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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西屯區西屯段2439地號等30筆土地都市更新會第九次會員大會會議流程
1、 108.04.15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記錄 (規劃單位說明)2、台中市政府回函修正前後都更容積獎勵適用法令(規劃單位說明)3、本案適用修正後都更容積獎勵值(規劃單位.設計單位說明)4、本案適用修正前都更容積獎勵值(規劃單位.設計單位說明)5、依據修正後都更條例之都市更新會設立及解散辦法修正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及三十條(規劃單位說明)
6、臺中市政府都發局列席人員補充以上修正後法令說明7、會員議決採用的都更容積獎勵及修正章程第二十四條及三十條
(主席主持議決)8、與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民事訴訟第一審第5庭(7/4)說明9、其他議題(會員建議提案):主席裁示列入會議記錄並交理監事會討論
10、臨時動議11、散會
2
2108.04.15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記錄說明
國道3高速公路
78使-709
78使-730、1743
80使-97778使-710
78使-708
78建1654號
76建1481號
76建1480號
76建1650號
76建1652號
3
108.04.15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記錄說明 3
4
108.04.15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記錄說明 4
5
5臺中市政府回函本會-適用修正前後都更獎勵容積說明
國道3高速公路
78使-709
78使-730、1743
80使-97778使-710
78使-708
78建1654號
76建1481號
76建1480號
76建1650號
76建1652號
6
臺中市政府回函本會-適用修正前後都更獎勵容積說明 6
7
臺中市政府回函本會-適用修正前後都更獎勵容積說明 7
8
8本案適用修正後都更獎勵容積值說明(台中市尚未訂定前)
國道3高速公路
78使-709
78使-730、1743
80使-97778使-710
78使-708
78建1654號
76建1481號
76建1480號
76建1650號
76建1652號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108.05.15公告)
條次 項目 獎勵條件 獎勵額度 獎勵預估
5原容積大於基準容積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原建築容積或10%
6 危老建築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
10%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8%8%
須作耐震評估
7提供社會福利設施或公益設
施
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建築物及其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
≤30%
8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
地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
≤15%
9 保存文化資產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依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准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計畫辦理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1.5倍,給予獎勵容積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一款規定保存或維護計畫辦理之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物
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給予獎勵容積
10 綠建築鑽 石 級 ; 黃 金 級 ;銀級;銅級;合格級
10%;8%;6%;4%;2%
6%
11 智慧建築鑽 石 級 ; 黃 金 級 ;銀級;銅級;合格級
10%;8%;6%;4%;2%
6%
12無障礙環境設
計
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 5%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
第一級 4%
第二級 3% 3%
9
9
國道3高速公路
78使-709
78使-730、1743
80使-97778使-710
78使-708
78建1654號
76建1481號
76建1480號
76建1650號
76建1652號
13 耐震設計
取得耐震設計標章 10%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第一級 6%
第二級 4%
第三級 2% 2%
14 時程獎勵
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 10%
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 5%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 7%
事業計畫已報核無此項獎勵
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 3.5%
15 重建規模
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 5%
土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5%(每增加100㎡給予
0.3%)
土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30%
16 協議合建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5%
17 處理違章戶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且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
≤20%
總計
獎勵上限 1.5倍基準容積 50% 25%
上限 0.3倍基準容積再加原建築容積 30%+原容
中央都更獎勵25%+都設開放空間獎勵10.56%+容移30%=65.56%(本案量體最高為63%)
本案適用修正後都更獎勵容積值說明(台中市尚未訂定前) 9
1
0
第三十六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一、計畫地區範圍。二、實施者。三、現況分析。四、計畫目標。五、與都市計畫之關係。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十一、文化資產、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之保存或維護計畫。十二、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十三、拆遷安置計畫。十四、財務計畫。十五、實施進度。十六、效益評估。十七、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十八、權利變換之分配及選配原則。其原所有權人分配之比率可確定者,其分配比率。十九、公有財產之處理方式及更新後之分配使用原則。二十、實施風險控管方案。二十一、維護管理及保固事項。二十二、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二十三、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本案採用修正後規定之事業計畫書編撰內容;故4/15事業計畫專案小組版均要重新編排撰寫內容 10
11
11本案適用修正前都更獎勵容積值說明(台中市尚未訂定前)
國道3高速公路
78使-709
78使-730、1743
80使-97778使-710
78使-708
78建1654號
76建1481號
76建1480號
76建1650號
76建1652號
案名:擬定臺中市西屯區西屯段2439地號等3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
基地地號:臺中市西屯區西屯段2439地號等30筆土地基地面積:1843m2
備註獎勵範圍值
(%)
相關檢討說明頁碼(A)
申請獎勵額度(㎡)
(B)
占法定容積百分比
(%)(C)
委員審議同意獎勵額度範圍值(%)
(D)
法定建蔽率: 70% , 1290.1 m2 法定容積率: 420% , 7740.60_ m2
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 檢核參考相關法規
一、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更新條例第 44條、都更容獎辦法及臺中市都更自治條例)
△F5歷史、紀念、藝術性建築物保存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保存維護所需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註:如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獎勵。
容獎第6條 自 治第 13 條附 表 項次四
0~5%
合計須
≦20%
(註1)
無 0 0
△F6規劃設計之獎勵(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劃、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者,得給予容積獎勵)
1.沿街退縮人行步道、騎樓。(與建築許可之開放空間獎勵應擇一辦理)
容獎第7條 自 治第 13 條附 表 項次 一 至項次三
0~5%
合計須≦20%
無 0 0 申請人自主檢核合計%
≦20%
2.留設廣場等開放空間。(與建築許可之開放空間獎勵應擇一辦理)
0~5%無 0 0
3.建築色彩與環境調合。(都市設計案件不得超過獎勵值上限二分之一)
0~2%1
4.建築量體與環境調合。(都市設計案件不得超過獎勵值上限二分之一)
0~4%2
5.縮減建蔽率。 0~9% 46.41% 7
6.設置天橋、人工基盤。 0~5% 0 0 0
7.規劃夜間照明設施或公共藝術、街道家具。(都市設計案件不得超過獎勵值上限二分之一)
0~3% 1.5
8.提供綠美化。(都市設計案件不得超過獎勵值上限二分之一)
0~5% 2.5
9.規劃無障礙環境。 0~3%
10.智慧型建築設計。 0~10% 0
11.景觀及綠能設計(景觀陽台、綠能設計或經審議會認定之空間及設施等)。
0~4% 1
合計15%
1
2
△F7綠建築設計之獎勵
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
以上(應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
辦理)。
容獎第8條 0~10%
P158~P171 232.22 3
更 新 容 積 獎 勵 合 計 上 限 檢 核
△F1+△F2+△F3+△F4+△F5+△F6+△F7+△F8+△F9
(右欄請勾選其一)
▓ 經
(△F1+△F2+△F3+△F4+△F5+△F6+△F7+△F8+
△F9)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
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
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註5) 容獎第13條第
一項
註: 右欄二擇
一
▓50%:3870.30 m2
□原容積:____m2
+30%:____m2
請申請人(建築師)自行核算
申請獎勵額度有無超出範圍
值
請委員核算審
議同意獎勵額
度有無超出範
圍值
□經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實施者依都市更
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
條申請獲准獎勵且更新後集中留設公共開放
空間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者,其獎勵後之
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法
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法定容積
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 100%:_____ m2
□原容積:____m2
+50%:____m2
18%
二、其他獎勵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
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容獎第3條
▓開放空間獎勵 申
請
進
度
說
明
▓已於107年11月20日提出申請;□已於__年__月__日核定。 10.56%
□增設停車空間獎勵 □已於__年__月__日提出申請;□已於__年__月__日核定。
□綠建築獎勵 □已於__年__月__日提出申請;□已於__年__月__日核定。
□捐贈公益設施獎勵 □已於__年__月__日提出申請;□已於__年__月__日核定。
□其他: □已於__年__月__日提出申請;□已於__年__月__日核定。
申請容積獎勵合計 (第一項+第二項)%
104年7月1日
起報核者填列
(註4)
▓ 50%:3870.30 m2
□原容積:____m2
+30%:____m2
28.56%
三、容積移轉等獎勵
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
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
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
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註2)
都更
第45條
30%
申請容積獎勵總計(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58.56%
本案適用修正前都更獎勵容積值說明(台中市尚未訂定前) 12
1
3
13本案適用修正後都更獎勵容積值說明(台中市訂定後)
國道3高速公路
78使-709
78使-730、1743
80使-97778使-710
78使-708
78建1654號
76建1481號
76建1480號
76建1650號
76建1652號
依修正後都更條例第65條規定;
1.直轄縣市政府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之法容20上限
2.中央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法容30%上限
總計不得超過法容+法容50%或原容+法容30%上限
以上不含容積移轉之申請量。
1
4
要修正本會章程第二十四原條文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二、會員之處分。三、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之草案。四、議決權利變換計畫。五、議決權利變換價值之查估。六、理事及監事之選任、改選或解職。七、團體之解散。八、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九、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事項。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之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會員人數不予計算。前項第 9 款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要修正本會章程第三十條原條文
理事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一、定期會議:每 1 個月召開 1 次。二、臨時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時,得隨時召集之。理事會之召集,應於會議召開 7 日前以書面載明事由通知全體理事。
依據修正後都更條例之都市更新會設立及解散辦法修正本會章程(章程原條文內容) 14
15依據修正後都更條例之都市更新會設立及解散辦法修正本會章程(要修正的條文內容)
國道3高速公路
78使-709
80使-97778使-710
78使-708
78建1654號
76建1481號
76建1480號
76建1650號
76建1652號
1、依修正後都市更新會設立及解散辦法規定;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人數超過1/2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1/2出席,出席者之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1/2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決議,須經會員人數超過1/2,及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2之同意行之。
2、依修正後都市更新會設立及解散辦法規定;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理事長認有必要或經過半數理事提議者,得隨時召集之。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1
6
16與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民事訴訟案第一審第5庭說明
國道3高速公路
78使-709
78使-730、1743
80使-97778使-710
78使-708
78建1654號
76建1481號
76建1480號
76建1650號
76建1652號
1.本會委任律師已函法院向都發局調所有本會文件作言詞辯論,目前原告仍以合約第7條(非原告過失因素解任)作言詞辯論中。
2.108.08.01開第6庭言詞辯論。
3.本會委任律師仍以合約第六條(因原告因素而解任)作言詞辯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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