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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文 件
厦大教〔2017〕84 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课堂教学基本规范》的
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课堂教学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大学课堂教学基本规范
厦 门 大 学
2017 年 10 月 24 日
- 2 -
附件:
厦门大学课堂教学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为
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建设优良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
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条 教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按照有
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标准,带头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
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
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得出现以下言行:
(一)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违反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四) 传播宗教、迷信思想;
(五) 大量与教学无关的言行。
第四条 教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把社会主义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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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贯穿于课堂教学全过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当加强马
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其他课
程应当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知识
体系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形成合力育人的协同效应。
第五条 教师应当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以德立身、
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在课堂上应当紧紧围绕课程内容启发学生、
关心学生、关爱学生,尊重并公平地对待每个学生。应当重视学
生的学习反馈,及时关注学生学习难点和疑点,客观公正地评价
学生学业成绩。
第六条 教师应当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课表在规定的
时间、地点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缺课、
停课,不得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确需调课或请人代课的,应当
按学校有关规定事先办理手续。
第七条 教师上课时应当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
教态自然大方,站立授课(身体原因除外),用普通话教学(外
文授课除外);不得在课堂上吸烟、喝酒(特殊课程除外),不得
在课堂上推销商品或从事商业活动,非教学需要不得使用手机等
电子设备。
第八条 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
内容,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应当逐轮备课,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和改革教学方法,努力增进教学效果。
第九条 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组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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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教学内容应当正确严谨、容量适当、突出重点,及时跟踪科
学研究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将最新科研成果、企业先进管理与
技术等转化为教学内容。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
点教材时,应当深入研究,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知识体系、将
教材语言转化为课堂教学语言、将最新理论成果转化为课堂知
识。使用引进教材时,应当注重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创新,自觉
批判各种错误观点和思潮,坚持正确价值导向。
第十条 教师应当根据学校规定主动公开课程信息。在第一
堂课把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书面或 PPT 形式明确告知学生,包括
教学目标要求、教学内容和安排、阅读参考资料、参考网站、实
验和作业要求、成绩构成、考勤要求、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
及时更新并上传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务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课
程资源平台。
第十一条 教师课堂教学应当用语规范、表述准确,注重应
用多种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避免照本
宣科,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积极
采用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混合学习等现代教学方法,加强
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禁止长时间播放视频
或让学生在课堂上自学。
第十三条 实践教师应当严格实践过程管理,注重培养学生
严谨的科学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应当开足全部实践项目,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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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项目,做好准备工作。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实践规程教
育。实践过程中应当加强指导和巡查,保证学生安全和实践顺利
进行。应当认真批改实践报告,并根据学生表现及实践报告综合
评价学生成绩。应当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开设设计性、研究
性、创新性实践项目。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探索性、研究性
学习。应当安排足量课外作业,拓展课外学习活动形式,提升课
外学习活动的挑战性。应当安排课外辅导和答疑,每月至少安排
一次师生见面时间。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管理,维护课堂教学
秩序;应当对缺勤、迟到、早退、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的学
生及时劝诫、批评教育,注意方式方法,不得打骂或侮辱学生。
发现学生违规违纪,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学院)安排的包括课堂
听课、课程测评、课程评估等在内的各类教学检查。
第十七条 听课人员应当在课前 5分钟进入教室,听课期间
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
离开教室,不得影响教师正常的教学活动。听课结束后,应当及
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并反馈信息。
第三章 学生课堂学习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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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修德,明辨笃实,志存高远,德才并重,情理兼修,勇于开拓,
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
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课或请人代上课。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
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
得批准。未经教师允许,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不
得在课堂上走动,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当衣着整洁,举止得体。应当爱
护公物,保持教室整洁、安静。不得故意破坏教室多媒体等设备,
不得在课堂上抽烟、喝酒(特殊课程除外)、进食,不得随意丢
弃垃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从课堂教学安排。在
课堂上集中注意力,专心听讲,勤做笔记,认真思考,主动回答
问题和提出疑问,积极参与教学互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工作方法与科学
素养。在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前,应当充分预习。应当自觉接受
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防范各种安全隐患的意识。在实验室上课
或从事其他实验工作(如课外科研训练等)时,应当严格遵守实
验室安全与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实验操作规程, 在教师指导下完
成各项实验工作。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实验程序,不得
擅自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中做到认真观察,实事求是,详
细记录。实验后及时整理数据,归纳结果,写出实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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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开展自主性、探索性、研究性学
习。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学习任务,将课堂学习和日常积累有机结
合,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应当注重把知识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勇于挑战自我,积极参与学术前沿研究,养成批判思
维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增强团队协作意识,主动开展小组学
习、团队合作,主动与教师交流,增强表达、沟通和协作能力。
应当主动关心同学,开展朋辈互助,共同成长进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养成
学术诚信,不抄袭、不作弊,不剽窃。应当尊重教师劳动成果,
未经教师许可,不得传播教师教学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教师有违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言行,
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对课堂教学有意见,可以通过当面
陈述或其他正常渠道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教师进行人身攻
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有违反以上课堂教学规范者,将根据有关文
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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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
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
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普通高等学
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
未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
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
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
为:
(一)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二) 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三)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一
级教学事故):
(一)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
2
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
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
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
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
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二)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
损失的;
(三) 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
(四)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时,纵容或支
持学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特别严
重的;
(五) 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导致泄漏试题或变相泄
漏试题;协同或纵容学生作弊的;
(六) 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
重不符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
书的;
(七) 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作出错
误指导,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八) 研究生导师严重失职,超过一年未曾联系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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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非常不利后果且对学校的社会声誉造
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二
级教学事故):
(一)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造
成严重后果的;
(二) 超过规定时间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
习计划)、课表或考表,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的;
(三)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的;
(四) 五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影响教学效果和
教学质量的;
(五)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明显不当
的,或强行推销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
15 分钟的;
(七) 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
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八) 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
核成绩等明显不当的;
(九) 因试卷内容错误或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的;
4
(十) 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
现象严重;
(十一)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
(十二) 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
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
(十三) 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
后果的;
(十四) 未按规定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
果的;
(十五) 错发、漏发学位、毕业、结业、肄业、成绩等证
明或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 研究生导师未尽指导责任,超过一学期未曾联系
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不利后果但尚未对学校的社会
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三
级教学事故):
(一)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课程
开课学期的;
(二) 学生选课之前,未按规定填报课程信息的;
(三) 实验课前准备不充分,造成该节课教学任务无法
完成的;
(四) 课程教学进度误差达到五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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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或使用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
子设备的;
(六) 未对课堂教学进行有效管理,造成课堂教学秩序
混乱的;
(七) 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在 5分
钟以上、15分钟以下的;
(八) 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或
传递信息差错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到位参加教学活动,影响教
学秩序的;
(九) 未按规定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占用教室,或私自变
更教室用途,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 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无人响应故
障报告达 10 分钟以上,造成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上
课正常进行的;
(十一) 未执行有关规定影响考场秩序的;
(十二) 未按规定及时提交课程成绩,或错登、漏登成
绩达 3人以上且未及时补正的;
(十三) 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教学档案,造成重要教学
档案缺失且无法弥补的;
(十四) 研究生导师在与研究生确立指导关系后的第
一学期内,未曾与研究生联系,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情形,可以根据教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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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进行分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适用原则
第九条 如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但系当事人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查实后,不认定为教学事故。但
相关当事人应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供必要证据。
第十条 责任人同时造成两种以上教学事故的,应当
分别给予认定。应当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不同的,认定其中
最高等级的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责任人两人以上共同造成教学事故的,应当
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
者,应从重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遵循如下程序:
(一) 教务处(研究生院)接到教学事故的书面报告后,
在 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送达《厦门大学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或学院接到教学事故的情况的书面报告后,自行填写《厦门
大学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二) 学院应在收到《厦门大学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7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核查,确认责任人,在充分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并将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对于
情节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必须上报批准。
(三) 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核查。
凡发现上报材料不齐,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
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适用依据有错
误的,应当通知学院重新补正材料或重新讨论并提出初步处
理意见。
(四) 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在收齐学院上报材料的 15
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院务会)根据学院意见对教学事故
提出建议,报送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五)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在收到教学事故相关材
料的 30 个工作日内随机提名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教
职工组成学校教学事故复核小组,成员 5-7人。学校教学事
故复核小组根据学院上报材料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建议作
出复核。必要时,学校教学事故复核小组可就事实展开进一
步调查。
(六) 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应当由 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参与调查的人员如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调查过程中,当
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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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教学事故复核小组的复
核意见,分类报送研究决定。建议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
学事故),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建议为严重教学事故(二级
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
(八) 认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认定决定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
单位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1.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2.责任人年度考核(认定决定生效之日所在考核年度)
不合格;
3.责任人为在职教职工的,根据教职工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1.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2.责任人年度考核(认定决定生效之日所在考核年度)
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由学院对责
任人在学院内通报。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由相关学院、职能部门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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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申诉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厦门大学
教职工申诉办法,在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厦门大学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
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
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分暂行办法》(厦大教〔2011〕15 号)同
时废止。
10
附件 1:
厦门大学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教学异常情况:
教学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调查情况并确定责任人:
调查情况:
事故责任人___________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11
责任人陈述: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党政联席会认定决定及初步处理意见:
学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教学异常情况
的主要事实,充分听取责任人陈述,集体讨论意见如下:
认定为教学事故。责任人________行为依照《厦门大学教学
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二章第( )条第( )款规定,构成
(重大、严重、一般)级教学事故。
不认定为教学事故。原因如下:
学院领导(签字):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教学管理部门建议(经处务会或院务会讨论):
处务会(院务会)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建议
如下:
教学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复核小组意见:
教学事故复核小组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如
下: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校长办公会决定(认定重大、严重教学事故必须填写本栏):
年 月 日
说明:
1.本页不足部分可另附纸说明,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应在收到《厦门大学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事实核查,确认责任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由学院党政
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研
究生院)。
3.如教学异常属学院自行上报的,“教学异常情况”栏教学管理部门
盖章可留空。
13
附件 2:
厦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范本)
第 号
姓名 类别 □在职教职工
□其他
用工
单位
教学事故认定情况
责任人因为(列入教学事故事实),其行为符合《厦门大学教学
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二章第( )条第( )款(加入条文内容)
情况,经认定,构成厦门大学(重大、严重、一般)级教学事故。
经研究,给予责任人如下处理:
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责任人年度考核(认定决定生效之
日所在考核年度)不合格;责任人为在职教职工的,根据教职
工处分规定处理。
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责任人年度考核(认定决定生效之
日所在考核年度)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对责任人进行学院内通报。
教学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责任人对本认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 30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厦门大学教职工申诉有关办
法执行。逾期视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