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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ournal of National Federation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264 201509月30日 會計師公會聯合網站 www.roccpa.org.tw 知識性 . 趣味性 有取之不盡寶藏 每天均新增內容 NO.264 104 09 會計實務與專案管理之應用 稅法大改,隔年報錯 該不該罰 我國實施反避稅制度之影響評估 智慧財產權國際租稅問題之研究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第十三屆理監事 就任 理 事 長 : 張學志會計師 副理事長 : 黃聖富會計師、李春宗會計師 常務理事 : 張益順會計師、陳良銘會計師 事 : 李建成會計師、謝仁耀會計師、莊明山會計師 方怡璇會計師、楊碧雲會計師、趙章如會計師 陳國宗會計師、賴永發會計師、王漢昌會計師 廖阿甚會計師 常務監事 : 許順發會計師 事 : 邱淑惠會計師、林崇仁會計師、陳政初會計師、詹佳樺會計師 黃理事長()將印信移交張學志理事長()張益順常務監事()擔任監交。 理事長交棒 陳柏華會計師 榮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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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ournal of National Federation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季刊

2642015年 09月30日

會計師公會聯合網站 www.roccpa.org.tw 知識性.趣味性 有取之不盡寶藏 每天均新增內容

會計師季刊

N

O.264

民國104年09月

會計實務與專案管理之應用

稅法大改,隔年報錯 該不該罰

我國實施反避稅制度之影響評估

智慧財產權國際租稅問題之研究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第十三屆理監事 就任

理 事 長 : 張學志會計師

副理事長 : 黃聖富會計師、李春宗會計師

常務理事 : 張益順會計師、陳良銘會計師

理  事 : 李建成會計師、謝仁耀會計師、莊明山會計師

方怡璇會計師、楊碧雲會計師、趙章如會計師

陳國宗會計師、賴永發會計師、王漢昌會計師

廖阿甚會計師

常務監事 : 許順發會計師

監  事 : 邱淑惠會計師、林崇仁會計師、陳政初會計師、詹佳樺會計師

黃理事長(左)將印信移交張學志理事長(右),張益順常務監事(中)擔任監交。

理事長交棒

陳柏華會計師 榮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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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0屆理監事就任

理 事 長:陳富煒會計師。

副理事長:李燕松會計師、劉昇昌會計師、呂志明會計師。

常務理事:黃奕睿會計師、吳漢期會計師、黃桂珠會計師。

理  事:張益順會計師、周志誠會計師、郭錦蓉會計師、林建邦會計師

     黃聖富會計師、羅芳蘭會計師、陳麗琦會計師、蕭翠慧會計師

     劉克宜會計師、劉嘉松會計師、

     陳柏華會計師、丁澤祥會計師、池景清會計師、陳世洋會計師。

常務監事:盧聯生會計師。

監  事:李儒哲會計師、許順發會計師、傅文芳會計、趙哲言會計師

     詹湧銘會計師、吳燈燦會計師。

←理事長交接典禮,第九屆羅理事長(左) 將印信移交第十屆陳理事長(右)。

常務監事交接儀式,第九屆江常務監事(右)

將印信移交第十屆盧常務監事。→

第10屆監事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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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2015 9月份 ●中華郵政台北雜字第1868號執照

登記為雜誌交寄

會計師季刊264期

CONTENT

目錄

發 行 者: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I S S U R E:National Federation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ssociations of the Repubic of China發 行 人:陳富煒顧 問:劉昇昌 陳柏華 張學志 黃桂珠協辦單位: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智庫服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坤煌

會 址:臺北市南海路一號9樓之一ADDRESS:9th Floor,1 Nanhai Road,Taipei,

Taiwan,Republic of China網 址:www.roccpa.org.tw電 話:886-2-2392-5077(代表號)傳 真:886-2-2397-2573設計排版:寶得利紙品業有限公司電 話:8512-3080

目錄02 理事長就任感言 陳富煒理事長

03 理事長的話 陳柏華理事長

04 和衷共濟團結一致 張學志理事長

會 計 與 審 計

05 會計實務與專案管理之應用 謝宗翰

稅 務 專 欄

12 個人出售減資股票之成本計算 余文彬

19 稅法大改,隔年報錯該不該罰 黃士洲

24 中國增強外商跨境反避稅機制 偕德彰

公 司 法

27 股份有限公司夫妻股權轉讓爭議案例分析 王文士

鑑 識 會 計

35 誰是最適任的「會計福爾摩斯」? 陳麗秀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40 碳排放vs溫室氣體排放 胡鈞遠

第三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論文獎」

學術組作品精要43 我國實施反避稅制度之影響評估 楊葉承 張雅鈞

59 智慧財產權國際租稅問題之研究 曲華葳

敘 說 歷 史

69 中日甲午戰爭及乙未割臺 李宏健

讀 書 會

39 無相念佛功德受用 陳坤煌

76 會計師佛學讀書會已開鑼了 陳坤煌

會 務 活 動 集 錦

78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活動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提供

82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會務活動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提供

89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務活動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 提供

95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會務活動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提供

99 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會務活動 臺中市會計師公會 提供

103編後語 陳坤煌

封面:吳宗儒先生提供攝影作品: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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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言

理事長就任感言 陳富煒理事長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富煒榮幸獲選擔任第十屆理事長,感念多年來,出任公會多

項義務職務,凜於既往之薪火傳承,及前屆羅理事長淑蕾率領等

優良基礎之下,本屆理監事會,業兼容並蓄,結合省市4公會之領

導人,有關繼述及開創工作略如下:

一、首要工作:

(一)賡續推動會計師法第10條(酬金標準)修正,研提相關配套,報請主管機關卓參。

(二)繼續整合、研提「加入一省市公會,全國皆可執業」之配套措施。

二、溝通協調:

(一)本會與各政府機關部分,結合省市公會,在專業法令訂定或研修、會計師執業之合理權

益等等,進行溝通協調。並賡續推動前已擬具之會計師法修正草案,儘早完成三讀程

序。

(二)政府單位,為提高本國經商環境排名,進行相關法令修正或行政措施時,捍衛會計師執

業環境及維護合理權益。

(三)本會與各省市公會及各會計師部分,在法令、業務、專業、權益等等,適時及加強溝通

協調,整合一致共識及意見。

(四)本會內部部分,在會計師專業、紀律,及會務發展等等,整合一致意見及作為,裨益本

會肩負領頭羊功能。

三、國際合作:

(一)本會於民國103年3月,與英國國際會計師公會AIA((The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ants),簽署互認會計師專業持續進修課程時數之備忘錄;於

104年9月,再與澳洲會計師公會,簽署備忘錄。爾後,將循此模式,推展與他國,建立

「會計師專業持續進修課程時數」互認工作,裨益本國會計師,進行拓展國際視野之持

續專業進修,及取得他國專業證照之契機。

(二)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皆規劃參加「國際會計師聯盟(IFAC)之每年年會」及「國際財政

總會(IFA)」,進行交流,裨益國際接軌。

  最後,感謝各公會及理事們之支持,敬請隨時賜教,匡助不逮,盼同心合作,共謀會

計師業願景,冀光大會計師之氣象。

2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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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言

理事長的話

陳柏華理事長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

  柏華在民國104年9月16日,第18屆第25次理事

會,榮獲補選為本屆第二任理事長,並於當日立刻辦

理印信交接,從陳富煒理事長手上接下的不僅是印

信,更代表了沈重的責任,故在未來任期內期望能達成以下目標。

(一)保障會員權益:支持推動會計師法修正,會員加入一個地方(省、直轄市)公會,

即可全區執業,及會計師法第10條修正等配套。

(二)加強與主管機關交流互動:持續推動會計師各區聯誼會制度,協助會員建立與國

稅局各分局、稽徵所互動交流管道。及透過本會駐台北市產業發展局、商業處志

工諮詢服務隊建立會員與申登機關人員互動交流機制。

(三)增進會員專業知識技能:明年即將實施全新修正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

則,並於今年訂定了中小企業專用之企業會計準則,本會將與全聯會配合,辦理

各號全新公報之講習會,協助會員及助理人員訓練,其餘各類講習亦依例辦理。

(四)延續本屆各項活動:本年度將延續辦理新進會計師講習,落實學長姊制,福利委

員會舉行之旅遊、登山、健行、電影欣賞等,公益公關委員會推動之慈善公益活

動、會計師種子營、各級高中職紮根計劃推動宣導高中生選填會計系為第一志願

等,減緩整體大學會計科系畢業人數逐年銳減現象,為會員事務所爭取優秀人才

進入。

  最後感謝本會全體理監事支持,歡迎會員惠賜建議及指教,共同提昇本業社會地

位及尊嚴,共創會計師之光明前途。

3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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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言

和衷共濟、團結一致

張學志理事長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104年9月11日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

學志承蒙公會全體理監事之厚愛,當選為第13屆之理事長,謹在此向各位道長、先

進致上最高之敬意與謝忱。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一向以和衷共濟、團結一致為各團體及會員所稱頌。以往因

會計師法修法及記帳士法之法,本會亦曾貫徹會計師同道之意見而協力參與維護會

計專業之尊嚴與信譽。此外,對於主管機關之公益及宣導活動,亦積極參與。歷年

由財政部各國稅局主辦之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高雄場次之人數亦居各團體之冠,

2015年高雄場次更報名600人,以示對主管機關之支持。

  對內,亦以會員福利為旨,舉辦各種活動。

  在未來任期內,學志將秉持一顆熱誠的心來為全體道長服務,致力於發揮專業

服務、公益參與、關懷弱勢、產官學合作,並配合邇來諸多法令及會計原則之變

革,辦妥會員的進修課程。

  會務工作在全體理監事及公會務人員一致努力下,相信更能紮根深厚,敬祈各

位道長不吝賜教,以匡未逮。

4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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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與 審 計

會計實務與專案管理之應用

謝宗翰會計師 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前言

  專案管理是近年來極為熱門的管理學門,目前已被廣泛應用於軟體業、營造業及製造業

當中,而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跨知識領域的整合儼然成為顯學,而在此一趨勢的推波

助瀾下,有越來越多的實務工作者發現專案管理對於服務業的流程改善及價值提升具有顯著

的幫助,因此在過去的十年間,專案管理亦逐漸轉型為一種產業通用的知識方法論,遺憾的

是一方法論被應用於會計實務界之比例仍甚少,故筆者特針對專案管理與會計實務之可能應

用提出些許淺薄見解,盼以此為源頭,吸引更多有興趣的會計師道長一起投身研究。

專案管理的發展歷程

  近代專案管理(ProjectManagement)之概念最早可源自於美國軍方,於1958年開發北極

星飛彈計畫所發明之計畫評估及審核技術(ProgramEvaluationandReviewTechnique,簡

稱「PERT」),爾後該等方法論逐漸被奇異公司、IBM等大型系統開發商應用於管理及產品發

展上,經過近五十年的產官學發展,專案管理已由過去的單純方法論,發展成為一套具有嚴

謹邏輯架構的知識體系,並且被廣泛應用於軟體業、製造業及營造業等大型產業上。以2008

北京奧運為例,該次奧運會之推動皆是以專案管理的模式來進行控管,而主辦單位亦要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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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與 審 計

要協力廠商必須具有執行專案管理之能力,由此可知專案管理已成為國際上一種廣泛通用的

管理語言。

  目前專案管理在國際上約可分為兩大主要系統:以美國為主的專案管理協會(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簡稱「PMI」)及以歐洲為主的國際專案管理協會(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簡稱「IPMA」),雖然兩機構皆由各自發展的專案管理

知識體系及所對應的認證制度(PMP vs IPMA),但對於專案管理的定義與推動卻大同小異。

台灣早在2000年即由中華專案管理學會將美國PMI之專案管理知識體系引入,並且發展出專

屬之認證系統(CPPM),在中國大陸,專案管理則稱為「項目管理」,項目管理師更是屬於國

家職業資格考試之一環。

專案管理之基本架構

  依據美國專案管理協會之定義,專案係指「組織進行的一個暫時性(temporary)的努

力付出,在一段事先確認的時間內,運用事先決定的資源,以產出一個獨特(unique)且可

以事先定義的產品、服務或結果。」因此專案可歸納為以下幾個特性:

1.臨時性的:

 A.有明確的開始及結束日期

 B.當目標達到或明確知道不可能達到時,則專案宣告結束

 C.臨時性不代表專案是短時程的,大型專案可能長達幾年

 D.臨時性不是指專案的產品或結果,如某專案建設公路,公路的存在是長久的

 E.專案組織也是臨時性的

2.具有獨特的產品、服務及結果

3.是逐步完善的

 A.分階段及連續的累積

 B.逐步完善使專案執行更具落實性,如專案的範疇一開始僅有概念,在規劃階段需求會逐

漸明確

4.一連串彼此相關聯,目標相同且需耗費一段時間的作業

為了能夠讓資源在給定的環境下如期產出當初預先設定的產品或服務結果,專案管者強

調利用各種管理手段與監控機制,確保產品或服務的發展是走在正確的道路上,為了達成此

一目標,專案管理約略可分成以下七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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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與 審 計

  然而一個好的專案,並非僅單純著重在執行或設計上,而是需要持續性地反覆檢

討與控管,因此在PMI的定義中,一個專案管理可再分為五個主要流程,分別是:起始

(Initialing)、規劃(Planning)、執行(Executing)、監控(MonitoringandControling)、

結案(Closing),其相互關係如下圖所示:

圖一、專案管理五大流程 (資料出處:長宏專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7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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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與 審 計

  簡單來說,專案管理是在起始階段由主要的利害關係人(包含專案經理、顧客等)共同擬

定專案章程,該項章程規範了整個專案的基本架構,包括最後期待的結果、預計花費的時間

與成本等,爾後專案執行團隊在規劃階段,根據專案章程擬定更為詳細的執行計畫,接著在

執行階段開始執行,不過如同前述,專案團隊不只要確保專案能夠準確執行,亦要同時確保

專案的品質沒有偏離標準值,因此從專案一開始,團隊就必須時時刻刻進行監控,一旦發現

專案進度或成果偏離計畫容許的誤差範圍,必須立即進行修正,最後當專案執行完成後必須

由顧客進行簽收後整個專案才算完成。

  專案管理對於管理者來說最大的優勢在於非常強調資源控管、風險管理及組織流程檢

討。在資源控管方面,專案管理不鼓勵做一百二十分的工作(鍍金),而是追求能夠符合客戶

需求的品質,因為過度追求品質實際上是一種資源的浪費,不只無法為客戶創造顯著的價

值,反而耗費成本也增加出錯的機會。至於風險管理的部分,專案管理強調時時刻刻進行監

控,而衡量的基準線就是一開始所建立的專案章程,事實上傳統專案管理並不鼓勵變更專案

章程,因為頻繁的變更其實就失去監控的目的,而增加變更的困難度,也更能夠激發專案人

員用更仔細的態度進行規劃並且降低日後出錯的風險。然而專案管理並非一成不變,主要還

是取決於專案執行者所身處的產業及環境,例如在新一代的敏捷專案管理(Agile)體系內就

鼓勵客戶勇於提出變更來因應時局及需求的改變。最後組織流程檢討是專案管理的另一個主

要特色,相較於以往做完就結束的傳統執行過程,專案管理要求專案團隊必須保留及確實檢

討專案環節當中所發生的事項軌跡,並將過程當中具有保留價值的部分轉化為所謂的「組織

流程資產」做為日後執行類似專案的參考依據。事實上專案管理知識體系之所以能夠日益茁

壯,就是因為強調知識及經驗持續累積及內化的重要性。

  專案管理是一套具有嚴謹邏輯架構的知識體系,目的是讓專案執行者清楚在甚麼階段須

用甚麼方法來做甚麼事情,因此PMI除了將專案執行的流程分為五大流程外,亦將相關的工

作方法及知識細分為十大類,即所謂的「十大知識領域」,其分別是:範疇管理、時間管

理、成本管理、品質管理、整合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溝通管理、風險管理、採購管理及利

害關係人管理,上述十大知識領域除了構成整個專案管理生命週期的主要內容,亦包含專案

執行過程中所會運用到的工具技術,因此我們可以把五大流程看成專案管理的骨骼;十大知

識領域則是附著在骨骼上的肌肉,彼此依附,相輔相成,進而成為整個專案管理知識體系。

專案管理在會計實務的運用

  根據PMI的定義,專案係指有明確的開始與結束之活動,例行性或持續性的工作較不被

認為是專案管理中所定義的專案活動,因此傳統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所執行的審計及記帳,較

難被以專案管理的方式來運作,主要是因為會計師基於專業判斷,獨立執行審計服務,其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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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與 審 計

計結果是無法在事先與客戶進行溝通的,因此傳統專案管理的效益較難得到發揮;至於代客

記帳的部分,由於記帳並沒有明確的開始與結束日,因此也與專案管理的要旨不符,此外專

案管理的基本假設是根植於組織規模複雜的大型企業,因此一般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也較難

進行完整的導入。

然而當前現況並非表示專案管理無法運用於會計實務界,事實上專案管理能夠為會計師

事務所帶來的潛在利益主要可從兩個面向上來進行探討:(1)流程改善(2)非傳統會計加值

服務。

流程改善

  首先就流程改善來說,專案管理其實包含非常多種管理方法,其中筆者認為對流程改善

最有幫助的當屬「工作分解結構(WorkBreakdownStructure,簡稱WBS)」及「價值流分析

(Value-stream mapping」。顧名思義,工作分解結構係指將一個工作項目進行細部的拆解

成一個一個的工作包(work package),藉由該項拆解技術,專案執行者可以了解要完成此一

任務需要投入多少的時間、人力及成本,而藉由此一拆解技術,事務所在進行審計規劃時,

可更為精準地掌握應當執行的審計流程及需要預置的人力,對於剛加入事務所的年輕同仁來

說,工作拆解技術亦能更快引導同仁了解整個工作流程。

圖二、工作分解結構–以舉辦研習營為例

  價值流分析的概念與工作分解結構類似,差別在於工作分解結構是在完整完成一個專案

的假設下,用以估算應投入的成本及資源;而價值流分析則是以企業價值創造為主軸,深入

探討各種浪費及無附加價值的活動,進而加以改善及杜絕浪費。舉例來說,若生產一張書

9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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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與 審 計

桌,需經過設計、打樣、裁切、上色及裝箱等五個主要流程,工作分解結構會去強調這個五

個流程下須包含哪些工作,每個工作需花費多少人力、物料及時間;而價值流分析則是在探

討這些流程中是否有重工的情形?哪一個環節可以再精簡或刪除?

  相對於一般軟體工程業,傳統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相對制式化,也由於工作模式已經定

型化,對於新做法的接受度也相對較低,但實事上這種已經延續一、二十年的作業模式可能

存在許多不必要的浪費,若能定期針對進行作業流程的value-streammapping,不只能夠提

升工作效率,也能夠讓員工的思維不至於過度僵化,進而激盪出新的創意想法。

  若再進一步探究,其實專案管理之部分概念其實早已存在於現有會計實務體系內,只是

大部分的事務所未能將其系統化地整合。舉例而言,從客戶設立公司開始,事務所就可以提

供專屬的諮詢與規劃服務,在起始階段可協助客戶就產業環境面及法規面擬定合適的法人組

織結構,在規劃階段,可根據分解技術之概念,將服務區分為例行性服務及加值性服務,由

於加值服務多半屬於突發性或臨時性的,客戶往往在遇到問題時才會尋求會計師的協助,而

事務所也常因為資源的限制而無法提供立即完善的服務。因此若能根據專案管理的精神,即

早辨識潛在的風險或利害關係者,搭配適當的拆解技術,便可及早為客戶預做規劃,並進而

衍生出新的服務內容與價值。公司開始營運之後,代客記帳與稅務申報會成為主要的工作內

容,然而持續性的監控卻更能凸顯事務所服務的價值。例如:在稅務規劃上,事務所可針對

每個月的營業稅繳納情形,推估公司當年度的淨利情形,即早協助客戶進行因應。

非傳統會計加值服務

  目前會計師除了執行傳統審計查核服務外,有越來越多的會計師朝向專業顧問的領域進

行發展,而會計專業顧問能夠立即從事的業務包除了既有的租稅規劃之外,也包含了內控制

度的導入與改善、上市櫃輔導及財會制度建立等,該等業務由於較不涉及審計準則公報,因

此會計師能夠較為自主地以客戶的立場進行專業知識的導入,而該等工作其實就符合專案管

理所定義的專案。以財會制度的導入為例,以往的經驗顯示,公司會計人員往往抗拒改變,

而會計師或許因為對於自有專業的自信,而習慣以嚴格的標準檢視公司制度,因此時常發生

會計制度與公司實務運用出現隔閡的問題。然而在專案管理架構下,會計師會先去了解客戶

本身的預期目標及自身條件,並且與客戶預先溝通最終的目標制度是甚麼,待上述問題都已

獲得共識後才開始進行制度的導入,並且隨時根據客戶狀況進行調整,如此一來不只可預先

去除不合時宜的規定,亦可減少潛在利害關係者的抗爭,減少專案失敗的機率。

  過去會計師在從事該等諮詢業務時,往往僅從傳統財務會計的觀點著眼,而忽略了潛在

利害關係者的利益及需求,以至於常出現會計師所設計的制度不容於現有中小企業,而這多

10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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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與 審 計

半源自於對專案需求的分析不夠明確以及欠缺與利害關係者的確實溝通。事實上,根據統計

研究顯示,有百分之八十的失敗專案是因為與利害關係者溝通出現問題所導致,而在專案管

理中所定義的利害關係者並非僅止於客戶本身,凡是與專案有關的任何人、任何組織都可歸

類為專案的利害關係者,而這些潛在利害關係者的需求往往容易被忽略,等到發現時卻已是

專案末期了。過去經驗豐富的會計師,或許能憑藉經驗及早洞悉企業風險並加以預防,但隨

著產業環境的改變,系統性的方法論不只能夠更有效率地將工作完成,對於知識的傳承、風

險的預防亦更加全面而完整。

資訊流的整合

  專案管理強調監控與管理,因此對於資訊整合非常重視,因此在十大知識領域中除了既

有的流程架構外,亦導入許多實用且重要的方法工具用於解決各種問題。舉例來說,隨著商

業環境的日趨複雜,許多中小企業因為稅負考量、工程標案或是品牌價值的布局而採取集團

方式來經營,也就是說一個集團底下還會分拆成許多獨立的母子公司,此時的財務及稅賦決

策就不能僅從單一公司來衡量,而是要從整體集團的最佳利益來思考。但由於一般中小型會

計師事務所往往是一家公司對一個事務所同仁,而事務所同仁往往又須同時服務很多客戶,

在只把份內工作做好的保守心態下,加上缺乏定期性的資訊分享,事務所同仁的服務方式不

見得會從集團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思考,因此專案管理架構下的daily stand-up meeting,

Kanbanboard技術就是一種解決資訊落差的好方法。

結語

  近年來台灣的整體經濟表現欠佳,產業外移嚴重,連帶也影響到會計師業務的公費收

入,然而這樣的改變也促使會計師們必須思考除了傳統記帳及審計服務之外,我們還可以提

供那些額外的加值服務?

  專案管理其實就是一套系統性的資源整合方法論,而長久以來會計師一向自詡為企業的

醫師,憑藉的是本身對於財會、稅法及管理的專業知識,但更重要的是會計師有辦法以更高

的角度來透視企業整體的營運問題,因此會計師在面對傳統業務逐漸萎縮的時代,其實也應

該思索如何擔任起企業的資源整合者進而創造新的附加價值。由於審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是期許會計師扮演一個中立的第三者,因此傳統審計服務在概念上與專案管理的

出發點或許存在一定程度的衝突,但專案管理的應用並非只是0與1的取捨,誠如筆者一再強

調的,專案管理是一門方法體系而非死板板的法律規定,即使只將部分的方法應用在對的地

方,即便不是專案管理的專家同樣能夠為自身或客戶創造龐大的價值。

11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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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個人出售減資股票之成本計算

余文彬會計師

壹、前言

  所得稅法第4-1條原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在「資本利得課稅」的呼聲

不斷下,乃於95年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

額,但不一定課徵到。102年度起將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範圍擴大,營利事業仍維持以所得基

本稅額條例課徵,但降低扣除額(2,000,000元減為500,000元)及提高稅率(10%提高為12%),

影響尚不大。個人部分則改於所得稅法課徵,採「核實課稅」,即依實際交易所得按15%稅

率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但要合併其他綜合所得辦理報繳。核實課稅制對上市櫃股票

之證券所得額認定為0,但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過去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

因有6,000,000元之扣除額,不一定會課到稅,現採核定課稅制後,只要有證券交易所得就

按15%課稅,稅負加重甚大。

個人在核實課稅制下,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正確與否影響稅負。「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

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

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計算之。個人持有之股票,於被投資公司減除彌補虧損時,

使股數減少,原始取得成本如何調整計算,原財政部9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300函

釋規定原始單位成本不變,原始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投資損失不能自綜合所得額中減

除,亦非證券交易損失,虛增以後出售之證券交易所得,加重個人稅負,十分不公平,以致

訟源不斷。現財政部「良心發現」,發佈10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8380號函令,採

納財務會計及證券市場規定,採用「反除權」方式調整成本,即每股成本以原始取得成本除

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大幅下降個人以後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稅負。本文即針對此點作一詳

盡分析,提供參考。

會計師季刊 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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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貳、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及方式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十分複雜,包括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主要為核實課

稅,交易金額大者設算所得課稅,整理列表如下:

課稅方式 課稅範圍

所得稅法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核實課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1)當年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張以上

(2)承購取得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IPO)10張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1.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

設算所得課稅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當年度賣出金

額超過10億元部分

不適用

證券分股票、債券及基金受益憑證,由上表可知債券及公募基金受益憑證仍免徵證券交

易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對所有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一律課稅,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的個人主要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所得稅法核實課稅之稅率為

15%,賣出金額超過10億元部分採設算所得課稅,依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應

納稅額,也可選擇採核實課稅,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核實課稅,

則照原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課稅。

參、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如下:

一、因購買而取得者,以成交價格為準。

二、因公司盈餘轉增資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

三、因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其成本為零。

四、因公司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發行價格為準;其屬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可處

分日之時價為準。

會計師季刊 2015.09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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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五、因股票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取得價格為準。

六、因公司設立時採發起或募集方式而取得者,以發行價格為準。

七、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時價為準。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者,

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八、因員工分紅配股或受讓公司庫藏股而取得者,以可處分日之時價為準。但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除已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

價與股票面額之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徵基本稅額者,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為

準外,以股票面額為準。

九、因行使認股權而取得者,以執行權利日之時價為準。

十、因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而取得股票股利者,如屬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

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其屬受益人不特定

或尚未存在之信託者,以信託財產取得股票日之時價為準。

十一、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約定之轉換價格為準;無約定者,以轉換日之

股票時價為準。

十二、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個人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或

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而取得者,以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為準。至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

十三、非屬廢止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緩課股票轉讓時,以股票面額為

準。但實際轉讓價格如低於股票面額,以實際轉讓價格為準。

十四、融券或借券賣出,以買進證券償還者,以其買進還券時之買進價格為準;以現券償還

者,以該現券之取得成本為準。

十五、第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股票,於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

前一日以前取得者,以申報生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為準;申報生效日以後取得者,以取得成本為準。

十六、因公司併購而取得者,以併購基準日股份對價之金額為準。

十七、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前項第四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所稱時價,於上市、上櫃股票者,指收盤價格;於興櫃

股票者,指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於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指前一年內最近一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公司資產每股淨值。出售時,其成本應按所持

有之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之。

會計師季刊 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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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原始取得成本,查核辦法第16條規定如下:

一、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而取得者,以申購價格為準。

二、因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而取得者,以轉讓價格為準。

三、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

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四、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出售時,其成本可採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之。

證券交易所得必要費用,查核辦法第17條規定指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支付證券金融事

業或證券商之融資利息、融券費用及借券費用等。

肆、原減資彌補虧損之成本計算解釋令

個人出售證券,其原始取得成本依照查核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認定,按個別辨認法或加

權平均法計算出售成本尚無問題。但若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個人持有股數減少,其日

後出售成本如何計算?當時係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個人之證券

交易所得,故財政部9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300號函釋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股票,於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而減資時,其投資

損失即已實現,並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嗣後個人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

上開投資損失後之金額,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上開投資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尚

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該損失尚非證券交易損失,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

3項有關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規定之適用。由於減資損失自投資成本減除後,投資成本下

降,除以減資後股數,原始單位成本不變,出售時即會產生較大之證券交易所得,可能被課

到所得基本稅額。而減資損失,營利事業可列報投資損失,但個人卻不得自綜合所得額中減

除,亦非證券交易損失得自證券交易所得扣除,造成個人所得稅負增加,十分不公平。

  茲舉實例說明97年解釋令不合理之處,甲投資人投資A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值10

元,成本15元,A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為40%,減資後以每股25元出售,依照97

年解釋令計算如下:

投資總成本=100,000×15=1,500,000

投資損失=1,500,000×40%=600,000

減資後股數=100,000×(1-40%)=60,000

會計師季刊 2015.09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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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減資後每股成本=(1,500,000-600,000)÷600,000=15

減資後出售之證券交易所得=(25-15)×60,000=600,000

實際之證券交易所得=售價-原始投資成本

=25×60,000-1,500,000

=0

  依照上述計算公式可知減資彌補虧損後每股成本仍為15元,但股數由100,000股減少為

60,000股,虛增日後出售證券交易所得600,000元,在投資損失600,000元不能減稅情形下,

此解釋令大大增加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稅負,也違反證券市場之「反除權」處理方式(詳下

述),以致訟源不斷,尤其102年度起核實課稅制實施後,97年解釋令不合理之課稅規定,更

加嚴重。

伍、新減資彌補虧損之成本計算解釋令

  102年度採核實課稅制擴大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後,財政部可能發現97年度解釋令之

問題嚴重性,乃於103年12月3日以台財稅字第10304638380號令函釋如下:

一、個人投資人於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或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

實際取得成本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

二、前點所稱實際取得成本,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授權訂定有價

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規定,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按該法辨認

之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之總成本計算;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

核辦法第13條及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以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

數,乘以按該法計算之該日每股平均成本計算。

三、廢止本部9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3000號函。

  上述函令係依照證券市場減資彌補虧損股票買賣價格之計算方式,調整每股成本,十分

合理。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股票減資恢復買賣參考價格,對於彌補虧損之計算公式如

下:

恢復買賣參考價=停止買賣前收盤價/減資換股率

  上述計算公式,透過反除權方式提高參考價,亦適用於成本之調整。以前述實例,依照

103年解釋令計算調整每股成本如下:

減資後每股成本=1,500,000÷60,000=25

會計師季刊 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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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依證交所公式計算每股成本=15÷60%=25

減資後出售之證券交易所得=(25-25)×60,000=0

  依照103年新解釋令,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其每股成本以實際取得成本除以減資

後剩餘股數計算,每股成本由15元反除權提高為25元,畢竟股數由100,000股減少為60,000

股,日後以25元全數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為0元,與實際相符,大幅減輕採核實課稅制後個

人之證券交易所得稅負。

  財務會計對股票股利以除權方式調整每股成本,同理減資彌補虧損以反除權方式調整每

股成本。但如有減損情形也要認列減損損失,如同稅法認列的投資損失,此都適用於營利事

業,如適用於個人,反而增加個人稅負,這也是財政部新頒解釋令之要旨。

陸、減資退回股款之成本計算

  解釋令是針對減資彌補虧損每股成本的計算,若減資退回股款應如何計算?依據台灣證

券交易所公告之股票減資恢復買賣參考價格對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恢復買賣參考價=(停止買賣前收盤價-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股率

  上述計算公式透過反除權(收盤價>退還股款)或除權(收盤價<退還股款)方式調整買賣參

考價,亦適合於成本之調整。以前述實例,若改以減資按面額退還股款,計算調整每股成本

如下:

退還股款=10×40,000=400,000

減資後每股成本=(1,500,000-400,000)÷60%=18.33

依證交所公式計算每股成本=(15-10×40%)÷60%=18.33

  原每股成本15元,按面值退還股款10元,產生反除權作用,每股成本由15元調升為

18.33元。減資退還股款的反除權或除權效果,會反映未來售價的升降,升降的售價配合調

整升降的成本,也是合情合理的。

柒、少點法律,多點會計

  會計強調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如從會計學角度分析減資彌補虧損對股東權益的變

化,是不影響股東的財富。總股本減少,累積虧損減少、股東權益沒有增減,股東持有股數

減少,但每股權益增加,擁有權益也沒有增減。只有真正出售時,以反除權後的售價及成

本,才能得知真正的證券交易所得,而非原解釋令以反除權後的售價減除未反除權後的成

本,虛增證券交易所得。筆者曾多次為文檢討原解釋令不盡合理之處,也替投資人打過行

會計師季刊 2015.09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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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政訴訟,但「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稅官對會計一知半解,怎能期望完全不解的法

官呢?如今財政部從善如流,重新解釋按會計原則及證券市場實務處理,亡羊補牢,為時不

晚,值得稱許。

  記得馬總統競選第一任總統時,南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與高雄的會計師座談,筆者曾當

場提出建言希望監察委員有一位是會計為背景的,當時馬總統還半開玩笑的說為什麼只推

薦一位是會計背景的,結果那年政大會計系的馬秀如教授就被選為監察委員(王建 院長是

政治任命不算數)。馬委員上任後就發揮會計人的本色,做了許多膾炙人口的事蹟,其中花

蓮縣傅縣長要讓其配偶擔任縣府要職,為了避開夫妻關係不得薦任的規定,和其配偶辦理離

婚,馬委員查案時說了一句會計名言:「我是學會計的,實質關係重於法律形式。」傅縣長

雖然與配偶離婚,在法律形式上非夫妻,但在實質上仍然有親密夫妻關係,也就阻止了傅縣

長的私心。另外,公司資本登記簽證改採新方式,也是馬委員的傑作。過去公司資本簽證,

如果是增資要附基準日資產負債表,造成作「假結帳」,譬如增資基準日為104年1月3日,

一般公司能在15日之內完成103年度結帳並即刻編製104年1月3日之資產負債表嗎?新方法只

就影響資本變動的會計項目編製資本額變動表,切中要點並消除假結帳的問題。所以此次總

統大選,如果候選人問筆者有何建言,我會說希望大法官有一位是會計為背景的,司法官筆

試要考會計學,讓法院少點法律,多點會計,依照會計原則解決如目前最大的懸案商譽攤銷

問題。畢竟財政部新解釋令,也是一念之間領悟會計原則而改變的啊!

會計師季刊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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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稅法大改,隔年報錯 該不該罰黃士洲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系主任

壹、前言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與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最佳稅務判決案例遴選活動,今年4月底公

布最佳6則判決之一,某高科技公司台籍幹部因不知促進產業條例於98年底失效,99年度綜

合所得稅申報時,仍將員工分紅計入最低稅負申報,遭稅局補稅並裁處33萬元的漏稅罰鍰,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9號判決撤銷罰鍰,地院承審法官認為稅法規定複雜,民

眾難以盡悉,且該台幹因長駐境外不知法令更迭,不應視為漏稅違章,判決撤銷33萬餘元罰

鍰。

  稅局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後,上訴法官認為納稅人不能信賴促產條例永久不

變,申報過程是否真無過失,公司發放員工紅利時,是否善盡告知義務等事實,仍尚待釐

清,故廢棄原有利納稅人判決,發回桃園地院更審。

  本案一審法官見解雖然沒被上訴法院維持,但此不妨礙其被遴選為年度最佳稅務判決,

蓋納稅人雖負申報協力義務,應確保申報內容之正確性,然協力義務也應當於期待可能範圍

內履行之,期待可能性毋寧逐案判斷,而非一概而論地課予納稅人抽象且高度的注意義務,

此為本案一審判決理由價值所在。以下分從原被告主張、一、二審判決摘要,並說明本文看

法。

貳、案件事實摘要與原被告主張

  原告任職鴻海公司,擔任高級職員,多年來長駐大陸子公司。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

時,將領自鴻海公司的員工分紅股票,依當時已經失效的促產條例規定,以面額申報基本所

得稅額(最低稅負)。被告機關(北區國稅局)嗣後查獲,將該批員工分紅股票改按交付股

票日的時價,改以薪資所得556萬餘元計入原告綜合所得,除補徵綜所稅額169萬餘元外,尚

以原告短漏報所得額為由,裁處漏稅額0.2倍罰鍰33萬餘元。

  原告不服罰鍰處分,主張歷年來均已面額申報基本所得稅額,常駐中國工作,無從知悉

促產條例已於98年底公告終止適用;又此屬重大納稅申報變革,稅務機關卻疏於宣導提示。

  被告機關答辯,鴻海公司發放分紅股票後,按該批股票時價556萬餘元,開立薪資扣繳

會計師季刊 2015.0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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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憑單予原告,且原告於100年5月間臨櫃查詢所得資料,亦載明取自鴻海公司員工分紅配股

556萬餘元並扣繳稅額33萬餘元;原告卻疏於注意,未將該筆員工分紅配股列入綜合所得總

額,致漏報所得,核有過失。

參、一、二審判決理由摘要1

一、一審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9號判決理由摘要

促產條例施行多年,已有稅法上信賴保護

  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至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足見此雖為限時法性質,惟參見同條第一項:「本

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可知本條例自施行以來至屆期終止,也長達十八

年之久。至少對於長期適用本條例優惠條款之納稅義務人,已形成穩定的稅捐法秩序,

而有信賴基礎與信賴表現,堪以認定。

  被告亦不否認在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之前,國稅局列印給納

稅義務人的年度所得資料,在員工分紅部分,的確會區別成以面額計算的薪資所得,及超過

面額部分的差額。…是按原告所述長年於中國及美國工作的情事下,依其多年來依據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有關稅捐優惠的規定申報所得稅,突然於九十九年度申報時,不知該條例業

於九十八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限屆滿而失效,難謂不合行政罰法第八條但書「按其情

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要件。

稅法規定複雜,人民難以盡悉,有賴稅務機關輔導

  再按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

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前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此處股票分紅以票面值計算固為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惟只要不超過六百萬元之計算依據係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三條: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金額」之規定。這才是人民在納稅法秩序領域中的生活,人民不可能也無能力知悉

多如牛毛又艱澀專業的法條結構與規範。

  正如本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也才知瞭原來國家「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竟給予產業及如原告此類取得公司分紅股票者,享有以面

  額課徵所得稅之稅捐優惠,長達十數年之久。原告從派駐中國開始,其報稅之法秩序環

1 該案係由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錢建榮法官審理,以下小標題為本文所加。

會計師季刊 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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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境就是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支配,十數年來的報稅習慣與制式動作,如非國家清楚明確

的宣導及提醒,實難苛求納稅義務人有即刻知悉法規變遷之狀況與及時因應之義務。尤其

對於長年在國外工作之納稅義務人,長期適用一部美其名是限時法,卻施行長達十八年之久

幾成常態的法規範,而有高度信賴基礎下,其法規範秩序的變遷資訊實難有明確管道獲悉。

稅務機關未盡宣導或提醒,逕予裁罰,即有違法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隔年即九十九年五月一日即申報

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稅務機關在報稅表格或資訊上,並未有任何關此宣導或提醒之行政

措施,此為被告所不否認,而被告機關徒以九十八年度的所得資料紀錄與以往不同,即要

原告人民自行注意,以一位長年在國外工作者,實有強人所難之感,稱「不教而殺謂之

虐」,亦不為過。

  被告認為原告於此仍有過失等語,本院以為固然違法性認識錯誤,並未排斥過失情狀之

可能,惟本案原告因係長年於過外工作,與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對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

失效預見可能性與認知程度有別,當足想像,在被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明原告確有應注

意未能注意之情下,基於核實課稅原則,仍應為有利原告人民之推定。

二、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0號判決理由摘要2

相關納稅資料均有載明員工分紅屬薪資所得,納稅人報錯應自證無過失

  被上訴人於100年5月15日至板橋分局原查臨櫃申請查詢其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

得資料紀錄亦載明被上訴人取自鴻海公司員工分紅配股給付總額556萬餘元、扣繳稅額33萬

餘元、基本所得額申報數0元;又鴻海公司於發放股票予員工時,亦印有通知書載明「因促

產條例結束,自2010年度起取得之員工股票將依發放日當天收盤價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

稅,建議同仁提早安排稅務及財務規劃」等語;況被上訴人98年度與99年度之薪資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及所得清單均明顯不同,99年度業已明確告知被上訴人應申報薪資所得556萬

餘元等情,則上訴人所辯各節是否可採,事涉被上訴人所主張伊不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關於

租稅減免之規定業已失效一節,是否屬實,原審未經調查審認〔包括被上訴人對於其99年10

月份薪資遭鴻海公司代扣員工分紅配股之稅款高達33萬餘元(幾為其當月薪資之半數),

有無探明代扣緣由?抑或視而不見、無動於衷?有無正當理由?…如有事實真偽不明之情

形,則應分配由被上訴人負客觀舉證責任,卻率以…為有利被上訴人之推定,而有行政罰

法第8條但書「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規定之適用等語,亦未說明何以上訴人所辯不足採信之

理由,核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之不適用法規之違法,暨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

2 二審係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曹瑞卿、王俊雄、張國勳法官審理,以下小標題為本文所加。

會計師季刊 2015.0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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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納稅人不能主張信賴保護

  本件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業經同條例第72條第2項但書

明定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而屬於「限時法」之性質,已如前述,則於該租稅減免規定

屆期失效後,本即不生信賴保護問題。至於納稅義務人於該租稅減免規定適用期間所為之

報稅行為,縱已成為慣行,亦不致使該租稅減免規定於屆期失效後仍成為納稅義務人之信賴

基礎,因多年之稅捐法秩序係奠基於定有施行期間之租稅減免規定上,而非納稅義務人之報

稅慣行上,況納稅義務人自身過去之報稅慣行,因非屬國家公權力行為,根本不足以成為自

身往後報稅依據之信賴基礎甚明。

肆、判決評析

  本件爭訟標的僅為漏稅罰鍰,爭議歧異在本案原告將員工分紅按面額申報所得基本稅

額,而非以時價申報為薪資所得,致當年度綜所稅額短納者,是否有應受處罰之故意過失?

一審判決分從信賴保護、稅法規定複雜、稅務機關疏於輔導並原告常駐境外等事實與法律觀

點,詳細論述並指摘被告機關裁處漏稅罰的合法性。一審判決值得贊同的理由有如下:

承認施行多年的稅捐優惠既申報方式,會造成納稅人於申報上的信賴外觀,如稅務機關疏

於善盡輔導與宣導措施,即可透過禁止錯誤的規範理論,阻卻違章行為的可罰性。

承認一般納稅人面對繁複稅捐法令,充滿陌生與無力感(此點承審法官亦表達心有戚戚

焉),乃稅法之門外漢。故具體個案中違章的故意過失,稽徵機關毋寧應斟酌行為人自身

相關的諸多因素,客觀地判斷,而非抽象地假設所有納稅申報內容乃至稅額計算均應完全

無誤,稍有與稽徵機關認定有差距,即屬違章漏稅。

  稅捐稽徵、司法實務一直以來鮮少重視受裁罰人之故意過失,本件一、二審判決說理詳

盡容有釐清的參考價值。不過,未來如有相類似案件,若能釐清以下問題,論述價值將能更

上層樓:

原告關於員工分紅股票的所得屬性,「錯按舊法」申報為基本所得額,然於綜所稅申報書

業已揭露取得該筆員工分紅股票之事實,並無隱匿該筆所得情事,似屬所得類型認定歸屬

錯誤,是否該當本件稽徵機關裁處之裁罰構成要件-「短漏報所得額」?值得釐清。

一審判決末段提出「在被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明原告確有應注意未能注意之情下,基於

核實課稅原則,仍應為有利原告人民之推定。」其中核實課稅原則與有利人民推定之關聯

性為何?值得推敲。此處較為適宜的論述,或許是裁罰法上「疑則有利於受罰人」(in

dubio,proreo)。

會計師季刊 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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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故意過失的具體判斷要素與其他法規範,宜進行有機的連結:例如判決認為稅務機關未盡

宣導或提醒,逕予裁罰,即有違法,違反「不教而殺」的中國古諺。此推理固值得贊同,

然而今日法治國家下,論述基礎宜進一步加強與行政程序法列舉之「誠實信用原則」、

「明確性原則」的關聯性,此外稅捐稽徵法第1之1章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第11條之7

明訂「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明白課予稽

徵機關提供納稅資訊服務的義務。

二審判決認為當相關納稅資料(股利通知書、查調所得清單)已經明載系爭員工分紅股票

為薪資所得,納稅人報錯就應負擔自己無過失的「客觀舉證責任」,本文持保留意見。客

觀舉證責任乃基於稅捐法律構成要件所明訂,僅證明優勢會隨個案事證而浮動而已,本案

充其量係因相關納稅資料有載明為薪資所得之故,令裁判者相信就一般理智正常的納稅人

來說,可能或可以知悉如何正確申報。

如認定本案納稅人可能或可以知悉如何地將99年度員工分紅正確申報入綜合所得者,仍申

報錯誤者,即便因而認定有過失者,按0.2倍處罰漏稅罰鍰是否過重?特別是當慣行十多

年的促產條例之稅捐優惠才剛廢止一年。

會計師季刊 2015.09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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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中國增強外商跨境反避稅機制

偕德彰 會計師

  2014年年底G20峰會領導人聲明,到2015年年底完成共同對抗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計劃

實施達成共識。這對中國而言,意味著通過全面加入G20框架下的國際反避稅行動,升級反

避稅行動,反避稅已成為近年來中國大陸的稅務重點,將會對移轉訂價的資訊揭露要求更明

確。G20啟動的這項名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行動計劃,堪稱近百年來國際

稅收體係最大改革。

近些年,中國已經越來越重視反避稅,初步構建了反避稅防控體系,加強對跨國企業的反

避稅調查,防止跨國企業境外損失向中國轉移,成功阻止了歐美經濟危機中外國母公司向中

國子公司的損失轉移。中國反避稅對稅收的直接貢獻也不斷提高,從2005年的4.6億元人民

幣上升至2013年的469億元人民幣。同時,中國越來越重視通過參與全球國際稅收合作升級

自己的反避稅行動,範圍包括:參與BEPS項目的34個OECD成員國和10個非OECD成員;已經簽

署《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的69個國家;承諾實施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新標準的93

個國家和地區等。範圍還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以及與之伴隨的國際稅收改革的推進而不

斷擴大。

近年中國在“打擊國際逃避稅”出臺一係列舉措,其中包括建立跨國企業利潤水準監控

體係,全面掌握在華跨國企業利潤水準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國際稅收風險應對,通過資訊化建

設防止跨國企業侵蝕中國稅基,轉移中國利潤。此外,還包括完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包括

《稅收徵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的修訂,反避稅法律法規以及涉及國際

交易的稅收規則的制定與完善等等。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更於2014年12月2日發佈《一般反避

稅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作為特別納稅調整的一部分,一般

反避稅規則源自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的第47條。國稅總局另在2009年出臺《特別納稅調整實

施辦法(試行)》,對一般反避稅管理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此次發佈的辦法將和企業所得

稅法以及2號文共同配合,為一般反避稅的管理提供更為完整透明的法律框架。

新辦法包含:

一、適用範圍

  根據辦法第二條,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對避稅安排實施的特別

會計師季刊 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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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納稅調整。辦法明確,避稅安排具有以下兩項特徵:1.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

要目的;2.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辦法將“稅

收利益”定義為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辦法第二條同時規定,辦法不適用於下列兩種情況:1.與跨境交易或者支付無關的安

排;2.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辦

法第六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的安排屬於轉讓定價、成本分攤、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等其他

特別納稅調整範圍的,應當首先適用其他特別納稅調整相關規定;與此類似,企業的安排屬

於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稅收協定條款及與協定應用相關的國內法規定的執行範圍的,應

當首先適用稅收協定執行的相關規定。

二、調整方法

  稅務機關可以採用以下任一方法對避稅安排實施調整,否定稅收利益: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

配;

 4.其他合理方法。

  自從中國發佈了《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後,2105年3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

又發佈了《關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並於公佈之日

起實施。相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7月發佈的《關於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的通

知》,公告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反避稅監管進一步加強。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堅持獨立交易原則

  公告重申了企業所得稅法關於關聯交易的獨立交易原則,並明確規定企業向未履行功

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

扣除。

二、明確規定六種勞務費用支付不得稅前扣除

  對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勞務費,公告明確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

接經濟利益,並明確規定因下列勞務所支付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一)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二)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

會計師季刊 2015.09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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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稅務專欄

等勞務活動;

(三)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協力廠商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四)企業雖由於附屬於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並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

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五)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六)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

  另一個重磅的反避稅法規7號公告在2015年2月3日出臺,並於當日生效。7號公告針對中

國本土資產境外間接轉讓稅務徵收的一系列問題提供更加廣泛、詳盡的定義及解釋。

  7號公告提出了若符合以下情形,應直接將轉讓行為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1.境外企業股權75%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

 2.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

9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

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

 3.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註冊,

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

具有經濟實質;

 4.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於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

國的可能稅負。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某項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中,如果被轉讓的境外中間控

股公司的價值、資產總額和收入主要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或者由中國應稅財產構成,而其自

身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有限(即不具有足夠的經濟實質),且該間接轉讓交易在境外應

繳的所得稅稅負低於直接轉讓情況下在中國的可能稅負,則該交易會被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

理商業目的(而以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為目的),從而會被中國稅務機關重新定性,進

而產生在中國的納稅義務。

  由於有見於眾多台商大陸企業的境外控股公司,幾乎同時滿足前二段四點情況,直言

之,大陸國稅局可以直接就定性這筆境外股權間接轉讓,為直接對中國的應稅財產採直接轉

讓,亦即中國要拿回這個課稅管轄權,所以當外商或台商要對境外股權間接轉讓時,宜慎重

考慮是否要向中國稅局申報有這筆股權轉讓,如果這筆間接轉讓潛藏重大轉讓利得而沒有申

報,未來被國稅局發現可能所產生的稅賦負擔就很難預估了。

(轉載自移居中國雜誌)

會計師季刊 201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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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夫妻股權轉讓爭議案例分析

王文士 會計師

壹、前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係屬自由轉讓,不像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出資額

轉讓應得到他人之同意,即使係自由轉讓,仍應得到持有人之同意,不因為轉受讓雙方係夫

妻、父子、母女等等關係而有不同之解決方法,縱然係基於節稅規劃,亦應得到轉讓人之同

意,如果未經同意先移轉,嗣後被轉讓人發現,即應返還,始不至撕破臉,破壞雙方原來關

係,增加訴訟之折磨,公司變更登記案件也不斷增加,企圖爭取對自己最有利之登記狀況,

直至股權轉讓之判決確定,使爭議事項釐定,對錯分明,最後還是雙方達成和解,化解爭

議,使一家人團聚圓滿落幕,皆大歡喜,值得家族公司所有成員參考,本文願筆耕與大家分

享,企盼不吝賜教,感恩!

貳、主要案情

一、設立於民國83年12月間之某A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甲與某乙係夫妻關係,某甲係

丈夫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某乙係妻子擔任監察人,共同掌管該公司,某甲將公司印

章及私章均交由某乙保管,於民國96年3月間,因甲在大陸經商期間突然心臟病發,雖

經緊急手術挽回一命,惟仍有復發之可能,某乙因而擔心若某甲發生萬一,將產生鉅

額遺產稅,遂欲將某甲所有之上開某A生技公司股份先行移轉,然竟未經某甲之同意或

授權,盜用某甲交予某乙保管之上開某A生技公司及甲個人之印章,分別偽造「贈與稅

申報書」、「贈與稅案件申報委任書」、「贈與契約書」等文件,佯以表示某甲將所有

之某A生技公司股份800萬股贈與某乙,於96年10月8日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以郵寄之方

式,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下稱新莊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事宜而

行使之,致該所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將贈與人為潘X慶、受贈人為陳X杏及贈與財

產為某A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0萬股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贈與

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潘X瑞及稅捐稽徵機關課徵贈與稅之正確

27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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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性。

二、某乙再將將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交付予不知情之

某B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行使之,使該所誤信某甲已贈與某A生技公司800萬股股份予某

乙,因而受某乙委託辦理相關公司股權變更登記事宜,進而製作不實之「某A生技公司

董事、監察人名冊(96年12月22日製表)」(將名冊內董事長某甲之股數記載為728萬

股、監察人某乙之股數則載為1,586萬3千股)、「委託書」、「某A生技公司變更登記

申請書」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董事、監察人持股變更報備,使不知情之該

部承辦人准予備查。

三、某甲於98年間因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調閱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發現其所有之某A生技公

司股份800萬股,遭移轉登記至某乙名下,因而於98年8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予某乙,表

明其未曾同意或授權任何人為上開股份之轉移,請某乙於5日內說明原委,某乙於98年8

月21日寄發存證信函回復某甲時,僅稱上開800萬股股份,係經某甲同意以贈與方式移

轉登記至其名下,某甲既反悔,其願意移轉返還(事後實際上並未歸還)等上述情節,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1月21日101上訴字第1270號判決某乙犯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參、探討之問題

一、在某乙被法院判決行使偽造文書確定前,由某乙擔任監察人之身分,於100年6月召開改

選董事、監察人之變更登記,某甲主張某乙持股不能包括8百萬股,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是否應予考慮?

二、妻未經丈夫同意,將丈夫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移轉,經判決行使偽造文書罪確定

者,台灣高等法院在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論點何?

三、妻未經丈夫同意,將丈夫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移轉,經判決行使偽造文書罪確定

者,其股權移轉之效力為何?

四、在上述判決確定前,其申辦之董事、監察人持有股份變動,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效力為

何?

肆、問題解答之探討

一、在某乙被法院判決行使偽造文書確定前,由某乙擔任監察人之身分,於100年6月召開股

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並申辦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某甲主張某乙持股不能

28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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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公司法

包括8百萬股,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是否應予考慮,牽涉下列問題:

(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採之處理原則:

 1.以書面形式審查為原則:

依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

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及經濟部函釋【註1】:

「一、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833號判決要旨:「…公司法有關之公司變更登

記,係採形式書面審查,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公司所提出之申請書件審

核,倘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即應准為登記,倘已准予登記後,如發現股份有限公司之決

議有程序上違法事項,則須俟股東依行為時公司法第190條訴請其撤銷其決議判決確定

後,始得由主管機關撤銷該項登記…」。是以實務上,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

之審查係採形式審查,先為敘明。二、按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全盤修正,刪除第412

條、第415條、第419條及第422條有關主管機關對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

記、增資登記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限期申復及抵繳資本之財產過高得裁減之規定,

且修正第7條:「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就資本真實性,賦予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責,公司登

記主管機關已不再具有檢查及裁減權限。又公司法第9條亦同時修正第4項規定為:「公

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

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配合修正第388條規定,以違反「本法」及不合法定程式

者,始令其改正。即資本如有虛偽不實,須經司法判決確定後,始得據以撤銷或廢止登

記。準此,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公司所提出之申請書件審核,倘

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即應准予登記。換言之,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其真實性

如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按實務上,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之審

查,原即採形式審查,90年公司法全盤修正前,因法律規定賦予裁量空間及權限致滋生

誤解,現已修法予以釐清,採形式審查,益加明確。三、鑒於法院對於涉及違反公司法

第9條之罪,是否牽連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判決,或單

獨以公司法第388條或併列第388條及第412條之規定,而認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

項負有實質審查之義務,非僅形式審查而已,判決被告無刑法第214條之刑責,與上開

修法意旨未合,建請配合上開公司法修正意旨停止適用。」

 2.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案件,行文向公司調查有關登記事項,仍屬形式書面審查【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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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3.在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時,有關利害關係人主張該申請案之

新董事長之股份,其中8百萬股係屬非法轉讓而取得,主管機關處理原則: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係屬自由轉讓,且股份之轉讓係以向公司辦理過戶為已

足,不必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登記:

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

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第1項)。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

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準此,

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1年以後,股份之轉讓係屬自由轉讓。又依經濟部函釋

【註4】略以:「按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

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

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此即通稱『過戶』手續,其目的在於證明受

讓之合法性與公司送達之憑據,且為對抗要件,非生效要件。故依本條之規定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受讓,僅須依法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或核准;如股票持有人依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而公司拒絕辦

理時,應循法律途徑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是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所生爭

議,係屬私權爭執,應循司法途徑訴請裁判,並非由公司登記之行政機關裁量而

為行政處分。因此,在改選董事、監察人之變更登記案,有利害關係人向公司登

記主管機關於申請變更登記時,主張新任董事長之持有股份部分係非法取得,該

主管機關只能以私權爭執,俟法院裁判確定再據以辦理。

二、妻未經丈夫同意,將丈夫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移轉8百萬股,致使股東臨時會出席

股數達到代表已發行股數過半數,否則未過半數,經法院判決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

罪確定者,其股權移轉之效力:

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

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又依經濟部函釋【註

5】略以:「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

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本條所指登

記事項不為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其登記與否僅為對抗要件,尚非生效要件,合先敘

明;至於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並無善意、惡意之別,均不得對抗之。該條所規定之第

三人並未區分公權力機關或私人機關而有不同適用。」又因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股東或是發起人所持有之股份,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

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第1項)。發起人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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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公司法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

得轉讓(第2項)。」及第165條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第1項)。前項股東名簿記載

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

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

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

內,不得為之(第3項)。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第4項)。」準此,在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時,出席股東人數及代表股數必須是真

實,各股東持有之股數,雖然不是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審核之事項,但是如果股東之持有

股數有爭議,並經普通法院判決確定,當時股東會出席股東代表股數不足法定數額者,

則依最高法院103年8月5日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東基於平

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

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

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故股份有限公司股

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公司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所為

之決議即屬不成立。」準此,既然是該股東會之決議不成立,倘該股東會係決議公司

登記事項,且已經辦妥變更登記,則經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

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

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

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

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而非適用公司法第190條規

定:「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

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撤銷或是廢止該登記;這是在公司登記實

務上,股東會決議事項已辦妥登記,嗣後經普通法院因該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

反法令或章程規定,判決撤銷並確定者,係應依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撤銷登記;而出席

股東所代表之已發行股數不足法定應出席數額者,係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經普通法院判

決確定,此與公司法第189條及第190條規定不符,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

定,據以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始適法。

三、妻未經丈夫同意,將丈夫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移轉,並向國稅局申報股份移轉,

及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報董事任期中持有股份轉讓報備經准予備查在案,嗣後經刑事

法院認定該股份移轉係屬妻之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造之文書罪確定者,其股權移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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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力:

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

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及同法第9條第4項規

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準此,公司登記事項不得偽造或變造之虛偽不實記

載,倘為不實記載,縱因公司登經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388條規定,採書面形式審查致

未能發現真正事實,而准予登記,並不能將虛偽不實之登記事項漂白成真實事項,嗣後

該等不實之登記事項,不論經刑事或民事法院判決確定,係屬虛偽不實者,依公司法第

9條第4項規定,經檢察機關通知,即應撤銷該不實登記,且後續登記事項,如係該等錯

誤事實所衍生之錯誤事實,依經濟部函釋【註6】:「一、按最高行政法院91年1月10日

之91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書意旨,不實登記經登記機關依法院判決撤銷後,其先前以錯

誤事實基礎所為核准之系爭營利事業之相關變更登記亦應撤銷,縱該撤銷肇致交易第三

人及現有股東之不利,或影響原告公司歷年所為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原股

東能否回復股東權等等均屬民事糾葛,要不得因此而放任瑕疵之登記,如有爭議應循司

法機關途徑解決。二、至具體個案,則應視其後續登記是否基於錯誤事實基礎所為之登

記,始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瑕疵之行政處分。」亦應一併撤銷或廢止登記。

四、在上述判決確定前,其申辦之董事、監察人持有股份變動,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效力:

(一)如果該等股份轉讓係屬買賣: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持有股數有增多或是減少,依公司法第197

條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

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第1項)。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並公告之(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

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

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第3項)。」又依同法第227條規定:「第

196條至第200條、第208條之1、第214條及第215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

214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報備,公開

發行公司董事或是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持股逾當選時之二分之一者,該董事或是監察

人之資格當然解任,應申辦該董事監察人之解任變更登記;反之,雖是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其董事或是監察人於任期中持股增加或是轉讓未逾當選時之二分之一者,僅須

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報備,如果不申請報備,亦無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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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公司法

(二)如果該等股份轉讓係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第1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

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第2項)。」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

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

轉登記。但依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

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

此限。」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

萬元。」同法第24條規定:「除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

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

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第1項)。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

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

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

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第2項)。」及第5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

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

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準此,如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移轉,係屬贈與,事涉贈與稅,假如贈與人贈與金額每年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者,

應先申報贈與稅,俟取得繳清贈與稅之證明文件,始得向公司申報過戶及向主管機關

申請移轉報備;如果因繼承移轉,依上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先辦理遺產稅申報

手續,經國稅局核定免稅或應繳遺產稅已繳清,始得向公司及國稅局及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申報股份增減備查或是持股繼承。

(三)如果該等股份係因繼承取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

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第

1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

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第2項)」及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

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

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

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及第41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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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

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

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

移轉證明書」準此,股份之繼承,公司必須依據國稅局出具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是已

稅款已繳清證明書及繼承人協議書等文件始得辦理繼承過戶。

伍、結論

  不論是夫妻、父子、兄弟、朋友、親戚等等關係,雖然夫妻、父子、兄弟在家裡應該講

感情不是講道理,家庭才會和樂,吃虧就是占便宜,但是一旦對簿公堂,則諸事以合法為第

一要件,而前述夫妻關係未出現緊張時,一切由妻子處理財務,負責辦理公司股務、登記事

宜,容易便宜行事,不按規定來處裡,在法庭上還是妻子方之律師主張依慣例處裡即可,但

是法官不接受,所以該等人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之移轉,均應得到轉讓人之同意,不

因雙方之親密關係而使轉讓股份之法規束之高閣,因此,人與人之間有關股份轉讓,還是須

要依造公司法第163條至第165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轉受讓為首要條件,因為家庭內的事

如果不搬上檯面,一本家和萬事興並無問題,如果搬上檯面,就必須依法論法,而不是平常

家裡誰說了算,這是本案例給我們的教訓,不敢藏私,願與讀者分享,感恩!

【註1】:請參考經濟部96年1月4日經商字第09502185840號函釋。

【註2】:請參考最高法院96年6月14日台文字第0960000442號函釋。

【註3】:請參考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之審查係採形式審查原則,合先敘

明。為公司登記案件辦理中,如遇有爭議,登記機關得依職權進行調查。(經濟

部101年6月1日經商字第10102065380號函)

【註4】:請參考經濟部93年9月6日經商字第09302327440號函釋。

【註5】:請參考經濟部93年6月21日商字第09302090350號函釋。

【註6】:請參考經濟部93年8月27日經商字第09302136070號函釋。

【註7】:請參考經濟部82年1月19日台商(五)發字第235584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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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 識 會 計 專 欄公司法

誰是最適任的「會計福爾摩斯」?陳麗秀 會計師

  約莫五年前,在許坤錫會計師(當時為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第一

屆鑑識會計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聲號召之下:「大家一起來翻譯

一本鑑識會計(Forensic Accounting)的書籍,為會計師界爭取

在鑑識會計的領先地位。」,一群對鑑識會計領域充滿熱血的會

計師們就開始積極投入,由當時的執行長許順雄會計師領軍,

花費約一年的時間產出第一本屬於台灣的鑑識會計領域的專業

書籍:鑑識會計與舞弊查核(Forensic Accounting and Fraud

Examination)中文翻譯本,這同時開啟會計師公會全聯會鑑識

會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所有委員們的動力,儘管初期大家

對於這個領域都不甚了解,甚至如同一張白紙,但集合有心人的共

同努力,至今六年,將委員會的小小成績臚列如下,請各位會計師先進們給點愛的鼓勵:

1.自2010年12月起,每年舉辦「鑑識會計高峰論壇」均獲得各界反應熱烈,第六屆已在籌劃

中,預計將於今年(2015)12月2日舉辦。

2.鑑識會計與舞弊查核(ForensicAccountingandFraudExamination)中文版,於2011年8

月出版,為會計師公會首次翻譯的中文版書籍。

3.擬定會計師鑑識會計專業認證訓練辦法及課程規劃、舉辦認證考試。2013年12月,有151

位會計師完成48小時的鑑識會計認證培訓系列課程並通過認證資格考試,於第四屆「鑑

識會計高峰論壇」授證。

4.2014年起經委員會及理事會決議通過,開始草擬制定一套完善、具系統性且適用台灣特有

財會、法律及訴訟或仲裁程序背景之鑑識會計實務指引,於2014年12月已於第五屆鑑識

會計高峰論壇正式發表第一號及第二號,詳細指引內容於會計師公會網站開放下載。

5.為推廣及了解鑑識會計之需求,自2014年10月起委員會首先安排拜訪台中、高雄的地方法

院、地檢署及律師公會;並自2015年4月至7月間,與「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委員會」聯

袂拜會台北、新北、智財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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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 識 會 計 專 欄

務部調查局及金管會檢察局,前後共十四個單位,不僅讓外界認識會計師公會會員具有

提供「鑑識會計」專業服務的能力,也讓各單位了解如何透過會計師協助其調查、還原

事實真相,當然該委員會也獲得許多回應及需進一步努力的方向。

  本篇文章的主題是「誰是最適任的會計福爾摩斯?」,這個答案當然是我們這群身經百

戰,對於會計、審計、財務及稅務等領域具有一定專業的會計師同道。執行鑑識會計專業服

務除了上述專業,我們僅需再提升有關資訊、數量方法、特定法律領域、調查技能等專業,

即可較其他人更能扮演最佳會計福爾摩斯的角色。鑑識會計服務實務指引第一號「鑑識會計

服務實務指引基礎架構」中定義,「鑑識會計服務係指會員運用會計、審計、財務、數量方

法、特定之法律領域、蒐集、分析資訊及調查技能與思維、評估證據、解釋及溝通發現之技

能、協助法院、法官、檢察官、主管機關、仲裁人、調解人、爭議雙方及其代理人、組織之

監理及管理階層等,釐清辨明複雜會計、財務、稅務及商業等事項;或在他人的訴訟或爭議

案件中對事實或爭議等事項提供專家意見之顧問服務或提供調查協助之服務等。」。

  由上述所提及鑑識會計專家應具備的能力外,最令會計師同道擔心的另一件事就是「執

業風險」,其實誠心而論,除非是作偽證、故意製作不實之鑑識會計服務報告,否則不太需

要擔心法律責任問題。況且在台灣擔任鑑定人或專家證人,只是鑑識會計服務的其中一種,

對於法律責任較擔心者,可選擇提供顧問服務或調查服務。在第一號指引中對於鑑識會計服

務的分類包括訴訟服務及調查服務二大類,訴訟服務中有提供專家意見之顧問服務,通常是

不在法院、法官、檢察官、主管機關、仲裁人面前提供意見或其他證據之證言服務。以目前

兩案三地的經濟犯罪及舞弊問題,企業之風險管理及舞弊防治調查服務(尚未提訟前),更是

各位道長可以著墨的服務範圍。

  近期陸續與外界單位拜訪交流過程中,大家最關心且最常被詢問的議題很多,藉此彙整

有關鑑識會計之重要提問與答覆內容,與各位會計師同道分享:

壹、鑑識會計服務專家之資格及如何決定合理公費

問:鑑識會計服務案件承辦人有無資格限制?是否可提供受訓及格會計師名單供參考?

問:鑑識會計服務之鑑定費用多少?需要多少時間?

問:關於請求法院採用專家證人意見、鑑識會計鑑定等證據,會計師公會進行的方式為何?

法院囑託案件係發文到公會由公會承辦?或鑑識會計委員會?費用為何?當律師對案件所

預期的結果與會計師出具的結果有落差,該如何調整?

答:

一、目前法令並未限定鑑識會計服務案件承辦人之資格,但以公會之立場,鼓勵具備鑑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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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 識 會 計 專 欄

計專長之會員提供服務。希望藉由市場競爭機制,提升鑑識會計專業的服務品質。因應

外界需求,公會已研擬將102年「鑑識會計專業訓練及格」名單,提供各單位參考。

二、收費部分,建議承接會計師依照投入的時間成本、時間花費、待證事項爭點等,提出報

價單。

三、原則上不以公會及鑑識會計委員會承接鑑識案件,而是以會計師個人承接鑑識案件,避

免無人至法庭交叉詰問的狀況。

四、目前實務上,法院若有需求,可來函指定「鑑識會計鑑定(或專家證人服務)專業」案件

需求,公會將函知有意願參加者提供履歷,彙整名單供法院參酌選任。

五、「鑑識會計」是門專業的學科,經專業訓練的會計師,更能善用專業技巧,與當事人、

律師、檢察官、法官確認爭點,如此才能出具符合需要之鑑識報告。

貳、有關會計師執行鑑識會計服務時之獨立性問題

問:會計師擔任專家證人獨立性的問題。

問:有關會計師獨立性問題,若簽證會計師審計失敗案件,同一事務所的其他會計師可否承

接該鑑識會計服務?是否違反獨立性?

問:在審計失敗爭議案件中,同一事務所的其他會計師是否可承接該案件之鑑識會計服務,

是否有爭議?

問:關於鑑識會計師,與案件有潛在或實質利害關係時,法官、檢察官並不知情,有什麼樣

的機制,可以避免鑑識案件的獨立性被質疑,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答:

一、依「鑑識會計實務指引」第一號300.鑑識會計服務之基本守則:會員提供鑑識會計服

務時有關獨立性之判斷,會員仍應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

發布之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十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規定。若會計師與案件

產生利益衝突,會計師應考慮是否提供鑑識會計服務。

二、會計師可否承接該鑑識會計服務,最大判斷就是有無「利益衝突」。當有利益衝突時,

會計師應主動迴避,不應接受委任。但若委任人仍堅持由該會計師擔任時,會計師仍須

敘明利益衝突之情事。本會會員在執行委任事務期間,應持續觀察及評核可能之利益衝

突。

三、會計師事務所皆有自律機制,審計失敗爭議案件中,同一事務所的其他會計師不宜承接

該鑑識會計服務。專家證人的獨立性,在「鑑識會計實務指引」即強調會計師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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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 識 會 計 專 欄

的重要性,必須可受公評,否則一旦上法庭交叉詰問就會成為攻擊的目標。

四、法官、檢察官從選任的會計師履歷資料可初步篩選明顯不合乎獨立性、利益衝突人選;

選任後,偵辦過程中與會計師資訊溝通時,會計師必須出具利益衝突之聲明書。若過程

中發現有獨立性、利益衝突時,必須向委託人報告,是否適合繼續提供鑑識會計服務,

由當事人決定是否繼續。

參、財務簽證會計師為何無法查出舞弊情事?何需有鑑識專長之會計師?

問:一般企業或是上市櫃公司,每年經財務簽證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為何無法查出舞弊情

事?為何還需有鑑識專長之會計師?

問:在企業舞弊中,調查簽證會計師責任與一般審計流程是否不同?

答:

一、財務簽證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等規範進行年度財務

報告查核,並非以查核舞弊為主要目的,對於盡專業注意有時仍可查出舞弊之徵兆,但

有些故意之舞弊情事則無法透過一般查核程序查得。當查核會計師,對因舞弊而導致財

務報表重大不實之表達,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

處理。

二、一般簽證會計師當然也會評估舞弊風險對審計查核程序的影響,但主要是對財務報表的

允當性表達。一般的審計查核簽證都假設受查對象是正直誠實,而舞弊查核的受查對象

可能非正直誠實,出發點跟進入查核的心態完全不同。

肆、企業舞弊徵兆為何?

問:企業舞弊偵查案件中,會計師能否提供企業舞弊特徵的模式供檢察官參考?

答:針對企業舞弊特徵,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查核時,可透過內部控制查核流程,發現企

業舞弊,並加強財務報表舞弊風險查核。未來,會計師也會加強推動針對舞弊查核及舞

弊警示的重點查核。因此,若有需求,本會可彙整各類企業舞弊特徵的模式供檢察官參

考。

由上列之提問,不難看出法院、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對於鑑識會計專業的需求,會中

的長官們也希望會計師公會能為他們的相關人員提供這方面的專業教育訓練及諮詢,所以鑑

識會計或舞弊查核領域需要更多的會計師同道一起來推展。近年包括鴻海、宏達電、南港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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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 識 會 計 專 欄

胎等大企業都有舞弊問題,上個月(7月27日)連台塑集團竟爆發集體收受廠商賄款弊案。其

實,所有組織均可能面臨各種不同程度之舞弊風險,一般常見的舞弊包括挪用資產(Asset

Misappropriation)、貪污(Corruption)及不實的報表舞弊(Fraud Statements),針對這些

舞弊風險的管理均屬鑑識會計服務中相當重要之範圍,相信由會計師同道大家共同努力,提

供社會優質的鑑識會計服務,強化國內鑑識會計專業服務水準及品質,將我們的鑑識會計專

業服務推展至兩岸三地華人地區,必可使台灣會計師成為會計福爾摩斯的代名詞。

無相念佛功德受用

陳坤煌

  會計師公會佛學讀書會第一次共修,葉芳琳會計師建議「無相念佛」一書作為下次研習主

題,末學受學正覺講堂多年, 導師要我們所學能現用才算精進,因此趁這次張家界旅遊空檔

寫有關持「無相念佛」較為微妙的典故,分享道長先進願能增長信心而加以修習。該書雖為結

緣書,但誠如造論之 平實導師所述該法門對於現代工商社會學人確實很實用,我們公會網站

電子郵件中,末學前已提供「無相念佛」檔案,供 道長先進下載修練。

  緣宣O上人有次造訪廣欽老和尚,喝茶對話,廣老說「我現在喝茶與你對話,我都還在念

佛」,宣O上人不解而說「喝茶時不可能念佛」。廣老已經是淨念相繼已證悟的大菩薩,是能

果地「無相念佛」,即證得<楞嚴經> 大勢至菩薩念佛圓通章中憶佛念佛開悟明心的第一種境

界,不是宣O上人以有相(有出聲音)持名念佛所能了知的境界。

  宣O上人過往後,有位師姐以前是宣O上人大護法,後來轉到正覺講堂修學佛法,一天向

親教師小參報告說「最近我以前師父(宣O上人)在夢中一直糾纏要討功德,請問老師如何處

置?」其親教師開示說「妳無相念佛的功夫已練得那麼好,妳試著以無相念佛功德迴向給他,

應當可以幫助妳的師父」。她於是連續三天拜佛後迴向給她的師父-宣O上人,從此以後,她的

師父就不再夢中出現,她領受到「無相念佛」功德,真的不可思議!

  宣O上人,一生持戒嚴謹,講經著作為數不少,但錯講說「一萬隻螞蟻的真如合併起來才

能成為一個人的真如,一萬個人的真如合併起來才成為一條鯨魚的真如」,他將大乘佛法根

本-真如(如來藏)-講錯了背負因果,往生下墮鬼神道,所以我們說法或身口意行不得不小心。

應知小如螞蟻,大如鯨魚,甚至於高廣天人身,都有各別獨立的不生不滅、不增不減第八識如

來藏,沒有任何內外力量可以合併祂,更不可能毀壞祂,宣O上人錯說佛法,所以受了報,吾

人當以為殷鑑,另一方面「無相念佛」法門尚有許多功德,那就留待 道長先進去實驗分享給

大家了。

  以上,將受學佛法心得,寫成文章,麻煩葉芳琳會計師集思廣益幫忙過濾有無說錯,該改

修改後,才敢發表,末學深知害人法身慧命的因果太可怕了!

  最後,還是要勸請 道長先進一起來參與公會佛學讀書會,不管您有沒有接觸佛學,大家

一起來分享不同的學習心得及無相憶念拜佛,那更是一件幸福快樂的事!

讀書會

39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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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會計師季刊 2015.09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碳排放vs溫室氣體排放

胡鈞遠 會計師

  碳排放揭露就是顯示企業經營產生外部不利益,由於會計無法顯示入帳在財報中,因此

若透過CSR(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解決企業經營為計量顯示其產生的外部成本,以顯示真正永

續發展績效。

  「京都議定書」要求簽署國必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各簽署國則是把負擔分攤至各產

業,未達成排放量限制標準的公司,可以向那些已經降低碳排放量至限制標準以下的公司購

買排放配額。

  在研擬如何使用排放配額的策略時,公司可考慮幾種選擇

(一)排放量抵銷(emission offsets):若採取其他有益於其他環境的行動(如:種樹),公司可

提高它們的碳排放配額。但這種追求碳平衡的行為,由於溫室氣體已不限排放二氧化碳

造成,因此CSR編製準則不對此作特別揭露表達。

(二)氣泡政策(bubble policy):若某個排放源降低碳排放量,可以提高另一個排放源的碳排

放配額。

(三)存放於銀行(banking):公司可儲存碳排放額度,供未來使用或出售或租賃這些配額給其

他公司。

溫室氣體排放不等同碳排放?

  我們先從溫室效應談起,溫室氣體發生是因為到達地球中的太陽中原本能穿越大氣層的

短波輻射約有百分之三十被以紅外線的型態反射,由於二氧化碳具有吸收紅外線的能力,因

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增加後,本來要輻射到太空中的紅外線卻被二氧化碳吸收而轉化成

熱量,使地球溫度上升。但溫室氣體不僅是二氧化碳,尚包括甲烷、氧化亞氮、氟氯碳化

物、全氟碳化物及六氟化硫,要將此六種溫室氣體藉由全球暖化潛勢GWP換算為二氧化碳排

放總量。六種溫室氣體全球暖化潛勢GWP係以二氧化碳為1,甲烷為23,氧化亞氮為296,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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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會計師季刊 2015.09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氯碳化物依據不同化合物為12-12000,全氟碳化物依據不同化合物為5700-11900,六氟化硫

為22200。

碳吸存形成碳減量也是一種環境資產

  故本人認為上段的排放量抵銷中所謂碳平衡,公司持有綠地森林因為綠色植物白天行光

合作用,晚上雖也行呼吸作用形成二氧化碳淨減量(註:學理稱之為碳吸存),若能抵銷排放

二氧化碳量,顯然對其他五種溫室氣體排放可能形成資本投資(如空污防治設備)之不公平

競爭,故CSR有關溫室氣體表達揭露一律以全額排放量換算為GWP後,以二氧化碳總排放量表

達。但CSR一直強調揭露環境負債,但碳吸存形成碳減量也是一種環境資產,本人認為CSR既

然有走向財報之輔助報告之趨勢,只要遵循資產與負債不可互抵之會計潛規則,亦即不以碳

平衡形式表達,另外表達為環境資產,未嘗不可。

  但新近CSR已主張資源有效配置利用,因為碳排放已有許多可行替代可行技術方式,若

一直主張碳排放總量揭露似乎沒有意義。全球因應氣候變遷問題之際,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是

各國政府、廠商、消費者、公益團體致力的目標。二氧化碳排放減量可以透過投入端及產出

端的作法予以達成。投入端的做法主要與能源使用有關,包含節約能源、提高能源效率、使

用低碳能源等。產出端的做法則非常多元,包含:植林、再生資源、再製造、再利用等。然

而,上述做法皆有其土地、技術、量能、成本上的種種客觀限制,即使從投入端及產出端多

元進處理,也經常無法達到一個經濟體的二氧化碳減量的自訂目標、甚至國際公約中的規範

義務額度時,這時碳捕捉與封存(CarbonCaptureandStorage;CCS)便成為減少排放二氧

化碳排放至大氣中的一個技術及成本上可行的選項。例如:美國能源部於2005年5月出版的

《碳隔離技術路程圖與方案計畫書》中,規劃美國於2050年回歸2001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時,便指出須以碳捕捉與封存技術來達成45%的減碳目標,另有15%的減碳需求以陸地生態系

達成,節約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及推廣再生能源則將負擔40%的減碳工作。換言之,減碳工

作勢必要透過多元技術及政策工具組合來達成。

  碳捕捉指的是將二氧化碳排放源(例如:火力發電廠、石化廠、煉鋼等固定排放源)所

產生的二氧化碳加以分離及壓縮,不使直接排放入大氣中。碳封存係將捕捉的二氧化碳,透

過管線等運送後注入地下水層、海洋水層、舊油氣田、舊礦坑等構造,藉由地層或海水層之

封閉與吸附,予以長期封存。例如:挪威國家石油公司在1996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大規

模碳捕捉和封存設施。至今已連續運行14年,捕獲了將近1,200萬噸的二氧化碳。挪威石

油公司的碳捕捉與封存作業流程為:將含有超量二氧化碳的天然氣從巴倫支海Snohvit氣田

開採出來後,通過長達143公里的管線輸送到Melkoya島上的處理工廠,將多餘的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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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會計師季刊 2015.09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被分離出來。然後再由管線輸送到153公里以外的海上,最後被注入海底以下2,800公尺的

地層予以長期封存。

  除了封存以外,捕捉的後的二氧化碳也可以進行再利用,並創造產業價值。中國大陸華

能北京熱電廠是一座燃煤發電廠,該廠年產3,000噸二氧化碳,在投資投資2,100萬元人民

幣的碳捕捉設備後,目前二氧化碳回收率大於85%,形成日產12噸的規模。該廠生產的二氧

化碳純度達到99.997%,高於食品級的純度要求。捕捉、精製後的二氧化碳成品全部銷售給

北京千禧京城氣體銷售中心和北京亞南氣體製品有限公司,主要產品為消防、精製標氣、工

業焊接以及汽車輪胎等方面,目前的售價每噸為500元人民幣,而運營成本每噸為300元人

民幣。此外,通過煙氣捕集二氧化碳並精製成食品級二氧化碳的成本在每噸420元人民幣以

下,遠低於800-1,200元/噸的市場價格。另有部分透過二氧化碳與氫反應形成幾十種化工原

料前置產物甲醇,已成為多數化工及火力發電廠採用之化學固定技術。利用太陽光能與熱

能,將二氧化碳以高壓氣相觸媒之方式,採化學固定將之轉換成甲醇,最為可行。因其能將

之納入既有經濟體系中的化學原料與燃料使用(包括直接燃燒與燃料電池),達成人工二氧

化碳循環。惟受限於目前甲醇的使用量,預期未來CO2削減目標中有20%係透過CO2捕捉達

成,而CO2捕捉又有7~10%可透過甲醇化學固定達成,約占整體CO2削減量之1.4~2%。未

來化學固定系統建議可針對大型排放源設置,直接進行甲醇轉換,並透過整合太陽光能/熱

能系統降低對於化石燃料之使用量,轉換成液態之甲醇,將可降低輸送之困難;產出之甲醇

可回到既有經濟體系利用,作為化工原料或燃料。

  因此,CSR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應揭露公司有關碳排放減量處理技術,而非只著重

在碳排放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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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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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組銀獎精要

我國實施反避稅制度之影響評估

楊葉承1 張雅鈞2

壹、國際趨勢

  近年來部分跨國企業利用租稅協定網絡及各國稅制差異進行侵略性租稅規劃

(Aggressive Tax Planning),造成各國稅收損失之情形日益嚴重,國際間為維護稅基保障

稅收,紛紛推出遏止跨國逃漏稅計畫。鑑於部分國家採取之個別行動,仍無法有效遏止國

際間避稅行為所帶來之傷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應20國集團(G20)之要求,

於2013年2月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報告」(Addressing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預計於2015年前完成15項行動計畫,OECD也於2013年之全球租稅協定論

壇中,強調前揭計畫之重要性及急迫性,希望各國政府共同擔負修補租稅漏洞之責。

貳、我國現況

  2013年七月,《天下》加入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ts,簡稱ICIJ)全球五十國媒體參與的報導計劃,發現台灣企業

濫用租稅天堂的程度,在兩岸三地中居冠。

  近年來各國紛紛實施反避稅措施,以遏止跨國企業國際避稅之浪潮。國際間常見反避

稅措施包含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反自有資本稀釋(Thin Capitalization)、受控

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以下簡稱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以下簡稱PEM)等,我國除受控外國公司及實際管理處所目前尚未完

成修法外,其餘反避稅措施均已入法。以下本研究將針對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

課稅制度)與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原則)之實施可能帶來的稅收與衝擊

深入探討。

1 楊葉承為東吳大學會計系專任副教授2 張雅鈞為東吳大學會研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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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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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

一、有關上市、櫃公司轉投資之受控外國公司金額推估與稅收評估方式

本研究首先針對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審議後之修法草案及各界學者對於受控外國公

司法則立法之建議作為基礎,推估模擬出企業應繳納之稅額,再提出受控外國公司法則

相關建議。

(一)選取採用權益法認列國外投資收益之公司

本研究參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行政院版本之立法說明及我國會計原則規定,認為

採權益法入帳的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符合受控外國公司之定義,故本研究

之樣本只選取採用權益法認列國外投資收益的公司。

(二)保留被投資公司位於低稅負地區之公司

本研究只選擇被投資公司位於低稅負地區之企業,而低稅負地區則參考陳一姍與辜

樹仁(2008)之研究。

(三)排除被投資公司營業項目屬積極營運活動者

本研究參考學者建議,排除受控外國公司法則積極性營運活動之適用,由於被投資

公司之財務資料取得不易,較難判定其積極營運活動所得占總所得之比率,因此本研究

僅排除被投資公司營業項目為積極性營業活動者。

(四)採用微量豁免原則

本研究將分別採用本國研究及各國規定,探討不同免稅金額限制下,對我國稅收之

影響。

(五)計算出各企業之應認列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含虧損扣抵)

本研究以持有符合本研究定義之受控外國公司的企業,進行其應認列受控外國公司

所得之計算。至於受控外國公司之損失抵減部分,本研究參照各國之規定處理。

(六)計算出各企業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

企業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企業之應認列受控外國公司所得x17%-自受控外國公

司取得之現金股利x所得來源國之扣繳率。

(七)計算出樣本期間各年度我國企業之受控外國公司總應納稅額

最後將以各年度為單位,計算出我國企業之受控外國公司總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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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用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可收到之稅收預估

本研究採用四種微量豁免標準及兩種損失處理方式以推估1998年至2012年之受控外

國公司應納稅額,微量豁免標準及損失處理方式如下:

(一)微量豁免標準

 1.本國研究:將投資收益金額低於500萬元或該金額低於母公司全年所得額5%的外國公司

(賦改會報告)。

 2.仿照澳洲之規定:將投資收益低於150萬元者

 3.仿照英國之規定:將受控外國公司淨利低於250萬元者

  本研究將1998至2000年資料不齊全的公司,視為其有提供資料且超過250萬元,將其納

入計算。

 4.仿照日本之規定(於下述分析中,以日本代稱):不設置微量免除條款。

(二)受控外國公司損失之處理方式

 1.仿照日本及義大利之規定(於下述分析中,以子公司互抵代稱)

  企業之應認列受控外國公司所得=∑in各受控外國公司(投資收益-現金股利+投資損失)

 2.仿照法國與紐西蘭之規定(於下述分析中,以集團互抵代稱)

  企業之應認列受控外國公司所得=∑in各受控外國公司(投資收益)-∑i

n各受控外國公司(-

現金股利+投資損失)

  為了計算作業之方便,本研究排除投資損失只能後抵之規定,直接加總企業於研究期

間所認列之投資收入及投資損失,並將企業之應認列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為負者以零代

替,以避免投資損失於不同企業間盈虧互抵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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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估結果

 1.假設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事業所獲得之稅後盈餘全數發放股利匯入境外公司

 一、推估金額之分析(1998至2012)

表4-1:不同微量免稅標準及損失處理方式之結果單位:元

企業應認列之受控外國公司所得 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

集團互抵

我國標準 1,615,596,371,000 274,651,383,100

澳洲 1,712,577,537,000 291,138,181,300

英國 1,680,199,656,000 285,633,941,500

日本 1,712,216,755,000 291,076,848,400

子公司互抵

我國 1,679,095,972,000 285,446,315,200

澳洲 1,769,664,264,000 300,842,924,900

英國 1,737,558,172,000 295,384,889,200

日本 1,769,148,518,000 300,755,248,100

表4-2:損失互抵方式不同所造成稅額差異之不同單位:元

  企業應認列之受控外國公司所得 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

我國-子公司互抵 1,679,095,972,000 285,446,315,200

我國-集團互抵 1,615,596,371,000 274,651,383,100

不同方式之稅額差異 10,794,932,100

日本-子公司互抵 1,769,148,518,000 300,755,248,100

日本-集團互抵 1,712,216,755,000 291,076,848,400

不同方式之稅額差異 9,678,399,700

澳洲-子公司互抵 1,769,664,264,000 300,842,924,900

澳洲-集團互抵 1,712,577,537,000 291,138,181,300

不同方式之稅額差異 9,704,743,600

英國-子公司互抵 1,737,558,172,000 295,384,889,200

英國-集團互抵 1,680,199,656,000 285,633,941,500

不同方式之稅額差異 9,750,94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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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會計師季刊 2015.09

旅 遊 扎 記第三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論文獎」

由上述表4-2可得知,損失採用子公司互抵之方式,將比採用集團互抵之方式高出近100

億元。而不同微量豁免標準也帶來不同之結果,由表4-1可發現澳洲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

稅額最高,且高於日本,澳洲之微量豁免標準為投資收入低於150萬元者排除適用,而日

本並無設置微量豁免標準,相較於澳洲,可扣抵投資損失之投資收入較多,在高度的盈

虧互抵下,導致有豁免標準的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高於無豁免標準。

英國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雖低於澳洲及日本,但仍比本國研究之標準高出近100億

元,由此可見,我國之微量豁免標準最為寬鬆,投資收入低於500萬元或低於母公司全年

所得額5%者排除適用,只要達到其中一項標準即可免適用受控外國公司法則,因此該標

準下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最低。

 二、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之產業分析

本研究係以TSE產業別分析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於各產業之分佈狀況。分析結果顯示,

其他電子業有高額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但該類別之家數並非最多,由此可見,位

於該產業之公司,都有高額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而電子零組件業之家數最多,其

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也位居第二。

 三、各年度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與股利發放率

 (一)各年度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

本階段單純以各年度所有企業累計之投資收入減除現金股利做計算,並未考慮損失之

後抵問題,直接以該年度所有企業所認列之投資收入盈虧互抵,在不同的微量豁免標

準下,計算各年度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而所得稅之計算配合我國之政令,採用

之所得稅率為17%。

由此可見,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自2001年起逐年升高,而2008年因金融海嘯之關

係,導致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大幅減少,但2009年隨即回復以往水準。

 (二)第三地受控外國公司股利發放率分析

本階段投資收入之計算並未考慮損失可否扣抵之問題,係直接以該年度所有企業所認

列之投資收入盈虧互抵,也無設置微量豁免標準。股利發放率之計算為各年度之投資

收入累計數除以現金股利累計數。

經本研究整理可得知,股利發放率最高為13.56%,最低為1.04%,平均為6.11%,由此

可見上市櫃公司所持有之第三地受控外國公司之股利發放率普遍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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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投資收入累計 現金股利累計 股利發放率

1998 14,961,335,000 324,370,000 0.0217

1999 29,042,363,000 302,600,000 0.0104

2000 40,799,756,000 1,234,587,000 0.0303

2001 36,237,094,000 699,509,000 0.0193

2002 51,776,453,000 1,407,507,000 0.0272

2003 80,447,601,000 9,996,548,000 0.1243

2004 104,868,691,000 9,434,541,000 0.0900

2005 116,114,723,000 15,740,106,000 0.1356

2006 176,862,641,000 7,804,656,000 0.0441

2007 247,315,609,000 24,994,396,000 0.1011

2008 167,878,687,000 15,005,140,000 0.0894

2009 229,321,380,000 11,463,923,000 0.0500

2010 299,112,072,000 8,826,755,000 0.0295

2011 248,459,743,000 12,557,650,000 0.0505

2012 242,228,712,000 22,569,893,000 0.0932

總計 2,085,426,860,000 142,362,181,000 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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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微量豁免條款及受控外國公司損失處理方式估計CFC應納稅額流程圖

推估方法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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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估稅收結論:

 1.假設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事業所獲得之稅後盈餘全部發放股利匯入境外公司

台商透過境外公司實際賺取之稅後盈餘(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合計約2兆零854億元,分

配回台灣的股利約1423億元,尚保留1兆9,431億元未發放,租稅遞延利益達3303億元。

 2.假設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事業所獲得之稅後盈餘5成發放股利匯入境外公司

台商透過境外公司實際賺取之稅後盈餘實際分配到第三地估計約1兆零427億元,分配回

台灣的股利約1423億元,尚保留有9004億元未發放,租稅遞延利益達1531億元。

 3.假設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事業所獲得之稅後盈餘3成發放股利匯入境外公司

台商透過境外公司實際賺取之稅後盈餘實際分配到第三地估計約6256億元,分配回台灣

的股利約1423億元,尚保留有4833億元未發放,租稅遞延利益達822億元。

因此由資料可知,透過外國受控公司(CFC)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所獲取的盈餘,須實際

分配到台灣母公司後才會課稅,導致許多企業會將盈餘保留在第三地不匯回。以資料來

看實際獲配到台灣母公司的比率平均只有6.11%,就算扣除企業將盈餘再投資之金額後,

仍明顯偏低。

以近幾六年度(2007~2012)資料觀之,第三地公司認列的投資收益除2008金融海嘯較低

為1679億元,其他5個年度平均每年2533億元,若以被投資公司3成的股利發放率推估,

每年有760億元股利收入,若採權益法認列課稅,台灣每年可以增加129億元稅收,若再

加上未上市櫃之中型企業,稅收應該可以再增加,但此金額並未考慮未來發放給國內股

東所增加的綜所稅稅收。

執行面與政策面之建議:

 1.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因僅對實際營運之被投資公司配發股利至第三地控股公司時再對第三

地保留不分配給台灣母公司之盈餘採權益法課徵所得稅,若實際營運之被投資公司配未

配發股利給第三地控股公司,則尚不宜對控股公司依照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直接課稅。

 2.修法(104年度)以後受控外國公司保留之盈餘始有適用,以前年度之盈餘尚不宜追朔。

 3.104年度以後受控外國公司保留之盈餘始有適用,但須要求企業提供被投資實際營運公

司之財務報表與股利發放情形供核,若實際已配發股利至第三地控股公司,則要求企業

依照權益法立即或分年度繳納我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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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由於上市櫃企業都已將被投資事業與第三地控股公司之轉投資收益清楚揭露,因此實施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不至於產生衝擊,又可避免台灣淪為低稅負或避稅的天堂。

肆、所得稅法第43條之4 (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原則)

一、立法說明與國際趨勢

  所謂實際管理處所,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2010年及聯合國2001年版稅約

範本之註釋說明,係指實際作成重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所在地。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標準眾

多,主要仍應判斷實質上主要經理人員做出重要決策之地點為何、日常高層管理活動執行地

點為何。UN針對判定實際管理處所所應考量之因素與OECD一致,著重於實質高階營運決策

及活動地點為主。

  以企業實際管理處所來認定是否為居民企業已逐漸為國際趨勢,對於實際管理處所皆有

其相關的定義。

二、國際趨勢與我國現況:

  目前我國透過第三地公司到海外投資之架構主要有幾種方式

 (一)母公司透過第三地再轉投資到大陸或其他地區

 1.投資架構:可能因過往年代法規限制因素或是為遞延公司獲利或出售轉投資股權之資本

利得稅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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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處理方式:因為第三地控股公司通常無實際營運活動,所以可以利用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CFC)對保留在第三地之盈餘採權益法課稅。

 3.PEM處理:第三地中間控股公司應於被投資公司分配盈餘時,課徵營利事業稅,透過兩

岸租稅協議股利扣繳稅的降低,可以將所得部份在我國繳稅,享受股東可扣抵稅額。

 4.優點:透過PEM將第三地控股公司視為我國企業

(1)該企業將享有我國跟大陸與其他各國所簽訂的租稅協定優惠

(2)我方政府部門可出面協助處理重複課稅爭端

(3)第三地收到之投資收益,需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4)第三地公司所繳納的所得稅可以計入母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5.衝擊:此類投資架構之公司,因為財報有有揭露,實施反避稅衝擊不大,又可以透過

PEM讓第三地公司適用我國與大陸之租稅協定,原則上是利多於弊。

 6.實施方式:PEM實施之後,第三地控股公司收到之投資收益,需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立即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當然日後再發放股利時便可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母公司

盈餘課稅,而第三地公司所繳納的所得稅可以計入母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7.稅收估計:可比照CFC的方式,看該第三地公司實際受配多少投資收益視為我國來源所

得課稅,可能被補徵7%的營所稅,但該部分營所稅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抵繳股

東個人綜所稅,搭配兩岸租稅協議若能將該第三地控股公司視為我國的企業適用我國與

大陸的租稅協定,可以進一步降低股利扣繳率,則在國內補繳的差額營所稅也可以計入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進一步降低股東稅負,也可以提升大陸子公司發放股利的誘因。

 (二)原本在台灣發跡,後來發展到大陸或其他國家,最後在開曼群島設立集團控股公司,

掌控所有集團子公司,最後回台上市,即所稱的F公司

 1.投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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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處理方式:因為位於開曼的控股公司通常無實際營運活動,故採行PEM之後,有大多數F

公司都將被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

 3.F股現況:證交所統計,截至2013年底止,已成功吸引60家F股掛牌。

F股對大盤總市值貢獻度逐年增加,由2010年底的1.53%上升至2013年底的3.19%。根

據證交所統計,從2010年至2013年底,外國第一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占整體市場現增

總額達11.85%,F公司平均每股稅後盈餘為4.45元,高於全體上市公司平均EPS的1.6

元。另至2013年底,F公司平均殖利率為3.01%,與全體上市公司平均的3.32%相近。

 4.F股現行課稅方式:目前F公司的獲利(投資收益)屬於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方無權課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獲配F股分配之股利屬於股東個人之海外所得,適用所得基本

稅額,扣除額為670萬元。

 5.採行PEM後之課稅方式:採行PEM之後,實質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的F公司所配發之股利

將為股東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則該股利最高稅率將由最低稅負的20%上

升到40%。至於採行PEM後,F公司若收到台灣子公司之股利,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

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

額帳戶餘額。

 6.稅收估計:

根據TEJ資料庫顯示100年(2011)上市櫃、興櫃F公司共計32家,稅後淨利約275億元

(27,546,457,000);101年(2012)上市櫃、興櫃F公司共計46家,稅後淨利約397億

元(39,701,926,000);102年(2013)上市、櫃F公司共計67家,稅後淨利約485億元

(48,510,784,000),所以假設有90%的F公司其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則實施PEM後,

可將這些F公司之獲利課徵17%,然而F公司多屬控股性質,無法依照權益法認列之子

公司投資收益課稅,可能必須待F公司實際收到旗下子公司之股利收入才能對該公司課

稅。且一般亞洲國家對股利匯出之扣繳率約在5%~20%之間,若有租稅協定則可以降低到

5%~12.5%,例如我國與泰國之租稅協定內容對股利扣繳率之規定如下:

 (1)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給付股利公司之資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五。

 (2)其他情況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因此我國仍可以徵收到約4.5%~12%之營所稅(營所稅稅率17%),且採行PEM之後,實質

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的F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將為股東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

稅,則該股利最高稅率將由最低稅負的20%上升到40%,綜合所得稅也會增加。(但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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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徵的營所稅負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至於採行PEM後,F公司若收到台灣子

公司之股利,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

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

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7.稅收估計:根據資料顯示,F公司100年實際平均股利發放率為0.5857(現金股利+股票股

利),101年實際平均股利發放率為0.6622,102年股利發放率已宣告者約為0.6066,本

研究假設F公司以稅後純益按平均股利發放率估算其獲配之投資收益,且其將所收到的

投資收益全部發放股利予股東,另考量部分F公司實質為境外企業不適用PEM制度,以

60%之F公司適用PEM制度率推估如下3:

年份F公司稅後純益總計

(A)

股利發放率

(B)

股利總額

(C=A*B)

股利總額(60%)

(D=A*60%*B)

100 27,546,457,000 0.5857 16,133,959,865 9,680,375,919

101 39,701,926,000 0.6622 26,290,615,397 15,774,369,238

102 48,510,784,000 0.6066 29,426,641,574 17,655,984,945

則採行PEM後F公司收到需視為我國來源所得課徵營所稅的股利金額分別為161.3億元

(100年)、262.9億元(101年)、294.3億元(102年),若以60%適用估算之金額為96.8億

元(100年)、157.7億元(101年)、176.6億元(102年)。假設這些投資收益平均已被課徵

10%股利扣繳稅,則稅額扣抵之後我國約可再收到7%差額的營所稅,分別為11.29億元

(100年)、18.4億元(101年)、20.6億元(102年),若以60%適用估算之金額為6.78億元

(100年)、11.04億元(101年)、12.36億元(102年)。此外若假設這些股利全部發放給台

灣的股東,則以前被視為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的F公司股利將被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平均可以徵收到稅率差額20%(40%-20%);若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合稱非居住者),應就取得股利淨額按20%扣繳

稅款;我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依目前F公司股權分散情形,我國

個人股東及非居住者股東持股比率合計平均約90%以上,估算補徵綜所稅及扣繳稅款約

29.04億元(100年)、47.32億元(101年)、52.97億元(102年),若以60%適用估算之金額

為17.42億元(100年)、28.39億元(101年)、31.78億元(102年)。因此依照現行配股率

做最低推估,對F公司採行PEM後每年約可增加稅收為40~70億元。

3 本研究初步估計約有60%的F公司其實際管理處所(PEM)可能被認定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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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F股實際收到股利

金額(C)

PEM增加營所稅收

〔E=C*(17%-10%)〕

PEM增加綜所稅收

(F=C*90%*20%)合計

100 16,133,959,865 11.29億元 29.04億元 40.33億元

101 26,290,615,397 18.4億元 47.32億元 65.72億元

102 29,426,641,574 20.6億元 52.97億元 73.57億元

年份60%之F股實際收

到股利金額(D)

PEM增加營所稅收

〔E’=D*(17%-10%)〕

PEM增加綜所稅收

(F’=D*90%*20%)合計

100 9,680,375,919 6.78億元 17.42億元 24.2億元

101 15,774,369,238 11.04億元 28.39億元 39.43億元

102 17,655,984,945 12.36億元 31.78億元 44.14億元

 8.可能衝擊:產業界認為此舉可能會鼓勵F公司將實際管理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減少配發

股利,本研究初步應用各國PEM指標探索我國上市之F公司,發現約有60%會被判定實際

管理處所在台灣,對於另外40%的F公司而言,其PEM不會被認定在台灣,所以實施PEM制

度對40%的F公司其並無影響,對於其他60%的F公司,衝擊或多或少可能發生,但相對於

台灣市場對於F公司的高接納度與高股價表現,這問題應該不至於太嚴重,且較符合租

稅公平原則。

 9.配套與鼓勵誘因:透過實施實際管理處所原則,可將控股企業之國內外所得合併課徵我

國之所得稅,除可維護稅收外,並可透過居住者身分之認定,讓該第三地營利事業(F公

司)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租稅協定,可享有避免雙重課稅或降低扣繳率等優惠,

例如在泰國投資最低扣繳率可降到5%,未來回台灣再課稅最高加徵至17%,其多繳的12%

營所稅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抵繳股東綜合所得稅,大股東實際稅負並不會增加太

多。而且若該F公司在台灣有子公司,該子公司之盈餘除繳納17%營所稅之外,若股利分

配到F公司尚須扣繳20%的股利扣繳稅,且F公司為外國公司,其繳納之稅額無法適用兩

稅合一之設算扣抵制,稅負頗重。採行PEM後F公司被視為我國之營利事業,該子公司繳

納17%營所稅後,稅後淨利分配到F公司時無須扣繳稅款,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

入所得課稅,且子公司繳納的營所稅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稅負不見得會更

高,甚至因為海外投資收益適用租稅協定後扣繳率降低,其在我國補繳的營所稅可計入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隨盈餘分配予國內個人股東,股東之稅負甚至可能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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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國內中小型企業到免稅天堂避稅案例

 1.投資型態:原本在台灣發跡的營利事業,但股東為降低個人稅負,利用個人名義(公司

境外資金)在免稅天堂開設紙上公司,在台灣公司的長期投資帳上並不予以揭露,然後

逐步將公司的訂單轉由該紙上公司接單,將盈餘實現在境外紙上公司,並逐步減少台灣

公司業績。

 2.現行課稅狀態:由於許多管理顧問公司幫中小型企業規劃上述投資架構,可以幫國內公

司少繳我國的營所稅與股東個人綜所稅,影響我國稅基甚多,其實也是一種藉由避稅方

式達到實質逃漏稅目的的租稅安排。而股東個人國外獲利再伺機轉至我國銀行的OBU分

行供股東個人支配使用,目前的案例都是利用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補稅處罰,透過PEM可

將該第三地紙上公司之獲利全部視為我國來源所得予以課稅,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3.稅收估計:依據目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判決:明x公司經營國際貿易業務,經營大

陸業務,但後續由股東共同開會決議,由原告另於境外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設立無實際經

營業務之紙上公司,將原告承接之訂單,藉由該等境外公司名義填載,以減少公司之營

業收入,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明x公司為實際經營管理及交易之主體,所獲盈

餘應屬於明x公司所有,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共計91年度補徵稅額12,119,185元;

92年度補徵稅額7,391,547元;93年度漏補徵稅額4,598,334元;94年度補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4,840,160元;95年度補徵稅額5,847,088元;96年度補徵稅額4,996,162元。平均

每年營所稅補稅額約663萬元(不含罰鍰)。

同時追補負責人與股東之薪資與營利所得應納稅額91年度5,384,232元、92年度

9,600,500元、93年度8,539,119元及94年度2,561,083元,平均每年綜所稅補徵綜所稅

約652萬元(不含罰鍰)。

此外財政部102年訴願決定:我國企業安x公司藉由設立紙上公司:香港益○公司及BVI公

司,並藉由上開紙上公司名義接單,將盈餘保留於境外紙上公司,用以分散減少台灣安

x公司實際營業收入,依實質課稅原則,該實際盈餘為安x公司所有,補徵95年度營所稅

2014萬元(不含罰鍰)。

故採PEM後對於此類非法逃稅之公司,將可依照所得稅法43條之4予以課稅,以維租稅公

平,若平均每年查獲50家,每家補稅額1000萬元(綜所加營所保守估計),即可增加50億

元之稅收,往後年度即可以繼續掌握此稅源課稅,累積稅收金額可以逐步增加。

 4.查核方式:

 a.實際管理處所原則通過之後政府應大力宣傳此制度,除了檢舉案件之外,對坊間教唆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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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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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之管理顧問公司著手調查,以增加案源。

 b.國稅局應建立查核模式,例如公司外銷業績逐年衰退但人員或薪資費用並未減少之企業

予以追蹤調查。

 c.鎖定OBU查核:金管會曾主委聲明「國內投資人到境外設置紙上公司,透過假境外客戶

身分,到OBU開戶與投資。曾主委指出,103年4月起將針對前六大OBU啟動金檢。」所以

建議稅捐機關能配合查核OBU帳戶,藉以查出個人紙上公司避稅案件。

 d.OBU大額匯款通報機制:目前經詢問銀行OBU,並未對OBU匯款至國內帳戶做通報,建議

比照國內大額匯款通報機制,當OBU有不明匯款匯進國內,應予選案查核。

 e.主動與免稅天堂國家簽訂資訊交換協定,這也是國際目前的趨勢。

 5.可能衝擊:對OBU查核可能衝擊OBU業務與開戶意願,然而若到OBU開戶皆為假外資與假

外國人,並藉OBU避稅,則此舉只是將OBU當成逃稅或避稅工具,並未鼓勵實際外國企業

或個人投資,非OBU設立之目的,且金管會已承諾金檢,可見OBU並非不能查。當然如為

減少對OBU的衝擊,可以先建立OBU大額轉帳通報機制,並據以選案查核,應可減少衝

擊。

伍、結論:

  自從OECD應G20之要求,於2013年2月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報告」(BEPS)以後,各

國政府聯合反避稅之行動愈來愈具體,企業透過免稅天堂隱藏或遞延租稅利益之行為也將完

全透明化,所以企業必須檢視本身所面臨之稅務風險,盡早調整組織架構與租稅政策。我國

提出所得稅法43之3、43之4的修正案,也算是順應國際潮流,除了可能增加些許稅收之外,

更可完善我國的反避稅制度,避免我國之稅基被侵蝕進而影響國家財政與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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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組銅獎精要

智慧財產權國際租稅問題之研究

曲華葳

壹、前言

  本文將初探「智慧財產」與「國際租稅」兩個重要領域的交集,含括該領域數個被熱烈

討論及對企業產生重要影響的相關議題,包括權利金課稅、「愛爾蘭-荷蘭三明治」避稅規

劃、美國稅法漏洞與改革、我國受控外國公司法制等。針對這些主題,國內研究相對較少,

在本文能及之處,將針對重要的問題進行介紹。

  我國過去數十年,以轉型為科技研發與創新為主的開放經濟體為主要國策,然而在智慧

財產制度的整備上,卻顯得稍有不足,未能充分發揮彈性,以謀求國際競爭力的提升。最

後,盼藉由檢視美國受控外國公司法的修法方向與我國的受控外國公司立法,為政策制定提

供意見,以利制度、技術與經營模式的革新。

貳、智慧財產國際租稅問題-權利金來源

  企業或許為了真實的想要引進技術,或是為了避免訴訟,而不得不付出授權金,在這兩

種情形下都構成了「授權」,所支付的價金為「權利金」。

  有關權利金課稅,因各國所得來源認定制度差異,可能衍生企業面臨國際租稅上的重複

課稅;又企業在國外為避免他方企業提起專利訴訟,其不情願地給付之賠償金或和解金,實

務上不被我國認定具有稅率優惠條件,在法理上仍有疑慮,爰就相關爭議及處理分析如下。

一、國際間有關權利金重複課稅

  針對權利金課稅的劃分,一般區分為「居住地國課稅」與「來源地國課稅」。比如依美

國法成立的公司,美國會基於該公司相當於居住在美國的美國人,而有權利對其取自於全球

的所得課稅。相對地,所得來源地國也會基於該所得「源自」本國,儘管支付對象是外國

人,可以要求從源扣繳等。

  倘若居住國與來源國同時針對同一筆所得課稅,便構成了雙重課稅。為了避免居住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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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來源地國重複課稅,國際間主要的處理方式是簽訂租稅協定,明確劃分課稅的權力,而經

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租稅協定範本,扮演了解決此一問題最重要的角色。另外亦存在著聯

合國租稅協定範本1與美國租稅協定範本2等,惟國際間仍以OECD範本為主。在智財交易中

最常見的是以權利金的形態支付,而現行兩套主流的租稅協定範本(OECD及聯合國租稅協定

範本),對於權利金課稅,各有其不同的規範。

  「OECD租稅協定範本」(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第12條規範權利金課稅的劃分,

其中指出兩項原則:

 一、與常設機構無關的權利金,由居住國享有課稅權。

 二、與常設機構的權利或是財產實際連繫的權利金,應根據第7條的規定作為常設機構的

營業利潤課稅3。

  但「聯合國租稅協定範本」(UNModelDoubleTaxationConvention2011)則授與來源

國非排他性的課稅權力,而扣繳額度則可由兩方自行訂定。兩條約在權利金課稅權歸屬上明

顯有巨大的差別,OECD範本偏重授權方的利益,而給予授權方居住國獨占的課稅權力;相對

地,UN範本則衡平地給予了被授權方,亦即所得來源國課稅權力,對於多半是權利金支付方

的發展中國家較為有利。

  因此,在判斷權利金課稅劃分時,要優先檢視雙邊租稅協定是否對此有所規範。倘若沒

有租稅協定或協定中未規範,再由國內法逕自判斷,在這種情形,便有可能出現兩國國內法

間的衝突,導致同樣一筆權利金遭到兩締約國重複課稅,即在匯出國課徵扣繳稅,在匯入國

則再次課徵所得稅。

  為了緩解上述問題,在租稅協定外另一種可能,則是所謂的國外可扣抵稅額制度,意即

企業倘若在海外基於海外來源所得已經繳納的稅額部分,可以依據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在國

內繳納所得稅時扣抵稅額。

二、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認定制度之差異

  各國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認定不同,造成國家間彼此行使稅務管轄權衝突或重複課稅,

1 United Nations (UN), United Nations 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2011) 參見網頁

http://www.un.org/esa/ffd/documents/UN_Model_2011_Update.pdf2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The U.S. Model Income Tax Convention and Model Technical Explanation

參見網頁

http://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The-U.S.-Model-Income-Tax-Convention-and-Model-Technical-Explanation

3 羅伊羅哈吉,國際稅收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頁1,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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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是全球最主要的權利金收入國,因此以美國為例加以說明。在美國實務上,權利金

所得來源依使用地區分,在美國境內「使用」之權利金屬於美國來源所得。另外稅局亦曾作

出見解,明確將商標與著作權使用地,以「最終使用/消費地」的觀念加以詮釋,延伸此一

觀點,美國實務上對於「使用」的觀念或許不僅僅限於形式上權利的存在,而是以「該權利

存在且能夠產生商業價值」為判斷標準。智慧財產本質上是藉由排他權所產生的超額利潤,

因此以消費地的觀念加以詮釋確有其道理。

  日本對權利金來源,依日本稅法161條第7項,認為與「工業所有權」(即專利、實用新

型、設計與商標等)相關的技術權利等所生的對價或權利金,屬於國內來源所得。最高法院

解釋該「工業所有權」時,認為是以在日本國內有效者為限,不包括外國專利4。因此在美

販售而針對美國專利所付出的權利金,並非日本來源所得5。

  我國對於權利金來源,近年通說雖似以「使用地」為原則,然早期實務見解似偏好以費

用歸屬地為原則。另外,亦規定由我國支付授權金委由境外加工者,仍屬於我國來源所得,

皆顯示想要將境外使用的權利金,歸屬於我國課稅範圍的立場,此與通說使用地原則似有所

對立。

三、賠償金或和解金不具租稅優惠條件之爭議

  至於賠償金、和解金與權利金的關係,美國亦有相關實務見解加以闡明。美國國稅局

RevenueRuling64-2066便是一個說明美國將「賠償金視為稅法上之權利金」的案例。判例

中,A是未在美國擁有常設機構的瑞士居民,A擁有美國專利且授權給N,A與N共同對於O公司

在美國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下級法院以合理權利金(reasonable royalty)作為賠償的判斷,

計算方式為每單位的權利金為數美分,判賠權利金與律師費等費用;權利人上訴,上級法院

以侵權人的總利潤作為判斷基準,而大幅調高判賠的金額。該決定認為無論以單位權利金為

基準,或以侵權人利潤比例為基準,都構成權利人的所得,且構成稅法上的定期所得。由於

瑞士-美國租稅協定規定,對於源自一方給予他方的權利金或其他相當於權利金的給付有免

扣繳的待遇,稅局認為這種賠償屬於條約中相當於權利金的給付,因此可以免稅;然而對於

判賠金額中關於利息的部分,需要依照條約約定的稅率扣繳。

4 (日)高久隆太,知的財產をめぐる国際稅務,大蔵財務協会,2008年4月,頁1435 同上註,該判決文指出「……米国內における本件装置の販売等に係る本件米国特許權の使用料に

当たるものであり,被上告人の日本國內における業務に関して支払われたものということはできない…所得税法161条7号イ所定の国內源泉所得に当たる使用料ではないというべきであるから,キューム社には本件各金員に係る所得税の納付義務はなく,したがって,被上告人には当該所得税の徴収納付義務はない……」

6 Rev. Rul 64-206, 1964-2, C.B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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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Revenue Ruling 80-157中處理了將「和解金視為權利金」的問題,X義大利公司與Y

美國公司原本存在授權契約,但因為契約糾紛產生訴訟,後來Y支付X和解金以供和解。稅局

認為該和解金相當於原本專利授權的權利金(istreatedasthepaymentofroyalties),

從而適用義大利-美國租稅協定關於權利金的條款。

  美國稅局曾討論訴訟賠償的來源定性8,認為案件的索賠,可以分成強迫授權與侵權

("Forced License" and "Tort")兩個部分;關於賠償金的部分,由於上述「合理權利金」

的概念,其實就相當於權利人對侵權人,進行一個非自願或強迫授權(an involuntary or

forcedlicense)所給付的對價,因此在稅法上相當於權利金。

  我國近年對訴訟所生的賠償、和解金,認為屬於「其他所得」,要求支付的國內廠商對

其扣繳,源於經濟部工業局91.4.24針對免稅適用問題之會議紀錄:「針對國內業者使用外

國營利事業未經授權之專利權,致外國營利事業以侵犯專利權名義,要求國內業者支付『權

利金』一節,此實為侵權之賠償問題,國內業者係支付『賠償金』而非權利金;是以,上述

情節國內業者支付之『賠償金』自無上述審查原則之適用9」。

  本案的論理合理性不無疑問。首先是上述的工業局會議見解,似乎僅以權利人是否有發

函「要求」支付權利金作為判斷依據,若在簽訂授權契約前收到了權利人的來函,似乎就會

被認為嗣後給付的權利金具有賠償金的性質,不能適用相關的免稅規定。若想要適用免稅規

定,必須在權利人尚未察覺前主動向權利人取得授權才行。惟實務上,許多專利權人發函僅

僅是為了投石問路,對於專以訴訟為業的非實施實體(NPE)而言,發函警告其他企業更可以

說是家常便飯,未必真的有進行過深入的專利分析比對;再者,企業亦往往僅為避免在國外

之訴訟風險而不情願支付賠償、和解金。

  綜上,上開工業局見解可能過度重於形式,在法理上仍有疑慮。揆諸權利金免稅規定,

有將技術引進國內的立法目的,但就整體企業發展而言,為了獲得在海外銷售的機會所支付

的賠償、和解金,或是在境外擴大生產,追求成本削減所支付的權利金,都是我國企業在國

際競爭中勝出的重要條件。著眼於宏觀地增加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與符合促進產業發展的意

旨,而應該讓「屬於合理權利金部分」的賠償金,適用權利金相關的優惠規定。

7 Rev. Rul. 80-15, 1980-1 C.B 3658 IRS FSA 1997 WL 333147889 經濟部工業局91年4 月24日工策字第09103603320 號函附研商「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

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適用疑義案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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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智慧財產國際租稅問題-受控外國公司  企業在境外低稅率國家設立外國子公司,藉由受控外國公司制度與其他公司稅制間的矛

盾,使美國企業將利潤移至境外,迴避美國稅負。1962年甘迺迪政府,即制定Subpart F10

規則,以避免上述情形11。

  近年許多美國大型跨國企業,復運用「愛爾蘭-荷蘭三明治架構」(Double Irish and

Dutch Sandwish, DIDS)遞延了大量的利潤在海外12,以達到規避稅負之目的,經參院於

2012到2013年間陸續揭露。

一、愛爾蘭-荷蘭三明治架構

  本架構需要兩個重要的條件,其ㄧ以智財作為主要獲利來源;其二將智財控股中心設立

於境外有廣泛租稅協定地點,以降低扣繳稅率。愛爾蘭作為被廣泛使用的地點,在於其廣泛

的租稅協定及友善的公司稅率。

  運用這樣的架構,必須建立兩個愛爾蘭公司,一個負擔主要的營運,另一個則是該營運

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愛爾蘭境內無實質營運活動。依據愛爾蘭法律,若該控股公司實質管

理地不在愛爾蘭,則就算在愛爾蘭設立,亦不被愛爾蘭視為稅務居民。如是,若將該公司的

實質管理地設於其他租稅天堂如百慕達(Bermuda),則不被愛爾蘭課稅。

  為了避免愛爾蘭到百慕達之間的扣稅,運用一個荷蘭導管公司成了可能的選項。荷蘭匯

出的權利金扣繳為0,在愛爾蘭與荷蘭間的權利金支付,依據歐盟規定不予扣繳,因此藉由

該荷蘭導管能迴避愛爾蘭的扣稅。

  運用上述架構,母公司會將智慧財產授權給愛爾蘭母公司,再轉授給愛爾蘭子公司,由

愛爾蘭子公司經營授權業務。由於兩個愛爾蘭公司的稅賦待遇不同,企業會盡可能將所有營

運費用認列在愛爾蘭子公司,且盡可能支付高額授權金給母公司,以降低自身需要在愛爾蘭

繳納的公司稅賦。而收到海外權利金的愛爾蘭母公司,則盡可能減少支付給美國母公司的款

項,以停留最多的利潤在免稅的境外租稅天堂。

10 指的是美國稅法26 U.S. Code Part III, Subpart F,即第三部分的第F子部分,包括條文Section 951到Section 965,主要是規範受控外國公司的相關規定,符合受控外國公司規定的所得,在文獻上習稱Subpart F income,本文稱Subpart F所得

11 John F. Kennedy, “President's Recommendations on Tax Revision: Hearings Before the House Ways and Means Committee (1961)", Richard A. Gordon, Tax Havens and Their Use by United States Taxpayers – An Overview (2002),頁44

12 報導如Apple's tax strategies: '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 FORTUNE (Apr. 29, 2012) 參見網頁 http://fortune.com/2012/04/29/apples-tax-strategies-double-irish-with-a-dutch-sandw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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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於上揭避稅情形,荷蘭已檢討其作為導管的地位,並思考改革的可能性13。愛爾

蘭在最近的修法(Finance Act 2013)中,引進了「註冊地測試(place of incorporation

test)」,將任何實質管理地設於其他協定國,且不具有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身分,基於其

註冊地在愛爾蘭,而認為該公司為愛爾蘭稅務居民14。

二、勾選原則

  美國稅的課徵形態主要分為兩種,其一是以公司為單位進行結算申報,另一是視該事業

為穿透實體(Pass-through entity),所得或損失併入該事業所有人的稅務申報15,由企業

擇其一辦理,此為勾選原則(ChecktheBoxRule)。由於美國法律允許母公司選擇海外子

公司的課徵形態,海外子公司便可能在美國稅法上被視為母公司的同一個體,因此子公司間

的交易成了內部交易而不課稅。以愛爾蘭-荷蘭三明治架構為例,可能選擇將愛爾蘭子公司

基於勾選原則,使其在美國稅法上被視為與愛爾蘭母公司為一體,他們之間原本基於CFC法

中可能產生的國外控股公司收入(FPHCI)與國外銷售所得(FBCSI),可能因此被迴避,從而

造成了CFC法的漏洞。

三、運用受控外國公司避稅案例

  美國參院在2012至2013年間,陸續透過聽證會揭露微軟、惠普及蘋果公司運上述等架構

進行避稅16。

  微軟公司擁有設於愛爾蘭之母公司Round Island One (RIO)、子公司Microsoft

Ireland Research (MIR),並實質管理於百慕達。MIR再將權利授權給另一家子公司

MicrosoftIrelandOperationsLimited(MIOL),由MIOL負責軟體產銷。MIR與MIOL基於勾

選原則,不被視為美國稅法下的公司,因此2011年由MIOL所支付給MIR的90億權利金不被視

為Subpart F收入,MIOL與MIR得以分別於是年認列22億與43億的利潤,僅對愛爾蘭稅局支付

約7%的稅率;而控股公司RIO由於實質管理地在百慕達,不被認為是愛爾蘭稅務居民,因而

獲得百慕達免稅的待遇。

  惠普公司於2010年,曾利用位於比利時的Belgian Coordination Center (BCC)與開曼

13 No more “Dutch Sandwich"? The Netherlands reviews its role in tax avoidance, ARSTECHNICA (Jan.24, 2013) 參見網頁http://arstechnica.com/business/2013/01/no-more-dutch-sandwich-the-netherlands-reviews-its-role-in-tax-evasion/

14 Irish Law Changes for 'Stateless' Companies – Preparing for the Future, MAPLES (Oct. 24, 2013) 參見網頁http://www.maplesandcalder.com/traditional-chinese/news/article/irish-law-changes-for-stateless-companies-preparing-for-the-future-607

15 CBIZ, Choosing the Right Pass Through Entity 參見網頁http://www.cbiz.com/page.asp?pid=751516 參見網頁http://www.hsgac.senate.gov/subcommittees/investigations/issues/tax-havens-and-abusive-tax-

sch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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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島的CompaqCaymanHoldingCompany(CCHC)兩家子公司,「輪流地」以借款給美國母

公司的名義,將海外利潤中的60至90億免稅匯回。

  蘋果公司藉由海外控股公司AppleOperationsInternational(AOI),來持有其他的境

外子公司與孫公司。AOI在 1980年成立於愛爾蘭,但AOI在愛爾蘭並未雇用任何員工,其董

事會與資產的運用及記帳都在美國據點。2009年到2012年間AOI從其他子公司所收取的股利

高達299億,然而AOI既不為愛爾蘭居民,亦不為美國居民,不對任何一個國家繳稅。

肆、美國十大境外稅法漏洞及稅改

  參院歸納出十個主要境外稅法漏洞17,包括跨國企業境外利潤移轉、藉由借款安排以

匯回境外利潤、企業境外存款、境外紙上公司、交換契約支付的來源認定、海外實體運用勾

選原則、對外投資扣抵、共同基金的境外商品交易公司、境外秘密帳戶及美國人以外國法人

身分開設美國帳戶等漏洞,並籲請進行改革。

  鑒於以上所提出的諸多問題,各種稅改方案亦紛紛提出。包括參院財委會主席Max

Baucus於2013年11月發表國際稅法改革討論草案18與眾院財委會主席DavidCamp提出2014稅

法改革草案(TheTaxReformAct2014)19等。其中後者更是近年最大規模的稅法修正案,

對企業的外國來源所得有相當著墨,摘要如次。

  Camp案訂定企業所得稅將逐步在2019年降至25%;目前為止累積在海外的未分配盈餘,

區分成現金及其他資產(如機器廠房),前者一次性課以8.75%所得稅、後者3.5%;美國企業

持有超過10%的外國子公司所發回的股利,給予95%的免稅20。

另外,關於CFC的Subpart F所得,一旦在外國被課以高於美國稅率的9成,美國不會重複

課稅;該修正案亦新設外國無形資產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 Intangible Income,

17 Senator Levin, Carl, Closing Ten Offshore Tax Loopholes, Oct.5, 2012 參見網頁 http://www.hsgac.senate.gov/download/levin-letter-re-10-offshore-tax-loopholes-october-5-2012

18 U.S. Senate Committee on Finance, Baucus Unveils Proposals for International Tax Reform, Nov. 19, 2013 參見網頁http://www.finance.senate.gov/newsroom/chairman/release/?id=f946a9f3-d296-42ad-bae4-bcf451b34b14

19 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 Camp Releases Tax Reform Plan to Strengthen the Economy and Make the Tax Code Simpler, Fairer and Flatter Plan Closes Loopholes to Lower Tax Rates for Families and Job , Feb. 26 2014 參見網頁 http://waysandmeans.house.gov/news/documentsingle.aspx?DocumentID=370987 該草案並未正式向國會提出,法案分節說明參照http://waysandmeans.house.gov/uploadedfiles/ways_and_means_section_by_section_summary_final_022614.pdf

20 現狀制度是若持有20%以下分配公司股權,則可以對其股利所得扣抵70%,持股在20-80%之間則扣抵80%,若持有超過80%該分配公司股權,則可以扣抵100%。在本修正案Section 4001 (Deduction for dividends received by domestic corporations from certain foreign corporations) 則允許95%的外國股利所得可以直接自外國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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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CII);將三種Subpart F所得FPHCI(國外控股收入)、FBCSI(外國銷售所得)、FBCII(外國

無形資產所得)分別設定了25%、12.5%、15%的最低稅率。簡而言之,該案為解決企業將智財

移轉至海外的現狀,採限縮FBCSI制度,以更廣泛FBCII取代。

伍、我國的受控外國公司法制

  行政院於101(2012)年12月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移立法院審議,其中

與受控外國公司法制相關條文為43條之3與43條之4。

  關於之3「受控外國公司」條文,旨在「避免我國營利事業(母公司)將盈餘實現於位

在未課所得稅或所得稅率較我國為低之租稅庇護國家或地區之國外關係企業(子公司),並

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我國所得稅負」。

  關於之4增列「實質管理地」規定,因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已為國際

潮流及趨勢,目的在「避免營利事業於租稅庇護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藉納稅義務人居

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屬人主義(即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適用,以減少納稅義務」爰增

訂「營利事業之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即我國居住

者),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得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租稅協定」。

  以上引進受控外國公司法與OECD租稅條約範本實質管理原則,將利用第三地對中國大陸

投資的台商及徒具外商外觀但所有管理機能都在我國境內的台商,進行徵稅,可說是賦予有

力且必要的武器。惟草案對於CFC認定、所得認定、豁免、所得種類等,並未有明確規範。

陸、結論

  智產運用與國際租稅產生若干問題已如前述,茲臚列相關意見供參。

  美國將商標與著作權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並以「最終使用/消費地」的觀念加以詮

釋;日本實務判例亦採使用地原則。我國對於權利金來源,除有偏好以費用負擔地加以認定

的傾向外,目前仍認為由我國支付授權金委由境外加工者,屬於我國來源所得,與通說「使

用地」原則法理有所對立,允宜商榷。

  其次,我國將被權利人警告與要求後才支付的權利金或賠償金,解釋為不適用權利金的

優惠規定,其法理仍有疑慮且不利企業的國際競爭,似應讓「屬於合理權利金部分」的賠償

金,適用相關的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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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適值我國所得稅法43條之3、之4修正案,引進受控外國公司法與實質管理原則,

惟草案對於CFC認定、所得認定、豁免、所得種類等,尚無明確規範,建議比較外國立法例

增列;另籲請我國行政部門與國會,參酌美國最近境外稅改內容及可能影響,盡力促成上述

法案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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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甲午戰爭及乙未割臺李宏健會計師(台北市詩詞學會名譽理事長)

  今(2015)年,歲次乙未,適逢中日甲午戰爭戰敗,而於清光緒廿一年(1895年)將臺

灣、澎湖割讓予日本之一百二十週年,亦為民國卅四年(1945)二次大戰結束及臺灣光復七十

週年。聞中國大陸將在九月間舉行大閱兵儀式作為紀念;而臺灣則將在七月間舉行戰力展

示,以示慶祝。古人云:「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又說「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緬懷往

事,無限感慨,鬱積難宣,特撰本文,以澆心中塊磊。

一、甲午戰爭之緣起及結果

  朝鮮、安南、琉球、暹羅,自古為中國之藩屬國,須向中國朝貢。中國為宗主國,有保

護藩屬國抵禦外侮及彌平內亂之義務。當藩屬國王位更迭時,須遣使至中國敬致表文,請求

中國皇帝遣使,攜帶敕書至藩屬國,冊封新國王。1644年清世祖登基,朝鮮國王即向大清俯

首稱臣,故朝鮮為大清之藩屬國。

  光緒廿年(1894)一月,朝鮮因政治腐敗,發生東學黨之亂,由漢文教師全琫準等領導之

農民佔領全羅道,震驚朝廷,乃請清廷派駐朝鮮之官員(當時職銜為總理朝鮮通商事宜委

員)袁世凱調派「平遠號」輪船,載運官兵前往進剿。朝鮮軍隊後被東學黨擊潰,東學黨乘

勝追擊,進逼全羅道府城全州。袁世凱旋發出電報予李鴻章,建議清廷派軍協助朝鮮平定內

亂。李鴻章因已於光緒十一年(1885)曾與日本伊藤博文共同簽訂「中日天津會議專條」,約

定朝鮮如有變亂,兩國或一國如有出兵,應先相互行文,知照對方,以致應否出兵疑猶未

決。

  袁世凱乃建議朝鮮向大清國提出派兵請求,並請駐日公使告知日本。日本外相陸奧宗光

隨即提交日本內閣會議討論,日本認為中國一旦向朝鮮派兵,為維持均勢,亦應向朝鮮派

兵。

  4月30日,朝鮮政府正式向清廷提出派兵請求,李鴻章即派直隸提督葉志超率軍

一千五百人前往朝鮮,並派北洋艦隊提督丁汝昌派兩艦前往仁川。清廷派駐日公使照會日本

外務省,告知派兵援助朝鮮,乃基於中國保護屬邦慣例。惟陸奧宗光表示朝鮮為中國之屬邦

不予認同,乃率兵強行進入漢城及仁川。日本內閣並向清廷提出「共改朝政」之建議。

  6月21日,日本劫持朝鮮國王,另立大院君主政,宣布廢除中韓貿易章程,賦予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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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 說 歷 史

「驅逐華軍出朝鮮之權」。

  6月23日,日艦與清廷北洋艦隊發生海戰,清廷僱用之運兵船「高陞號」遭擊沈,「廣

乙號」被焚燬,「濟遠號」受創,「操江號」兵船被俘。

  7月1日,光緒皇帝發布上諭昭告人民對日宣戰,日本天皇亦發布對華宣戰詔書,大舉進

軍朝鮮。清軍節節敗退,總兵左寶貴戰守平壤,扼守城北玄武門山頂,中礮陣亡,葉志超卑

怯,下令撤退,逃出平壤,退守鴨綠江。海軍提督丁汝昌率艦護送運兵船至大東溝,與日艦

發生黃海海戰,負傷督戰,擊退日艦,因劉步蟾卑怯懼戰,違反議定之應戰陣勢,在威海衛

戰役中,力戰不勝,被日軍困於劉公島,餉彈皆罄,部下相率降敵,丁拒降而仰藥自殺。鄧

世昌為致遠號巡洋艦之管帶(艦長),本擬以致遠號撞擊日本主艦「吉野號」,不幸中魚雷

而沈沒,世昌遇救,卻投水與全艦官兵250人皆亡,北洋海軍遂全部潰滅。日軍佔領朝鮮,

亦進入遼東半島、山東,京師告急。

  12月10日,清廷發布諭旨,派張蔭桓及邵友濂赴日和談,兩人未獲全權,被伊藤博文拒

絕。清廷乃改派李鴻章為全權大使赴日和談。

  光緒二十一年(1895)3月24日,雙方進行第三次會談,傍晚,李鴻章走出會場,遇刺受

傷,震驚國際。歷經五次會談後,終在4月17日於馬關春帆樓簽署《中日講和條約》(現存

臺北故宮博物院)。

二、馬關條約內容

  馬關條約第一款規定,中國承認朝鮮為完全獨立自主之國家,嗣後向中國之朝貢禮儀一

概廢除。

  第二款為清廷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全島及附屬各島嶼、澎湖群島予日本。

  第三款約定俟條約批准換文後,兩國即派員赴現場勘查劃界。

  第四款約定清廷賠償白銀兩萬萬兩,並附加利息,分八次償完。

  第五款約定本約批准換文後,兩國即派員至臺灣辦理交接事宜。

  第六款約定開放長沙、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

  第七款約定駐在中國之日軍於和約批准後三個月內撤離。

  第八款約定在中國能認真執行條文規定之前,日本仍派軍佔領威海衛;清廷之賠款、

通商、行船約定未進行之前,日本亦暫不撤兵。

  割地賠款是一國之奇恥大辱。當李鴻章在北京時,臺灣巡撫已知割臺之議,曾致電清廷

痛陳。翰林院編修黃紹箕、徐世昌亦上表反對。在日談判時,朝廷中極大多數均反對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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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 說 歷 史

翰林院侍讀學士文廷式、御史張仲忻、王鵬運等多人,祭酒陸潤庠,給事中余聯元等人,編

修丁立鈞等人,均上疏反對割臺。是年四月康有為在京會試,他號召各省舉人一千三百餘

名,聯名上萬言書,提出拒簽和約、遷都抗戰、變法圖強三項主張,震撼全國,史稱「公車

上書」。各地長官如張之洞、李秉衡、劉樹棠等人亦請求不割臺。但李鴻章認為拒簽和約已

不可能,清廷終在「君臣相顧渾涕」下(據咸豐間狀元,曾任戶部尚書協辦大學士、軍機大

臣,先後為同治、光緒皇帝師傅之翁同龢之日記所載)批准和約。

三、臺灣自立

  和談之時,適逢北京舉行會試,參加之台灣舉人聞割臺之議,十分激憤,汪春源、羅秀

惠、黃宗鼎等人,會同在京任職之臺灣進士葉題雁、李清琦等人聯名向都察院上書:

  具呈戶部主事葉題雁、翰林院庶吉士李清琦、安平縣舉人汪春源、嘉義縣舉人羅秀惠、

淡水縣舉人黃宗鼎等,為棄地畀仇、人心瓦解,泣吁效死,以固大局,瀝請據情代奏事……

聞諸道路有割棄全臺予倭之說,不勝悲憤!謹就愚衷所見,為我朝廷痛哭陳之……今者聞朝

廷割棄臺地以與倭人,數百萬生靈皆北向慟哭,閭巷婦孺莫不欲食倭人之肉,各懷一不共戴

天之仇,誰肯甘心降敵!縱使倭人,脇以兵力,而全臺赤子誓不與倭人俱生,勢必勉強支

持,至失亡援絕、數千百萬生靈盡歸糜爛而後已。……夫以全臺之地使之戰而陷、全臺之民

使之戰而亡,為皇上赤子,雖肝腦塗地而無所悔。今日一旦委而棄之,是驅忠義之士以事寇

仇,臺民終不免一死,然死有隱痛矣!或謂朝廷不忍臺民罹于鋒鏑,為此萬不得已之舉。然

倭人仇視吾民,此後必遭荼毒。與其生為降虜,不如死為義民。或又謂徙民內地,尚可生

全。然祖宗墳墓,豈能捨之而去!田園廬舍,能能挈之而奔?縱使孑身內渡,而數千里戶口

又將何地以處之?……但求朝廷勿棄以予敵,則臺地軍民必能捨生忘死,為國家效命。職等

誼切君親,愫關桑梓,不已哀鳴,瀝懇據情代奏,不勝惶悚感激之志。謹呈。

  臺灣方面得知割臺消息,人心憤慨,義憤填膺,士紳上稟巡撫衙門者不可勝計。巡撫唐

景崧電奏:「割臺,臣不敢奉詔。……倭人到臺,臺民抗戰,臣亦不能止。」

  4月19日,臺北紳民,群集撫署向唐景崧環泣,並電告臺中、臺南紳士,設法留置景崧

固守。次日鳴鑼罷市。

  5月8日,日本任命樺山資紀為首任臺灣總督,前來接收臺灣。

  5月10日,清廷派李經方與日本總督樺山資紀在基隆三貂角外海「西京丸號」簽署《交

收臺灣文據》,臺灣正式交由日本接管。

  5月15日,全臺紳民,向總理衙門、南北洋大臣、閩浙總督、福建布政使致電:「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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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 說 歷 史

屬倭,萬姓不服,……臺灣為朝廷棄地,百姓無依,惟有死守,據為島國,……惟須有人統

率,眾議留唐撫臺,仍理臺事,並請劉永福,鎮守臺南。」

  5月16日,台灣軍民公議改臺灣為「臺灣民主國」。公推巡撫唐景崧為總統。

  5月20日,清廷諭令唐景崧開缺,官員內渡。臺灣紳民因見景

崧已被開缺,決定自立為民主國,劉永福亦表示與臺灣共存亡。

  5月25日,紳民丘逢甲等人齊集衙署,向景崧上「臺灣民主國之印」(國璽為「民主國

之寶印」)及藍地黃虎國旗,建號「永清」,以示永遠屬於大清。正式宣告「臺灣民主國」

(TheRepublicofFormosa)成立。

  總統府用巡撫衙門,創設軍務部、內務部、外務部。設立議院,推前太僕寺正卿林維源

為議長,但他堅辭不就,曾捐一百萬兩。劉永福為「臺灣民主將軍」,協防臺南。丘逢甲為

義勇統領。統十營義勇,任命吳湯興為臺灣府臺軍統領,統六營義勇。

  景崧向臺灣同胞發布文告,署銜為「臺灣民主國總統,前署臺灣巡撫、布政使」,表面

不合邏輯,內則說明對日本為「臺灣民主國總統」;對臺灣則為「前臺灣巡撫、布政使」。

文告中說明「因無天可籲,無主可依。」始自立為民主國,特別聲明將來「仍應恭奉(中

國)正朔,遙作屏藩,氣脈相通,無異中土(中國)。」

四、乙未抗日

  馬關條約訂立後,日本即由遼東半島調派近衛師團作為進佔臺灣之主力,師團長為能久

親王北白川宮中將。

  5月29日,日軍艦隻進攻金包里(即今金山),牽制守軍,一面領陸軍乘輪船,由澳底

登陸。台北商人、鹿港人辜顯榮在艋舺開設瑞昌成商號(雜貨店),自告奮勇步行前往見日

本軍官,迎日軍進台北。

  6月4日日軍攻佔獅球嶺。日軍指派潛兵入臺北城,巡撫衙門火起,唐景崧由撫署後門逃

出,匿於德國洋行。

  6月6日夜,景崧率兵數十名,逃往滬尾(今淡水),得德人之助,乘船渡往廈門。

  6月7日,日軍進駐臺北。

  6月14日,樺山資紀進駐台北巡撫衙門,設臺灣總督府。

  日軍續向新竹挺進,在大湖口(今苗栗湖口)附近擊敗駐紮新竹境內之吳湯興義軍。22

日軍陷新竹。日軍續向南進攻,與丘逢甲義軍之將領吳湯興、姜紹祖、徐驤、丘國霖等人,

在大湖口、十八尖山轉戰,丘逢甲義軍傷亡慘重。部將姜紹祖率領之義軍敗於北埔,力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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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 說 歷 史

死。逢甲之舊友、營務處幫辦呂賡虞(汝玉)叛變投敵。

  7月25日,丘逢甲急行至臺中大雅鄉(今臺中市大雅區)張曉峰家。翌日搭乘張家「源發

商號」木帆船,自龍井(今臺中市龍井區)土角窟啟航,內渡大陸,返回祖籍廣東鎮平。

  8月6日,日軍攻佔苗栗北面之尖筆山。15日,苗栗失陷。

  中部義勇軍抗守彰化,由吳彭年率領。8月26日,能久親王等數人被守軍砲轟受傷。28

日,戰況激烈,吳湯興、吳彭年以及營兵多人力戰受傷而死。湯興陣沒,其妻聞報,亦投水

死。八卦山、彰化先後失陷,29日,日軍進入斗六、斗南等地。

  9月16日,能久親王繼續南進,乃木希典中將率兵由南方枋寮附近登陸,貞受親王中將

由西部布袋登陸,三路圍攻臺南。

  10月9日日軍進佔嘉義。

  10月19日,劉永福化裝搭英國商船逃往廈門。

  10月21日,日軍進入臺南,並入安平。不久,日軍分兵攻佔恒春、臺東、花蓮等地,抗

日行動告一段落,全臺淪入日本手中。「臺灣民主國」歷時148天而亡。

五、李春生

  李春生(1838-1924),生於廈門,父親為船伕,經營擺渡,家境貧寒,十三歲時在廈門

受洗成為基督教長老教會信徒,十五歲時在錢莊擔任夥計,因經常與英國人往來,學會流利

之英語及經商之道。後又自力學習漢文,研讀國學。

  1857年,他在英商怡記洋行(Elles&Co.)擔任掌櫃,從事洋貨及茶葉買賣。

  1866年,他渡海來臺到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區)擔任寶順洋行之買辦,並協助英國商人多

德(John Dodd)由福建安溪引進茶種,在淡水等地種植,成功後外銷紐約。不久,他自營茶

葉外銷,並經營煤油,成為鉅富。

  劉銘傳駐臺期間,李春生協助清廷推展各項建設,諸如臺北城之建設、鐵路興建、煤礦

修復、大稻埕隄防興建、市街營建,因功受朝廷頒給五品同知,賞戴藍翎。

  光緒廿一年(1895),清廷將臺灣割讓予日本,全臺官紳驚動。5月25日,臺灣巡撫發布

「臺灣民主國自立宣言」,建立「臺灣民主國」。5月29日,日軍由澳底登陸,巡撫唐景崧

無法抵抗,於6月6日出奔,由滬尾(今新北市淡水區)搭船內渡,臺北一片混亂,群龍無首,

官民趁火打劫,以李春生為主之士紳,緊急會議,主張主動向日輸誠,決議由辜顯榮前往迎

接日軍入城,以維秩序。

  日本進佔臺灣後駐臺總督為酬功,乃授佩李春生勳章,提舉為臺北縣廳參事。邀請他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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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 說 歷 史

日遊覽。回臺後,與大稻埕中醫師黃玉階籌組「臺北天然足會」,宣揚剪斷長辮及取消纏足

之習俗。並支持教會活動,興建長老教會禮拜堂。著有《天演論書後》、《東西哲衡》、

《哲衡續集》、《宗教五德備考》、《耶穌聖教闡釋備考》、《聖經闡要講義》等書,被譽

為「臺灣第一思想家」。

六、辜顯榮

  辜顯榮(1866-1937),字耀星,生於鹿港。據說八歲時拜進士黃玉書為師,修習漢文,

廿一歲開始經商,往來上海、天津、寧波、福州、廈門、香港等地。另一種說法,說他年輕

時遊蕩臺北,成為羅漢腳(即無業遊民),晚間睡在豬砧上。

  光緒廿年(1894),中日甲午戰爭,清廷戰敗。光緒二十一年(乙未年,1895)簽訂馬關

條約,割讓臺灣予日本,消息傳來,臺北城內紛亂,人心惶惶,盜賊猖獗,四處劫掠。此時

艋舺士紳李春生及商人在龍山寺聚議,以臺灣既已割日,日軍亦將登陸為由,為保全性命及

財產安全,應請日軍入城鎮壓。請師之呈文已擬妥,但乏人應命前往,此時辜顯榮毛遂自

薦,願前往出迎日軍。他帶著一把雨傘,隻身前往。並一路探查守軍路徑。輕易地於5月29

日引領日軍,並順利地於6月7日入進臺北城內。

  同年七月,辜顯榮從樺山總督之命,跟隨能久親王北白川宮軍團進軍臺灣南部,攻擊抗

日軍。據云,當時日軍至斗六地方,久攻不下,需囤糧駐守。乃令辜某回鄉高價收購米糧,

但米穀滿倉之鹿港,他用盡辦法,竟連一升米都購不到,當時之民心向背,由此可見一斑。

  辜顯榮因領軍有功,獲頒日本勳章,從此展開政治經濟生涯。日人派他擔任「台北保良

局局長」,嗣後又任他為台中廳參事、台灣總督府評議委員、貴族院議員,出席帝國議會。

1896年,他買下「英源茶行」,改為「大和行」,在全臺各地經營製鹽、樟腦及其他產品之

外銷,又向日本購置客貨兩用蒸汽船「大義丸」,往來萬華、鹿港間,兼營貨客海運,獲得

暴利。並又於鹿港開發鹽田,面積達二百四十七甲,積極拓展外銷。

  為協助日軍有效鎮壓抗日活動,辜顯榮向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獻議「保甲制度」,以十戶

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有「甲長」,保有「保正」,以為領導。保甲內居民行連坐法,相

互監視,共同阻止抗日活動。並徵集居民組成壯丁團,發給武器,在其訓練指揮下,討伐抗

日軍。

  辜顯榮因領軍、平亂,與日本政府配合有功,日本政府一再給予經濟上之特權及敘勳佩

章,政治上予以吹捧,成為日本御用紳士。

  臺灣之抗日,早期有劉永福、柯鐵、林少貓、羅福星等人,後期則有文化啟蒙與社會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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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會計師季刊 2015.09

敘 說 歷 史

動。林獻堂、蔣渭水、蔡培火等有志之士,運用刊物、演講會及讀報等方式啟迪民智,辦理

「臺灣民報」,組織「臺灣文化協會」、「台灣議會設置請願團」等展開活動。

  辜顯榮卻糾集一些政客林熊徵、許丙等人組織「公益會」,與「臺灣文化協會」相抗

衡,在「時事談」之座談會中,說明其引領日軍入臺北城之用意,係「寧作太平犬,不作亂

世人」,以此自詡,輿論一片譁然,紛紛予以斥責。

  1924年6月27日,辜顯榮召開「有力者大會」,譴責臺胞爭取民主之行為,引起眾多譴

責。而7月3日舉行之「無力者大會」,則指責「有力者大會」偽造民意,禍國殃民。

  總督府為進一步鎮壓臺灣人民之請願活動,1924年發生「治警事件」,以牴觸治安警察

法第八條之規定為由,發動全島大檢舉,蔣渭水等十八人被起訴,分別被判刑。日籍之一位

檢查官三好八一指出臺灣人沒資格要求自治,還將辜顯榮比喻為印度之聖雄「顏智」(國語

為甘地)。臺南詩人謝星樓作了一首打油詩,以為諷刺,廣為流傳。詩云:

辜顯榮比顏智,

蕃薯籤比魚翅,

破尿壺比玉器。

  1973年,辜顯榮之後裔欲將其鹿港西式洋樓之故居,改建為寺廟,以供全民永久祭祀,

名垂青史,鹿港人群起反對,以為辜某是一名漢奸(臺人稱他為臺奸吳三桂,綽號貓榮),

為人所不齒,豈能以聖賢自居。辜家不得已,乃改建為民俗博物館。

  臺北市民權東路之榮星花園,即取名自辜顯「榮」,字耀「星」。

  辜顯榮遺有子辜振甫、辜寬敏等人。

七、北白川宮

  北白川宮(1847-1895),日本皇族,優見宮第十九代邦彥親王之子,諱能久。生於京

都,明治二年(1869)赴德留學,專學軍事。回日後歷任軍職,累升為中將,被封為「親

王」。光緒廿一年(1895)四月,由第四師團長轉任近衛師團長,奉命出征華北。中日甲午戰

爭清廷戰敗,臺人自立為「民主國」以抗日,他奉命自旅順轉征臺灣,率師團於1895年5月

29日由澳底登陸,得臺北商人辜顯榮之助於6月7日進駐臺北。臺灣底定,能久親王忽死,其

遺柩由「吉野號」艦由安平載回日本,葬於東京。其死因有一種傳說,日軍於十月中旬佔領

嘉義後,在曾文溪北岸林投之樹林中,被義軍以長柄鐮刀勾頭墜馬致死,因日方怕影響軍

心,遲不發喪。而日本卻公布其死因為水土不服,死於瘴癘。他在日本殖民臺灣中軍階最

高,以功敘勳,晉升為大將,並於臺灣各地建立神社或豎立紀念碑,加以奉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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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會計師季刊 2015.09

讀書會

會計師佛學讀書會已開鑼了

陳坤煌 會計師

  一年前在會計師季刊曾寫讀書會任我玩,有不同的主題,其中會計師佛學讀書會是末學

最想做的,藉著雙向學習,可瞭解生命實相。嗣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但全聯會沒有福利委

員會,省公會劉昇昌理事長欣然由省公會福委會接辦,讀書會所有開銷公會不必編預算,只

要提供公會第1會議室(大教室),並負責發電子郵件,為減輕會務人員負擔,不用報名,今

年(2015)讀書會日期定為9/17,10/29,11/26,12/24,時間均為下午2點至5點。

  經與葉芳琳道長研商,由他來主持(他已破參明心)最適合,我以總幹事及助教身分從旁

協助及學習。每次探討主題會先擬定好,並有相關背景資料、佛法正知見等先E給全體道長

會員,下載儲存在各道長電腦裡,先閱讀再來參加讀書會,效益最好,而參與讀書會有疑惑

的地方可以馬上提出來討論,自利又能利他,功不唐捐。未能參加者亦能有因緣接觸閱讀大

乘佛法,賺取法財。總之,此世生來人間,有因緣得聞真正大乘佛法,是不虛此行的。

佛法是背俗的 甚深極甚深

  佛教不是迷信的宗教,是提昇自己的品質教育。佛教是注重實質內涵,只說事實,無對

立可言。而佛法雖不離世間人情,但不為人情所束縛,故佛法是背俗的。譬如我們依人情世

故慶祝生日宴客喜事,在佛法是不認同一般人情世俗以殺害眾生兇事來慶祝喜事,又人情世

俗是追求財、色、名、食、睡等五欲的,佛法不在追求五欲而在解脫五欲,所以佛法是背俗

的。以殺害眾生有因果令身體不健康的異熟果報故,這是法界必然的定律,土城廣欽老和

尚曾說:「吃人半斤,還人八兩。」「自作自受」,是事皆由每個人第八識來幫他記錄及執

行果報,這因果定律是合乎邏輯的。常有人抱怨自己生到窮苦家庭或父母親把我生那麼醜陋

又多病!其實是他自己過去生慳吝不喜布施、好造種種惡業,其業種儲存在自己第八識如來

藏,過去生捨報,他的六識及色身皆壞滅,第七識及第八識轉到「中陰身」,藉著「中陰

身」尋找同分父母,再入母胎,母親只是提供四大、養分及生長處所而已,是他自己的第八

識依業種製造他,所以抱怨的父母貧窮,把他生得那麼醜陋又多病,其實要怪是自己,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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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會計師季刊 2015.09

讀書會

自己(如來藏)刻劃了他,有了正確佛法知見,自己再也不怪,反而感恩生我、育我的父母

親,試問那家父母願生又醜又病又笨小孩呢?所以瞭解現在的自己,著想於未來得到富裕、

貌美、聰明有才智,在佛法裡都有甚深的道理與方法,只要願意薰習正確正見並加以修練,

沒有不能辦不到的!哲學家尼采說:「佛教是歷史上唯一真正實證的宗教……它立於善惡

之外。佛教排除苦行,也沒有強迫,他不要求信徒與思想不同的人敵對,他的教義最反對是

仇恨、憎惡、怨恨的感情,這是整個佛教令人動心的餘味。」(陳鼓應著:悲劇哲學家---尼

采,P269—270)。所以葉芳琳道長與末學薰習佛學多年,希望透過佛學讀書會,分享所學,

從自己身心五蘊、十八界功能體性、八識等基礎內容探討起,探討之內容非常豐富,可以賺

取可帶到未來世的法財,縱使你信仰不同宗教亦竭誠歡迎,因為法界實相皆相同。末學也可

多利用佛學讀書會累積福德、增長智慧,希望未來歲月有因緣能被錄取參加禪三,進而被印

證開悟,雖然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若這一世未能破參,但我有信心下一世再來人間定能再

進入真正正法團體修學大乘佛法,經大善知識指導印證,破參明心。

  每次讀書會會選定一個主題大家先研讀,9月17日將發給大家(無相念佛)結緣書,不要

小看這本書,末學曾閱讀2005年3月份正覺電子報,正禎親教師在台中打電話給導師問如何

看話頭,導師要她看三遍(無相念佛)再去電,並開始早上拜半小時,晚上拜一小時,拜佛

時她同修(丈夫)在背後罵,拜完並把功德迴向她同修的冤親債主。自此行、住、坐、臥,

憶佛的念都不斷了!打電話給導師,師答「以後中部要等妳了!」。往後(悟前與悟後)出

版了,她看了三遍打電話給導師,導師要她再看三遍再去電,然後再去電,導師要她再

看三遍。當再去電和導師討論,導師卻又要她再看三遍,她表達有困難,七百多頁的書已

看了九遍了啊!導師要她把重點背起來。培根曾說「有些書淺嘗即止,有些書是要生吞活

剝,只有少數的書是要咀嚼與消化的。」所以導師在(實相經宗通)第一輯第146頁說「只

要願意實事求是去探討的人,他就算不來正覺修學,他讀了正覺的書以後,佛法知見的層次

也會不斷地提升。」

  末學在會計師佛學讀書會成立修練時刻,疏發感言,願共勉之,亦願道長先進不吝指

教,共成菩提。更感謝葉芳琳對本文修飾指導。(1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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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重要紀事摘要

全國聯合會 提供

七月

104.07.02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第五屆調處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假臺北市蓮田飯店2樓召開,本會游秘書長智惠代表出席會議。

104.07.07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第11屆第35次委員會會議,進行ISA700(R)「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條文一讀。本會盧理事聯生(兼副主任委員)、「會計審計委員會」劉主任委員克宜出席。

104.07.09 中華會計教育學會第1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假政治大學商學院8樓第2會議室召開,本會李副理事長燕松代表出席會議。

104.07.1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第11屆第36次委員會會議,進行ISA700(R)「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條文一讀,本會盧理事聯生(兼副主任委員)、「會計審計委員會」劉主任委員克宜、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計審計委員會」郭副主任委員錦蓉出席。。

104.07.22 財政部召開研商法院選任本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署以外之他人為遺產管理人之可行性會議,本會仲裁業務委員會陳主任委員文炯代表出席會議。

104.07.23 經濟部召開研商「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劃架構座談會議,本會中小企業會計審計委員會陳主任委員慕賢、游秘書長智惠;省公會陳兆宏會計師、北市公會劉郁純會計師、高市公會陳良銘會計師、中市公會王仙娉會計師代表出席會議。

104.07.23 臺灣經濟研究院召開透過APEC平台與重要國際組織發展能源策略夥伴關係專家諮詢研商會議(二)-APEC綠能融資倡議之推動會議,會計審計委員會劉主任委員克宜代表出席會議。

104.07.24 經濟部召開研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勞務出資相關配套措施會議,本會法規法務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志光、游秘書長智惠代表出席會議。

104.07.29 本會會計師業務發展委員會,為提供會計師交流執業經驗之機會,舉辦「會計師事務所參訪觀摩」活動,中部場安排參訪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4.07.30 本會「鑑識會計委員會」與「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委員會」聯袂拜會法務部。

104.07.31 經濟部召開研商「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及公司登記表」修正會議,本會「法規法務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志光、張委員德心代表出席會議。

八月

104.08.06 財政部召開「研商經法院指定公益性質之律師、會計師等擔任遺產管理人所涉遺產稅罰鍰及法人得否為遺產管理人等疑義」,仲裁業務委員會陳主任委員文炯代表出席會議。

104.08.10 本會第10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假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402會議室舉行,並進行選舉第十屆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

104.08.14 本會會計師業務發展委員會,為提供會計師交流執業經驗之機會,舉辦「會計師事務所參訪觀摩」活動,南部場安排參訪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4.08.14 桃園市政府召開研商擬定「桃園市促進觀光產業發展自治條例」座談會,本會呂理事志明代表出席會議。

104.08.19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召開研商「新修正商業會計法規對中小企業之影響」座談會,本會中小業會計審計委員會高副主任委員永浩及游秘書長智惠。

78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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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羅理事長致詞→

吳副總統(右五)應邀,頒贈第三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論文獎」

優勝者獎座並合影。←

→本會第九屆羅理事長致詞

本會召開第10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頒獎或表揚,

羅理事長頒致省、市四公會理事長「維護權益 贊襄功宏」之獎座。

慶祝第58屆

會計師聯歡晚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79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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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羅理事長頒致全體理監事、

各專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輔弼功宏 成效卓著」獎座。

80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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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104年6月17日本會「鑑識會計委員會」與「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委員會」聯袂拜會廉政署,進行會談及意見交換。

81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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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6月6月份 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與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104年6月分別假台北、台中、高雄等地舉辦「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投資業務說明會」。

6月份 為舒緩會員平日因公務繁忙所累積之身心壓力,本會南區辦公室特辦「2015統一

職棒主場賽」觀賞球賽活動,由本室吳岳峰副主任委員陪同台南市偏遠地區小學

玉山國小、七股國小及嘉南國小學童一同前往觀賞。

6月份 響應公益,本會捐贈325包米予楊梅、大溪稽徵所及中壢路得教養院。

6/10 舉辦「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實務解析暨會計師事務所之查核品質應注意事

項探討」及「私立學校會計師查核應行注意事項兼談102學年度財務報表編製」

講習會。

6/26 為舒緩會員平日因公務繁忙所累積之身心壓力,特於104年06月12日及26日(星期

五)晚上,假台北京站威秀影城觀賞「侏羅紀世界」電影。

6/22 捐贈3萬元響應安心就學計劃-成功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

6/23 本會南區辦公室丁澤祥顧問代表參加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舉辦「台南市政府推

動創櫃板計劃輔導機制」審查會議。

6/23-24 本會北區辦公室為慶祝會計師節特舉辦「清境老英蘭莊園」2日遊。

6/27 假新北市中和白馬寺辦理「會計師消災祈福法會」。

6/27-28 本會南區辦公室為慶祝104年度會計師節,特舉辦墾丁悠活2日遊。

6/28 本會中區辦公室與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假雲林古坑綠色隧道景觀公園聯合辦理「財

政部104年度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雲林場,參加該活動之會計師、同仁及眷屬

共計124人。

7月7月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4樓服務中心自104年7月起每周二、四上午9:30-

11:30設置會計師輪值服務台,由本會南區辦公室安排執業於嘉義地區熱心會計

師輪流服務。

7/9 本會南區辦公室陳錦裕主任委員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推動各項稅務宣

導及網路報稅抽獎活動。

7/10 響應公益,本會捐贈3萬元予廣青合唱團。

7/12 台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台南區五師聯合會」,由本會南區辦公室陳錦裕主任委

員及吳岳峰副主委、王健華委員、林志隆委員、莊文中委員代表出席。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會務活動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提供

82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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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7/23、7/28 本會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台南加場舉辦「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業務

說明會」。

7/22 假北投健康管理醫院/北投老爺酒店3樓多功能教室,辦理「人生的健康管理計

畫」講座,特邀請張烈賓醫師主講(專長:放射診斷專科、神經內科專科)。

7/23 舉辦「私募基金併購概念暨實務案例解析」講習會,可由私募股權基金併購案件

分析,了解私募基金之未來展望及動向。

7/29 本會與經濟部商業司假政大公企中心舉辦「公司決算書表申報宣導會」。

7/30-31 本會特邀謝欽源會計師精心規劃「最新多角貿易稅務實務解析I、II」系列課

程。

8月8月份 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與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

104年8月分別假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舉辦「104年度公司登記實務說明

會」。

8月份 本會南區辦公室吳岳峰副主任委員協助推動國際扶輪3470地區將於2015年11月1

日(國際扶輪明年創立111周年)舉辦之『為根除B肝而跑,熊愛扶輪‧熊愛肝』公

益健康路跑活動,並於本會網站以跑馬燈方式宣傳。

8/1-2 本會中區辦公室假高雄港都風情精選舉辦104年度會計師節聯誼旅遊活動。

8/11 舉辦「我國會計師產業結構與未來發展趨勢分析-近十年普查資料的觀察」講習

會,分析我國會計師產業經營主要困難與策略。

8/12 本會南區辦公室舉辦奮起湖、達娜伊谷一日健行活動。

8/18 本會劉昇昌理事長、陳世洋主任委員、林寬政主任委員等40名會計師共同參加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政風室主辦之「104年與中間業者廉政座談會」。

8/21 舉辦「中小企業採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之推動與因應」研討會,廣邀產、官、學

界菁英對相關議題進行研討,期冀能為順利推動中小企業會計準則分流的工作盡

一份心力。

83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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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104.7.30-31邀請謝欽源會計師主講

「最新國際多角貿易會計稅務實務解析」

104.7.30講習會一隅

←104.8.12南區辦公室

舉辦會計師一日健行活動

104.6.28南區辦公室會計師節慶祝活動↑

104.8.1-2中區會計師節高雄港都風情精選二日遊活動→

84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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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與經濟部中區辦公室合辦「公司登記實務宣導說明會」

台北場第一場由吳副主委接待陳主任家瑞致詞公會五場講習皆由林伶君視察主講

台北第二場由黃副主委淑萍接待→

會場座無虛席↑

台中場中辦陳主任家瑞致詞

台南場-由工商委員會丁副主委澤祥接待

中辦許專門委員致詞

←↑104.6.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4年度統一發票盃

路跑活動

85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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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業務說明會

台北場-張銘斌執行秘書致詞

綜合座談

-台南場由本會蘇昭雄理事接待

高雄場→

台中場郭聰達主委介紹投審會長官

張銘斌執行秘書致詞↑

104.8.14新北市稅務代理人協會淡水老街-大稻埕古蹟巡禮

86 會計師季刊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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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104.8.18參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政風室主辦「廉政座談會」。會後與李局長慶華、李主任宜治、沈科長榮泉合影 104.6.22-23慶祝會計師節之「清境老英蘭莊園」2日遊活動

104.6.27假新北市中和白馬寺辦理「會計師消災祈福法會」

104.8.21「中小企業採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之推動與因應」研討會,特邀羅理事長淑蕾致詞

會計審計委員會柯俊輝主任委員 104.8.21研討會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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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與談人左起:

張寶光教授、顏信輝教授、

江淑玲教授、李建然教授、

許崇源教授、

經濟部商業司鄭茜云科長、

中小企業處蘇文玲副處長、

財政部賦稅署胡稽查仕賢、

陳慕賢主委、陳明進教授。

104.8.11舉辦「我國會計師產業結構與未來發展趨勢分析-近十年普查資料的觀察」講習會,邀請淡江大學張寶光教授擔任講座

104.7.23舉辦「私募基金併購概念暨實務案例解析」講習會,可由私募股權基金併購案件分析,了解私募基金之未來展望及動向

「私募基金併購概念暨實務案例解析」,黃小芬、張維夫講師

104.7.23講習會一隅

104.6.10舉辦「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實務解析暨會計師事務所之查核品質應注意事項探討」講習會,特邀黃仲豪科長擔任講座

104.6.10舉辦「私立學校會計師查核應行注意事項兼談102學年度財務報表編製」講習會,邀請教育部江俐潔擔任講座

104.6.10講習會一隅

104.7.22北投健康管理醫院「人生的健康管理計畫」講座主講人張烈賓醫師與本會福利委員會周吟香主任委員。(第1排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福利委員會廖婉清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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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務活動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 提供

104年6月15日與臺北市商業處假新竹煙波大飯店辦理「104年公司登記實務講習會」陳柏華副理事長致詞

104年6月15日與臺北市商業處講習會黃以育處長致詞

104年6月15日與臺北市商業處講習會中陳志光副理事長提問

104年6月15日講習會本會陳富煒理事長贈黃以育處長紀念品合照

卓敏枝副理事長於104年6月26日「IFRSs下會計處理準則的變與不變」講習會開場致詞

104年6月26日「IFRSs下會計處理準則的變與不變」講習會講師江淑玲教授

104年6月27日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宜蘭九寮溪健行活動,本會理事、福委會主委及委員於九寮溪步道終點戈霸瀑布前合影

104年6月27日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宜蘭九寮溪健行活動,本會理事、監事長、福委會主委、副主委及委員於中餐時向賓客敬酒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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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6月27日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宜蘭九寮溪健行活動中餐慶生活動

104年6月27日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宜蘭九寮溪健行活動,本會理事、監事長、福委會主委及委員於中餐時向賓客逐桌敬酒致意

104年6月27日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宜蘭九寮溪健行活動,下午於梅花湖畔合影

104年6月30日拜會臺北市商業處黃以育處長

104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舉辦外商說明會

104年7月2日財政部104年度稅務節慶祝暨表揚大會,本會受獎績優稅務代理人左二簡敏秋、左三吳根在、左四蔡丁鉿等會計師。

104年7月2日財政部104年度稅務節慶祝暨表揚大會,受獎績優稅務代理人陳永琳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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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2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慶祝104年稅務節暨成立48週年局慶大會,何瑞芳局長致贈紀念品予陳富煒理事長。 104年7月17日本會代表與臺北市商業處就職典禮與

新任蔡宗雄處長合影

郭錦蓉副主任委員於104年7月21日「新修正商業會計法令之重點差異解析」講習會開場致詞

104年7月21日「新修正商業會計法令之重點差異解析」講習會講師蕭幸金院長

104年7月22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辦104年度「國稅機關與中介業者廉政座談會」,何瑞芳局長與本會14位代表合影。

10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舉辦新世代創新論壇說明會,本會工商服務委員會李坤明主任委員擔任講師合照

郭錦蓉副主任委員於104年7月24日「TIFRS最新修訂:IFRS 15 客戶合約收入」講習會開場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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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24日「TIFRS最新修訂:IFRS 15 客戶合約收入」講習會講師江美艷會計師

104年7月23及24日「高中學生會計種子薪傳營」大合照

「高中學生會計種子薪傳營」陳富煒理事長頒發獎品給得獎小組

賴永吉主任委員於「高中學生會計種子薪傳營」活動中致詞

「高中學生會計種子薪傳營」

饒月琴會計師頒發獎品給得獎小組

「高中學生會計種子薪傳營」

孫初偉會計師頒發獎品給得獎小組

陳富煒理事長頒發「高中學生會計種子薪傳營」結業證書給代表同學

104年7月25日「會計師內湖區聯誼會」支援

內湖稽徵所於松菸文創園區舉辦之稅務宣導藝文活動,中間三位左至右為張清田主委、戴蓮主任及陳柏華副理事長,右三為聯誼會聯絡人楊容芳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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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28日宜蘭龜山島幸福一日遊乘船前往龜山島 104年7月28日宜蘭龜山島幸福一日遊於龜山島遊客服務中心前合影

104年7月28日宜蘭龜山島幸福一日遊於龜山島著名地標

「島孤人不孤」碑前合影

104年7月28日宜蘭龜山島幸福一日遊下午於宜蘭冬山「幸福20號農場」內體驗手作窯烤PIZZA

104年7月28日宜蘭龜山島幸福一日遊下午於宜蘭冬山「幸福20號農場」前合影

104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舉辦局長與工商界代表座談會

104年8月6日本會陳富煒理事長拜會

臺北市商業處新任蔡宗雄處長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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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28日 104年會計師卡拉OK歌唱大賽所有得獎者與本會福委會主委、副主委、省公會福委會副主委及專業評審合影

104年7月28日 104年會計師卡拉OK歌唱大賽本會福委會主委、委員、省公會福委會副主委及專業評審、主持人合影

104年7月28日 104年會計師卡拉OK歌唱大賽本會福委會主委、委員及省公會福委會副主委獻唱

104年7月28日 104年會計師卡拉OK歌唱大賽專業評審精闢講評

104年7月28日 104年會計師卡拉OK歌唱大賽專業評審羅香菱演唱→

104年8月27日「稅務爭訟上納稅人之權利保護」講習會

本會法規法務委員會趙治民副主委代表致詞

104年8月27日「稅務爭訟上納稅人之權利保護」講習會,陳清秀教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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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記事摘要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提供一、6-8月重要記事

六月

6/4~5本會與台中市會計師公會假梨山賓館舉辦二天一夜工商講習會,會計師25人,眷屬15人,顧問2人,共計42人參加。

6/6 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舉辦保齡球聯誼賽,共計有55人參賽,活動圓滿成功。

6/15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舉辦「會計資訊徵才活動」,共計有10間事務所報名參加,事務所提供就業機會面談。

6/23本會與省公會、經濟部投資審會舉辦「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業務說明會(一)、(二)」講習會,會計師48位、助理員21位參加;共計69位。

6/27舉辦「文化遊艇‧英領館旗艦行程-史溫侯探險之旅」,會員17位、眷屬24位、會務人員4位;共計45位參加,搭乘遊艇,一覽高雄港的美景。

6/29 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假高雄高爾夫球場舉辦高爾夫球比賽。

七月

7/10本會接待上海市財政學會一行10人,由國際暨兩岸事務委員會方副主任委員怡璇、林委員忠錦、楊委員秉桓代表本會接待,聯誼圓滿成功。

7/11實境密室逃脫遊戲,從每一個故事中完成任務,才能逃離密室,這遊戲要來挑戰團隊的智慧及想像力,由會計師、助理及眷屬們組成九支隊伍一起完成不可能的任務~~~

7/12 高雄區五師六會理監事聯誼會假君鴻國際酒店舉行,共計有9位理、監事代表與會。

7/26高雄區五師六會共同舉辦「宮廷盛宴~當王子遇見公主」聯誼活動,本會會員報名4位;共計59位參加,活動圓滿成功。

八月

8/2~6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本會舉辦「美觀倉敷.鳥取沙丘.山陰山陽.鬼太郎.環球影城五日聯誼旅遊活動」」,會員及眷屬共計26人參加,活動圓滿成功。

8/15 高雄市立圖書總館書鄉之旅,會計師17人、眷25人,共計42人參加,探索圖書總館的建設小故事。

二、6-8月加入本會大家庭的新成員,熱烈歡迎~

周建宏會計師李宜樺會計師 郭政弘會計師 施仁益會計師 吳杰蔚會計師 陳燦煌會計師

鄧惠琳會計師 劉穎勳會計師 黃衡溥會計師 葉惠雯會計師 翁世榮會計師 余景仁會計師

李佳相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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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活動PART Ⅰ~104.06.06 保齡球聯誼賽 Ⅱ~104.06.29 高爾夫球聯誼賽

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系列活動

橘衫軍來襲~~~本屆的大贏家--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囊括個人賽及團體賽的冠軍獎金!!

下一次等您來挑戰…………

一年一度的高爾夫球聯誼賽,開打囉!!

熱血會計師頂著大太陽,揮灑著汗水與小

白球奮戰~~~本屆總桿冠軍:黃奕睿理事長啦……給他掌聲鼓勵鼓勵!

團體賽冠軍崇誠聯合

系列活動PART Ⅲ~104.08.02-08.06 日本旅遊聯誼活動暨參訪

美觀倉敷.鳥取沙丘.山陰山陽.鬼太郎.環球影球

來到日本的關西地區,享受陽光、沙漠及藝文。

這一天我們在環球影城享受了驚險又刺激的冒險之旅;小小兵更是不可忘記採買的伴手禮,真讓人愛不釋手丫~~

此趟旅遊的重頭戲,拜訪日本會計師,由侯淑精會計師帶著大夥乘坐日本電車前往近畿會,會談中黃理事長幽默風趣的致詞,讓雙方相談甚歡,締結下友好的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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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活動104.06.27 史溫侯探險之旅 周末的午後-頂著高雄高溫,我們一行人搭上遊 艇,

一起探尋高雄港的美麗及歷史~~一段小而美的旅程,很讚喔~歡迎北部的會員有空也來參加ㄛ !!!!

104.07.11實境密室逃脫遊戲

104.08.15 高雄市立圖書總館書鄉之旅

高雄市新地標~高雄公會熱心公益不落人後,新圖書館的相關財經書籍都是由公會捐贈,期待培育更多優秀人才…

這一天會計師的爸爸媽媽帶著自己的小孩,與財經領域的書籍,做了第一次接觸,原來認真讀書是基本功夫喔!!!!

104.06.04~06.05 與台中市會計師公會合辦工商講習會

在台灣第一高的飯店梨山賓館,我們一起學習工商法令。

時下最夯的遊戲—會計師和助理人員也因為在密室裡經歷如何逃脫,關係著面子,感情升溫不少呢…

溫馨的慶生會,一趟週末午後充滿感性和知性..我們高雄公會真是一個溫馨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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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5第一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徵才活動

引導莘莘學子,善盡一份社會責任,

也是我們的應盡的義務.

104.06.16、06.2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業務說明會

每年經濟部的業務說明會,場場爆滿。

104.07.12 高雄區五師六會理監事聯誼會

104.08.21 高雄區五師六會理事長拜會陳菊市長

熱心不落人後的五師六會定期的會議,討論公共議題,讚啦…

104.07.10 上海市財政學會參訪

本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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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會務活動

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提供

104年6月4、5日本會與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假梨山賓館合辦「中高二市會計師公會工商講習會」。(黃理事長桂珠致詞)

104年6月4、5日本會與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假梨山賓館合辦「中高二市會計師公會工商講習會」。↑

104年6月4、5日本會與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假梨山賓館合辦「中高二市會計師公會工商講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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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104年6月4、5日本會與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假梨山賓館合辦「中高二市會計師公會工商講習會」。

104年6月4、5日本會與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假梨山賓館合辦「中高二市會計師公會工商講習會」。

104年6月4、5日本會與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假梨山賓館合辦「中高二市會計師公會工商講習會」。

104年6月28日本會與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組隊參加「財政部104年度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雲林場)

104年7月14日本會假遠雄文心匯接待會館會議室

舉辦「稅務訴訟面面觀」講習會。

←104年7月21日本會黃桂珠理事長偕同稅制稅務委員會葉梅瓊主任委員暨委員,及轄區內會員拜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104年6月28日本會與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組隊參加「財政部104年度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雲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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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務 活 動

104年7月21日本會黃桂珠理事長偕同稅制稅務委員會葉梅瓊主任委員暨委員,及轄區內會員拜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104年7月21日本會黃桂珠理事長偕同稅制稅務委員會葉梅瓊主任委員暨委員,及轄區內會員拜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

104年7月21日本會黃桂珠理事長偕同稅制稅務委員會葉梅瓊主任委員暨委員,及轄區內會員拜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104年8月13日本會假遠雄文心匯接待會館會議室舉辦「從真實判例探討財會人員法律責任」講習會。(陳主任委員貴端致詞)

104年8月13日本會假遠雄文心匯接待會館會議室舉辦「從真實判例探討財會人員法律責任」講習會。

104年8月21日本會舉辦「當前財經局勢分析」專題演講。(前財政部長呂桔誠主講)

104年8月21日本會舉辦「當前財經局勢分析」專題演講。(前財政部長呂桔誠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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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8月21日本會舉行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黃理事長桂珠致詞)

104年8月21日本會舉行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104年8月21日本會舉行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晚宴。→

104年8月29、30日本會慶祝第58屆會計師節舉辦「太魯閣國家公園、天祥」會員旅遊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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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言

編後語陳坤煌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佛學讀書會

  時間過得真快,自末學接任全聯會智庫委員會主委一職迄今已滿六年,本期

季刊後末學將卸任主委之職,感謝各委員暨道長指教、支持,也希望道長先進繼

續支持新任主委。

  我們會計師公會今年(2015)九月已正式成立「會計師佛學讀書會」,能接觸

佛學或佛法是一件難值遇的事,尤其是真正佛學,學習佛法可以真實了知人生,

減輕工作及生活所帶來的煩惱,如果有好因緣的話,還可以解開『生從何來?死

往何去?』之迷,那將是此生最暢快的事,是無法用金錢所能購買得到的!

  原則上,讀書會每月聚會薰習佛學一次,採用雙向溝通方式,第一次由葉芳

琳道長、盧聯生前任理事長與末學提供資料共同研讀,又示範如何拜佛鍛鍊定

力,同時大約為道長先進講解大乘佛法,唯大乘佛法甚深極甚深,除了再來人另

當別論外,需要長時薰修,為令道長先進長時化短時得法益,我們將多次安排大

略加以簡介,期令道長先進事半功倍,一窺大乘佛法概略,縱使您是其他道場或

其他宗教學人,只要來參與當不虛此行,必有收穫。

  今年(2015)9月17日第一次讀書會,感謝盧聯生理事長全程參與指導。當講

到意根:修行是要我們意識說服意根,但很不容易,底下學員發問「每次經過糕

餅店,意識明明作意太胖了!不能再吃了,但腳不自覺進去採買糕餅。」這是因

為下決定是我們第七識意根我,是很固執又很難改變的緣故。因為意根普遍攀緣

一切人事物,又能緣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前愛糕餅事是第七識意根現世運

作堅固難撼動之案例,又如青春男女相愛,愛比什麼都重要亦是;又譬如某人父

親往生後,以土葬方式掩埋屍骨,他雖已投胎到鄰居家中業已20歲年輕人,可是

他的第七識意根仍攀緣他前世屍骨不放,若墳墓淹水,這位20歲年輕人不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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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言

生了病,他的意根則找他的現世子孫麻煩,令生病不得安寧,雖到醫院治療後又

繼續發病,於是不得已四處求神問卜,後來有人指點後方知祖先風水祖墳墓淹水

所導致,於是請人處理火化置靈骨塔後,不但他子孫病好了,這位發病20歲年輕

人的病自然也好了,因此解決祖先屍骨之道,將火化後骨灰則不會被第七識意根

所攀緣,所以現代人要有火葬觀念,不但衛生而且可以解決土葬所衍生許多無法

理解的困擾,自利利他;所以我們讀書會很精采並可現學現用。假如今世這位20

歲年輕人,後來發願念佛求生西方極樂世界,由於念佛求生極樂世界的緣故,未

來在西方極樂世界中,就有一朵蓮花等待他,是多麼令人不可思議的事,這就是

意根有通過去、現在、未來三世的特性。

  九月下旬末學工作之餘陪家人到大陸旅遊,在長沙機場寫了一篇小品文「無

相念佛功德受用」,目的是為增加大家信心,共結殊勝法緣,期盼我道長先進早

證菩提,為所述合乎佛陀真實義,避免違犯錯說法義之因果,末學委請葉芳琳

道長在旁指導,修正後方予發表,在此感謝芳琳道長能即時糾正末學錯誤的見

解,令末學得以增長智慧。

  會計師佛學讀書會下次集會日期為2015年10月29日週四下午14:00至17:

00,地點公會教室,主題為閱讀<無相念佛>一書,並簡介佛經工具及如何看懂佛

經,敬邀道長先進蒞臨參加此難得殊勝法緣,共賺法財。

二、公會共識

  又,現公會已有「加入一個公會,全省皆可執業」的共識,正擬修改<會計

師法>中,「地政士公會」即採此制,是進步作法,避免疊床架屋、分裂割據,

浪費資源,近聞桃園市有發起籌設「桃園市會計師公會」之議,是增加大家負

擔之舉,實有不妥,勸請大家見和同解,共謀大眾利益,平安渡過經濟景氣衰退

之時刻,迎接光明繁榮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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