由风机产生,经由管道传输,管道传输过程中有衰减,

管道转弯、管道分支有衰减,同时,气流在管道内流动,会产生气流再生噪声,

增加噪声功率,从风口发出的声能在室内形成室内声场,室内噪声大小与室内空

间大小、吸声量等有关,因此,需要进行详细计算,才能掌握所需消声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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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所需消声量,选择消声器类型、数量和消声器消声量。工程中,消声器性能经常

不能保证,提出要求有利于保证消声效果。

3.4.4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风机用消声器技术条件》JB/T6891-2004 第

4.2.2.2 条 a 款。

通风、空调系统设置消声器,都会导致风压损失,当压力损失增大,需要加

大风机的功率,风机压力增大,导致风机噪声增大,同时风机功耗增大,不符合

绿色节能要求。因此,必须对消声器压力损失作出规定。采用损失百分百及损失

大值作为限值,便于设计人员执行。

消声器压力损失是消声器的一个重要指标,消声器压力损失受多种因素影响,

消声器压力损失小于设计允许值,可保证通风、空调效果。

3.4.5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风机用消声器技术条件》JB/T6891-2004 第

4.2.1.3 条。

通风空调系统风速较大时,会产生较大的再生噪声。再生噪声叠加到原有风

机噪声,使噪声级增大,降低消声效果。因此,必须控制气流再生噪声。再生噪

声应足够小,使噪声叠加作用可以忽略,为此,要求气流再生噪声低于降噪设计

要求 10dB(A),相差 10dB,叠加可以忽略不计。噪声功率级相差 10dB,从噪声

功率上就是相差 10 倍,即相差一个数量级。

气流再生噪声是风速的函数,对于直管消声器和消声弯头,气流噪声声功率

与气流速度 6次方成正比,可通过控制气流速度控制噪声噪声。给出不同噪声条

件下的气流速度,是为方便设计人员执行。

气流再生噪声叠加到气流噪声,使有效消声量降低,要求气流再生噪声低于

降噪设计要求10dB(A),对噪声叠加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3.4.6 【新增】风机噪声通过管道传入房间,同时噪声也会通过管道壁向外传

递到房间,与通过管道传入的噪声产生叠加作用。控制管壁传声即管壁隔声比消

声容易得多,因此,必须控制管壁传声,使管壁传声比管道传声在声功率上小一

个数量级。

如果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隔声性能差,通过外壳声辐射的声功

率就较大,当风管直接暴露在房间或吊顶隔声很差时,对系统消声效果有很大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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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5.1 【新增】对于可能存在的环境振动干扰,只有了解、掌握准确的环境振

动水平及振动特性,获得准确的环境振动参数,才能针对振动特点制定合理、有

效、安全、经济的环境振动控制措施,达到、满足建筑使用正常的环境振动、噪

声条件。

根据对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振动影响范围的研究

及检测,轨道交通对沿线环境振动的影响主要由地下线路产生;当与地下线之间

的距离超过50m后,环境振动基本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规定的“居民、文教区”即“1类”声环境功能区。因此,本条提出如距建筑50m

范围内有轨道交通地下线路,需做环境振动测量、评估。

3.5.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 6.3.1

条 2 款,《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 6.3.4 条,《民用建筑隔

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 6.3.11 条。

规定方案设计阶段必须统筹考虑,建筑内部振动、噪声源对建筑功能、建筑

环境的影响。避免因建筑布局不合理,又没有安全、有效、可靠的控制技术措施

或建设成本大幅增加所造成的噪声敏感房间噪声超标问题。

为建筑配套、运行噪声与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设施,被设置于住宅、学校、

医院、酒店、办公等同一建筑内部已成为常态。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从建筑平、

剖面布局上进行闹静分区、相对集中、合理布置,对建筑声环境的改善及机电设

备的振动、噪声控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将噪声、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设于噪

声敏感房间上部,即使有振动、噪声控制设计措施,仍存在下层房间噪声不达标

的较大风险,同时带来成本的大幅增加和对设备安装空间、荷载、控制措施、施

工质量等的严苛要求。

3.5.3 【新增】切断、降低影响建筑室内声环境的各种振动源通过建筑、结构

振动传递的途径,避免室内振动以及固体传声引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超标。

振动通过建筑结构基础、柱、梁、板及墙体在建筑内传递,与建筑结构刚性

安装、固定、接触的设备及其连接管线的振动,均会引起建筑结构振动并产生结

构噪声,造成敏感用房室内振动或噪声超标。因此,需对振动传递的所有途径采

取隔振措施方能达到室内允许噪声级规定及功能使用要求。

3.5.4 本条文参考了《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2008第 3.2.5条(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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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隔振设计方案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隔振对象经隔振后,其振动值应满足要

求。

容许振动值即所要求的点或面处的 大振动限值。各类型设备容许振动值见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规定。

3.5.5 本条文参考了《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2008 第 3.2.1 条 2 款(强制性

条文)。

避免因隔振设计方案不当产生共振导致的设备、建筑安全风险或隔振措施无

效。

隔振措施如果设置不当,不仅达不到隔振降噪的目的,还有可能加大振动导

致安全风险。因此,隔振设计方案必须根据隔振降噪目标,设备转速、荷载、扰

力、运行方式等经隔振计算制定,方能保证隔振措施安全、有效。

3.6.1 -3.6.2【新增】声学工程是指涉及到隔声、吸声、消声和隔振等噪声控

制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是声学工程 终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的关键。为规范声学

工程的实施环节,把控声学设计方案、措施在施工阶段的准确落实,故制定此强

条。

1、声学工程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施工项目,专业化施工对 终声学效果、

隔振效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制定此条。

2、由于声学构造、隔振构造与一般的建筑、装修构造有不同的要求,而施

工人员对声学设计图纸、隔振设计图纸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声学的效果或隔振的效

果,因此制定此条。

3、一般工程是没有声学专业审核或隔振专业审核的,考虑到声学工程的特

殊性和专业性,特制定此条。

4、声学设计方案或隔振设计方案能否达到声学目标或隔振目标,施工环节

必须严格控制。声学施工或隔振施工专业性强且多为隐蔽工程,如施工过程没有

严格控制、准确按声学设计或隔振设计实施,施工完成后将使措施无效,隔振工

程还可能产生附加振动,而且整改难度大。

考虑到实际使用声学材料与构造或隔振元件对 终声学效果或隔振效果有

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必须确保实际使用的声学材料与构造或隔振元件的性能满足

设计要求,特制定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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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6.3【新增】建筑声学属于实验科学,其效果必须经过声学测试或声学检测才

能确定,通常声学测试用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把控,而声学检测用于工程验收。

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3.6.4 【新增】应根据建筑类型和声学设计要求对主要指标进行测试。测量方法

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非生产房间室内噪声级的检测应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 50118-2010附录A的规定执行。生产房间室内噪声级的检测应符合《工业

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88的规定。隔声检测应符合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

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200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

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2006、《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7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2005、《声学 建筑和建筑

构件隔声测量 第14部分:特殊现场测量导则》GB/T 19889.14-2010的规定。混

响时间检测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2013的规定。

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3.6.5【新增】工程完工验收采用声学检测方式,声学工程均应进行竣工检测,

只有国家相关认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对判断是否合格,

有据可依。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3.6.6【新增】工程完工验收采用声学检测方式,声学工程均应进行竣工检测,

只有国家相关认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对判断是否合格,

有据可依。因此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4.1.1 【新增】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

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

条文。

4.1.2 本条文参考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 7.2.3条(强制性条文)。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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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建筑照明应提供足够的照明来保证人身安全和不同的使用功能,在没有特殊

说明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照度为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

4.1.3 【新增】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

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

条文。

在设计阶段应对采光和人工照明效果进行设计计算,可有效保证工程质量,

确保采光和照明光环境满足设计要求。

4.1.4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第 3.3.4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4.2.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第 6.0.1、

7.0.1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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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条为采光设计的一般原则基本要求,采光有效进深及相应窗地面积比的确

定可参考下表:

表 1 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

采光等级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窗地面积比

(Ac/Ad)

采光有效进深

(b/hs)

窗地面积比

(Ac/Ad)

Ⅰ 1/3 1.8 1/6

Ⅱ 1/4 2.0 1/8

Ⅲ 1/5 2.5 1/10

Ⅳ 1/6 3.0 1/13

Ⅴ 1/10 4.0 1/23

4.2.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第 3.0.3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按场所的采光等级、规定了各级相应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

度值,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应为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

4.2.3 本条文参考了《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 第 4.2

条(强制性条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第 3.0.4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

条文。

我国地域广大,天然光状况相差甚远,若以相同的采光系数规定采光标准不

尽合理,在室外取相同的临界照度时我国天然光丰富区较之天然光不足区全年室

外平均总照度相差约为50%。为了充分利用天然光资源,取得更多的利用时数,

对不同的光气候区应取不同的室外设计照度,即在保证一定室内照度的情况下,

各地区规定不同的采光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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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4.2.4 本条文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第 4.0.2 条(强制性

条文)、第 4.0.4 条(强制性条文)、第 4.0.6 条(强制性条文),《中小学校

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 第 4.3 条(强制性条文)。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的研究和实测调研,在窗地面积

比为1/6时与采光系数的标准要求有较好的对应关系,且根据实测调研,卧室、

起居室(厅)的采光系数多数大于1/6。与窗地面积比相比,对卧室和起居室(厅)

的采光系数标准值进行规定则更为准确地保障室内采光环境。对普通教室来说,

营造舒适健康的教室采光环境,能够更好的保护学生视力,同时提高学习效率。

病房里的病人与正常人相比非但活动空间很小,有的甚至失去行为能力,而且心

理要承受巨大的压力,日光环境可以调节病人的昼夜和季节性的人体节律、接受

紫外线、改善睡眠、减少压力、愉悦心情。

4.2.5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中小学绿色照明视觉环境评价要求》第 3.2.3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为保障室内采光质量,设置

本条。

4.2.6 本条文参考了《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 第 4.5

条(强制性条文),《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第 8.1.4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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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制订本条的目的在于使室内人员视野内亮度分布控制在眼睛能适应的水平

上,良好平衡的适应亮度可以提高视觉敏锐度、对比灵敏度和眼睛的视功能效率,

从而提升工作学习效率。视野内不同亮度分布也影响视觉舒适度,应当避免由于

眼睛不断的适应调节引起视疲劳的过高或过低的亮度对比,因此应该合理设计室

内各表面的反射比。本条一般房间主要是指长时间视觉工作或学习的房间或场所。

4.2.7 本条文参考了《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 第 4.4

条(强制性条文),《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8.1.4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目的在于保证室内舒适健康天然光环境和提升室内人员的工作学习效

率。

4.2.8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 5.0.8 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第 8.1.4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直射阳光会产生直接眩光和光斑,还将导致厅内温度升高。天然光紫外线含

量大,并随气候、时间变化。因而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线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

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措施。如采用可调节百叶窗、格栅、窗帘、防紫

外线涂层玻璃等以利光环境的营造和藏品保存。对光敏感和特别敏感展品的展厅,

不开放时采光口应能关闭,以控制藏品的曝光时间减至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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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4.2.9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2017

第 6.2.4 条、第 7.2.8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与人工照明相比,天然采光的显色性是其一大优势。采光除保证采光的数量,

即提高系统效率外,还应重视采光质量,其中显色性就是很重要的指标。我们通

常以颜色透射指数作为评价指标,按照CIE的评价标准,可分为90、80、60、20

各档,采光系统的显色性应达到优良。颜色透射指数的测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11976的规定进行。

4.2.10 【新增】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

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建筑室内的环境质量与日照密切相关,日照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

住生活质量。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

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

对于教育建筑,直射阳光对保护学生健康有重要作用,所以本规范规定了教室冬

至日满窗日照时间。对于托儿所和幼儿园,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

光,阳光可以灭杀一些细菌,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

的清洁卫生,因此规定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不小于3h,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本条执行过程中,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影响自身日照以及影响周边建筑日照时

均需要进行日照分析计算。计算过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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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GB/T 50947执行,当出现地方计算参数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可采用相应的

地方标准进行计算。

4.2.1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2015 第 4.11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玻璃幕墙有害反射光是光污染的一种形式,光污染产生的眩光会让人感到不

舒服。周边设有玻璃幕墙时,玻璃幕墙的反射光照射在建筑窗台面,在与水平面

夹角0°~45°的范围内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同时,应避免玻璃幕墙

反射光对驾驶员的影响,减少相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3.1 【新增】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

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为照明设计的一般原则。

4.3.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 4.1.1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常用照度标准值分级,该分级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

明》S 008/E-2001确定的。在主观效果上明显感觉到照度 小变化的照度差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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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5倍。

4.3.3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 3.1.2

条第 2、3、4、5款,《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T50582-2010 第 3.1.2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

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

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作用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

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

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为

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夜间值守或巡视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

厅、展厅等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

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

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在飞行区域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以及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航道上等,对

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

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

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4.3.4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 3.3.4

条第2、8、9款、第3.3.5条,《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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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存在爆炸性的危险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2010的规定;洁净室灯具应符合《洁净室灯具用技术

要求》GB 24461-2009的规定;不同腐蚀性物质的环境,灯具选择可参照《化工

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 20666-1999的规定;灯具安装在普通可燃表

面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的有

关规定,当避免由于灯具高温引起的安全隐患。

4.3.5 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 5.2.1 条、第 5.3

节,《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 第 5.2 条(强制性条文)、

第 5.3 条(强制性条文),《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第 4.3.11

条、第 4.3.12 条、第 4.3.13 条、第 4.3.14 条、第 4.3.15 条、第 4.3.16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建筑照明应提供足够的照明来保证人身安全和不同的使用功能。对于展厅,

由于紫外辐射易引起展品变褪色,而红外辐射使展品温度上升,使展品产生干化、

变形、裂纹等。展品变褪色损害程度取决于受辐射的程度,曝光时间和辐射光的

光谱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辐射的能力和经受影响的能力,环境因素如高温、高湿

和大气中各种活性气体亦可增加展品变褪色速度。光对展品的损害作用的大小与

展品上的曝光量(照度与时间的乘积)成正比,为此应将曝光量限制在 小范围内。

曝光量包括展览及非展览时的全部光照。照度均匀度是指照度 小值与平均值的

比值。

Page 8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78

4.3.6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 4.3.3 条、

第 5.3 节。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由于计算机显示器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显示器上的反射眩光限制要求有所降

低,因此本标准中参照欧洲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EN12464-1(2011)中的

要求,对灯具的平均亮度限值根据显示器屏幕的亮度重新规定。

4.3.7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 4.4.1 条、

第 4.4.3 条、第 4.4.2 条、第 4.4.4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对于色容差,选用的光源间的颜色偏差应尽量小,以达到 佳照明效果。对

于LED灯,如果光谱中红色部分较为缺乏,会导致光源复现的色域大大减小,也

会导致照明场景呆板、枯燥,从而影响照明环境质量。而这一问题对于蓝光激发

黄光荧光粉发光的发光二极管灯问题尤为突出。如果不加限制势必会影响室内光

环境质量,美国对于用于室内照明的发光二极管灯也限定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

于80,特殊显色指数R9应为正数。

4.3.8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2015

第 6.1.4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Page 82: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79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照明频闪要求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和《LED室内照明

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2015的规定。当电光源光通量波动的频率,与运动

(旋转)物体的速度(转速)成整倍数关系时,运动(旋转)物体的运动(旋转)

状态,在人的视觉中就会产生静止、倒转、运动(旋转)速度缓慢,以及上述三

种状态周期性重复的错误视觉,轻则导致视觉疲劳、偏头痛和工作效率的降低,

重则引发事故。光通量波动的频闪比越大,负效应越大,危害越严重。

4.3.9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2017 第

6.1.8 条、第 7.1.11 条、第 8.1.5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根据 IEC 62788《IEC62471 方法应用于评价光源和灯具的蓝光危害》文件中

指出单位光通的蓝光危害效应与光源相关色温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光源相关色

温越高其危害的可能性越大。

4.3.10 【新增】条文参考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第 8.2.9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公共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展品照明要有良好的显色性,才能获得好的观赏效果。

4.3.1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第 8.2.11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Page 83: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80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财产安全保障公共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由于紫外辐射易引起展品变褪色,而红外辐射使展品温度上升,使展品产生

干化、变形、裂纹等。展品变褪色损害程度取决于受辐射的程度,曝光时间和辐

射光的光谱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辐射的能力和经受影响的能力,环境因素如高温、

高湿和大气中各种活性气体亦可增加展品变褪色速度。光对展品的损害作用的大

小与展品上的曝光量(照度与时间的乘积)成正比,为此应将曝光量限制在 小范

围内。曝光量包括展览及非展览时的全部光照。一般荧光灯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在

40μW/lm~250μW/lm ,卤素灯的紫外线相对含量不大于130μW/lm ,因此不能

用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中。

4.3.12 【新增】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

依据。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涉及到安全的特殊场所的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规定。

4.3.13 【新增】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

依据。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建筑各类公共场所的安全标识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保证这些安全标识牌

能够正常发挥作用,避免因看不清安全标识牌而带来的潜在危险,其应有足够的

亮度和对比度并清晰可见。

4.3.14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 5.5.2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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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参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制定。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4.3.15 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 5.5.3 条,《体育

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第 4.4.11 条(强制性条文),《体育建

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第 9.1.4 条(强制性条文)。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参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16制定。正常照明出

现故障时,安全照明是保证人员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对场所的安全照明的

照度值给出 低要求。

4.3.16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第 7.0.2

条第 1 款。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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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明对居住者的影响,通常与暗黑的居室里射入的户外照明光线在窗上形成

的垂直照度相关,本条是为了限制进入房间的光线数量。

环境区域根据环境亮度和活动内容可作下列划分:

编号 区域说明 示例

E1 天然暗环境区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E2 低亮度环境区 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等

E3 中等亮度环境区 城郊工业或居住区等

E4 高亮度环境区 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等

4.3.17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第 7.0.2

条第 2 款。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除窗面的垂直照度外,影响居住者的另外一个因素来源于为可直接看到灯具

的刺眼的光线,因此,应对灯具朝向居室窗方向的光强进行限制。

4.3.18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第 7.0.2

条第 4 款。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

文。

灯具的上射光通过大气散射使夜天空发亮,妨碍天文观测,另一方面对上射

光进行限制也是为了使光充分照在被照场地上,有利于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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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4.3.19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第 7.0.2

条第 5 款。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主要针对居住建筑的装饰性照明以及照明标识的亮度水平进行限制,避

免对周边产生光污染影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4.3.20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第 3.1.5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设置

此强制性条文。

对于动态光和彩色光的设计应当慎重,相比较于一般白光照明来说,彩色光

和动态光更容易对人的视觉行为产生干扰,甚至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休息。因此

为保证人员的正常视觉行为和生活休息,相应场所应禁用动态光和彩色光。

4.3.2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第 5.6.2

条第 3 款,《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 第 4.5.1 条。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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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投光照明的溢散光应控制在20%内。

4.4.1 【新增】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

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对于照明系统的竣工验收检测,应至少保证能够对规定的几项采光指标进行

检测,从而保证安全、舒适、健康的室内光环境。

4.4.2 【新增】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

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对于照明系统的竣工验收检测,应至少保证能够对规定的几项照明指标进行

检测,从而保证安全、舒适、健康的室内光环境。

5.1.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第 2.1.2 条、

第 2.2.1 条、第 2.2.2 条。

建筑与气候相适应是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也是创造良好室内外热环境的必

要手段。建筑气候区划从较大尺度上将全国按照不同的气候特征进行划分,可以

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

从总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

建筑气候的区划是反映我国建筑与气候关系的区域划分,由于影响建筑气候

区划的因素很多,各气候要素的时空分布不一,各气候要素对建筑气候区划的作

用也不相同,因此,区划必须分级,这样可使各级分区中,突出各级区内建筑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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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似性和差异性。本区划主要用于宏观控制,是高层次的,必须有较大的概括性,为

了便于应用,目前的区划系统以避繁就简为宜。各级区的划分原则必须有一定的

建筑气候特征和相应的建筑基本要求为依据,假使仅有某一气候要素在程度上的

较小差别,而目前建筑技术经济上无明显的反应,在这样的地区范围内就没有必

要再划区。据此,全国划分为 7 个一级区,20 个二级区。一级区反映全国建筑气

候上大的差异,二级区反映各大区内建筑气候上小的不同。

一级区划主要根据全国范围内对建筑有决定性影响的气候因素来拟定。气温、

降水、相对湿度在空间和时间分布上差异很大,它形成我国各地气候特征的主要

差异,即为冷、热、干、湿之不同。所以一级区划应以气温、相对湿度和降水量

作为指标是能全面反映建筑气候特点的。二级区划主要应考虑各二级区内建筑气

候上小的不同,且按照各区不同的特点,选取不同的指标。各二级区区划指标,

区划指标及数量在各二级区是不相同的。

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可参考下图:

图 1 建筑气候区划图

5.1.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第 4.1.1

条、第 4.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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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气候相适应是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也是创造良好室内外热环境的必

要手段。建筑气候区划从较大尺度上将全国按照不同的气候特征进行划分,可以

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

从总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

这一分区是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实际需要,以及与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相协调,

分区名称要直观贴切等要求制定的。由于目前建筑热工设计主要涉及冬季保温和

夏季隔热,主要与冬季和夏季的温度状况有关,因此,用累年 冷月 (即一月) 和

热月(即七月)平均温度作为分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5℃和≧25℃

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五个区,即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

暖和温和地区,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一级区区界的划分可参考下图。

图 2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图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每个热工一级区划的面积非常大。例如:同为严寒地区

的黑龙江漠河和内蒙古额济纳旗, 冷月平均温度相差18.3℃、HDD18相差4110。

对于寒冷程度差别如此大的两个地区,采用相同的设计要求显然是不合适的。因

此,有必要对一级区划进行细分。

热工设计二级分区采用“HDD18、CDD26”做为区划指标,将建筑热工各一级

区划进行细分。与一级区划指标( 冷、 热月平均温度)相比,该指标既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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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气候的寒冷和炎热的程度,也反映了寒冷和炎热持续时间的长短。采用该指标

在一级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细分,保证了一二级区划间不会产生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影响气候的因素很多,地理距离的远近并不是造成气候差异

的唯一因素。海拔高度、地形、地貌、大气环流等对局地气候影响显著。因此,

各区划间一定会出现相互参差的情况。这在只有 5 个一级区划时已经有所表现,

但由于一级区划的尺度较大,现象并不明显。当将一级区划细分后,这一现象非

常突出。因此,二级区划没有再采用分区图的形式表达,改用表格的形式给出每

个城市的区属。这样避免了复杂图形可能带来的理解偏差,各城市的区属明确、

边界清晰,且便于规范的执行和管理。

5.2.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第 4.2.2

条。

本条对不同气候区满足建筑保温需求的程度进行了规定,不同气候区应根据

不同的需求程度在设计中有所区别。

中国地域广阔、气候差别巨大,从南到北冬季的寒冷程度逐渐增强。同样是

针对冬季保温问题,不同地区的建筑应对的程度一定有所不同。本条文按照中国

建筑热工区划设计要求对不同气候区在保温设计方面分别做出规定。

5.2.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2016 第 4.2.1

条、第 5.1.1 条、第 5.2.1 条、第 5.4.1 条、第 5.5.1 条。

人体热感觉除了与环境温湿度相关,还包括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辐射换热。冬

季过低的围护结构内壁面温度会对人产生强烈的冷辐射,造成人体不适。

在冬季,控制好围护结构内表面的温度是保证建筑冬季保温性能的主要内容。

保温性能良好的围护结构,通过围护结构内部的温度梯度大,通过围护结构的温

差传热量小,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温差也小。这对于降低建

筑供暖能耗、提高人体的热舒适感觉非常重要。

内表面温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要求。

5.2.3 【新增】为保证设计目标的实现、保证建筑的保温性能,需要对围护结

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

《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T 132-2009 的第 6 章中,对围护结构热桥

的内表面温度检测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了检测设备、测点布置、测试要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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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试时间、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对围护结构平壁部分的内表面温度的检测可以

参照执行。

5.3.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第 4.3.2

条。

本条对不同气候区满足建筑防热需求的程度进行了规定,不同气候区应根据

不同的需求程度在设计中有所区别。

中国地域广阔、气候差别巨大,从南到北冬季的炎热程度逐渐降低。同样是

针对防热问题,不同地区的建筑应对的程度一定有所不同。本条文按照本规范第

5.1.1 条条文说明中所示的中国建筑热工区划设计要求对不同气候区在隔热设

计方面分别做出规定。

5.3.2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第 6.1.1 条(强

制性条文)、第 6.2.1 条(强制性条文)。

人体热感觉除了与环境温湿度相关,还包括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辐射换热。夏

季过高的围护结构内壁面温度会对人产生强烈的热辐射,造成人体不适。

对夏季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 高值做出了规定,以保证建筑围护结构的隔热

性能,保证夏季室内热环境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

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是衡量围护结构隔热水平的重要指标,夏季内表面温度

太高,易造成室内过热,影响人体健康。应把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

度的差值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室内过热,保持室内舒适度要求。

在我国南方地区夏季屋面外表面综合温度会达到 60℃以上,西墙外表面温

度达 50℃以上,围护结构外表面综合温度的波幅可超过 20℃,在这种强波动作

用下,会造成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出现较大的波动,使围护结构内表面平均辐射

温度大大超过人体热舒适热辐射温度,直接影响室内热环境的好坏和建筑能耗的

大小。对屋面、外墙(特别是西墙)要进行隔热处理,合理设计围护结构热工参

数,减少传进室内的热量和降低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合理地选择外围护结构

的材料和构造形式,达到防热所要求的热工指标。

由于围护结构材料的热物性和构造形式不同,围护结构所体现出的隔热特性

也不同。在我国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无论是自然通风、连续空调还是间歇

空调,热稳定性好的厚重围护结构与加气混凝土、混凝土空心砌块以及金属夹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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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板等热稳定性差的轻质围护结构相比,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波幅差别很大。规

范编制组通过计算分析和实验、工程现场测试,在热阻相同条件下(0.52m2•K /

W),连续空调室内温度为 26℃时,实心页岩砖外墙内表面温度波幅值为 1℃以

内,加气混凝土外墙内表面温度波幅为 2.0℃以上,金属夹芯板外墙内表面温度

波幅为 3.0℃以上。可以看出在热阻相同条件下,轻质围护结构比重质围护结构

抵抗室外热扰动能力要差的多,所以对轻质围护结构内表面 高温度比重质围护

表面 高温度的限值要宽松。

在《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中, 隔热设计将围护结构内表面

高温度低于当地夏季室外计算温度 高值作为评价指标,相当于在自然通风条

件下 240mm 实心砖墙(清水墙,内侧抹 20mm 石灰砂浆)的隔热水平。随着经济

水平的发展和国家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视,240mm 砖墙的隔热水平远远达不到今

天节能建筑墙体的热工性能,而且越来越多的建筑采用了空调方式进行室内环境

的控制,这些情况都与 30 多年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但自然通风条件下围护

结构隔热性能同样重要,尤其在评价被动建筑热性能时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南方

还有许多建筑利用自然通风来改善室内热环境。因此,本规范采用自然通风和空

调二种工况条件下来评价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随着计算流体动力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在传热计算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

自然通风状态下,对建筑物室内、外的换热这样一个耦合换热过程分析已经能够

做到比较准确的数值计算。但在实际计算过程中,面临着边界条件参数难以确定

等问题,而且对于建筑设计人员来讲掌握计算流体动力学分析也是一件复杂的工

作。所以本规范提出了在给定边界条件下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的评价方法。

本规范给出了隔热设计的评价标准,评价仅仅围绕围护结构本身的隔热性能,

只反映出围护结构固有的热特性, 而不是整个房间的热特性。分别按空调房间

还是自然通风房间给出不同的设计限值。具体评价标准的基准条件是外墙的两侧

分别给定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即外墙外表面为当地的夏季 热月典型日的逐时

室外综合温度,自然通风房间外墙内侧空气温度平均值比室外空气温度平均值高

1.5℃、波幅小 1.5℃;空调房间外墙内侧空气温度为固定的 26℃。由于围护结

构重质与轻质对热稳定性影响很大,所以分别对重质围护结构和轻质围护结构的

内表面 高温度作出不同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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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屋面内表面 高温度作为控制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的强制性条文给予规定,

是由于屋面所受到的太阳辐射比外墙更大,而且屋面内表面的表面放热系数还小

于外墙内表面,屋面的内表面温度比外墙的内表面温度更难控制。在气候相同条

件下屋面内表面平均辐射温度大于外墙内表面平均辐射温度,对室内热环境影响

更大,所以将屋面的内表面 高温度限值在外墙基础上提高了 0.5°。

5.3.3 【新增】为保证本设计结果的正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能够对非透光

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进行控制,需要对设计计算方法和边界条件、设计参数进行

规定。

条文引用的非稳态计算方法是满足夏季隔热设计精度要求所必须的。《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中附录 C.3 中,对隔热性能计算的方法、计

算模型、边界条件、计算参数,以及计算软件都提出了要求。

5.3.4 【新增】为保证设计目标的实现、保证建筑的隔热性能,需要对围护结

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

《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T 132-2009 的第 9 章中,对围护结构的内

表面温度检测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了检测部位、检测时间、气候条件、测试要

求、检测项目、测点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对围护结构内表

面 高温度的检测可以参照执行。

5.4.1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第 4.2.11 条(强

制性条文),《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 7.3.2 条(强制性条文),《住

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7.4.2 条(强制性条文)。

在建筑围护结构内部水分,会改变围护结构中的热传递方式,降低围护结构

的保温性能;对围护结构材料产生破坏,影响建筑寿命;滋生霉菌,影响室内空

气品质,威胁人体健康。

热桥部位是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薄弱环节,确保热桥部位在冬季不结露是避

免围护结构内表面霉变的必要条件。从保证建筑正常使用、保证健康室内环境的

角度考虑,将冬季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设置为强制性条文。

5.4.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第 7.2.1

条、第 7.2.2 条、第 7.2.3 条。

热桥部分是否结露是供暖建筑围护结构设计的重要内容。为保证设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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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能够对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的性能进行有效控

制,需要对计算方法进行规定。

在围护结构自身热阻的作用下,当室内计算条件一定时,只有当室外空气温

度低于某一特定的值时,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才有可能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存在表面结露的风险。因此,可以确定出无需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的范围,以简

化结露验算设计。在建筑围护结构常用材料中,由于钢筋混凝土的导热系数较大,

条文中规定需要进行表面结露验算的室外计算温度临界值是按照 160mm 厚钢筋

混凝土为例计算确定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热桥节点有结露风险时,必须对节点构造设计进行修

改,并再次复核验算,直至满足要求。

5.4.3 【新增】为保证设计目标的实现、保证热桥部位的保温性能,需要对热

桥内表面温度的检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

《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T 132-2009 的第 6 章中,对围护结构热桥

的内表面温度检测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了检测设备、测点布置、测试要求、测

试时间、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5.4.4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第 7.1.2 条(强

制性条文)。

为保证围护结构中的水分不会对保温材料的耐久性和保温性能造成显著的

影戏,需要对材料层中的水分增量提出限值要求。

材料的耐久性和保温性与其潮湿状况密切相关。湿度过高会明显降低其机械

强度,产生破坏性变形,有机材料会遭致腐朽。同时,湿度过高会使材料的保温

性能显著降低。因此,对于一般供暖建筑,虽然允许结构内部含有一定的水分,

但是为了保证材料的耐久性和保温性,材料的湿度不得超过一定限度。允许增量

系指经过一个供暖期,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增量在允许范围之内,以便供暖期过

后,保温材料中的冷凝水逐渐向内侧和外侧散发,而不致在内部逐年积聚,导致

湿度过高。关于保温材料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值的规定,本规范在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93 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年来建筑领域广泛使用的材

料。

通过对不同含水率下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变化研究,可以认为材料在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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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表 5.4.4 中的规定值时,导热系数的变化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影响较小,

因此,将材料的含水率按本规范第 5.4.4 条中的规定值控制。

5.4.5 【新增】为保证设计结果的正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围护结构满足

第 5.4.4 条规定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的蒸汽渗透阻的计算方法进行统一规定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中第 7.1.4 条给出了冷凝计算界

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的计算方法。该条文还对各项计算参数的取值进行了说

明。

5.4.6 本条文参考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 7.3.1条(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7.4.1 条(强制性条文)。

防水是建筑围护结构的基本功能。

屋面、地面、外墙、外窗等建筑外围护结构必须能够阻挡雨水和冰雪融化水

进入室内,以保证建筑内部的设施不受雨雪侵扰,保证建筑的正常使用。

6.1.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第 1.0.1 条。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

健康”的要求,设此强制性条文。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采

用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措施,满足人员对温度、湿度、新风量及空气品质的要

求,以及生产工艺对温度、湿度及洁净等级的要求。

6.1.2 本条文参考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第 8.3.2 条(强制性条文),《住

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8.3.6 条(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3.0.1 条、第 3.0.2 条。

本条是关于建筑室内温度、湿度的要求。

供暖、空调系统应保证的人员健康及舒适需求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

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根据国内外有关研究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且处于安静状态时,

室内温度 20℃比较舒适,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冬季

的热舒适(-1 生明显冷感的温)对应的温度范围为:18℃~28.4℃。基于节能

的原则,本着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室温可调的要求,在满足舒适的条件下尽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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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节能,因此选择偏冷(-1 舒适的条件下)的环境,将冬季供暖设计温度范围

定在 18℃~24℃。从实际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建筑供暖设计温度为 18℃~20℃。

冬季空气集中加湿耗能较大,延续我国供暖系统设计习惯,供暖建筑不做湿

度要求。从实际调查来看,我国供暖建筑中人员常采用各种手段实现局部加湿,

供暖季房间相对湿度在 15%~55%范围波动,这样基本满足舒适要求,同时又节

约能耗。

对于空调供冷工况,相对湿度在 40%~70%之间时,对应满足热舒适的温度

范围是 22℃~28℃。本着节能的原则,应在满足舒适条件前提下选择偏热环境。

由此确定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为:温度 24℃~28℃,相对湿度 40%~70%。

在此基础之上,对于Ⅰ级,当室内相对湿度在 40%~70%之间,PMV 值在 0~0.5

之间时,基于热舒适区计算,舒适温度范围为 24℃~26℃。同理对于Ⅱ级建筑,

基于热舒适区计算,舒适温度范围为 26℃~28℃。

主要房间对居住建筑指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对公共建筑指长期逗留的区

域。

6.1.3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3.0.6条第1款(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第 4.1.9 条。《焊接作业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报批稿)第 4.1.12

条(强制性条文)。

本条是关于新风及空气质量的要求。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保证的人员健康需求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足够的新风量及良好的空气品质是人身健康的基本要求。供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系统不仅是保证温湿度环境,同时也是提供良好空气品质的有效技术手段。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时,热湿处理与空气净化应同时进行。

6.1.4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5.9.11 条、第 6.6.6 条、第 8.5.14 条、第 8.8.4 条,《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JGJ173-2009 第 5.2.1 条(强制性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第 4.3.2 条。

本条是关于水力平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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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平衡计算和水力平衡措施对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对末端

用户的正常使用十分重要。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

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额一般规定不大于 15%。一

般可通过下列措施达到各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

1 环路布置应力求均匀对称,环路半径不宜过大,负担的立管数不宜过多。

2 应首先通过调整管径,使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相对差额的计算值达到

小,管道的流速应尽力控制在经济流速及经济比摩阻下。

3 当调整管径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增大末端设备的阻力特性,或者根据

供暖系统的形式在立管或支环路上设置适用的水力平衡装置等措施,如安装静态

或自力式控制阀。

把通风和空调系统各并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差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保障

系统运行效果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设计计算时,应用调整管径的办法使系统各并

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达到所要求的平衡状态,不仅能保证各并联支管的风量要求,

而且可不装设调节阀门,对减少漏风量和降低系统造价也较为有利。根据国内的

习惯做法,本条规定一般送排风系统各并联管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

15% ,相当于风量相差不大于 5% 。这样做既能保证通风效果,设计上也是能办

到的,如在设计时难以利用调整管径达到平衡要求时,则以装设调节阀门为宜。

强调空调水系统设计时,首先应通过系统布置和选定管径减少压力损失的相

对差额,但实际工程中常常较难通过管径选择计算取得管路平衡,因此规定达不

到 15% 的平衡要求时,可通过设置平衡装置达到空调水管道的水力平衡。

空调水系统的平衡措施除调整管路布置和管径外,还包括设置根据工程标准、

系统特性正确选用并在适当位置正确设置可测量数据的平衡阀(包括静态平衡和

动态平衡)、具有流量平衡功能的电动阀等装置,例如末端设置电动两通阀的变

流量的空调水系统中,各支环路不应采用定流量阀。

近年来的试点验证,供热系统能耗浪费主要原因还是水力失调。水力失调造

成的近端用户开窗散热、远端用户室温偏低造成投诉现象在我国依然严重。变流

量、气候补偿、室温调控等供热系统节能技术的实施,也离不开水力平衡技术。

水力平衡技术推广了 20 多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还是有很多系统依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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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平衡,造成了供热质量差和能源的浪费。水力平衡有利于提高官网输送效率,

降低系统能耗,满足住户是文要求。

6.1.5 本条文中,水系统承压要求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736 第 8.1.8 条(强制性条文)、第 5.1.10 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第 3.0.11 条;热补偿要求参考了《民用建筑供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5.9.5 条(强制性条文)、第 8.5.20 条

第 1款(强制性条文)、第 6.6.13 条(强制性条文),《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 8.3.4 条第 1款(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第 5.10.1 条(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019-2015 第 5.8.17 条(强制性条文);定压膨胀的要求参考了《民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8.5.18 条;防冻的要求参考

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8.10.1 条第 8款。

保证设备在实际运行时的工作压力不超过其额定工作压力,热补偿、定压膨

胀及防冻,是系统安全运行的必须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

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保证设备在实际运行时的工作压力不超过其额定工作压力,是系统安全运行

的必须要求。

当由于建筑高度等原因,导致冷(热)系统的工作压力可能超过设备及管路附

件的额定工作压力时,采取的防超压措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z 当冷水机组进水

口侧承受的压力大于所选冷水机组蒸发器的承压能力时,可将水泵安装在冷水机

组蒸发器的出水口侧,降低冷水机组的工作压力;选择承压更高的设备和管路及

部件;空调系统竖向分区。空调系统竖向分区也可采用分别设置高、低区冷热源,

高区采用换热器间接连接的闭式循环水系统,超压部分另设置自带冷热源的风冷

设备等。

当冷却塔高度有可能使冷凝器、水泵及管路部件的工作压力超过其承压能力

时,应采取的防超压措施包括:降低冷却塔的设置位置,选择承压更高的设备和

管路及部件等。当仅冷却塔集水盘或集水箱高度大于冷水机组进水口侧承受的压

力大于所选冷水机组冷凝器的承压能力时,可将水泵安装在冷水机组的出水口侧,

减少冷水机组的工作压力。当冷却塔安装位置较低时,冷却水泵宜设置在冷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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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口侧,以防止高差不足水泵负压进水。

对供暖系统管道受热媒影响导致膨胀的规定,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

条文。

供暖系统的管道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热膨胀,不但要考虑干管的热膨胀,

也要考虑立管的热膨胀,这个问题必须重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管道的自然

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果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计

算选型设置补偿器。对供暖管道进行热补偿与固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干管或总立管固定支架的布置,要保证分支干管接点处的 大位移量

不大于 40mm; 连接散热器的立管,要保证管道分支接点由管道伸缩引起的 大

位移量不大于 20mm; 无分支管接点的管段,间距要保证伸缩量不大于补偿器或

自然补偿所能吸收的 大补偿率;

2 计算管道膨胀量时,管道的安装温度应按冬季环境温度考虑,一般可取 O℃

-5℃;

3 供暖系统供回水管道应充分利用自然补偿的可能'性;当利用管道的自然

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采用自然补偿时,常用的有 L 形或 Z 形

两种形式;采用补偿器时,要优先采用方形补偿器;

4 确定固定点的位置时,要考虑安装固定支架(与建筑物连接)的可行性;

5 垂直双管系统及跨越管与立管同轴的单管系统的散热器立管,当连接散热

器立管的长度小于 20m 时,可在立管中间设固定卡;长度大于 20m 时,应采取补

偿措施;

6 采用套筒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需设置导向支架;当管径大于等于

DN50 时,应进行固定支架的推力计算,验算支架的强度;

7 户内长度大于 10m 的供回水立管与水平干管相连接时,以及供回水支管

与立管相连接处,应设置 2~3 个过渡弯头或弯管,避免采用"T" 形直接连接。

在可能的情况下,空调热水管道利用管道的自然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

果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当采暖系统设在可能冻结的场所,如不采暖的楼梯间时,应采取防冻结措施。

对采暖系统的管道,应考虑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膨胀,采取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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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高温气体的排烟管道,如燃烧器、锅炉、直燃机等的烟气管道,由于气

体温度的变化会引起风管的膨胀或收缩,导致管路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必须重

视。一般金属风管设置软连接,风管与土建连接处设置伸缩缝。需要说明此处提

到的高温烟气管道并非消防排烟及厨房排油烟风管。

闭式水系统运行安全性要求。定压和膨胀的主要作用是稳定暖通空调系统的

压力,保障安全运行,因此设为强条。

闭式空调供暖水系统应合理选择定压方式,并解决水温变化带来的系统膨胀

问题。暖通空调系统中,由于介质温度变化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膨胀水量,因此需

要设置膨胀装置,部分系统中(如重力循环上供下回式供暖系统)膨胀装置还要

承担排气作用。另外,运行调节中也会存在介质流量变化,定压和膨胀的主要作

用也是要稳定系统的压力,保障安全运行。闭式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人口处,定压点 低压力宜使管道系统任何

一点的表压均高于 5kPa 以上;

2) 宜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定压;

3) 当水系统设置独立的定压设施时,膨胀管上不应设置阀门;当各系统合用

定压设施且需要分别检修时,膨胀管上应设置带电信号的检修阀,且各空调水系

统应设置安全阀;

4) 系统的膨胀水量应进行回收,主要是出于节能节水的目的。

对有冻结危险区域的防冻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

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6.1.6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5.1.12 条(强制性条文)、第 7.5.2 条第 3款(强制性条文)、第 7.5.12 条。

本条文是对水质的要求。

保证供暖空调系统水质,是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

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水质是保证供暖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近些年发展的轻质散热器和相关末端

设备在使用时都对水质有不同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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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4-2012,对集中空调循环冷却水和循环冷水系统、直接蒸发和间接蒸发的冷

却水系统,以及水温不超过 95℃的集中供暖循环热水系统有明确规定。

当加湿空气或采用天然冷源直接冷却时,水与被处理空气直接接触,如水有

异味或不卫生时,其水质影响到室内空气质量。

6.1.7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9.1.1 条、第 9.1.2 条第 1款、第 9.1.3 条、第 9.1.6 条第 2款和第 6款、第 9.2.1

条、第 9.4.9 条(强制性条文)、第 8.11.14 条(强制性条文)、第 9.1.5 条第

1-4 款(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第

11.2.11 条(强制性条文)、第 11.6.7 条(强制性条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第 5.2.19 条(强制性条文),《供热计量技术规

程》JGJ173-2009 第 4.2.1 条(强制性条文)。

本条是关于检测与监控的要求。

对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置检测与监控设备,是系统安全运行、保证工艺

调节控制要求及节能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了避免电加热器可能引发的火灾、触电

类事故。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

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参数检测的目的,是随时向操作人员提供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室内控制

参数的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操作。反映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安全和经济运行即节能

的参数,应设置仪表进行检测。用于设备和系统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

的参数,有条件时也要设置仪表进行检测。

室温调控、供热量控制及能量计量等末端调控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

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要求。对于室内温度控制而言,全空气空调系

统可采用电动两通阀变水量和风机变速的控制方式;风机盘管系统可采用电动温

控阀和三挡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

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手动散热器调节阀。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

房间的室内温度也应有相应控制措施。

采用就地还是遥测仪表,应根据监控系统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宜综合考虑精

简配置,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就地式仪表应设在便于观察的位置;若集中监

控或就地控制系统基于实现监控目的所设置的遥测仪表具有就地显示环节且该

Page 102: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99

测量值不参与就地控制时,则可不必再设就地检测仪表。(9.1.2)

为使动力设备安全运行及便于维修,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应在动力设备附

近的动力柜上设置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及远程/就地转换开关,并要求能监视远程/

就地转换开关状态。为保障检修人员安全,在开关状态为就地手动控制时,不能

进行设备的远程启停控制。(9.1.3)

指出了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的基本操作功能。包括监视功能、显示功

能、操作功能、控制功能、数据管理辅助功能、安全保障管理功能等。它是由监

控系统的软件包实现的,各厂家的软件包虽然各有特点,但是软件包功能类似。

实际工程中,由于没有按照条文中的要求去做,致使所安装的集中监控系统管理

不善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不设立安全机制,任何人都可进人修改程序的级别,

就会造成系统运行故障;不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并加以改进,就达不到节能

的目标;不记录系统运行参数并保存,就缺少改进系统运行性能的依据等。(9.1.6)

6.1.8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11.1.1 条、第 11.1.3 条第 3款。

本条是关于设备管道保温的要求。

对管道设备进行保温是系统安全运行、满足工艺要求及节能的基本要求。根

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

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散热损失、节约能源、保持生产及输送能力,改善工作

环境、防止烫伤,应对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由于空调系

统需要保温的设备和管道种类较多,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应该保温的部位和要求。

本条所指的具备保温价值的管道,对于排烟管道等可不保温。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物数量的增多以及由于绝热材料的燃烧

而产生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对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会越来越高,规范建筑

中使用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要求很有必要,设计采用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必须满

足相应的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相关防火规范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6.1.9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11.1.2 条、第 11.1.3 条第 4款。

Page 103: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00

本条是关于设备管道保冷的要求。

对管道设备的保冷要求,是满足工艺要求及节能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身

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节约能源、保持和发挥生产能力、防止表面结

露、改善工作环境,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由于空调系

统需要保冷的设备和管道种类较多,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应该保冷的部位和要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水源热泵系统。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物数量的增多以及由于绝热材料的燃烧

而产生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对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会越来越高,规范建筑

中使用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要求很有必要,设计采用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必须满

足相应的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相关防火规范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6.1.10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10.1.1 条、第 10.3.1 条。

通风、空调和制冷装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强烈振动,如不予以妥善处理,将

会对工艺设备、精密仪器等的工作造成影响,并且有害于人体健康,严重时,还

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当系统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到工艺和使用的要求时,就

应根据工艺和使用要求,也就是各自的允许噪声标准及对振动的限制,系统的噪

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其传播方式(空气传播或固体传播)等进行消声与隔振设

计,并应符合建筑声环境的有关要求。

6.1.1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1.0.5 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第 3.0.4 条。

对系统施工安装及维护管理的必须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多年实践证明,施工安装及维护管理的好坏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能

否正常运行和达到设计效果的重要因素。在设计中为操作、维护管理创造必要的

条件,也是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6.2.1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第 4.1.2 条、第 5.2.1 条(强制性条文)、第 5.1.6 条、第 5.2.10 条,《焊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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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业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已报批第 5.2.2 条(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

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 JGJ 26 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保持一致。根据“对

设备选择、系统运行起到重要指导作用。”的角度出发,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热负荷计算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

利用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是将统计期内的历年日平均温度进行升序排列,按历年平

均不保证 5 天时间的原则对数据进行筛选计算得到。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在采取连续供暖时,这样的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一般

不会影响民用建筑的供暖效果。本条及本章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是针对

室外温度状况而言的。"历年"即为每年,"历年平均",是指累年不保证总数的每

年平均值。

连续供暖指当室外温度达到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时,为了使室内达到设计温度,

要求锅炉房(或换热机房)按照设计的供、回水温度昼夜连续运行。当室外温度高

于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时,可以采用质调节或量调节以及间歇调节等运行方式减少

供热量。需要指出,间歇调节运行与间歇供暖的概念是不同的,间歇调节运行只

是在供暖过程中减少系统供热量的一种方法,而间歇供暖是指建筑物在使用时间

内供暖,使室内温度达到设计要求,而在非使用时间允许室温自然降低。例如:

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的使用时间基本是固定的时间段,可以采用间歇供暖。

而居住建筑的使用时间依居住人行为习惯、年龄等的差异而不同,它可能是在每

天的任何时间。在室内设计参数不变的条件下,连续供暖每小时的热负荷是均匀

的,在设计条件下所选用的供暖设备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量的大小不影响外网、热源的初投资,在实施室

温可调和供热计量收费后也对运行能耗的影响较小,只影响到室内系统的初投资。

附加量取得过大,初投资增加较多。依据模拟分析和运行经验,户间传热对供暖

负荷的附加量不宜超过计算负荷的 50%。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在实际工程

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

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

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

暖区域来计算。

6.2.2 本条文参考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 8.1.2 条(强制性条文),

Page 105: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0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8.1.2 条(强制性条文)。

供暖设施是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根据“保障居民人身健康”的角度出发,

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采暖设施是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并有利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

采暖设施主要是指集中采暖系统,也包括单户采暖系统。

根据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大于

或等于 90 天的地区,在同样保障室内设计环境的情况下,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更

为经济、合理。这类地区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

龙江、山东、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 13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部,河

南(许昌以北)、陕西(西安以北)、甘肃(除陇南部分地区)等省的大部分,以及江

苏(淮阴以北)、安徽(宿县以北)、四川(川西高原)等省的一小部分,此外还有

某些省份的高寒山区。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

或等于 5℃的日数小于 90 天地区的建筑也开始逐渐设置供暖设施,具体方式可

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6.2.3 本条文参考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 8.3.3 条(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8.3.3 条(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第 5.3.10 条(强制性条文)、第 5.3.5

条(强制性条文)。

以热水为供暖热媒,是保证散热器供暖卫生、安全、舒适及节能基本要求;

特殊场所暗装或防护要求,以及在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

应单独设置的要求,是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人身健康以及促进能源资源利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采用热水为热媒时,水质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长期以来,由于热水供暖系

统的水质问题,系统中管道、阀门、散热器经常出现被腐蚀、结垢或堵塞的现象,

造成暖气不热,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是为了

保护儿童、老年人、特殊人群的安全健康,避免烫伤和碰伤。

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

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6.2.4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第 5.4.1 条、第 5.4.6 条(强制性条文)、第 5.4.3 条第 1款(强制性条文),《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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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第 3.1.1 条、第 3.1.3 条、第 3.2.2 条(强

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 第 5.4.12 条

(强制性条文)。

限制供水温度及辐射表面温度是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节能的

要求;保证安全工作压力、合理选择管材是系统安全基本要求。设置绝热层是节

能,也是保证供暖效果的必须要求。根据“对设备选择、系统运行起到重要指导

作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应设置绝热层,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

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规定。

塑料管材的力学特性与钢管等金属管材有较大区别。钢管的使用寿命主要取

决于腐蚀速度,使用温度对其影响不大。而塑料管材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不同

使用温度和压力对管材的累计破坏作用。在不同的工作压力下,热作用使管壁承

受环应力的能力逐渐下降,即发生管材的"蠕变",以致不能满足使用压力要求而

破坏。壁厚计算方法可参照现行国家有关塑料管的标准执行。

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

的地板,必须设置绝热层。

6.2.5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第 5.5.5 条(强制性条文)、第 5.5.8 条(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第 5.7.4 条(强制性条文),《辐射供暖供冷

技术规程》JGJ142-2012 第 3.9.3 条(强制性条文)、第 4.5.1 条(强制性条文),

《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19-2013 第 4.8.5 条(强制性条

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已报批第 15.2.1 条(强

制性条文)。

电供暖系统涉及人体健康、电供暖元件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对设备选择、系统运行起到重要指导作用”的要求,

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从节能及安全角度考虑,要求电供暖增设相应的温控装置。接地保护、等电

位联结等有关电气安全性要求应符合电气有关国家规范的规定。

6.2.6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第 5.6.1 条(强制性条文)、第 5.6.6 条(强制性条文)。

为保证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运行安全,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通风换气

等安全措施,及对燃气系统空气量的要求,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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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对设备选择、系统运行起到重要指导作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燃烧器工作时,需对其供应一定比例的空气量,并放散二氧化碳和水蒸气等

燃烧产物,当燃烧不完全时,还会生成一氧化碳。为保证燃烧所需的足够空气,

避免水蒸气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上凝结,必须具有一定的通风换气量。采用燃气红

外线辐射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相关规

范包括《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燃烧器工作时,需对其供应一定比例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每小时所需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O.5次/h换气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以避免房间内缺氧和燃烧器供应空气量不足而产生故障。

6.2.7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第 5.7.3 条(强制性条文)、第 5.7.5 条、第 5.7.6 条、第 5.7.8 条。

户式燃气炉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对设

备选择、系统运行起到重要指导作用”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户式燃气炉使用出现过安全问题,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和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

统是确保安全运行的条件。户式燃气炉包括户式壁挂燃气炉和户式落地燃气炉两

类。

户式燃气炉运行会产生有害气体,因此,系统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加以

稀释,并将排烟口远离人群和新风口,避免污染和影响室内空气质量。

在供暖期间,为了保证热泵供暖系统的设备能够正常启动,压缩机应保持预

热状态,因此热泵供暖系统必须持续供电。若与其他电气设备采用共用回路时,

当关闭其他电气设备电源的同时,也将使得热泵供暖系统断电,从而无法保证压

缩机的预热,故应将系统的供电回路与其他电气设备分开。

在供暖期间,当室外温度较低时,若热泵供暖系统长时间不使用,系统的水

回路易发生冻裂现象,因此系统的水泵会不定期进行防冻保护运转,同样也需要

持续供电。

空气源热泵供热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规定。

6.3.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6.1.3 条、第 6.3.4 条第 1款。

建筑自然通风可以有效的节省能源,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

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是考虑节能要求,自然通风主要通过合理适度地改变建筑形式,利用热

压和风压作用形成有组织气流,满足室内要求、减少通风能耗。在设计时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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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自然通风的利用。在夏季,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在冬季,当室外空气直接

进人室内不致形成雾气和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不致产生凝结水时,也应考虑采用自

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考虑当地室外气象参数的限制条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 按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给出了对应的

空气质量标准,22337 也按建筑所处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给出了噪声排放限值。对

于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即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

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 的地区,直接的自然通风会将室外

污浊的空气和噪声带人室内,不利于人体健康。因此,可以采用机械辅助式自然

通风,通过一定空气处理手段机械送风,自然排风。

1 由于人们对住宅的空气品质的要求提高,而室外气候条件恶劣、噪声等因

素限制了自然通风的应用,国内外逐渐增加了机械通风在住宅中的应用。但当前

住宅机械通风系统的发展还存在如下局限:

1)室内通风量的确定,国家标准中只对单人需要新风量提出要求,而对于人

数不确定的房间如何确定其通风量没有提及,也缺乏相应的测试和模拟分析。

2) 系统形式的研究,国内对于住宅通风系统还没有明确分类,也缺乏相应

的实际工程对不同系统形式进行比较。对于房间内排风和送风方式对室内污染物

和空气流场的影响,缺乏相应的分析。

3) 对于不同系统在不同气候条件下的运行和控制策略缺乏探讨。

4) 住宅通风类产品还有待增加和改善。

住宅内的通风换气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但在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

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的情况下,应设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

通风系统。"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是指室内有害物被度超标,影响人的舒适和

健康。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因此使室外新鲜空气首

先进入起居室、卧室等人员主要活动、体息场所,然后从厨房、卫生间排出到室

外,是较为理想的通风路径。

6.3.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6.3.4 条第 1款、第 6.3.4 条第 1款、第 6.3.4 条第 1款、第 6.3.4 条第 1

款、第 6.3.4 条第 1 款,《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第 7.4.1 条、

第 4.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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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设置机械通风场所的规定,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

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机房设备会产生大量余热、余温、泄露的制冷剂或可燃气体等,靠自然通风

往往不能满足使用和安全要求,因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尽量利用室外空气

为自然冷源排除余热、余湿。不同的季节应采取不同的运行策略,实现系统节能。

通过相关实验分析得出将汽车排出的 CO 稀释到容许浓度时, NOx 和 CmHn

远远低于它们相应的允许浓度。也就是说,只要保证 CO 浓度排放达标,其他有

害物即使有一些分布不均匀,也有足够的安全倍数保证将其通过排风带走;所以

以 CO 为标准来考虑车库通风量是合理的。选用国家现行有关工业场所有害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标准的规定,CO 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 30mg/m³。

6.3.3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6.1.6 条(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第 6.1.13 条(强制性条文)、第 6.9.3 条(强制性条文)。

对需要单独设置排风系统情况及场所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

条文。

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

1 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 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

道。

3 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

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4 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把散发铅蒸汽、求蒸

汽、氧化物和碑化氨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划为同一系统,系统停

止运行时,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

库等) ,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

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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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避免病菌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由于建筑物种类繁多,具体

情况颇为繁杂,条文中难以做出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6.3.4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6.3.9 条第 2款(强制性条文)、第 8.10.3 条(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第 6.4.7 条(强制性条文)、第 6.4.5 条、

第 6.4.8 条。

对应设置事故通风场所及情况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1 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在生

活中可能突然放散有害气体的建筑,在设计中均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有时虽然

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这对防止设备、管道大

量逸出有害气体(家用燃气、冷冻机房的冷冻剂泄漏等〉而造成人身事故是至关

重要的。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风不包括火灾通风。关于事故通风的通风量,要

保证事故发生时,控制不同种类的放散物浓度低于国家安全及卫生标准所规定的

高容许浓度,且换气次数不低于每小时 12 次。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不受此条

件限制,允许适当取大。

2 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可能

释放的放散物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启动自

动控制系统,减少损失。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

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使其立即技人运行。

4 当风吹向和流经建筑物时,由于撞击作用,产生弯曲、跳跃和旋流现象,

在屋顶、侧墙和背风侧形成的负压闭合循环气流区为动力阴影区;由于撞击作用

而使其静压高于稳定气流区静压的区域为正压区。为便于污染物排放,不产生倒

流,应尽可能避免将排风口设在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事故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为的是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

有毒及爆炸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对送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做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的通风机,其开关装

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事故排风系统等供电系统的可靠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负荷现行国家标准

Page 11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0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以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补风量没有强制要求,通常的补风量占排风量的比例为 80%。

6.3.5 本条文参考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第 8.3.6 条(强制性条文)、第

8.3.7 条(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6.3.4 条、第 6.3.6 条、第 6.3.5 条,《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8.5.3

条(强制性条文)。

对卫生间厨房的通风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一 1999(2003 年版)第 6.4. 2

条、第 6.4.3 条制定。厨房和卫生间往往是住宅内的污染源,特别是无外窗的

卫生间。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的空气品质。住宅建筑中

设有竖向通风道,利用自然通风的作用排出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染气体。但由于竖

向通风道自然通风的作用力,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以及排风帽

处的风压作用,其排风能力受自然条件制约。为了保证室内卫生要求,需要安装

机械排气装置,为此应留有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目前,厨房中排油烟机的排气管的排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外墙直接排

至室外,可节省空间并不会产生互相串烟,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且对周围环

境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另一种方式是排人竖向通风道,在多台排油烟机同时

运转的条件下,产生回流和泄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两种排出方式,都尚有待改

进。从运行安全和环境质量等方面考虑,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

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住宅厨房及无外窗卫生间污染源较集中,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设计时应预

留机械排风系统开口。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通风关系到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因此应保证其良好的

通风。

浴室气窗是指室内直接与室外相连的能够进行自然通风的外窗,对于没有气

窗的活室,应设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室内的空气质量。

浴室、卫生间处于负压区,以防止气味或热湿空气从浴室、卫生间流人更衣

室或其他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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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表 1 公共卫生间、浴室及附属房间机械通风换气次数

名称 公 共 卫

生间

淋浴 池浴 桑拿或蒸

汽浴

洗浴单间或

小于 5 个喷

头的淋浴间

更衣室 走廊、门

每 小 时

换 气 次

5~10 5~6 6~8 6~8 10 2~3 1~2

表 1 中桑拿或蒸汽浴指浴室的建筑房间,而不是指房间内部的桑拿蒸汽隔

间。当建筑未设置单独房间放置桑拿隔间时,如直接将桑拿隔间设在淋浴间或其

他公共房间,则应提高该淋浴间等房间的通风换气次数。

排油烟风道不得与防火排烟风道合用工程通风设计中常有合用排风和防火

排烟管道的情况,但厨房排油烟风道内不可避免地有油垢聚集,因此不得与高温

的防火排烟风道合用,以免发生次生火灾。

6.3.6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6.3.2 条(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第 6.3.10 条(强制性条文)。

对建筑全面排风系统排风口布置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要求。规定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位置,

在不同情况下应有不同的设计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效地排除室内余热、余温

及各种有害物质。对于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例如产

生氢气的房间,会出现由于顶棚内无法设置吸风口而聚集一定浓度的氢气发生爆

炸的情况。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

事故发生。

本条规定了排出爆炸危险性气体时,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要求。对于

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氢气的车

间,会出现由于顶棚内无法设置排风口而聚集一定浓度的氢气发生爆炸的情况。

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事故发生。

6.3.7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Page 113: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10

6.1.2 条,《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第 4.6.7 条(强制性条文)。

对通风排风质量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某些建筑,如科研和教学试验用房、设备用房等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会放散

大量的热、蒸汽、粉尘甚至有毒气体等,又如餐饮建筑的厨房,在排风中会含有

大量油烟,如果不采取治理措施,会直接危害操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还会污

染建筑周围的自然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或办公人员的健康。因此,必须采取综合

有效的预防、治理和控制措施。对于餐饮建筑的油烟排除的标准及处理措施,应

符合餐饮业的油烟排放的规定。

6.4.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1.1 条。

设置空调是保证室内热湿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本条规定了必须设置空

调的场合和条件。当采用供暖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或条件不允许不经济时均应设置

空气调节。

本条为设置空调的应用条件。对于民用建筑,设置空调设施的目的主要是达

到舒适性和卫生要求,对于民用建筑的工艺性房间或区域还要满足工艺的环境要

求。

1 本款中“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人体健康、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一

般指夏季室外空气温度高于室内空气温度,无法通过通风降温的情况。

对于室内发热量较大的区域,例如机电设备用房等,理论上讲,只要室外温

度低于室内设计允许 高温度,均可采用通风降温。但在夏季室外温度较高的地

区,采用通风降温所需的设计通风量很大,进排风口和风管占据的空间也很大,

当土建条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也不可能为此增加层高时,采用空调可节省投资,

更经济。因此采用供暖通风 “条件不允许、不经济”的情况,必要时也应设置

空调。

2 本款的工艺要求指民用建筑中计算机房、博物馆文物、医院手术室、特殊

实验室、计量室等对室内的特殊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

6.4.2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2.1 条(强制性条文)、第 7.2.10(强制性条文)、第 7.2.11 条(部分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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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条文),《焊接作业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已报批第 7.2.1 条(强制

性条文)。

设置此条是保证空调负荷的正确计算,空调负荷的正确计算对设备选择、系

统运行起到重要指导作用。本条为空调负荷计算的几项基本原则,因此设为强条。

根据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类型以及控制方式等各种不同情况,

在确定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时,主要有两种不同算法: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

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 大值,即从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相加后所得数列中找出

的 大值;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即找出各空调区

逐时冷负荷的 大值并将它们相加在一起,而不考虑它们是否同时发生。后一种

方法的计算结果显然比前一种方法的结果要大。如当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

时,由于系统本身具有适应各空调区冷负荷变化的调节能力,此时系统冷负荷即

应采用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 大值;当末端设备没有室温自动控制装置时,

由于系统本身不能适应各空调区冷负荷的变化,为了保证 不利情况下达到空调

区的温湿度要求,系统冷负荷即应采用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新风冷负

荷应按系统新风量和夏季室外空调计算干、湿球温度确定。再热负荷是指空气处

理过程中产生冷热抵消所消耗的冷量,附加冷负荷是指与空调运行工况、输配系

统有关的附加冷负荷。同时使用系数可根据各空调区在使用时间上的不同确定。

工程设计过程中,为防止滥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设计的现象发生,规定此

条为强制要求。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空调设计时,估算的结果总是偏大,由此

造成主机、输配系统及末端设备容量等偏大,这不仅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损

失,而且给系统控制、节能和环保带来潜在问题。当建筑物空调设计仅为预留空

调设备的电气容量时,空调热、冷负荷的计算可采用单位热、冷负荷指标进行估

算。

施工图设计阶段空调负荷计算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的相关规定。

6.4.3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3.19 条,《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6.1.5 条(强制性条文)、第

9.1.3 条(强制性条文)。

保证合理新风量是建筑环境卫生、人员舒适的基本要求。因此,对 小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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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量的确定原则进行了规定,并设为强条。如不强制规定,则部分工程可能会降低

新风量,甚至全部采用回风,影响室内卫生和人员舒适。

新风系统是指用于风机盘管加新风、多联机、水环热泵等空调系统的新风系

统,以及集中加压新风系统。有资料规定,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占送风量的百分数

不应低于 10%,但对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很小或洁净度要求很高的空调区,其送

风量都很大,即使要求 小新风量达到送风量的 10%,新风量也很大,不仅不节

能,而且大量室外空气还影响了室内温湿度的稳定,增加了过滤器的负担。一般

舒适性空调系统而言,按人员、空调区正压等要求确定的新风量达不到 10%时,

由于人员较少,室内 CO2 浓度也较小(氧气含量相对较高),也没必要加大新风

量;因此本规范没有规定新风量的 小比例(即 小新风比)。民用建筑物中,

主要空调区的人员所需 小新风量具体数值,可参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第 3.0.6 条规定。

当全空气空调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其系统新风比应按下

列公式确定:

(4)

(5)

(6)

(7)

式中 ——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需求 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需求 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1 )Y X X Z

/ot stY V V

/on stX V V

/oc scZ V V

Y

otV

stV

X

onV

Z

o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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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需求 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6.4.4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3.3 条。

有害有毒气体极易通过空调风系统进行快速扩散从而造成人身伤害或窒息

死亡,因此空气中还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空调区,必须独立设置空调风

系统,这是保障人民生命财政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需要,也是控制性底

线要求。

易燃易爆等空调风系统的划分。根据建筑消防规范、实验室设计规范等要求,

强调了空调风系统中,对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空调区的要求,具

体做法应遵循国家现行有关的防火、实验室设计规范等。

6.4.5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3.18 条。

设置此条是出于节能、卫生、安全等方面考虑,给出某些特殊条件或环境下

必须选用直流式(全新风)系统的技术依据。

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是指不使用回风,采用全新风直流运行的全空气

空调系统。考虑节能、卫生、安全的要求,一般全空气空调系统不应采用冬夏季

能耗较大的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而应采用有回风的空调系统。

6.4.6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1.5 条。

维持压差要求是保证空调区的洁净度以及室内热湿参数等少受外界的干扰。

设定压差的限值是防止压差过大造成不必要的通风量。本条对空调设计有重要意

义,故设为强条。

保持空调区(或空调房间)对室外的相对正压,是为了防止室外空气的侵入,

有利于保证空调区的洁净度和室内热湿参数等少受外界的干扰。因此,有正压要

求的空调区应根据空调区的围护结构严密程度来校核其新风量,如公共建筑的门

厅等开敞式高大空间,当其新风量仅为满足人员所需 小新风量时,一般可不设

机械排风系统,以免大量室外空气的侵入,影响室内热湿环境的控制。

建筑物内的房间功能不同时,其要求的空气压力也可不同。如空调建筑中,

电梯厅和走道相对于办公房间和卫生间,餐厅相对于其他房间和厨房,应是空气

s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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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压力为正压和负压房间的中间区。另外,医院传染病房和一些设置空调设备的附

属房间等,根据需要还应保持负压。因此,条文仅对空调区的压差值提出不能超

30Pa 的 大限值,且该数值为房间门窗关闭时的数值。

工艺性空调由于其压差值有特殊要求,设计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如医院手

术室及其附属用房,其压差值要求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的有关规定。

6.4.7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3.8 条。

此条对全空气变风量系统设备选择和系统运行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设

为强条。

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设计。

1 变风量空调系统,当一次风送风量减少时,其新风量也随之减少,有新风

量不能满足 小新风量要求的潜在性。因此,强调应采取保证 小新风量的措施。

对采用双风机式变风量系统而言,当需要维持 小新风量时,为使新风量恒定,

回风量则往往不是随送风量的变化按比例变化,而是要求与送风量保持恒定的差

值。因此,要求送、回风机按转速分别控制,以满足 小新风量的要求。

2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送风量改变应采用风机调速方法,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不应采用恒速风机,通过改变送、回风阀的开度来实现变风量等简易方法。

6.4.8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3.11 条。

此条的规定是保证多联系空调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重要要求,因此

设为强条。

室内、外机组之间以及室内机组之间的 大管长与 大高差,是多联机空调

系统的重要性能参数。为保证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设计时,系统的

大管长与 大高差不应超过所选用产品的技术要求。

室外机变频设备与其他变频设备保持合理距离,是为了防止设备间的互相干

扰,影响系统的安全运行。

6.4.9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3.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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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的规定是保证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节能、正常运行和防止结露潮湿

滋生霉菌的要求,因此设为强条。

采用冷却除湿方式时,由于除湿空气需被冷却到露点以下,才能除去冷凝水。

为满足新风的送风要求,除湿后的新风需要进行再热处理后送入空调区,这会造

成冷热量抵消现象的发生。因此,从节能角度考虑,应限制系统采取外部热源对

新风进行再热处理,如锅炉提供的热水(利用废热时除外)、电加热器(可再生

能源发电时除外)等。

考虑到房间的具体使用情况,如开窗等,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应采取自

动控制等措施,以防止末端设备表面发生结露现象,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6.4.10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 第 3.1.4 条。

此条的规定是保证辐射供冷系统正常运行及防止结露潮湿滋生霉菌的要求,

涉及工程稳定运行和人身健康,因此设为强条。

6.4.11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5.2 条第 3款(强制性条文)。

设置此条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考虑,防止地下水被污染和破坏。实际

工程中因为未严格执行此条要求,已造成地下水被污染,甚至引发与饮水水质有

关的中毒、癌症、死亡等,而且地下水污染后期治理非常困难,因此设为强条。

采用地表水作天然冷源时,强调再利用是对资源的保护。地下水的回灌可以

防止地面沉降,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是对水资源保护必须采取的措施。另外,

为保证地下水不被污染,地下水宜采用与空气间接接触的冷却方式。

6.4.1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7.5.9 条。

空气过滤器是保证室内空气洁净度和工艺要求的重要设备,本条所列均是空

气过滤器选择和应用中的重要技术要求,因此设为强条。

空气过滤器的设置。

根据《空气过滤器》GB/T14295 的规定,空气过滤器按其性能可分为:粗效

过滤器、中效过滤器、高中效过滤器及亚高效过滤器,其中,中效过滤器额定风

量下的计数效率为:70%>E≥20%(粒径≥0.5μm)。

1 舒适性空调,一般都有一定的洁净度要求,因此,送入室内的空气都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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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必要的过滤处理;同时,为防止盘管的表面积尘,严重影响其热湿交换性能,

进入盘管的空气也需进行过滤处理。工程实践表明,设置一级粗效过滤器时,空

调区的空气洁净度有时不易满足要求。

2 工艺性空调,尤其净化空调,其空气过滤器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如医

院手术室,其空调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的规定。

3 过滤器的滤料应选用效率高、阻力低和容尘量大的材料。由于过滤器的阻

力会随着积尘量的增加而增大,为防止系统阻力的增加而造成风量的减少,过滤

器的阻力应按其终阻力计算。空气过滤器额定风量下的终阻力分别为:粗效过滤

器 100Pa,中效过滤器 160Pa。

6.4.13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9.4.7 条。

位于冬季有冻结可能地区的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热水盘管或其局部水流断

流有可能会造成冰冻。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冻保护控制对机

组运行稳定和安全有重要影响,因此设为强条。

位于冬季有冻结可能地区的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应防止因某种原因热水盘

管或其局部水流断流而造成冰冻的可能。通常的做法是在机组盘管的背风侧加设

感温测头(通常为毛细管或其他类型测头),当其检测到盘管的背风侧温度低于

某一设定值时,与该测头相连的防冻开关发出信号,机组即通过集中监控系统的

控制器程序或电气设备的联动、连锁等方式运行防冻保护程序,例如:关新风门、

停风机、开大热水阀,防止热水盘管冰冻面积进一步扩大。

6.5.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8.1.1 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 第 5.1.3 条。

此条是冷热源选择的基本依据,因此设为强条。

冷源与热源包括冷热水机组、建筑物内的锅炉和换热设备、直接蒸发冷却机

组、多联机、蓄能设备等。当前各种机组、设备类型繁多,电制冷机组、溴化锂

吸收式机组及蓄冷蓄热设备等各具特色,地源热泵、蒸发冷却等利用可再生能源

或天然气冷源的技术应用广泛。由于使用这些机组和设备时会收到能源、环境、

工程状况、使用时间及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应客观全面地对冷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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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以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确定合理的冷热源方案。

6.5.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第 3.0.4 条。

设置此条是出于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的考虑。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暖通空调系统的冷源与热源,特别是锅炉房等,

是有害物排放的源头,应对其烟尘、二氧化硫、废水、噪声等进行积极治理,减

少环境污染和对人员的危害。

6.5.3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8.1.5 条。

系统运行基本要求,因此设为强条。

对于全年供冷负荷需求变化幅度较大的建筑,冷水(热泵)机组的台数和容

量的选择,应根据冷(热)负荷大小及变化规律而定,单台机组制冷量的大小应

合理搭配,当单机容量调节下限的制冷量大于建筑物的 小负荷时,可选1台适

合 小负荷的冷水机组,在 小负荷时开启小型制冷系统满足使用要求,这已在

许多工程中取得很好的节能效果。如果每台机组的装机容量相同,此时也可以采

用一台变频调速机组的方式。

对于设计冷负荷大于 528kW 以上的公共建筑,机组设置不宜少于 2台,除可

提高安全可靠性外,也可达到经济运行的目的。因特殊原因仅能设置 1台时,应

采用可靠性高,部分负荷能效高的机组。

6.5.4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8.11.3 条、第 8.11.8 条。

尽管锅炉和换热器不大容易出现故障,但并非万无一失,一旦锅炉出现故障

而无备用,将引发伤冻灾害,危害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社

会稳定。同时考虑到日常管理,所以规定了 少台数要求,并设为强条。

不同物业对热供应保障程度的要求不一,如:高档酒店,管理集团往往要求

任何情况下热供应 100%保障。而高保障,意味着高投资,所以强调与物业管理

方沟通,确定合理的保障量。《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第 10.2.1 条规

定:当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换热器的容量宜满足 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求。

该规范同时考虑了生产用热的保障性问题。对于民用建筑而言,计算分析表明:

冷热供应量连续5小时低于设计冷热负荷的40%时,造成的室温下降,对于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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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2℃;所以对于供冷:≤3℃。但考虑到严寒和寒冷地区当供暖严重不足时有可

能导致人员的身体健康受到影响或者室内出现冻结的情况,因此依据气象条件分

别规定了不同的保证率。以室外温度达到冬季设计温度、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18℃

计算:在北京,如果保证 65%的供热量,室内的平均温度约为 8℃~9℃;在哈尔

滨,如果保证 70%的供热量,则室内平均温度为 6℃左右。具体算法详见《民用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第 8.11.3 条。

6.5.5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8.2.2 条(强制性条文)、第 8.1.6 条、第 8.10.1 条。

设备选型基本要求。大气臭氧层消耗和全球气候变暖是与空调制冷行业相关

的两项重大环保问题。制冷剂选用不当,将会破坏臭氧层,损坏人类健康和生存

环境,因此本条设为强条。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

定,附加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几乎所有的舒适性集中空调建筑中,都不存在冷源的

总供冷量不够的问题,大部分情况下,所有安装的冷水机组一年中同时满负荷运

行的时间没有出现过,甚至一些工程所有机组同时运行的时间也很短或者没有出

现过。这说明相当多的制冷站房的冷水机组总装机容量过大,实际上造成了投资

浪费。同时,由于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也同时增加,还导致了其在低负荷工况下运

行,能效降低。因此,对设计的装机容量做出了本条规定。

目前大部分主流厂家的产品,都可以按照设计冷量的需求来提供冷水机组,

但也有一些产品采用的是“系列化或规格化”生产。为了防止冷水机组的装机容

量选择过大,本条对总容量进行了限制。大气臭氧层消耗和全球气候变暖是与空

调制冷行业相关的两项重大环保问题。单独强调制冷剂的消耗臭氧层潜能值(ODP)

或全球变暖潜能值(GWP)都是不全面与科学的。国标《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

性分类》GB/T 7778 定义了制冷剂的环境指标。

制冷机组所携带的冷剂较多,当制冷机的安全爆破片破裂时,大量的制冷剂

会迅速涌入机房内,由于制冷剂气体的比重一般都比空气大,很容易在机房下部

人员活动区积聚,排挤空气,使工作人员受缺氧窒息的危害。因此美国制冷系统

安全设计标准 ANSI/ASHRAE-15 第 8.11.2.1 款要求,不论属于哪个安全分组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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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冷剂,在制冷机房内均需设置与安装和所使用制冷剂相对应的泄漏检测传感器和

报警装置。尤其是地下机房,危险性更大。所以制冷剂安全阀泄压管一定要求接

至室外安全处。

6.5.6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8.2.5 条(强制性条文)、第 7.5.6 条(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FB50019 第 8.5.6 条(强制性条文)、第 9.11.3 条(强制性条

文),《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8.10.3 条(部分强

制性条文)。

氨本身为易燃易爆品,本条对氨作制冷剂应用的安全性方面提出了相关的要

求,并列为强条以保证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1 由于在制冷空调用制冷剂中,碳氟化合物对大气臭氧层消耗或全球气候变

暖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多国科研人员加紧对“天然”制冷剂的研究。随氨制冷的

工艺水平和研发技术不断提高,氨制冷的应用项目和范围将不断扩大。因此本规

范仍然保留了关于氨制冷方面的内容。由于氨本身为易燃易爆品,在民用建筑空

调系统中应用时,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因此本条文从应用的安全性方面提出了

相关的要求。

2 为防止氨制冷剂的泄漏时,经送风机直接将氨送至空调区,危害人体或造

成其他事故,所以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3 尽管氨制冷在目前具有一定的节能减排的应用前景,但由于氨本身的易燃

易爆特点,对于民用建筑,在使用氨制冷时需要非常重视安全问题。氨溶液溶于

水时,氨与水的比例不高于每 1kg 氨/17L 水。

6.5.7 本条文参考了《蓄能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158 第 3.2.1 条、第 3.2.2

条、第 3.2.3 条、第 3.2.5 条、第 3.1.12 条(强制性条文)、第 3.3.28 条(强

制性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第 9.7.12 条(强

制性条文)。

蓄能空调系统负荷准确计算是系统设计的前提。消防水池严禁兼做蓄热水池。

乙烯乙二醇容易酸化,如选用内壁镀锌的管材及配件则易腐蚀,既降低设备寿命,

又影响换热效率。因此,本条规定都是对蓄能系统设计和运行有重要影响的条文,

故设为强条。

Page 123: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20

一般选择以一个设计日为空调系统的蓄冷—释冷周期;根据空调负荷的周期

性变化规律,也有以更长的时间作为一个蓄冷—释冷周期的。在空调系统运行开

始后的 1~2h 内,它一般还要满足房间不使用时的得热量所形成的冷负荷。这样

的负荷一般不会影响非蓄冷空调系统的负荷大小,但在蓄冷空调系统中应该予以

考虑。推荐采用动态能耗计算软件对间歇期和空调运行期进行模拟计算,或将开

启空调系统前 0.5~1.5h 的负荷计入蓄冷系统负荷。

热水不能用于消防,消防水池不得作为蓄热水池使用。使用专用消防水池需

要得到消防部门的认可。

6.5.8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8.5.2 条、第 8.5.3 条、第 8.5.23 条、第 8.6.1 条、第 8.6.4 条第 1款、第

8.6.6 条。

闭式循环水系统能够节能和节省一次投资。冷凝水管不与污水和雨水系统直

接相连,是出于保证空调系统不被污染的考虑。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 0℃以下的

地区,为防止冷却塔间断运行时结冰,应在冷却塔底盘和室外管道设电加热设施

等防冻措施,避免冷却塔被冻坏影响系统使用。本条内容对空调水系统的节能、

安全和稳定运行均有重要影响,故列为强条。

1 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其中包括开式膨胀水箱定压

的系统),是因为闭式系统水泵扬程只需克服管网阻力,相对节能和节省一次投

资。间接和直接蒸发冷却器串联设置的蒸发冷却冷水机组,其空气-水直接接触

的开式换热塔(直接蒸发冷却器),进塔水管和底盘之间的水提升高差很小,因

此也不做限制。采用水蓄冷(热)的系统当水池设计水位高于水系统的 高点时,

可以采用直接供冷供热的系统(实际上也是闭式系统,不存在增加水泵能耗的问

题)。当水池设计水位低于水系统的 高点时,应设置热交换设备,使空调水系

统成为闭式系统。

建筑物内存在需全年供冷的区域时(不仅限于内区),这些区域在非供冷季

首先应该直接采用室外新风做冷源,例如全空气系统增大新风比、独立新风系统

增大新风量。只有在新风冷源不能满足供冷量需求时,才需要在供热季设置为全

年供冷区域单独供冷水的管路,即分区两管制系统。因此仅给出内外区集中送新

风的风机盘管加新风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的系统形式,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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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图 3 典型的风机盘管加新风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2 冷凝水管不应与污水系统直接连接,民用建筑室内雨水系统均为密闭系统

也不应与之直接连接,以防臭味和雨水从空气处理机组凝水盘外溢。

3 由于节水和节能要求,除采用地表水作为冷却水的方式外,冷却水系统不

允许直流。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 0℃以下的地区,为防止冷却塔间断运行时结冰,应选

用防冻性能好的冷却塔,并采用在冷却塔底盘和室外管道设电加热设施等防冻措

施。本款同时提出了冬季不使用的冷却塔室外管道泄空的防冻要求,包括补水管

道在低于室外的室内设置关断阀和泄水阀等。

6.6.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 第 3.3.4

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XX 第 11.2.2 条、第 9.2.2

条、第 10.2.2 条。

对系统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要求,绝热材料、散热器和风机盘管是供暖空

调系统用量较大的材料和设备,发生问题影响也较大。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

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

制性条文。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绝热材料、散热器和风机盘管进场时,应按照国

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6.6.2 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Page 125: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22

第 8.2.1 条(强制性条文)。

对管道安装坡度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管道坡度是热水采暖系统中的空气和蒸汽采暖系统中的凝结水顺利排除的

重要措施,安装时应满足设计或本规范要求。

6.6.3 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第 8.5.1 条(强制性条文),《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第 4.5.2 条(强制性条文)、

第 5.1.6 条(强制性条文)、第 5.1.9 条(强制性条文)、第 5.5.2 条(强制性条

文)、第 5.5.7 条(强制性条文);《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JGJ319-2013 第 5.4.1 条(强制性条文)、第 5.6.4 条(强制性条文)。

对热水地面辐射系统盘管、辐射供暖系统加热电缆的安全性基本要求,根据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

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1 地板敷设采暖系统的盘管在填充层级地面内隐蔽敷设,一旦发生渗漏,将

难以处理,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消除隐患。

2 加热电缆的冷线和热线接头为其薄弱环节,为满足至少 50 年的非连续正

常使用寿命,加热电缆接头应做到安全可靠。为此,要求冷、热线的接头应由专

用设备和工艺方法加工,不允许在现场简单连接,以保证其连接的安全性能、机

械性能和使用寿命达到要求。连接方法除保证牢固可靠外,还应做好密封,避免

接头处渗水漏电;此外,连接时还必须保持接地的连续性,确保用电安全。

3 目的在于保护加热电缆,以免搭接时温度过高损坏电缆。

4 目的在于保护加热供冷管、加热电缆等加热供冷部件,免遭损坏。

5 一般在加热电缆出厂时,冷线热线及其接头应该己加工完成,每根电缆的

长度和功率都应是确定的,电缆内可能是双导线自成回路,也可能是单导线需要

在施工中连接成回路;冷线与热线也是在制造中连接好的,按照设计选型现场安

装,不允许现场裁减和拼接,现场裁减或拼接不但不能调节发热功率,而且会造

成电缆损坏,通电后会造成严重后果。如在竣工验收后,意外情况下出现电缆破

损,必须由电缆厂家用专业设备和特殊方法来处理,以减少接头处存在的安全隐

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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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6 目的是防止热线在套管内发热,影响寿命和安全性能。

7 因施工现场条件较差,难以保证导线连接和电气绝缘的质量,所以严禁在

施工现场进行对电热膜实施剪裁、连接导线及电气绝缘等操作,应在运抵现场前

在厂内或厂内环境条件相当的现场操作间内完成这些工作。

8 地面混凝土未固化前,湿度较大,这期间通电调试或使用电热膜供暖系统

可能会导致配电系统故障或损坏电热膜供暖系统。一般情况下,固化时间应达到

21 天。

6.6.4 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 第 3.2.4 条,《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第 8.3.1 条(强制性条

文)、第 8.5.2 条(强制性条文)、第 3.3.16 条(强制性条文)、第 8.6.1 条(强

制性条文)、第 13.2.6 条(强制性条文)、第 13.6.1 条(强制性条文)。

水压试验是保证水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管道水压试验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往往会经过几次反复冲水、泄水。一般

设备安装在该管道系统 低点,如果管道提前与设备连接,系统中的水不易排净,

杂质很容易进入到设备内。另外,压力试验时,一旦试验压力超压,会危及设备

的安全。因此强调管道与设备连接前,系统管道应清洗、试压合格。

散热器在系统运行时损坏漏水,危害较大。因此规定组对后和整组出厂的散

热器在安装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限定 低试验压力为 0.6MPa。

隐蔽前对盘管进行水压试验,检验其应具备的承压能力和严密性,以确保地

板敷设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水压试验方法及试验压力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据调查,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关于水压试验的

内容,经多年实践,是基本使用可行的。本条规定在此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塑

料管和复合管其承压能力随着输送的热水温度的升高而降低。采暖系统中此种管

道在运行时,承压能力较水压试验时有所降低。因此,与使用钢管的系统相比,

水压试验值规定得稍高一些。

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

定,参考了《工业锅炉验收规范》做了适当修改。为保证非承压锅炉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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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对非承压锅炉本体及管道也应进行水压试验,防止渗、漏。其试验标准按工作压

力小于 0.6MPa 时,试验压力不小于 1.5P+0.2MPa 的标准执行,因其工作压力为

0,所以应为 0.2MPa。

为保证换热器在运行中安全可靠,因而将此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考虑到相互

隔离的两个换热部分内介质的工作压力不同,故分别规定了试验压力参数。

6.6.5 本条文参考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第 13.4.1 条(强制性条文)、第 13.4.4 条(强制性条文)。

对锅炉安全运行使用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主要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一旦出现超过规定压力时通过安全阀将锅炉压力

泄放,使锅炉内压力降到正常运行状态,避免出现锅炉爆裂等恶性事故。

为保证对锅炉超温、超压、满水和缺水等安全事故及时报警和处理,因此上

述报警装置及连锁保护必须齐全,并且可靠有效。

6.6.6 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第

4.2.1 条、第 4.2.2 条(强制性条文)、第 4.2.3 条、第 4.2.5 条(强制性条文)、

第 5.2.5 条、第 5.2.7 条(强制性条文),《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第

3.1.3 条第 1款(强制性条文)。

对风管和风阀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

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风管的强度和严密性能,是风管加工和成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理应达到

设计要求或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防火风管主要应用与建筑中的安全救生系统,是指建筑物局部起火后,仍能

维持一定时间正常功能的风管。它们主要应用于火灾时的排烟和正压送风的救生

保障系统,一般可分为 1h、2h、4h 等的不同要求级别。我们把应用于防止排烟

系统高温引发电气线缆及其他易燃物二次火灾的风管称为排烟防火风管,把用于

避难空间与安全通道送风系统,能满足设计与消防耐火极限时间的风管称为正压

送风防火风管。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防火功能的正常发挥,规范规定了防火风

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而且防火风管的耐火

极限时间还要满足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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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本条文是对金属风管制作的用材,连接和加固等基本要求作出的规定。与原

规范条文相比,对高压和除尘风管的厚度作出了合理的调整。通过耐压强度的试

验,证明规范规定的厚度可以满足工程使用的需要。

复合材料风管的板材,一般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能的材料所组成。它具

有重量轻、导热系数小、施工操作方便等特点,具有较大推广应用的前景。复合

材料风管中的绝热材料可以为多种性能的材料,为了保障在工程中的使用安全,

规范规定其内部的绝热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级,且是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

法》GB8624 中不燃 A级或难燃 B1 级的规定。

防排烟系统作为独立系统时,风机与风管应采用直接连接,不应加设柔性短

管。只有在排烟与排风共用风管系统,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加设柔性短管。该柔

性短管应满足排烟系统运行的要求,即在当高温 280℃下持续安全运行 30min 及

以上的不燃材料。

6.6.7 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第

6.2.3 条(强制性条文)、第 6.2.4 条、第 6.2.8 条,《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 第 15.1.1 条,《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第 4.1.6 条(强制性

条文)。

对风管安装的各类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主要规定了风管系统安装涉及安全的内容,如不按规

定施工都会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必须遵守。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是为保证风管系统的安全使用而规定的。无论是电、

水或气体管线,均应遵守。

对于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为了防

止静电引起意外事故的发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当此类风管系统

通过生活区或其它辅助生产房间时,为了避免易燃、易爆气体的扩散,故规定不

得设置接口。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排风系统风管。

本条文强调了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保护人生的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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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本条文对位于 X射线发射房间的送排风口防止射线外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6.8 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第

7.2.11 条(强制性条文)。

对电加热器安装的各种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电加热器运行时,一是存在可能对人体产生伤害的高压电,二是存在可能引

发着火的高温。对于高温着火的防止,本条文规定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

和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均必须采用耐热不燃的材料。

6.6.9 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第

7.2.2 条(强制性条文)。

对通风机传动装置设防护罩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

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

强制性条文。

为防止风机对人的意外伤害,本条文是对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及敞

开的孔口应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规定。

6.6.10 本条文参考了《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 第 5.4.6

条(强制性条文),《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第 8.2.6

条。

对制冷剂管道安装安全性基本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

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由于制冷剂配管内保持压力时,尤其是气密性试验后管道内部压力较高,带

压焊接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制冷设备各项严密性试验和试运行的过程,是对设备本体质量与安装质量验

收的依据,必须引起重视。故本条文把它作为验收的主控项目。

对于组装式的制冷设备,试验的项目应符合条文中所列举项目的全部,并均

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指标。

6.6.11 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第

8.2.5 条(强制性条文)、第 8.2.4 条(强制性条文)。

对燃气管道安装安全性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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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燃气管道与设备的连接,从使用安全的角度出发,规定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

这主要是由非金属软性材料的强度、抗利器损害和较易老化等综合因素决定的。

这样做可以防范意外隐患事故的发生。

城市燃气管道向用户供气可分为低压和中压两个类别,供气压力小于等于

5kPa 的为低压管道,大于 5kPa 小于等于 400kPa 的为中压管道。规定中压燃气

管道的施工不得应用螺纹连接,而应为焊接连接,其焊缝还应进行无损检测。通

常空调用的燃气制冷设备,由于制冷量大而大多采用中压供气。当接入管道属于

中压燃气管道时,为了保障使用的安全,其管道焊缝的焊接质量,应按设计的规

定进行无损检测。当设计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并合格。

在压力不大于 400kPa 的燃气管道工程中,钢管道的吹扫与压力试验的介质

应采用干燥的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水。这是为了保证管道气密性试验的真实和

清洁。

6.6.12 本条文参考了《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343-2014 第 5.3.2

条(强制性条文),《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第 7.2.10

条(强制性条文)。

对变风量末端等设备的外壳接地的安全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

条文。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电动执行器、控制器和控制器箱(柜)的可导电外壳、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应按《民用建筑电气通用规范》要求可靠接地。

本条文主要来源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第 22. 0.

4 条“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

设备安全”。本条中列出的元件是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重要控制设备,直接影响到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运行、室内环境的保障、被控设备的安全以及操作维护人员的

人身安全等,故作此强制性规定。

智能化系统电子设备的接地系统,一般可分为功能性接地、直流接地、保护

性接地和防雷接地,接地系统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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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实施与检查控制中,接地装置、接地线、接地电阻和等电位联结应满足设计

的要求,并应检测浪涌保护器、屏蔽设施、静电防护设施、自控系统设备及线路

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除另有规定外,设备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 n,接地系统

共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in。当设备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时,两接地装置的

距离不应小于 10m。

目前采用的产品,变风量末端的电动执行机构和变风量末端控制器等均有专

用的接地端子,在施工时连接到智能化接地系统即可。而控制器箱(柜)的外壳

如采用非导电体时,应将内部的接地端子连接到智能化接地系统;如外壳采用金

属等导电体时,应将内部的接地端子与外壳一同连接到智能化接地系统。

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是利用高压静电电场对空气中的微小浮尘进行有效清

除的空气处理装置(设备)。当设备运行时,设备带有高压电,为了防止意外事

故的发生,其金属外壳必须与电气工程的专用接地线 PE 线进行可靠连接。

6.6.13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 第 13.1.1

条、第 13.1.3 条。

对系统相关气密、水压等试验的规定,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 13.1.1 13.1.3 两个条文没有条文说

明。

6.6.14 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第

11.2.1条、第 11.2.2条、第 11.2.4条,《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第 16.1.1 条(强制性条文),《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 第 8.6.3 条(强制性条文)、第 13.5.3 条(强制性条文),《辐射供暖供

冷技术规程》第 6.1.1 条(强制性条文),《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 第 2.1.10 条(强制性条文),《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技

术规程》第 6.2.3 条、第 7.2.11 条,《蒸发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342-2014 第 6.2.3 条,《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 第 16.1.4 条。

对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运行及调试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

文。

Page 132: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29

通风与空调工程完工后,为了使工程达到预期的目标,规定必须进行系统的

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它包括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

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两大内容。这是必须进行的工艺过程,其中,系统非设计满

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还可分为单个或多个子分部工程系统的联合试

运转与调试,及整个分部工程系统的联合试运转与平衡调整。

系统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是对采暖系统功能的 终检验,检验结

果应满足设计要求。若加热条件暂不具备,应延期进行该项工作。

锅炉带负荷连续 48h 试运行,是全面考核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

量和锅炉设计、制造及燃料适用性的重要步骤,是工程使用功能的综合检验,因

此列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避免对系统造成损坏,在未经调试与试运行过程之前,应严格限制随意

启动运行。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染环境,涉及环境保护。

新风系统具体调试方法可采用如下步骤:

1 调整各层或各系统的新风风量,使新风系统平衡,并满足各区域的新风要

求。

2 无论新风量是通过回风的二氧化碳浓度控制,还是采用定风量阀设定新风

量,均将新风阀的新风量的设定值调整为新风的设计值。

3 在新风系统 大风量运行时,观察每层或每个系统的新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如果均满足要求,则新风系统平衡,新风量满足要求。

4 如果大多数系统的新风量无法满足要求,则建议设计单位校核新风系统的

阻力和设备的选型是否满足要求。

6.6.15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 第 12.0.3 条,《蓄能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158(报批稿)第 6.0.1

条。

对系统竣工时设备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本条文强调设备及系统应完成调试,设备处于能开启运行状态,以随时接受

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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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6.7.1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蓄能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158(报批稿)第

6.0.16 条。

对系统运行管理及运行日志等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6.7.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报批)

第 4.4.1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

对系统运行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

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新风量的大小与能耗和运行费用密切相关,如果一直按

照设计的较大新风量供应新风,将浪费较多的新风处理用冷、热量,应合理减少

新风量。例如,对于影院、体育馆、大型会议室等人员密度变化较大、停留时间

不久(小于 3h))的场合,参照美国采暖制冷空调工程师学会标准 ASHRAE,新风

量可以适当减少,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的方法,根据室内二氧化碳浓度检测值增

加和减少新风量,使二氧化碳浓度维持在卫生限制内。

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还可以作为室内空气品质的一个重要指标值,控制二氧化

碳浓度既能够满足人员卫生要求,也更具备可操作性和节能特性,因此,本条文

采用规定控制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

6.7.3 本条文参考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8(报批稿)第 4.2.5

条(强制性条文)。

对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中设置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民用建筑电气通用规范》

要求进行检查、维护、试验,保证其功能正常有效。

6.7.4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报批稿)

第 4.3.2 条、第 4.3.4 条、第 4.3.9 条、第 4.3.12 条、第 4.3.5 条,《变风量空

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343-2014 第 8.1.6 条、第 8.4.4 条,《辐射供暖供冷

技术规程》JGJ142-2012 第 7.0.3 条、第 7.0.4 条,《蓄能空调工程技术规程》

JGJ158(报批稿)第 6.0.13 条、第 6.0.15 条。

对系统检修和维护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

Page 134: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31

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一般情况下,设计中已经考虑到了新风吸入处的环境清洁,但是实际情况中,

如装修变更等原因致使室内外环境发生了调整和变化,会破坏清洁环境,因此,

本条文强调保持环境,保证新风不被污染。

空气处理设备的冷凝水盘常常由于排水坡度不够或排水管堵塞而积满了凝

结水,在这种高湿环境下会使因过滤效果不佳而进入空气处理设备内的灰尘和微

生物粘附到集水盘中,当空调通风系统停止运行时,随着机组温度的逐渐回升为

微生物迅速地大量繁殖创造了良好的营养和温、湿度条件。当空调通风系统再次

起动时,微生物繁殖时生成的大量气体以及细菌、霉菌在空气中分散成气溶胶便

随送风气流进入室内使室内空气质量恶化,所以应定期检查空气处理设备的凝结

水集水部位,不应存在积水、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孳生现象。

主要是考虑目测法主观性太大、称质量法操作困难,而提出的一个可操作性

强、简单易行的现场检验方法。其它规定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规范》GB19210 的有关内容,具体实施清洗工作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空调

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 执行。

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 对空调通风系

统清洗消毒有明确规定,应参照执行。

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前和停止运行较长时间(如三个月以上)后再次运行

之前,对空气处理设备内部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清洗或更换,一方

面可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积聚在设备内部的灰尘、微生物等

污染物随送风气流进入室内使室内空气质量恶化。

非采暖季由于保护不当或积灰等原因,可能会造成采暖季初次运行不安全,

因此应对温控器和电路系统进行检查。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使用安全。

6.7.5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391-2016

第 6.2.4 条,《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第 7.0.2 条。

对系统及设备防冻维护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

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北方地区空调工程因疏忽水系统的防冻处理,部分工程因水管和设备的冻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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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而供暖无法进行,不仅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使用者的正常生活。因此,有

必要加强绿色建筑空调水系统的防冻预防与落实。

充水保护是为了防止管材干裂,缩短系统使用寿命。排水、泄压是防止低温

造成加热供冷管冻结,造成破坏或缩短使用寿命。

6.7.6 本条文参考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报批稿)第 4.2.1

条(强制性条文),《多联机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 第 5.5.3 条(强制

性条文)、第 5.5.4 条(强制性条文)。

对空调制冷剂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

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制冷剂如 R-123 等,目前已经被确认对人体有危害,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

明确禁止使用,因此这里将其防范报警装置设置作为强制性规定。应急通风系统

作为制冷剂泄漏事故重要的处置措施,应做好定期检查以确保系统的有效性。

氢氯氟烃、氢氟烃及其混合制冷剂在排放时形成温室气体,对地球大气层产

生污染,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大气中的排放,在制冷剂需要排空时,

要使用回收机回收。

6.7.7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报批稿)

第 6.1.2 条、第 6.1.1 条、第 6.2.1 条、第 6.2.3 条、第 6.2.10 条。

对系统突然事件的运行维护的要求,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

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相关的应急措施中会涉及到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技术,因此要求会同专业人

员制订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组织管理、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通报、暴露人

群隔离、空调通风系统处置措施等等。

2003 年突发的“非典”疫情以来,应急通风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重

要性凸显,并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重视。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 70 条,明确涵盖了公共卫生事件的

应对。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 号印发《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分总则,分类和内容,预

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布,应急演练,评估和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组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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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障,附则 9 章 34 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增强了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

可操作性。

7.1.1 【新增】本条对民用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采取的措施按照优先考虑

的顺序依次做了规定。

7.1.2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 第

6.0.4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室内各种污染物检测结果要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各房间检测点检测值的

平均值也要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表 7.1.2 注 2:表中室内环境指标(除氡外)均为在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的

基础上制定的,是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实实在在进行有效控制的范围,室外空气污

染程度不是工程建设单位能够控制的。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可以突出控制建筑材

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污染。检测现场及其周围应无影响空气质量检测的因素,

检测时室外风力不大于 5级,选取适当地点的适当高度进行(注意避免地面附近

污染源,如窨井等),并与室内样品同步采集,雾霾重度污染及以上情况,不宜

进行现场检测。表 7.1.2 中的氡浓度,系指现场检测的实测氡浓度值,不再进行

平衡氡子体换算,与国际接轨。

表 7.1.2 的注 3中明确: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

法,根据的是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T8170,

在该标准中提出有两种极限值的判定方法:修约值比较法和全数值比较法,并进

一步明确:各种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未加说明时,均指采用

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考虑到许多检

测人员对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T 8170

标准不熟悉,因此,在表 7.1.2 的注 3中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限量值指标确定,考虑了以下四方面情况:1、WHO

建议(2009 氡手册)将室内(不分类)氡限量值设为 100Bq/m3;2、国家标准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 16146-2015 将新建建筑物室内氡浓度的年均氡

浓度目标水平确定为 100 Bq·m-3; 3、《中国室内氡研究》实测调查表明:全

年平均住宅室内氡浓度>100Bq/m3 的房间数<10%;4、行业标准《民用建筑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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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防治规程》JJG/T 349-2015 已将幼儿园、学校、老年建筑氡浓度限量值确定为

100 Bq/m3。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甲醛浓度指标 0.07mg/m3 确定:WHO 建议室内甲醛限

量值为 0.10mg/m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将使用房屋室内甲醛限量值

定为 0.10mg/m3,均包含装饰装修材料、活动家具、生活工作过程等产生的甲醛

污染;《中国室内环境概况调查与研究》资料表明,活动家具对室内甲醛污染的

贡献率统计值约为 30%,标准本次修订为房屋使用后家具进入予留了适当净空间。

I 类建筑空气中苯限量值:由于民用建筑工程禁止在室内使用以苯为溶剂的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及溶剂,因此,近年来室内空气中苯污染已经受

到一定控制。I类建筑空气中苯污染现场测试结果在扣除室外本底值后,限值定

为不大于 0.07mg / m3。

氨限量值: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氨限量值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

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更加严格(提升约 25%左右)。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限量指标 0.45mg/m3,

与甲醛情况类似,标准本次修订同样为活动家具进入预留了适当净空间。

7.1.3 【新增】此条说明,即使通过控制建筑选址的污染物本底浓度和建筑主

体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浓度释放限值,验收通过的建筑,在实际使用时还应

注意和保证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

7.1.4 本条文参考了《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19-2013

第 3.2.3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为了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人体受到较强的电磁辐射,ICNIRP 国际非电离放

射线防护委员会规定,电辐射供暖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量应限定为 100μT 以下。

7.1.5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报批)

第 4.3.2 条、第 3.5.2 条。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通风并采取有效净化措施是降低室内污染物含量的主要手段。 民用建筑工

程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首先应控制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量和装修材料的使用量,

其次按照建筑物的类型和污染物控制要求计算通风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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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系统满足本规范要求。

机械通风净化系统是保证空气质量的技术措施,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

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相关通用性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6章的相关规定。

7.1.6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第 7.5.11 条、第 7.5.10 条。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要求,

可采用机械通风、净化系统,为满足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宜采用机械通风则采用

机械通风,宜采机械通风加净化系统,则采用机械通风加净化系统。

当建筑室外大气环境不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构成对人体的危害时,应采用

械通风加净化系统。设置空气净化装置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地

减少新风量,降低建筑能耗,因此,要求空气净化装置不能成为室内空气的新污

染源,应限制其净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副产品量(如臭氧等),即二次污染。

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在净化空调中应用时稳定性差,同时容易产生二次扬尘,

光催化型空气净化装置不具备颗粒物净化的功能,因此在洁净手术部、无菌病房

等净化空调系统中不得将其作为末级净化设施,见《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

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为了防止在无空气流动时启动空气净化装置,造成空

气处理设备内臭氧浓度过高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应设置与风机的联动。

室内空气净化是指从空气中分离或去除一种或多种空气污染物。室内空气污

染的种类主要包括颗粒污染、生物污染和化学污染等,这些污染物主要源自建筑

材料、电气设备、人自身活动和室外空气等,其主要消除手段有污染源控制、通

风稀释和空气净化等,其中空气净化是控制室内污染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

简称 VOCs)浓度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降低室内污染物 VOCs 浓度,改善室内

空气质量、创造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而且可降低人们对新风量的要求,减少空

调能耗。

空气净化装置选择时其净化技术指标、电气安全和臭氧发生指标等应符合国

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GB/T34012)

及《空气净化器》(GB/T18801)等标准要求。

Page 139: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36

目前,工程常用的空气净化装置有高压静电、光催化、吸附反应型等三类空

气净化装置。各类空气净化装置具有以下特点:

高压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对颗粒物净化效率良好,对细菌有一定去除作用,

对污染物 VOCs 效果不明显。因此在颗粒物污染严重的环境,宜采用此类净化装

置,初投资虽然较高,但空气净化机组本身阻力低,系统能耗和运行费用较低。

此类净化装置有可能产生臭氧,设计选型时需要特别注意查看产品有关臭氧指标

的检测报告。

光催化型空气净化装置,对细菌等达到较好的净化效果,但此类净化装置易

受到颗粒物污染造成失效,所以应加装中效空气过滤器进行保护,并定期检查清

洗。此类净化装置有可能产生臭氧,设计选型时需要特别注意查看产品有关臭氧

指标的检测报告。

吸附反应型净化装置,对污染物 VOCs 效果 好,对颗粒物等也有一定效果,

无二次污染,但是净化设备阻力较高,需要定期更换滤网或吸附材料等。

空气净化装置应根据室内空气污染性质及空气净化技术的应用现状,经综合

判断选用。选用时注意其经济性、无二次污染或副作用等;另外,可靠的接地是

用电安全的必要措施,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有相应的用电安全要求。

7.1.7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5.3.6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室内环境质量是民用建筑工程的一项重要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检测发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况时有发生,应查找原因并采取

措施进行处理,属于建筑设计、装修设计不当、建筑装修材料超标、通风不畅等

设计、施工方面原因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不可敷衍了事。为确保这一点,

有必要将此条款提升为强制性条文。当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

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

境质量合格。

7.1.8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5.3.6 条(强制性条文)。

Page 140: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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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用后及时封闭存放,不但可减轻有害气

体对室内环境的污染,而且可保证材料的品质。用剩余的废料及时清出室内,不

在室内用溶剂清洗施工用具,是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的保护室内环境起码的素质。

7.1.9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50365(报批)

第 3.5.1 条。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 、系统运行考虑,设置此条文。

运行管理人员巡视检查应做好监测记录,并用管理存档。

这里典型房间是指“人员长期使用的房间”。

7.1.10 【新增】本条参考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

第 3.2.7 条。

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建筑节能工程

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旺旺附着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

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目前判断竣

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要求进行。

7.2.1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4.1.1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国内外土壤氡及室内氡浓度水平调查表明:建筑物室内氡主要源于地下土壤、

岩石和建筑物使用的建筑材料(有地质构造断层的区域也会出现土壤氡浓度高的

情况),因此,民用建筑在设计前应了解土壤氡水平。通过工程开始前的调查,

可以知道建筑工程所在区域是否已进行过土壤氡测定、及测定的结果如何。目前

已初步完成了全国 18 个城市的土壤氡浓度测定(2km×2km 网格布检测点,部分

可 1km×1km 网格点为检测点),并算出了土壤氡浓度平均值,其他大多数城市未

进行过土壤氡测定,当地的土壤氡实际情况不清楚,因此,工程设计勘察阶段应

进行土壤氡现场测定。

7.2.2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4.2.4 条(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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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2003 年至 2004 年建设部出面组织了全国土壤氡概况调查,利用国内几十年

积累的放射性航空遥测资料,进行了约 500 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的土壤氡浓度

推算,得出全国土壤氡浓度的平均值为 7300Bq/m3。并粗略推算出了全国 144 个

重点城市的平均土壤氡浓度(注:由于多方面原因,这些推算结果不可作为工程

勘察设计阶段,在决定是否进行工地土壤氡浓度测定时,判定该城市土壤氡浓度

平均值的依据),首次编制了中国土壤氡浓度背景概略图(1:800 万)。与此同

时,在统一方案下,运用了多种检测方法,严格质量保证措施,开展了 18 个城

市的土壤氡实地调查(连同过去的共 20 个城市),实地调查与航测研究结果进行

了比较研究,两方面结果大体一致,所取得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全国土壤

氡水平调查结果表明,大于 10000Bq/m3的城市约占被调查城市总数的约 20%。

民用建筑工程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可根据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调

查资料,结合本规范的要求,确定是否采取防氡措施。当地土壤氡浓度实测平均

值较低(不大于 10000Bq/m3)、且工程地点无地质断裂构造时,土壤氡对工程的

影响不大,工程可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当已知当地土壤氡浓度实测平均值较

高(大于 10000Bq/m3)或工程地点有地质断裂构造时,工程仍需要进行土壤氡浓

度测定。土壤氡浓度不大于 20000Bq/m 3 时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 0.05

Bq/m2·s 时,工程设计中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工程地点的土壤氡调查目的在于发现土壤氡浓度异常

点。本规范中所提出的几个档次土壤氡浓度限量值(10000 Bq/m3、20000 Bq/m3、

30000 Bq/m3、50000Bq/m3)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从郑州市 1996 年所做的土壤氡调查中,发现土壤氡浓度达到 15000 Bq/m3

上下时,该地点平房建筑物室内氡浓度接近国家标准限量值;土壤氡浓度达到

25000 Bq/m3 上下时,该地点平房建筑物室内氡浓度明显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

我国部分地方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土壤氡浓度达到 50000Bq/m3 上下时,室内氡

超标问题比较突出。从这些材料出发,考虑到不同防氡措施的不同难度,将采取

不同防氡措施的土壤氡浓度极限值分别定在 20000 Bq/m3、30000 Bq/m3、50000

Bq/m3。

2、在一般数理统计中,可以认为偏离平均值(7300Bq/m3)2倍(即14600 Bq/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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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取整数 10000 Bq/m3)为超常,3 倍(即 21900 Bq/m3,取整数 20000 Bq/m3)为

更超常,作为确认土壤氡明显高出的临界点,符合数据处理的惯例。

3、参考了美国对土壤氡潜在危害性的分级:1级为小于 9250 Bq/m3,2 级为

(9250—18500) Bq/m3,3 级为(18500—27750) Bq/m3,4 级为大于 27750 Bq/m3。

4、参考了瑞典的经验:高于 50000Bq/m3的地区定为“高危险地区”,并要求

加厚加固混凝土地基和地基下通风结构。

5、参考了俄罗斯的经验:他们将 45 年内积累的 1亿 8千万个氡测量原始数

据,以 50000Bq/m3 为基线,圈出全国氡危害草图。经比例尺逐步放大后发现,

几乎所有大范围的室内高氡均落在 50000Bq/m3等值线内,说明 50000Bq/m3应是

土壤(岩石)气氡可能造成室内超标氡的限量值。

本规范将必须采取严格防氡措施的土壤氡浓度极限值定为 50000 Bq/m3。

研究资料还表明,土壤氡来自土壤本身和深层的地质断裂构造两方面,因此,

当土壤氡浓度高到一定程度时,须分清两者的作用大小,此时进行土壤天然放射

性核素测定是必要的。对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而言,当土壤的放射性内照射指数

(IRa)大于 1.0 或外照射指数(Ir)大于 1.3 时,原土再作为回填土已不合适,

也没有必要继续使用,而采取更换回填土的办法,简便易行,有利于降低工程成

本。也就是说,Ⅰ类民用建筑工程要求采用放射性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 1.0、

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 1.3 的土壤作为回填土使用。

土壤氡水平高时,为阻止氡气进入建筑物通道,可以采取多种工程措施,但

比较起来,采取地下防水工程的处理方式 好,因为这样既可以防氡,又可以防

止地下水,事半功倍,降低成本。况且,地下防水工程措施有成熟的经验,可以

做得很好。只是土壤氡浓度特别高时,才要求采取综合的防氡工程措施。在实施

防氡基础工程措施时,要加强土壤氡泄露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地下水位浅(特别是多雨季节)往往难以进行土壤氡浓

度测量。有些地方土壤层很薄,基层全为石头,也难以进行土壤氡浓度测量。这

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测量氡析出率的办法了解地下氡的析出情况。实际上,对室

内影响的大小直接决定于土壤氡的析出率。

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方面的深入研究,本规范中所列氡析

出率方面的限量值及与土壤氡浓度值的对应关系均是粗略研究结果。待今后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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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更多资料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规范第 7.2.2 条所说“区域性测定”,系指某城市、某开发区等城市区域

性土壤氡水平实测调查,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是一项基

础性科研工作,因此,宜专门立项,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后调查成果应经

过科技鉴定并发表,以保证其权威性。

本规范所说“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调查”系指建筑物单体所在建筑场地

的土壤氡浓度调查。

7.2.3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4.2.5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条文所说“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调查”系指建筑物单体所在建筑场地的

土壤氡浓度调查。

对基础进行的一级防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 的规定。

7.2.4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4.2.6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增加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 50000Bq/m3 或土壤表面氡

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 0.3Bq/m2·s 时,应按《民用建筑氡防治技术规程》

JGJ/T349-2015 要求,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7.3.1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3.1.1 条(强制性条文)、第 5.2.1 条(强制性条文)、第 5.2.4 条。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建筑材料中所含的长寿命天然放射性核素,会放射γ射线,直接对室内构成

外照射危害。γ射线外照射危害的大小与建筑材料中所含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比活

度直接相关,还与建筑物空间大小、几何形状、放射性同位素在建筑材料中的分

布均匀性等相关。

目前,国内外普遍认同的意见是:将建筑材料的内、外照射问题一并考虑,

经过理论推导、简化计算,提出了一个控制内、外照射的统一数学模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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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 (8)

≤1 (9)

本条文说明参考了如下文献:

[1] OECD, NEA, Exposure to Radiation from the Natural Radioactivity

in Building Materials. Report by an NEA, Group of Experts.

1979,1-34.

[2] Karpov V1,et al, Estimation of Indoor Gamma Dose Rate.

Healthphys. 1980,38 (5).

[3] Krisiuk ZM, et al. Study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Radioactivi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 ERDA- tr 250,1976,1-62 .)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制品(如商品混凝土、预制

构件等),如所使用的原材料(水泥、沙石、粉煤灰、矿渣、炉渣等)的放射性

指标合格,制品可不再进行放射性指标检验。

凡能同时满足公式(8)、(9)要求的建筑材料,即为控制氡-222 的内照射

危害及γ外照射危害达到了“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即在长期连续的

照射中,公众个人所受到的电离辐射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 1mSv(电离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我国早在 1986 年已经接受了

这一概念,并依此形成了我国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等国家标

准。

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本条要求建筑工程主体中所采用的无机

非金属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曾对无机非金属

装修材料多次抽样检测,发现花岗岩石材、瓷质砖、磷石膏制品放射性超标情况

突出,因此,要求建筑工程装修材料花岗岩、瓷质砖、磷石膏制品必须有放射性

指标检测报告。

7.3.2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3.6.1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有些织物阻燃剂和木材用阻燃剂会释放氨,随着室

Ra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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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内建筑装修防火水平的提高,有必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室内阻燃剂挥发氨气造成的

污染;混凝土外加剂中的防冻剂采用能挥发氨气的氨水、尿素、硝铵等后,建筑

物内将会发生氨气污染问题,有关部门已规定不允许使用这类防冻剂,氨的释放

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的

有关规定。

7.3.3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3.1.2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制品(包括石材),连同无机粘接材料一起,主要

用于墙地面贴面,由于材料使用总量(以质量计)比较少,因而适当放宽了对该

类材料的放射性环境指标的限制。不满足 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内照射

指数( )不大于 1.3 和外照射指数( )不大于 1.9 要求的为 B类装修材料。

7.3.4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4.3.2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对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严格要求是必要的,因此,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

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 A 类。

7.3.5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4.3.4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Ⅰ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使用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必须

达到 E1级要求,否则室内甲醛污染问题难以解决。当使用细木工板数量较大时,

应按照 GB/T 5849-2016《细木工板》标准要求,使用 E0级细木工板。

7.3.6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3.2.1 条(强制性条文)、第 5.2.3 条(强制性条文)、第 5.2.4 条。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室内装修过程中一

并配制若干固定家具已十分普遍)是造成室内环境中甲醛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Ra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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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目前国内生产的板材多采用廉价的脲醛树脂胶粘剂,原材料包括甲醛,胶粘剂生

产过程中容易留有少量游离甲醛。由于人造木板中甲醛释放持续时间长、释放量

大,往往成为室内环境甲醛超标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从材料及其制品上严加

控制,并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控制选用。为

防止以次充好,要求提供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抽查复验应同时满足设计要求及

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7.3.7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5.2.5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是造成室内环境污

染的主要物质,因此,必须有有关国家标准对该种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挥发量)

同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7.3.8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4.3.9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会持续释放出污染严重的有害气体,故严禁用于室

内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的处理。

7.3.9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

5.3.3 条(强制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采用稀释剂和溶剂按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11 第 4 章的规定禁止使用“含苯(包括工业苯、石油

苯、重质苯,不包括甲苯、二甲苯)的涂料、稀释剂和溶剂。”混苯中含有大量

苯,故也严禁使用。

7.3.10 本条文参考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 6.12.5 条(强制

性条文)。

出于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安全考虑,设置此条文。

为了保持物品的气味和质量,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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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材料散发的异味可

分为两种情况:有害与无害,散发有害物质的材料可按国家有关标准控制;散发

无害异味的材料许多尚没有标准限量要求);同时,地面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或释

放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材料标准规定,施工前必须检验,严禁采用超标材料。

7.4.1 【新增】

7.4.2 【新增】

8.1.1 【新增】特殊洁净环境涉及精密仪器设备加工、微电子、医药、食品、

医疗卫生、航空航天、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诸多工业及民用应用领域。为避免其通

用性基础要求在多个规范中进行重复规定,本规范梳理了目前适用于各行业需求

的通用性要求构成本章。

8.1.2 【新增】本条款强调了特殊洁净环境领域“保护产品”、“保护人员”、

“保护环境”三大基础原则,这也是特殊洁净环境行业进行选址规划、工程设计、

施工建设、检测验收及运行维护全过程需要始终贯彻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上述原

则的违背,将会导致工业制造企业的巨额成本浪费、病患交叉感染、工作人员感

染职业病、人员以及动植物大面积疫病疫情等诸多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

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角度考虑,设置此强制

性条款。

本条款规定了特殊洁净环境涉及领域的“保护产品”、“保护人员”、“保

护环境”三大基础原则,这也是特殊洁净环境涉及行业进行选址规划、工程设计、

施工建设、检测验收及运行维护全过程需要始终贯彻遵守的基础原则。特殊洁净

环境涉及工业环境多为高成本、高附加值的关键产业,所涉及民用行业则多与社

会大众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一旦基本的洁净生产与操作环境无法得到

有效保障,则必然导致企业巨额经济成本的损失以及人民身体健康风险,因此必

须保护生产、操作的产品与对象。而部分特殊洁净环境应用领域中,涉及人体健

康及环境污染风险因素,例如放射性材料的操作、人员及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科

研活动及疫苗生产等、青霉素等致敏性药物生产与配置等,因此必须在特殊洁净

环境隔离屏障措施、净化空调系统配置、洁净区(室)气流组织设计、排风净化

处理等诸多环节做出必要规定与限制,确保特殊洁净环境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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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8.1.3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3.0.1 条(强制性

条文),并参照现行国际标准 ISO14644-1:2015《Cleanrooms and associated

controlled environments - Part1: Classification of air cleanliness by

particle concentration》。

洁净度级别是特殊洁净环境行业的基本性能表述方式,统一级别表述方式,

可避免标识不清将引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的混乱,因此设立此强

制性条款要求。便于标准执行和检查。

本洁净度等级要求源自ISO 14644-1:2015《Cleanrooms and associated

controlled environments - Part1: Classification of air cleanliness by

particle concentration》,我国特殊洁净环境行业起步较早,多个具体行业标

准采用美国联邦标准FED-STD-209系列标准中的英制洁净度级别标识,即传统所

说的100级、1000级、10000级洁净室等,1999年国际标准ISO14644-1首次颁布,

建立基于公制单位的洁净度级别限制要求,随后我国部分标准如GB 50073《洁净

厂房设计规范》、GB 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以及GB 50346《生

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陆续采用基于公制单位的洁净度分级体系,但仍

有部分标准沿用英制级别要求。本标准采用了 新的2015版ISO洁净度分级规定。

8.2.1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5.3.5 条(强制性

条文),《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第 6.2.6 条,《医

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 7.3.4 条、第 7.3.12 条,《生物

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第 3.3.2 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

计规范》GB50457-2008 第 8.3.7 条、第 8.3.8 条第 1、4款(强制性条文),《传

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6-2011 第 4.3.5 条第 3-6 款。

特殊洁净环境必须保证室内环境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如此方能避免室外空

气污染需要在洁净状态下进行操作的各类操作对象,以及避免室内产生的病原微

生物气溶胶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对周围环境产生损害。因此,从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节能等角度考虑,设置此强制性条款。

各行业应用的特殊洁净环境围护结构均需保持严密,方能保证室内环境处于

严格受控状态,避免蚊虫侵扰,并且避免室内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对周边环境

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特殊洁净环境必须保持必要的严密性,而非密闭、可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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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的外窗密闭性差,难以起到隔离污染的效果,对于特殊洁净环境的洁净度保持,

以及内外污染隔绝方面均难以满足特殊洁净环境的风险及质量控制需求。而另一

方面,由于洁净运行所需风量大、能耗高,提高特殊洁净环境能耗水平可显著降

低特殊洁净环境为维持必要压差所需供给的新风量,有利于促进特殊洁净环境的

节能运行。

但对于不同行业来说,由于其风险控制需求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具体的严

密性指标有不同的要求,低风险控制需求特殊洁净环境可通过目测观察、烟雾观

察试验对围护结构严密性进行考察,处理高风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则需要进行

定量的房间泄漏率测试来对气密性做出评价。本条款的具体执行应按所涉及行业

及领域的具体规定执行。

8.2.2 本条文参考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 7.2.2

条(强制性条文)、第 7.2.5 条(强制性条文)、第 7.2.7 条(强制性条文),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第 5.1.2条第 2款(强制性条文)、

第 5.1.4 条第 2款,《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第 3.3.3

条。

人员及物品进入洁净区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对人员及物品表明进行去污处

理,以避免污染室内环境以及操作对象。因此,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

健康等角度考虑,设置此强制性条款。

洁净区在门关闭状态下,靠维持必要压差即可保证室内外空气环境的隔离效

果,但若门开启,则瞬时即会产生内外空气交换。因此,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

设置缓冲间以及传递窗为当前洁净行业必要而且通用的做法,也符合污染隔离的

一般需求。而另一方面,缓冲设施设备一方面提供人员及物品净化、隔绝内外空

气,以及进入洁净区所必须佩带的洁净防护装备的存储等功能,更重要的是对于

即将进入洁净区的人员提供心理上的警示作用,提示其即将进入高风险控制区域。

在部分工业特殊洁净环境领域,要求人员以及物品的缓冲设施设备应分开布置,

以避免交叉污染,因此,实际工程项目中的设置应按相关行业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8.2.3 本条文参考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第 4.2.4

条(强制性条文),《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第 6.3

节,《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9 第 4.2.18 条(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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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我国制药行业法规性文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43

条)以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第11条)均有同样规定。

因此设立此强制性条款要求。

昆虫、鼠等节肢动物、啮齿动物身上极易沾染和携带致病因子,从而易引发

室内所操作、存储的病原外泄,以及外界病原带入,导致室内所生产药品、食品

所操作试验样品及动物的污染与感染。因此应采取防护措施,如新风口、排风口

处应设置保护网,实验室门口处也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8.3.1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6.3.2 条(强制性

条文),《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第 9.3.4 条(强制性条文),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 4.0.1 条、第 4.0.2 条第 5 款,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第 7.3.3 条。

送风量是保障特殊洁净环境正常运行,维持室内必要洁净度以及工作人员健

康的基本保证条件,从保障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健康考虑,设置此强制性条款要求。

特殊洁净环境主要依靠必要的送风量来实现室内在各种工作条件下所产生

的各类污染物能快速有效排除,从而实现所有运行工况下室内洁净度的保证以及

人员健康要求。因此特殊洁净环境的送风量是特殊洁净环境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

满足空气洁净度、热湿环境以及人员卫生三项需求的 大值作为特殊洁净环境设

计送风量是多年来国内外成熟经验的总结,否则将难以保证特殊洁净环境在所有

工况下均可保证试验生产及操作所必须的洁净度要求以及人员健康保障要求。

8.3.2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6.2.4 条,《传染

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6-2011 第 6.3.9 条第 1款(强制性条文),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第 5.3.1 条第 1款。

特殊洁净环境压力梯度的持续稳定维持方能确保特殊洁净环境在全运行周

期内的污染隔离效果,因此,从从保障财产安全、人身健康以及保护环境角度考

虑,设置此强制性条款要求。

本条款为特殊洁净环境行业的通行技术措施。维持稳定的压力梯度是特殊洁

净环境 主要的污染隔离措施之一,这既包括避免室外污染空气进入正压洁净室,

也包括室内产生有毒有害物的负压洁净室如负压手术室、传染病类隔离病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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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毒疫苗生产车间以及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维持压力梯度稳定的措施应涵盖

特殊洁净环境运行的全过程,包括系统启动与停止过程。

8.3.3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6.4.3 条,医药工

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第 9.2.5 条(强制性条文),《生物安全

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第 5.1.5 条、第 5.1.6 条(强制性条文),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第 5.2.1 条。

特殊洁净环境涉及工业及民用领域众多,并涉及众多建筑类型,总体建筑体

量庞大,并且为保证净化要求,受控环境运行风量大、能耗高,因此应在风险控

制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利用回风,以减少对新风进行冷热处理、以及各级过滤器

负担增加所带来的能源消耗。但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若室内产生较大热湿负荷

从而导致利用新风的经济及能耗代价更小时,应利用新风。另一方面当室内所产

生的有毒有害物净化处理代价过高,或者即使经过净化处理仍难以完全消除工作

人员职业健康隐患时,则不应利用回风。因此,从人身健康以及节能角度考虑,

设置此强制性条款要求。

特殊洁净环境涉及工业及民用领域众多,并涉及众多建筑类型,总体建筑体

量庞大,并且为保证净化要求,受控环境运行风量大、能耗高,因此应在风险控

制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利用回风,以减少对新风进行冷热处理、以及各级过滤器

负担增加所带来的能源消耗。若对于整个特殊洁净环境行业不建立尽可能合理利

用回风的基本原则,将导致庞大的建筑能耗浪费。但若排风中含有可能危害工作

人员身体健康或导致室内交叉污染的风险因素,如高致敏性药物、病原微生物气

溶胶、放射性颗粒或气体等,并且在净化处理后仍无法使得上述风险处于可控状

态时,则不应利用回风,但同时必须保证排风的处理符合我国相关排放标准及法

律法规要求。

8.3.4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6.2.1 条(强制性

条文),《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第 9.2.19 条(强制性条

文),《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 4.0.2 条第 1、3、4

款,《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第 5.3.5 条(强制性条文)、

第 3.3.3 条,《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第 7.2.1 条(强

制性条文)、第 7.3.4 条。

Page 152: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49

压差以及压力梯度是实现特殊洁净环境与周边环境间的有效隔离,确保环境

处于受控状态的重要基础措施,一旦压力梯度丧失,则必将带来操作对象污染(如

所加工芯片等电子产品、食品、药品、需隔离保护的大型手术病患、白血病患及

烧伤病患等)以及周边环境污染(如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强毒疫苗生产车间

等)风险。因此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以及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设

置此强制性条款要求。

本条款规定对于通用特殊洁净环境行业具有普遍意义,也是各特殊洁净环境

相关行业的通用技术措施。特殊洁净环境隔离技术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通过保持

必要的压力梯度而实现环境空气只能有较为清洁的区域流向相对污染的区域,例

如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和大部分无菌制药工艺, 核心的手术室和无菌灌装等房

间保持 高的正压,至室外方向上的洁净功能用房则正压值递减以保证气流方向;

对于污染手术室、收治传染病患的负压隔离病房、处理病原微生物的高等级生物

安全实验室以及强毒生物疫苗生产车间等,则压力梯度相反,为从核心工作间至

外保持负压值依次减少的压力梯度,同时对于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还需在系

统开关机、备用送排风机故障自动切换的过程中保持定向气流。

8.3.5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6.3.4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第 9.3.1 条、第 9.3.2 条、第 9.3.3

条,《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第 5.4.2 条、第 5.4.3 条、

第 5.4.4 条、第 5.4.5 条、第 5.4.6 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57-2008 第 8.2 节,《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第 5.4

节,《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6-2011 第 6.3.7 条,《食品工

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第 7.2.2-7.2.6 条。

特殊洁净环境中合理规划室内气流组织形式,气流组织目的一方面为需要保

护的人员以及操作对象提供洁净气流保护,避免其受到外界污染的干扰与影响,

另一方面,气流组织需要能够保障受控环境产生的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能够快

速的被收集与排出,确保室内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各相关行业对于不同应用中

应如何进行具体的气流组织设计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本条款从保护人民财产安

全以及身体健康角度考虑,将其通用原则设置为强制性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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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措施,是保证特殊洁净环境以合理的能耗代价始终保持

室内处于受控状态的 基本措施之一,各涉及行业均针对具体的工艺以及污染隔

离控制需求,对于如何进行具体气流组织设计均有相应的详细规定,其中部分要

求具有共性,例如对于5级及以上级别洁净室(区),应采用单向流或局部单向

流为操作对象提供洁净环境保护;以及在大多数条件下应尽量采样上送下回(排)

的气流组织形式并限定回(排)风口的设置高度,以利于颗粒物污染物的快速收

集与排除。而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的应用行业也各有具体的规定要求,例如,在

医院洁净手术室,高效送风口被规定需要集中布置,以在相对低的运行风量条件

下,在手术区局部建立高1个洁净度级别的手术操作区域,降低病患的手术感染

风险;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送排风口需要在房间内的对侧布置,驱使室内空气

形成从送风口附近区域至排风口附近区域的大致定向流动,以加快污染物的排除,

同时还限制送风口的位置不得影响生物安全柜等局部通风设备的工作窗口气流

以避免局部通风设备内的污染空气外溢等。

本条款的设定,是强调了特殊洁净环境的设计建设环节必须关注并进行必要

的气流组织设计,同时规定了气流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具体应用行业的设计、

建设、检测及运行维护,应参照我国相应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具体要求执行。

8.3.6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6.4.1 条,《医药

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第 9.2.2 条、第 9.6.4 条,《医院洁净

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 8.1.14 条(强制性条文)、第 8.3.4 条、

第 8.3.5 条(强制性条文)、第 8.3.6 条、第 8.3.7 条、第 8.3.8 条、第 8.3.9

条,《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第 5.2.1 条、第 5.3.1 条

第 1款(强制性条文)、第 5.3.2 条(强制性条文)、第 5.3.3 条、第 5.5.1

条,《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第 5.2.3 条,《传染病医院

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6-2011 第 6.2.5 条第 2款,《传染病医院建筑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686-2011 第 8.2.3 条(强制性条文),《食品工业洁净用

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第 7.1.5 条。

特殊洁净环境依赖空气过滤器器(包含颗粒物过滤器以及气体过滤器)来实

现对于送风以及排风的净化处理,进而实现室内环境的受控以及周边室外环境的

排放控制。若所选过滤器的级别不满足工艺要求以及风险控制需求,则要么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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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操作对象的污染,例如大规模产品污染、病患感染、工作人员感染等,要么导致

周边环境污染,引发环境灾害或人民、动植物疫病疫情。而若选择过高级别的过

滤器,则必然导致较高的建筑运行能源消耗,因此,从保护人民财产安全、身体

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建筑节能运行角度考虑,设置本强制性条文。

根据特殊洁净环境的风险控制需求合理的选择空气过滤器的梯度配置以及

末级过滤器的级别是特殊洁净环境设计的关键技术措施。原则上过滤器级别越高、

其净化过滤效率越高、但相应的其运行阻力和采购更换维护成本也更高。因此本

条文的设置一方面强调在特殊洁净环境的设计过程中需要基于实际工艺特点以

及风险控制需求,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基础上确保末级过滤器的基础过滤效率能满

足工艺风险控制、人员健康保护以及环境保护需求,同时也应避免过度选择过高

级别的过滤器,以保证特殊洁净环境的绿色节能运行,并避免造成建设及维护成

本不必要的浪费。同时,本条款还强调应合理配置各级过滤器的梯度配置与维护,

提高对于末级过滤器的保护,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末级过滤器更换成本,减少

因末级过滤器频繁更换而导致的受控环境不必要使用中断。

8.3.7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6.4.1 条

第 2款,《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第 9.2.2 条第 4款。

过滤器的出厂性能检测均在额定工况下进行,运行风量超出额定风量将导致

过滤器效率下降、阻力上升,从而带来室内外环境污染隐患以及建筑运行能耗上

升。因此,从保护人民财产安全、身体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建筑节能运行角度考

虑,设置本强制性条文。

过滤器与一般通风空调设备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异之处在于,过滤器一旦超风

量运行,其能耗成长,并且效率大幅下降,根据国内现有研究测试结果,高效过

滤器风量超出一倍,其阻力消耗增加接近一倍,透过率增大接近10倍,这就为特

殊洁净环境的控制带来较大的能耗以及安全隐患问题,有必要加以强制性约束。

8.3.8 本条文参考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 8.3.5

条(强制性条文)。

特殊洁净环境的末级送风过滤器一般安装于送风系统的末端,直接影响室内,

因此从保护产品以及人员健康角度考虑,要求其不得产生危害人员健康及产品质

Page 155: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cbti.org.cn...Feb 26, 2019  ·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 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152

量的有害气体、物质以及电磁干扰、辐射等,也要求其所使用净化过滤材料及净

化处理机理能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均能保持符合级别要求的过滤效率。

随着空气净化技术的发展以及特殊洁净环境的市场需求增加,多种非传统类

型的净化处理材料以及净化处理技术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静电空气净化

装置,以及利用材料附加电荷来提高过滤效率的化纤过滤材料等。但国内外工程

实际中的使用经验表明,部分非传统类型技术与材料的实际应用存在风险与隐患,

例如静电空气净化装置的臭氧产生问题,静电空气净化装置在断电、断丝后房间

洁净度收到破坏问题,以及化纤过滤材料在使用过程中效率下降问题等。国外标

准中,德国标准DIN 1946-4在其高效过滤章节(6.6)中明确规定“过滤器应保

证其在整个使用周期内都可以保持符合级别要求的过滤效率,不允许使用静电吸

附型过滤器”以及“即使使用抗菌过滤器或抗菌过滤材料,过滤器使用期间不得

散发有害健康的物质至空调机组内”。因此,为避免对未来的新兴技术发展产生

限制,本标准不限定净化装置所采用的净化处理技术与材料,但要求其在使用过

程中不得产生危害人员健康及产品质量的气体、物质、不得产生对室内使用的各

类电子器械产生电磁干扰,并且要求其能确保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均可以为维持符

合级别要求的净化过滤效率。

8.3.9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6.5.4 条第 3款(强

制性条文),《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第 9.2.8 条第 3款

(强制性条文)、第 9.6.4 条(强制性条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11 第 5.3.2 条(强制性条文)、第 5.3.3 条、第 5.5.1 条,《实验

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第 5.3.4 条,《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

术规范》GB50333-2013 第 8.1.14 条(强制性条文),《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686-2011 第 6.3.9 条第 2款(强制性条文)

对于特殊洁净环境内产生的有毒有害物,如大量粉尘、放射性粉尘及气体、

挥发性有机物、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等,均存在较为明显的环境负面影响,因此从

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设置本强制性条款要求。

特殊洁净环境涉及行业领域众多,其中部分行业在生产、操作过程中会持续

产生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有毒有害物,例如核工业、及医疗领域中的放射性制剂

配制过程所产生的放射性颗粒物及气体,生物安全实验室、试验动物设施、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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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生产车间、传染病隔离病房等所产生的病原微生物气溶胶,制药、电子、光学仪

器加工等工业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各种酸性、碱性及有机溶剂与萃取制

剂的挥发物等,若不加处理直接排放,必将造成难以影响的环境灾难,因此必须

按相关行业要求进行净化处理,确保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以及必要净化处理措施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体系要求。

8.4.1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第 16.2.1 条。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附录 A.2.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57-2008 附录 C.0.1,《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

13.2.2 条、第 13.3.3 条(强制性条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11 第 10.1.1 条、第 10.1.2 条,《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50447-2008 第 10.1.1 条、第 10.1.4 条、第 10.1.5 条,《食品工业洁净用房

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第 10.2.4 条。

特殊洁净环境与以满足人员舒适性需求为主的普通建筑的重要差别之处在

于,特殊洁净环境中往往涉及众多风险因素的控制,一旦实际建成的建筑无法满

足设计要求,必将带来产品(食品、药品、高附加值电子产品以及高风险航空航

天相关产品等)污染、人员感染、环境污染等较为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

目前国内外特殊洁净环境几乎所有涉及技术标准以及法规体系均强调对完工项

目的严格检测与验证。从保障人们财产安全、身体健康以及环境安全角度考虑,

本标准设立此强制性条款。

特殊洁净环境行业多存在高风险控制需求的特点,当前我国部分特殊洁净环

境行业存在着重施工、轻检测验证的不足,尤其不重视特殊洁净环境投入使用后

的定期性能验证。在国外,特殊洁净环境在施工验收阶段以及运行后定期进行综

合性能检测以保证特殊洁净环境的长期可靠运行,是公认的有效技术措施。国内

目前在法规体系层面仅人用药品制造业和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本条款做此规定,希望能够提醒各特殊洁净环境应用行业的关注。

国内目前存在施工单位用单一的洁净度指标(或细菌浓度指标)代替特殊洁

净环境综合性能检测与评估的不科学做法,而对于特殊洁净环境洁净度的保持来

说,必要的压力梯度、通风换气次数以及高效过滤器完好性均对于洁净度的长期

保持,特殊洁净环境的长期可靠运行具有关键性意义,因此,本条款从特殊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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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环境的风险控制需求角度出发,规定了特殊洁净环境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时必须进

行的关键性性能指标,具体特殊洁净环境应用行业还应根据其自身的风险控制需

求以及工艺需求,参考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明确性能检测指标体系。

8.4.2 【新增】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第 16.3.1

条,《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附录 A.1.1、附录 C.0.1,《医药工业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附录 B.0.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11 第 10.1.2 条。

在使用过程中,过滤器及其它空气净化设备会随着捕集粉尘的逐渐累积而呈

现出阻力增大,进而影响特殊洁净环境风量及压力梯度稳定,部分净化设备会呈

现过滤效率下降,上述问题均需通过在特殊洁净环境使用过程中定期对主要性能

指标进行检测复核,以确保室内环境以及排放气体始终处于风险可控状态。从保

障人们财产安全、身体健康以及环境安全角度考虑,本标准设立此强制性条款。

特殊洁净环境在持续运行过程中,其所使用的各级空气过滤器及气体过滤器

等净化设备会随着使用过程粉尘捕集质量的增加,其阻力将持续上升,并在阻力

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影响风机运行状态,进而导致特殊洁净环境送风量下降以及压

力梯度丧失。同时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密封措施均采用非金属材料,会随着使用时

间的延长,以及受环境耐受条件(如温湿度变化、紫外线照射、气态消毒剂尤其

是含氯消毒剂的使用)影响,逐步丧失其密封性能,为保证环境始终处于受控状

态,国内外特殊洁净环境均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定期的性能检测。目前国内外

法规领域,制药行业以及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行业均强制要求定期进行性能检

测。 长测试间隔时间的规定与《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附录A.1.1

相一致,该条款等同采用自国际标准ISO 14644-2《cleanrooms and associated

controlled environments - Part 2: Specifications for testing and

monitoring to prove continued compliance with ISO 14644-1》。

8.4.3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第 5.5.6 条(强

制性条文),《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6-2011 第 6.3.9 条第 2

款(强制性条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第 5.1.9

条(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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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对于处理含有放射性颗粒物、以及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危险气溶胶的特殊洁净

环境排风净化处理,需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但现有的实际工程检测经验表明,

高效空气过滤器在安装后若不进行严格的检测验证将带来较高的局部漏泄发生

隐患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隐患,因此,从保护环境角度考虑,设置此强制性条款。

高效空气过滤器一般用于高风险控制环境的空气净化处理,当尤其是当排风

中含有放射性颗粒物以及病原微生物气溶胶时,就必须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对排

风进行净化处理。而如果此时过滤器产品自身性能以及安装严密性不满足过滤器

级别要求,将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人员感染以及动物疫病暴发风险。在我国现

行的高效空气过滤器产品标准体系中,对于过滤器本身的质量控制由严格的型式

检验和出厂检验控制,同时,我国多年来的洁净室现场检测经验表明,高效空气

过滤器现场发生局部漏泄缺陷时,绝大多数(约三分之二)是由于安装不严密造

成的。我国现行法规以及标准体系中核工业以及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行业均强

制要求定期对高效空气过滤进行性能确认以及检漏测试,其它类似风险控制需求

行业,例如烈性空气传播传染病患的隔离治疗用房,疫苗生产车间等,处于相同

角度考虑,也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高效过滤器安装后的使用过程

定期监测时间间隔规定,国标GB 50591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16.3.1(非

强制性要求)以及GB 5034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10.1.2(非强制性

要求)均规定为不超过12个月,国际标准ISO 14644-2《cleanrooms and

associated controlled environments - Part 2: Specifications for testing

and monitoring to prove continued compliance with ISO 14644-1》附录A

建议为24个月。考虑到本标准为针对各行业洁净室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采用国际

标准所建议的 长检验周期。

8.4.4 本条文参考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第 5.5.8 条(强

制性条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第 5.3.3 条。

排风净化装置容易滞留、滋生所捕集的有毒有害物,因此,在对其进行维修

更换等操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现场无害化或密封处理、同时应保证操作人员必要

的个人防护措施,以避免工作人员健康以及周边环境受到损害。从保护人员健康

以及环境安全角度考虑,本标准设立此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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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大多数空气净化处理设备采用捕集、拦截等方式实现所处理空气中有毒有害

物的净化处理,并不具备对所捕集有毒有害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功能,因此在对

其进行维护、更换、检测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无害化处理、密封安装拆卸以

及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影响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以及导致周边环境的污

染与损害。

附录A 本条文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附录A。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技术规范研编工作要求》第一条: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指全文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

根据“保障人身健康、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设置此强制性条文。

在我国缺少照度观测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各地区多年的辐射观测资料及

辐射光当量模型来求得各地的总照度和散射照度。根据我国273个站近30年的逐

时气象数据,并利用辐射光当量模型,可以得到典型气象年的逐时总照度和散射

照度。根据逐时的照度数据,可得到各地区年平均的总照度,从而可绘制我国的

总照度分布图,并根据总照度的范围进行光气候分区。从气候特点分析,它与我

国气候分布状况特别是太阳能资源分布状况也是吻合的。天然光照度随着海拔高

度和日照时数的增加而增加,如拉萨、西宁地区照度较高;随着湿度的增加而减

少,如宜宾、重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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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图 4 中国光气候资源分布图

注:图中标注的单位为 k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